1. 污水處理設備在安裝方面應滿足哪些要求
污水處理處理設備種類繁多,品牌規格各異,性能也不盡相同,一座污水處專理廠會屬有多個不同的設備。這就存在一個如何把這些設備協調到整個處理工藝系統中來的問題,那麼污水處理設備在安裝前要進行哪些調試呢?
1.檢驗各構築物的細部結構尺寸、閉水情況,熟悉各部位功能。並解決土建施工中可能存在的與設備運行相矛盾的問題。
2.檢查各單休設備的性能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3.檢驗各單體設備的安裝情況,對存在的問題逐一分析解決。
4.檢查各單體設備的運轉情況,做好記錄,為負荷聯動試機及試運行做備。
5.通過清水聯動試機檢驗污水處理設備負荷狀態下的工作性能能否滿足設計工藝要求,設備安裝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以及設備選型和安裝是否與土建構築物相適應,解決可能存在的問題,為污水試運行做好准備。
以上對污水處理設備在安裝前要進行哪些調試的介紹,是否有了一定的了解。通過調試解決上述可能存在的問題,使污水處理設備的性能和運行工況與土建構築物的特點相符合,使污水處理設備的處理能力達到設計要求。為了使污水處理設備正常運行。還可以了解一下污水處理設備在安裝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2. 污水處理廠選址要求
《給排水手冊》第五冊中明確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選址應距離居民區300米以上。
污水處理廠是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符合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
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則需建設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污水處理廠。
處理廠的處理工藝流程是有各種常用的或特殊的水處理方法優化組合而成的,包括各種物理法、化學法和生物法,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費用最省。設計時必須貫徹當前國家的各項建設方針和政策。
因此,從處理深度上,污水處理廠可能是一級、二級、三級或深度處理。污水處理廠設計包括各種不同處理的構築物,附屬建築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設計並進行道路、綠化、管道綜合、廠區給排水、污泥處置及處理系統管理自動化等設計,以保證污水處理廠達到處理效果穩定,滿足設計要求,運行管理方便,技術先進,投資運行費用省等各種要求。
污水處理廠址的選定是城市和工業區的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廠址的選擇同城市和工業區排水管道的布置、處理後污水出路密切相關,應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技術經濟比較,並應考慮以下原則:
1、廠址必須位於給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鎮、工業區和生活區位於河流附近,廠址必須在它們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風向的下風向,並應同城鎮、工業區、生活區以及農村居民點保持一定的距離,但又不宜太遠,,以免增加管道的長度。
2、廠址應盡可能與處理後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農田)或受納水體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選擇有適當坡度的地區,以滿足污水處理構築物和設備高程布置的需要,節省能源和動力。
4、盡可能少佔和不佔農田,並考慮後續建設發展的可能性。
3. 醫療廢水處理技術規范
目前各大醫院並沒有對具有嚴重危害性的醫療廢水進行合理處置,忽略了廢水中病毒傳染可能導致的水污染惡性事件,因此醫療廢水處理非常重要。那麼醫療廢水處理技術規范有哪些呢?接下來倍領安全網來為大家講解下吧。
第1章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防止醫院排放污水對環境的污染,規范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醫院污水處理達標排放,配合國家推進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即將頒布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的實施,編制本技術指南。
指南根據醫院性質、規模和污水排放去向,並兼顧各地情況,進行分類指導。為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供技術支持,供衛生、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參考。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指南適用於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和專科醫院(傳染病醫院(包括結核病醫院)、心血管病醫院、腫瘤醫院、口腔醫院、婦產科醫院和精神病醫院等等)各類醫院污水的處理。療養院、康復醫院等其它醫療機構和獸醫院的污水處理工程可參照執行。
1.2.2 本指南內容包括醫院污水的收集、工藝選擇、竣工驗收、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職業衛生和勞動衛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適用於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管理。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1989年7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89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號發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 第253號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范》 JGJ49-88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J 15-88(1997年版)
《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 CECS07:88
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正在制定的《醫院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當上述標准和文件被修訂時,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術語和定義
1.4.1 醫院性質分類
本指南中將各類醫院按性質分為綜合醫院和傳染病醫院兩類,與衛生系統對醫院及醫療機構的劃分方法有差別。指南所指傳染病醫院指傳染性疾病專科醫院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指南所指綜合醫院為不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非傳染性疾病的專科醫院。
1.4.2 醫院污水
指醫院產生的含有病原體、重金屬、消毒劑、有機溶劑、酸、鹼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1.4.3 污泥
指醫院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1.4.4 廢氣
指醫院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
1.5 醫院污水的來源及危害
1.5.1 醫院各部門的功能、設施和人員組成情況不同,產生污水的主要部門和設施有: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動物房、同位素治療診斷、手術室等排水;醫院行政管理和醫務人員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單身宿舍、家屬宿舍排水。不同部門科室產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洗印廢水、放射性廢水等。而且不同性質醫院產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醫院污水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況復雜。
醫院污水來源及成分復雜,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等特徵,不經有效處理會成為一條疫病擴散的重要途徑和嚴重污染環境。
1.5.2 醫院污水受到糞便、傳染性細菌和病毒等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具有傳染性,可以誘發疾病或造成傷害。
1.5.3 醫院污水中含有酸、鹼、懸浮固體、BOD、COD和動植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質。
1.5.4 牙科治療、洗印和化驗等過程產生污水含有重金屬、消毒劑、有機溶劑等,部分具有致癌、致畸或致突變性,危害人體健康並對環境有長遠影響。
1.5.5 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放射性污水。放射性同位素在衰變過程中產生a-、β-和γ-放射性,在人體內積累而危害人體健康。
1.6 醫院污水處理原則
1.6.1 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1.6.2 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1.6.3 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1.6.4 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1.6.5 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全面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時加強風險控制意識,從工藝技術、工程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1.6.6 生態安全原則。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減少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產生和控制出水中過高余氯,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第2章 醫院污水水質、水量及排放標准
2.1 醫院污水的收集
2.1.1 醫院病區與非病區污水應分流,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將醫院產生污物隨意棄置排入污水系統。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院,在設計時應將可能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開,現有醫院應盡可能將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別收集。
2.1.2 傳染病醫院(含帶傳染病房綜合醫院)應設專用化糞池。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傳染性污染物,如含糞便等排泄物,必須按我國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消毒。消毒後的糞便等排泄物應單獨處置或排入專用化糞池,其上清液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不設化糞池的醫院應將經過消毒的排泄物按醫療廢物處理。
2.1.3 醫院的各種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洗印廢水等應單獨收集,分別採取不同的預處理措施後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2.1.4 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必須單獨收集處理。
2.2 醫院污水排放量
2.2.1 醫院污水排放量
1、新建醫院
新建醫院污水排放量應根據《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建質[2003]4號進行取值設計,做到清污分流,節約用水。
2、現有醫院
1)污水排放量根據實測數據確定
2)無實測數據時可參考下列數據計算
(1) 設備齊全的大型醫院或500床以上醫院:平均日污水量為400~600L/床.d,kd=2.0~2.2,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2) 一般設備的中型醫院或100~499床醫院:平均污水量為300~400L/床.d,kd=2.2~2.5,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3) 小型醫院(100床以下):平均污水量為250~300L/床.d,kd=2.5,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2.2.2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分類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以床位數分為100、15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及1000以上等。
2.3 醫院污水水質
2.3.1 新建醫院
每張病床污染物的排污量可按下列數值選用:
BOD5:40-60g/床.d,CODcr:100~150g/床.d,懸浮物:50~100g/床.d;
根據每張病床污染物的排出量和2.2.1中水量計算新建醫院的設計水質。
2.3.2 現有醫院
1) 污水水質應以實測數據為准;
2) 在無實測資料時可參考。
2.4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2.4.1 現有標准
現在執行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將醫院污水按其受納水體不同的使用功能等規定了相應的糞大腸桿菌群數和余氯標准,對COD、SS等理化指標無特別要求,只需達到要求相對較低的其他排污單位標准,且只給出余氯下限而無上限。
根據現行標准,現有醫院污水處理工藝級別低,主要存在(1) 懸浮物濃度高,影響消毒效果;(2)水質波動大,消毒劑投加量難以控制;(3) 消毒副產物產生量大,影響生態環境的安全;(4)余氯標准無上限,過多餘氯危害生態安全等問題。
2.4.2 新標准
為了加強對醫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實施新的環境標准體系,國家已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編制《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新標准對醫院產生的污水、廢氣和污泥進行了全面控制,在強調對含病原體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時,兼顧生態環境安全。
2、在生物指標上,新標准對排入下水道與排入水體的醫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標准嚴格區分醫院性質,同時根據污水去向分為兩個等級,並在原有標准基礎上提出嚴格的控制各級指標。
3、新標准考慮了消毒效果和生態安全性問題,針對不同性質醫院及污水去向對消毒時間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確規定,嚴格了余氯標準的上限。
4、在理化指標方面,對排入地表水體的醫院污水和傳染病醫院污水的COD、BOD5、SS、動植物油、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指標都在原有標准基礎上進行了嚴格的控制,以增強污水處理系統的抗風險性。考慮氨氮也消耗消毒劑,對氨氮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第3章、醫院污水處理工藝
3.1 工藝選擇原則
根據醫院的規模、性質和處理污水排放去向,進行工藝選擇。根據1.4.1中醫院分類,分為傳染病醫院和綜合醫院。醫院污水處理後排放去向分為排入自然水體和通過市政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兩類。 醫院污水處理所用工藝必須確保處理出水達標,主要採用的三種工藝有: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簡易生化處理。
工藝選擇原則為:
3.1.1 傳染病醫院必須採用二級處理,並需進行預消毒處理。
3.1.2 處理出水排入自然水體的縣及縣以上醫院必須採用二級處理。
3.1.3 處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設有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推薦採用二級處理,對採用一級處理工藝的必須加強處理效果。
3.1.4 對於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小型綜合醫院,條件不具備時可採用簡易生化處理作為過渡處理措施,之後逐步實現二級處理或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
3.2 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工藝
對於處理出水最終進入二級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應加強其處理效果,提高SS的去除率,減少消毒劑用量。加強一級處理效果宜通過兩種途徑實現:對現有一級處理工藝進行改造以加強去除效果和採用一級強化處理技術。
3.2.1 工藝流程
1、對現有一級處理工藝進行加強處理效果的改造
改造應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利用現有處理設施,對現有醫院中應用較多的化糞池、接觸池在結構或運行方式上進行改造,必要時增設部分設施,盡可能地提高處理效果,以達到醫院污水處理的排放標准。
2、一級強化處理
對於綜合醫院(不帶傳染病房)污水處理可採用「預處理→一級強化處理→消毒」的工藝。通過混凝沉澱(過濾)去除攜帶病毒、病菌的顆粒物,提高消毒效果並降低消毒劑的用量,從而避免消毒劑用量過大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
醫院污水經化糞池進入調節池,調節池前部設置自動格柵,調節池內設提升水泵。污水經提升後進入混凝沉澱池進行混凝沉澱,沉澱池出水進入接觸池進行消毒,接觸池出水達標排放。
調節池、混凝沉澱池、接觸池的污泥及柵渣等污水處理站內產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運。消毒可採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3.2.2 工藝特點
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強化處理可以提高處理效果,可將攜帶病毒、病菌的顆粒物去除,提高後續深化消毒的效果並降低消毒劑的用量。其中對現有一級處理工藝進行改造可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減少投資費用。
3.2.3 適用范圍
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強化處理適用於處理出水最終進入二級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
3.3 二級處理工藝
3.3.1 工藝流程說明
二級處理工藝流程為「調節池→生物氧化→接觸消毒」。醫院污水通過化糞池進入調節池。調節池前部設置自動格柵。調節池內設提升水泵,污水經提升後進入好氧池進行生物處理,好氧池出水進入接觸池消毒,出水達標排放。
調節池、生化處理池、接觸池的污泥及柵渣等污水處理站內產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運焚燒。消毒可採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
傳染病醫院的污水和糞便宜分別收集。生活污水直接進入預消毒池進行消毒處理後進入調節池,病人的糞便應先獨立消毒後,通過下水道進入化糞池或單獨處理(如虛線所示)。各構築物須在密閉的環境中運行,通過統一的通風系統進行換氣,廢氣通過消毒後排放,消毒可採用紫外線消毒系統。
3.3.2 工藝特點
好氧生化處理單元去除CODcr、BOD5等有機污染物,好氧生化處理可選擇接觸氧化、活性污泥和高效好氧處理工藝,如膜生物反應器、曝氣生物濾池等工藝。採用具有過濾功能的高效好氧處理工藝,可以降低懸浮物濃度,有利於後續消毒。
3.3.3 適用范圍
適用於傳染病醫院(包括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排入自然水體的綜合醫院污水處理。
3.4 簡易生化處理工藝
3.4.1 工藝流程
簡易生化處理工藝的流程為「沼氣凈化池→消毒」。沼氣凈化池分為固液分離區、厭氧濾池和沉澱過濾區。三區的主要功能分別為去除懸浮固體,吸附膠體和溶解性物質,進一步去除和降解有機污染物,最後通過沉澱和過濾單元去除剩餘懸浮物和降解有機污染物,保證出水質量。所產生沼氣根據氣量大小作不同的處理,當1m3污泥製取沼氣達15m3以上時,收集利用;當1m3污泥製取沼氣不足15m3時,收集燃燒處理。
3.4.2 工藝特點
沼氣凈化池利用厭氧消化原理進行固體有機物降解。沼氣凈化池的處理效率優於腐化池和沼氣池,造價低、動力消耗低,管理簡單。
3.4.3 適用范圍
作為對於邊遠山區、經濟欠發達地區醫院污水處理的過渡措施,逐步實現二級處理或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
第4章 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醫院污水處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預處理、物化或生化處理和消毒三部分。為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二次污染,對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廢氣也要進行處理。
4.1 預處理
醫院污水進行預處理的主要目的是去除污水中的固體污物,調節水質水量和合理消納糞便,利於後續處理。
4.1.1 化糞池
用於醫院污水處理的化糞池主要有普通化糞池和沼氣凈化池。
普通化糞池和沼氣凈化池的原理是通過沉澱的作用先將有機固體污染物截留,然後通過厭氧微生物的作用將有機物降解。沼氣凈化池處理效率優於普通化糞池。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醫療廢水處理技術規范的知識,希望可以對感興趣的您有幫助,倍領安全網關於醫療廢水處理等這方面的常識正在更新當中,如果您有興趣,可以持續關注哦。
4. 選擇生活污水處理工藝要考慮哪些因素
1、處理後出水排放水體,其是最常採用的去向:處理後出水排放水體時,污回水處理程度一般以城市污答水二級處理工藝技術所能達到的處理程度。
2、工程投資於運行費用:在處理污水應達到的水質標準的前提下,根據處理水質、水量,選擇可行的幾種工藝流程進行全面的技術經濟比較,從而擇優確定工藝先進合理、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較低的處理工藝流程。
3、選擇工藝應考慮分期分級處理與排放和利用情況:根據當地城市規劃,先建一期工程,以後再建二期工程;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可先建一級處理,以後再建二級處理。同時根據排放和利用,可一部分採用以及處理後排入水體,一部分採用二級處理回用於農田灌溉,還有一部分採用深度處理後回用於城市雜用水。施工和運行管理也是確定處理工藝應考慮的因素,如地下水較高、地址條件較差的地區,就不宜選用深度大、施工難度高的處理構築物。另外,也應考慮所確定處理工藝應運簡單、操作方便。
5. 城市污水處理配套工程的一般規定
下面是中達鍵迅咨詢給大家帶來關於城市污水處理配套工程的一般規定,以供參考。
1、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配套設施,應充分利用當地提供的社會化服務和專業化協作條件,按有關標准和規定進行建設;改建、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能力。
2、污水廠、泵站供電應採用二級負荷。當地供電條件困難或負荷較小時,可由一回6kv及以上專用線路供電。對重要的污水廠和泵瞎凳站以及不能停電的工藝設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備用動力設施。
3、污水廠的生活和輔助生產用水,宜由城市給水管網供給。有條件的污水廠,尤其是缺水地區或大於Ⅲ類規模污水廠的輔助生產、廠區綠化等所需的低質用水,應優先採用符合有關用水水質標準的凈化污水。
4、城市污水處理工程應對易腐蝕的管渠及其附屬設施、材料及設備等設施採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應具體分析腐蝕的性質,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選用經濟合理、技術可靠的防腐蝕方法,並應達到國磨亮旅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5、污水廠的維修、運輸等設施的裝備水平應以滿足正常生產需要為原則,合理確定。非經常性維修、運輸設備的修理宜考慮專業化協作條件,不應自設全套設施。
6、污水廠化驗設備的配置應以滿足生產正常需要為原則,根據常規化驗項目、污水廠的規模和處理級別等確定;一個城市有幾個污水廠時,應設一個中心化驗室。承擔工業廢水水質監測及獨立性較強的污水廠的中心化驗室,化驗設備可增加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儀等。污水廠化驗設備的設置應充分考慮專業化協作條件,不宜全套設置。
7、建設規模為Ⅰ類及以上的污水廠,可設置污水處理水質試驗設施,試驗應以保證污水廠出水水質、提高管理的科學水平、加強污水凈化和污泥資源化或無害化研究為主,試驗設備應根據實際需要逐步配套建設,化驗設備可適當增加。
8、污水廠、泵站必須設置消防設施。構築物、建築物消防設施的設置標准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
9、污水廠、泵站的通信設施應充分考慮所在地區現有的通信條件,通信宜採用有線或有線與無線相結合的方式,保證污水廠、泵站以及廠內各生產崗位之間的通信聯系並能及時與城市排水管理、主要排水單位、供電等部門取第五章建築與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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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活污水處理構築物設置的有關環保要求,以下哪條不當( )
【答案】:C
參見《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4.8.18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點。2居住小區處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頻率的上風向,且應用綠化帶與建築物隔開。3處理站宜設置在綠地、停車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4處理站如布置在建築地下室時,應有專用隔間。5處理站與給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離不得小於10m。4.8.19設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房間或地下室應有良好的通風系統,當處理構築物為敞開式時,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宜小於15次,當處理設施有蓋板時,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宜小於5次。4.8.20生活污水處理應設置排臭系統,其排放口位置應避免對周圍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響。4.8.21生活污水處理構築物機械運行雜訊不得超過現行的國家標准《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范》的要求。對建築物內運行雜訊較大的機械應設獨立隔間。
7. 污水處理廠好氧池,厭氧池,缺氧池分別是什麼意思啊
污水處理過程中的好氧池、厭氧池和缺氧池是三種關鍵的處理構築物,它們各自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好氧池是通過持續的曝氣技術,保持水中溶解氧水平在大約4毫克/升,這種環境有利於好氧微生物的生長和繁殖。這些微生物能夠有效地分解和去除水中的污染物質,是污水處理的第一步。
相比之下,厭氧池則不進行曝氣,污染物濃度較高。在這種近乎無氧的環境中,厭氧微生物活躍,它們利用水體內的有機物質進行分解,進一步處理污染物。這種處理方式特別適用於那些在好氧條件下難以處理的有機廢物。
缺氧池則是介於兩者之間,可能存在曝氣不足或者完全無曝氣,但污染物含量相對較低。在這種條件下,兼氧微生物得以生存,它們既能利用好氧也能適應缺氧環境,對多種類型的污染物都具有一定的處理能力。
每種池子的微生物群落因其特定的環境而有所不同,當環境條件變化時,微生物的行為也隨之調整,以最大化地去除各種類型的污染物質。因此,這三種池子協同工作,共同確保污水處理的高效和全面性。
8.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