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及回用工程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解答。
1 項目背景
「十二五」期間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交通運輸業轉變發展方式的關鍵時期,發展建設所面臨的生態環境承載壓力、資源需求壓力等矛盾將進一步凸顯。國家環境污染治理將從當前的污染物總量控制轉向總量控制與環境質量改善並重,對污染排放的控制將更為嚴格。交通運輸行業的污染治理面臨著國家的更高要求。
2 項目概況
三淅高速公路西坪至寺灣(豫鄂省界)段位於河南省南陽市境內,是中部地區崛起高速公路網「七縱、十九橫」布局的第七縱侯馬~十堰高速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寺灣服務區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具有客貨車流量大、停留時間長的特點,污水處理站的建設對於服務區的生態建設和自然環境起到了決定性的保護作用,是實現水資源合理配置、科學保護、循環利用的重要手段,污水經過一套合理、經濟、運轉效率高的工藝流程處理,以達到回用水的標准,減少污水排放,減輕對服務區周遭環境污染。這不僅僅對於保護地方環境,減輕環境污染有著決定性的重要意義,同時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並對其他高速公路服務區具有示範意義。
3 污水處理及回用工程設計
高速公路服務區一般遠離城市,產生的污水無法就近排放到市政污水處理系統,如果不經處理直接排放,會對周圍環境產生不利的影響。同時,服務區還消耗大量的生活用水、洗車用水、澆灌綠化用水、消防用水等,除生活用水水質指標要求嚴格,只能採用市政供水或自備水源外,其他用水均可經處理達到相應標准後可進行循環利用,這樣不僅可以徹底消除污染物排放對周邊區域的污染,同時節約大量新鮮用水量。在服務區建設以曝氣生物流化床+人工濕地+消毒為核心工藝的污水處理及回用系統,處理服務區產生的生活污水和洗車廢水。
根據類似工程經驗,確定設計進水水質如下:
CODCr≤250 mg/L,BOD5≤150 mg/L,氨氮≤30 mg/L,SS≤120 mg/L
設計出水水質建設單位要求,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18920-2002)中城市綠化用水標准,其主要指標如下:
BOD5≤20mg/L,氨氮≤20mg/L,總大腸菌群/(個/L) ≤3,溶解氧/(mg/L)≥1.0
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數據:本工程日處理污水水量為240m3/d,即10m3/h。
工藝簡述:化糞池出水經過格柵處理去除大部分懸浮物,經沉砂池去除砂礫後,進入調節池,污水在調節池內調節水量、調勻水質,然後經提升泵提升至生物流化床,在曝氣狀態下,池內微生物通過好氧作用將水中大部分污染物質分解消化,將有機物降解為水和二氧化碳,使水質得到凈化。流化床出水進入二沉池,在沉澱池中進行泥水分離,沉降下來的污泥一部分由污泥泵迴流至生物流化床,一部分剩餘污泥排入污泥池,上清液迴流至調節池,濃縮後的污泥經儲存後外運處理。二沉池出水進入人工濕地,進一步去除包括N、P、SS、有機物、病原體等污染物。出水可達到回用水標准,人工濕地出水進入回用水池貯存、消毒,可外排或回用。工藝流程為污水→格柵→沉砂池→調節池→生物流化床→二沉池→人工濕地→消毒→回用。
4 主要構築物
格柵沉砂池:格柵主要是攔截污水中較大的雜物,格柵為簡易人工格柵。
沉砂池是利用自然沉降作用,去除水中砂粒或其他比重較大的無機顆粒的構築物。
調節池:用於均衡水質、水量,減少後續處理設施運行負荷。本系統設置調節池一座,池內設污水提升泵2台,穿孔曝氣攪拌裝置1套,可間斷開啟,對污水進行攪拌,防止沉澱。
生物流化床:用於降解碳源有機物,是污水生物處理的核心單元,其載體在流化床內呈流化狀態,使固(生物膜)、液(廢水)、氣(空氣)3相之間得到充分接觸,顆粒之間劇烈碰撞,生物膜表面不斷更新,微生物始終處於生長旺盛階段。該技術能使床內保持高濃度的生物量,傳質效率極高,從而使廢水的基質降解速度快,水力停留時間短,運轉負荷比一般活性污泥法高10~20倍,耐沖擊負荷能力強。
本系統設生物流化床1座,池內布置生物載體和曝氣裝置,上部為沉澱區,下部為流化床區,底部為污泥斗;上部沉澱污泥自流進入下部流化床,多餘的污泥進入底部污泥斗外排。
二沉池:對來自生物流化床的混合液進行泥水分離,二沉池下部的濃縮污泥由污泥泵抽排迴流至生物流化床,剩餘污泥排至污泥池;上部上清液自流進入人工濕地進行深度處理。二沉池採用豎流式沉澱池。
人工濕地:污水通過人工建造和控制來運行與沼澤地類似的地面,將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濕地上,使污水在濕地土壤縫隙和表面沿一定方向流動的過程中,利用土壤、人工介質、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學、生物三重協同作用,對污水進行處理的一種技術。其生態系統的作用機理包括吸附、滯留、過濾、沉澱、微生物分解、轉化、氧化還原、植物遮蔽、殘留物積累、蒸騰水分和養分吸收及各類動物的其他作用等。
本工程採用水平潛流人工濕地;規格:45×16×1.3m;結構:半地下復合機構;設備:1)布水系統:1套;2)收水系統:1套;3)濕地填料:720m3;4)水生植物:10000株。
回用水池的作用是對人工濕地的出水進行暫貯,經消毒後作為站區內綠化用水使用。本系統設回用水池1座,池內設有投加消毒劑的裝置,並設有回用水泵。
污泥池:主要是用來貯存整個系統產生的剩餘污泥,待達一定數量後,由泵車外運處置,池內頂設溢流口,上清液可溢流至調節池。規格:4×4×4.5m;結構:地下式鋼砼。
綜合房建於調節池上,房內放置有鼓風機、二氧化氯發生器、配電櫃、自控櫃等。
5 結語
目前服務區污水處理及回用主要採用接觸氧化、MBR、生物濾池、生物流化床等技術,本項目結合現場情況,綜合考慮運行成本、處理效果、管理養護、使用壽命、系統穩定性等因素,選擇以曝氣生物流化床+人工濕地+消毒為核心工藝的污水處理及回用技術應用於本服務區。該技術具有凈化效果好、處理成本低、管理養護簡單、技術成熟度高、具備景觀效果等優勢。
附屬設施沖廁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後排入污水管網,餐廳排放的污水經隔油池處理後排入污水管網,其餘生活污水及洗車廢水等直接排入污水管網,經以潛流人工濕地為核心工藝的水處理系統處理後,出水滿足《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GB/T18920-2002)要求儲存於中水池,再經變頻供水系統輸送至沖廁、綠化各用水點。
節能減排效益:服務區內所有污水經收集後進行處理後回用,不產生污染物排放。處理後的污水達到中水回用標准,可用於沖廁及綠化用水,節約大量新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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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高速公路污水處理怎麼處理
採用凈化槽技術處理高速公路服務區分散式污水,可實用性強。
凈化槽本身所版具備的安裝權方便、運營穩定、智能化操作等諸多特點,適合高速公路這樣分散式污水源污水處理,採用的工藝成熟、性能可靠,能夠滿足出水達到一級排放標准;
Ⅲ 高速服務區污水處理設備有哪些問題
高速公路服務區如按平抄時出行人數配置,節假日又不能滿足需求。有的服務區在人少的時候,為了省電甚至關閉了污水處理設備。
高速公路污水處理面臨的不是技術和標准問題,而是運營管理問題。據介紹,我國高速公路出行是具有典型潮汐式特點,平時人少,節假日暴增。這使得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面臨兩難境地。如果按節假日水平配置污水處理系統,平時就會造成浪費。如按平時出行人數配置,節假日又不能滿足需求。有的服務區在人少的時候,為了省電甚至關閉了污水處理設備。
目前主流的生態污水處理技術,其原理是用生物菌種吞食污水,然後凈化循環使用。在出行淡季,污水量不夠很可能會導致菌種無法「飽食」而死亡,所以如何確定污水處理量成為困擾各個服務區的難題。另外,高速公路服務區的餐飲、加油等服務採取承包制分包給各個經營商,但污水處理部分在很多服務區沒有專人進行處理。
Ⅳ 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如何處理丨收費站污水處理用什麼樣
高速服務區污水組成情況
高速公路服務區的主要組成設施包括住宿(含停車)、超市、餐飲、休閑娛樂、加油、汽車修理等功能。
服務站區污水除了常規的生活污水之外,還有加油站、飯店、汽修廠等產生的部分含油污水及沖洗污水。其主要污染因子為石油類、COD、BOD、SS等,服務區污水主要有以下特點:
(1)污染點多,處理規模小,一般情況下,單邊服務區用水量不超過10m³/h;
(2)污水以公廁和清洗為主,氮、磷含量較高;
(3)餐飲廢水佔有較大的比重,同時停車區和廣場及加油站和車輛沖洗污水中含油脂類污染物;
(4)污水不均勻,處理難度高於典型生活污水。
建成較早的高速公路附屬區如收費站、服務區等對生活污水多採用旱廁和化糞池處理,沒有專業的服務區污水處理設備。旱廁多用於乾旱或半乾旱地區公路施工營地或已建成的服務區內,化糞池多用於有一定衛生要求的水沖式廁所。
旱廁和化糞池投資低、管理方便,都是因地制宜的環保措施,但其出水及沉積物一般難以達到有關污水排放標準的要求。由於高速公路沿線設施生活污水排放量小,一般小型生活污水處理器即可滿足要求,沒有專業針對服務區設計的污水設備。
因此我國不少高速公路開始嘗試採用一體化生活污水處理器來處理服務區的生活污水。既節約了寶貴的公路用地,又滿足了相關環境要求。地埋式一體化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諸多優點,使其逐漸成為我國高速公路服務區生活污水處理的首選。
服務區污水水量特點:
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水量季節性變化很大,夏季污水量可能是冬季的5~6倍,甚至更高。由於車流量的影響,污水量不僅在不同季節有較大變化,而且一天的不同時段也會產生較大的波動。
因此服務區污水排放具有很大的波動性,但目前服務區污水處理設備一般均選擇定型產品,不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現場設計,設計能力與實際污水量有較大偏差,經常會遇到處理能力不足或投資浪費等後果。
我國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技術,其明顯缺點是不能應對污水量動態變化、動力耗費大、運行管理費用較高及設備易損壞等問題。因此基建成本低、運行效果好、管理方便的污水處理設備是目前服務區最需要的。
Ⅳ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文」(2)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准。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准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十四)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徵收標准,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不應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高於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高於非超采地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徵關稅。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徵收范圍。(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五)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採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中央財政加大對屬於中央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於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研究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十六)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准,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範。(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於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採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七)完善法規標准。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規。(法制辦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標准體系。制修訂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環境質量標准,城鎮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農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標准。健全重點行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各地可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採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部負責)
完善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編辦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發揮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作用,探索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機制。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海域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市、縣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環境保護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