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保護,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保護。
本條例所指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水庫、渠道(灌溉、排洪、排陰)及其建築物、泵站、水電站、農電線路及農村輸變電設施、機電井、人畜飲水病區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設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屬的觀測、監測、交通、通訊、管理房、灌溉試驗站、水文測站、工程防護林等設施。第三條水利工程是保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
全體公民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權利和義務。第二章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第四條所有水利工程設施,應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管理組織。
水利工程的受益范圍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由該行政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主要受益行政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以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省、市、州(地區)、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由專管機構具體管理;以鄉(鎮)、村投資為主及聯戶、個人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水利站負責管理。第五條各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對水利工程設施採取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管理。凡有條件的,可實行專業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戶服務。
各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對群眾管理組織的指導,教育用水單位和群眾愛護水利工程設施,嚴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規章制度。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基本任務是:全面加強經營管理,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節約用水,保證合理灌溉,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第七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積極推行多種形式的經營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加強各項經濟技術管理指標考核,落實管理任務,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第八條對各類水利工程都要實行有償服務,認真核定水費標准,嚴格審批制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按成本收費,以水養水;積極發展綜合經營,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增加積累,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建立工程良性運行機制。第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認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和觀測,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組織,明確責任,落實管護措施,嚴格檢查監督。第三章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第十一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要認真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管護水利工程設施。第十二條各類水利工程應根據規模大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著有利於管理和安全運行的原則,結合省上的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第十三條嚴禁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炸石、打井、挖砂、挖窯、取土、修墳、建房、修建魚池、墾種渠堤、堆放廢棄物。嚴禁毀壞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界碑、界樁等標記。禁止在通訊、電力專用線路上非法架線和接線。第十四條 在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違章建築必須拆除。違章建築影響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改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章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第十五條 興建工程凡需要佔用、通過水利工程,影響工程效益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渠堤上擅自扒口、埋管引水、堆土打壩、設障阻水;不得排放污水,污染灌溉和飲用水源。第十七條嚴禁破壞、盜竊、強搶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盜竊、強搶的水利工程設備器材。第十九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政監察隊伍建設,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建立安全保衛制度,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各級公安機關應加強重點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護和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及時查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2. 執法裝備對執法效能的影響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則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為行政執法種類之一的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水法規的規定,在社會水事管理活動中對水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或履行情況進行直接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於我國社會水事活動廣泛,水事管理機構眾多,除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外,還有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數量眾多、直接管理各種水利設施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各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一般不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性質和職能,但在實際工作中又代表(或類似於)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揮水行政管理職能。在水行政執法方面,部分省市或地區鑒於社會水事活動管理的多樣性和地域廣泛性,採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實施水行政執法的辦法。這些受委託實施水行政執法的工程管理單位,與水行政機關開展執法工作不同,既不能以本單位名義實施水行政處罰,許可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與水事活動的接觸更加直面、更加具體。開展水行政執法活動與本單位利益及地方各級組織或個人的利益更加直接和緊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如何貫徹依法行政的方針,如何實現文明執法和提高效能相統一,是有必要進行探討和分析的一個課題。
漳工程管理局是直屬湖北省水利廳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漳河水庫及其樞紐、灌區水利工程(以下統稱漳河水庫)的管理、維護和經營。漳河水庫跨越襄樊、宜昌、荊門、荊州等地市,流域面積2980平方公里,總庫容20.35億立方米, 相應水域104平方公里,灌區自然面積5543.93平方公里。其效能以防洪、供水為主,兼有發電、水產、旅遊、航運、林果品生產等綜合效益。漳河水庫覆蓋范圍廣,相當一部分工程又處於經濟發展較活躍、人口相對較密集的地區。如庫區是全省著名的風景區和煤礦、林木、水產、果品等資源豐產區,一部分渠系工程穿越中心城區。水事活動眾多,涉水事件頻發。漳河工程管理局是受省水利廳委託實施水行政執法較早的基層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之一。1991年設立水政水資源監察站,1998年成立湖北省水利廳漳河水庫水政監察支隊,下設3個大隊,共有專職水政監察員18人,另在水庫樞紐、乾渠各工程管理單位設有兼職水政監察員20餘名。在省水利廳委託和授權下,漳河工程管理局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水,在水法規宣傳與貫徹、水行政執法與監察、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3.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水政監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規,加強對水資源、水土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強化依法治水、管水、規范水政監察活動,根據水利部《水政監察組織暨工秦章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水政監察,包括全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監察、水文監察、河道監察、水工程監察、水土保持監督。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政監察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委託范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第四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政工作機構是水利法制建設的綜合機構,負責依法行政、強化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水政監察工作接水利部的規定組建水政監察專職執法隊伍,按執法管理目標化、執法行為合法化、執法文書標准化、考核培訓制度化、執法統計規范化、執法裝備系列化、檢查監察經常化的目標進行規范化建設和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實施水政監察規范化建設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執法力度。
水政監察工作受同級水政機構領導。第五條水政監察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實行公正、高效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為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規定程序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的行政措施,也作為水行政執法的依據。第六條水行政監察的基本任務和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水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規;
(二)依法管理和保護水資源、水土資源,保護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關設施,維護正常水事秩序,頒發許可證;
(三)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水事糾紛或者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承辦行政復議、應訴、理賠等具體工作;
(五)依法實施行政性收費;
(六)對水政監察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七)配合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第七條水政監察人員職務序列按水利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水政監察人員是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代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授權范圍,實施直接的水政監察活動。
水政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水利事業,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業務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培訓和考核,熟悉水法規;
(三)作風正派,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第九條水政監察人員在實施監察活動中,具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現場檢查、取證;
(二)要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為,並採取防止造成損害的緊急處置措施;
(五)對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第十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佩帶水政監察的統一標志,主動向被檢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行使職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部門、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第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水政監察工作制度,對所需水政監察人員定期培訓和考核。對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考核不合格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撤銷其水政監察職務;對失職、瀆職的違法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送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水政監察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器材等專用執法裝備,提供必要的執法基礎設施,改善辦公條件,為水政監察人員投入人身傷害保險。水政監察活動經費可根據財政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994年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從水利事業費中調劑、核撥水政管理費,或從依法徵收的行政事業性費用中列支。第十四條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漁業、地方電力的執法工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參照本細則執行。第十五條本細則由重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4. 福建省水政監察條例
第一條為保障水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加強水行政執法,維護正常水事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水政監察,是指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律、法規的水事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政監察工作。
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政監察工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水政監察機構實施水政監察。第四條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書,方可從事水政監察工作。水政監察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調離執法崗位。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政監察管理制度,規范水政監察行為。
水政監察應當堅持以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公正、公開、及時、准確的原則,實行巡迴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和水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報告制度。第六條不政監察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水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水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受理對水事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制止水事違法行為,查處水事違法案件;
(三)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水事治安案件;
(四)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調解水事糾紛,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五)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水政監察職責。第七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政監察活動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行現場檢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查閱、復制水政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等資料;
(二)要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責令停止正在進行的水事違法行為;
(四)對違反水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處理。第八條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事違法案件。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跨縣(市、區)的水事違法案件和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水事違法案件。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跨設區的市的水事違法案件和在全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水事違法案件。第九條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處理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水事違法案件。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水事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條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違法或者不當的水政監察行為,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有權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佩帶行政執法標志,向當事人、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水政監察人員不按前款規定執行公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和處理。第十二條對正在進行的水事違法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出《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違法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處理。
當事人接到《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後,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影響防洪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材料等予以查封;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工程設施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以及吊銷許可證等水行政處罰,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水事違法案件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水政監察組織暨工作章程(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其他水法規(以下簡稱水法規),實行依法治水、管水,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和許可權,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水政工作,設置水政機構,建立水政監察隊伍。
各級水政機構是水行政執法的綜合職能部門;水政監察人員是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代表,按照規定的授權范圍依法實施直接的水政監察。第三條不政監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水政監察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作為水政監察的依據。第四條水政監察的基本任務和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水法規;
(二)依法保護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關設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第五條水政監察人員的職務序列是水政監察專員、副水政監察專員、主任水政監察員、副主任水政監察員、水政監察員、助理水政監察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專員、副水政監察專員、主任水政監察員、副主任水政監察員、水政監察員。地區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主任水政監察員、副主任水政監察員、水政監察員、助理水政監察員。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設置水政監察員、助理水政監察員。
水利部有關司及七大江河等流域機構的水政監察人員的設置,由水利部另行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資源管理、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等機構和單位的兼職或專職水政(含水保監督)監察人員的設置,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六條各級水政監察人員的考核和任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水政監察員、助理水政監察員,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考核和任免;
(二)地區級、縣級主任水政監察員、副主任水政監察員,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考核、任免,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也可以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任免;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副水政監察專員、主任水政監察員、副主任水政監察員,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任免,副水政監察專員、主任水政監察員報水利部備案;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水政監察專員,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准,由水利部任免。第七條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水利事業,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業務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培訓和考核,熟悉水法規;
(三)作風正派,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第八條水政監察專員、副水政監察專員應由具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諳熟業務和水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能處理復雜的水事案件和水事糾紛的幹部擔任。第九條主任水政監察員、副主任水政監察員應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業務和水法規,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組織能力,能經辦和處理比較復雜的水事案件和水事糾紛的幹部擔任。第十條水政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不得徇私舞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水政監察人員應定期進行培訓和業績考核,有關培訓考核和獎懲辦法,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由任命機關規定。水政監察人員有權向上級反映情況,並對下級水政監察人員進行監督指導。第十二條水政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
(一)應進行現場檢查、取證;
(二)要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為,並採取防止造成損害的處置措施;
(五)對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第十三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持證、佩戴標志。標志和證件格式由水利部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應配備水政監察專用車輛和有關裝備。
6.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水利水電廳關於《福建省〈水政監察組織暨工作章程(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條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水法律、法規的實施,強化依法治水、管水力度,保證正確、及時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根據水利部《水政監察組織暨工作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水政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政監察隊伍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水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水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省水利水電廳和各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政監察工作。
省、市(地)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管理范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第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內設的水政水資源機構是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綜合職能部門。經批准成立的水政監察隊伍,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業務上受上一級水政監察隊指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行政管理和執法的要求,配備專職水政監察人員。
各級水政水資源機構和水政監察隊伍,具體行使水政監察權。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政監察的基本任務和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水法規;
(二)依法保護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水利設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水事違法案件;
(四)對水政監察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
(六)受理水行政復議案件;
(七)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第六條水政監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實行以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方針,遵循合法、及時、准確的原則。第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察人員依法行使下列監察權:
(一)進行現場檢查、取證,查閱、復制與水政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等資料;
(二)要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
(四)對正在進行的水事違法行為,有權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予以制止;
(五)對違反水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察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部門、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從事水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水法律、法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第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政監察管理制度,定期對水政監察人員進行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培訓和考核,提高水政監察水平。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監察權時,應當使用規范的水行政執法文書。水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由省水利水電廳統一規定。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必須出示水利部製作的《水政監察證》,並佩帶水政監察標志。《水政監察證》和標志由省水利水電廳核發。第十二條水政監察人員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持證上崗:
(一)熱愛水利事業,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業務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
(三)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第十三條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聘連任。第十四條各級水政監察隊伍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器材、勘察工具等執法裝備。水政監察工作經費,可在徵收的各項水行政經費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的業務費中列支,具體比例,由各級水利和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不足部分可在財政年度核定的水利事業費中調劑解決。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察人員,在行政執法中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損失的,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賠償。
水政監察人員在查處水事違法案件中循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水政監察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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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贛江南昌段的基本信息
自長江2002年禁采以來,大量采砂船湧入贛江,一時贛江南昌段一派千帆進發、百舸競采、混亂繁忙的景象,大有翻江倒海、地動堤塌之勢。
贛江河段一直有挖砂船作業,且從未停止過,為什麼近幾年來對贛江航道、堤岸構成了如此大的威脅,讓人感到驚恐不安呢?一是大量挖砂船的湧入;二是湧入挖砂船中存在很多大功效的吸砂王,其一艘挖砂船的功率是以往挖砂船的十倍乃至幾十倍;三是城市大規模建設,砂石需求量大,價格高,高額利潤趨使采砂戶不顧一切違規違法開采,直至危害大堤安全;四是因為爭采引起械鬥,危及社會穩定;五是政府的政策法規及有關管理部門沒有成熟有效的管理制約機制,對河道采砂管理沒有有效的手段,致使非法采砂屢禁不止。
因此,河道采砂行為已不是單純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關繫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社會穩定,關繫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大事。對河道采砂的管理也不單是政府幾個行政管理部門的事,而是必須引起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引起全社會關注、理解和支持的大事。為此,為摸清問題根源,探索有效管理方法,我們對贛江南昌段河道采砂的歷年情況進行了仔細調查,並對管理辦法作了進一步探討,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贛江河道采砂的演變和現狀。
2001年2月省人民政府下發通告,決定長江江西段河道實行全面禁采至2004年2月24日,因此,2001年初,原在長江及鄱陽湖采砂的船隻大量湧入贛江,造成贛江采砂混亂局面,僅在青山湖區揚子洲北支河段贛江大橋至楊家擺全長13公里的河段,采砂船隻一度達到上百艘之多,危及大堤安全,造成航道堵塞不暢,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大量湧入的安徽、湖北籍以及本省其它地區的挖砂船與本地「帶泵人」、地方砂霸等合作引發了當地宗族以及黑勢力間的爭斗,甚至出現了流血事件。由河道采砂利益驅動的深層次社會問題逐步顯現,演化成復雜的社會問題,給當地社會穩定帶來危害。
在此之時,政府有關部門也非常重視,積極作為,加大了執法力度。但各個部門都是依照本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站在各自的立場和角度,圍繞各自的責權,各執其法,各收其費,各發其證,部門間執法無法協調。由此造成:一,采砂戶要面對多頭管理,多次辦證,多項收費,難以應付,不堪重負,只有鋌而走險,躲避執法,採用更隱蔽、更瘋狂的手段非法偷采,加大了各執法部門的執法難度;二,采砂戶也千方百計,利用各部門間出現的不協調而產生的漏洞,鑽空子,游刃於其間,躲避監管;三,由於多頭管理,多項收費且收費隨意性較大,一度使管理和收費混亂,產生了砂霸收保護費,村委會收資源費等現象。四,采砂戶通過各種關系,採用各種手段腐蝕拉攏執法人員,影響執法隊伍,削弱部門執法力度,進一步造成了管理監督上的混亂。
面對贛江河道采砂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和態勢,各級黨委和政府十分重視。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河道采砂管理,規范河道采砂秩序,針對當時全省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2002年7月16日上午,副省長孫用和主持召開了《江西省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會議》並發布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決定自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0月13日,全面開展治理整頓河道采砂活動,嚴厲查處非法采砂和亂采濫挖河道砂石行為。2002年10月31日,南昌市成立了采砂領導小組,市長李豆羅任組長、副市長戴和旺、梁小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采砂辦,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組織管理工作。2003年4月市采砂辦制定了《南昌市贛江河道采砂管理措施》劃定了采區,規定了采區准采船數量,明確了「三統一」管理制度(即統一辦證、統一收費、統一執法)。2003年6月11日,由市水利局牽頭,交通、國土、水上公安派員組成的采砂辦正式集中辦公。南昌縣、新建縣、青山湖區也先後成立了河道采砂領導小組,下設采砂辦主持本縣區河道采砂的日常工作。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但市、縣(區)采砂辦集中辦公以來,全市各縣(區)采砂管理並未形成統一模式,新建縣採取由縣財政每年撥款四十萬元,委託縣公安局水上分局實施強制禁采管理,迫使大量采砂船竄入南昌縣和青山湖區水域;南昌縣未給采砂戶統一辦理采砂許可證,而是加強了日常管理,對非法采砂活動加大打擊和處罰力度;青山湖區在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採取統一辦證與打擊非法采砂並重的方式,試圖用堵疏結合的辦法規范河道采砂管理,但最終因「帶泵人」引來大量外來非法采砂船,致使管理難度加大而被迫於2004年6月18日宣布對所轄水域實行全面禁采。在經過一年多的調查、論證後,經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青山湖區政府決定對贛江揚子洲一號采區解禁,並採取堵疏結合的管理模式加強管理。2005年9月3日,青山湖區采砂辦對贛江青山湖區揚子洲1號采區成功進行了河砂開采權拍賣,解決了河道采砂管理經費不足的矛盾,但拍賣後的管理是否盡如人意還有待於在現場管理實踐中進一步檢驗。所以,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市河道采砂管理中「禁而不止、管而無序」的情況沒有得到完全改變,河道采砂中的安全和穩定隱患仍然存在。
二、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目前尷尬的局面。
贛江河道采砂管理經過幾年的摸索、探討和改革,特別是市采砂辦運作,實行了「三統一」及劃分開采區和禁采區以來,非法采砂船數量大大減少,濫采亂挖情況有所好轉,且理順了發證程序,使審批辦證合法化。越權發證、濫發證得到有效控制,收費也統一規范了,但就執法管理這一塊矛盾仍較突出,問題較多,且出現了諸多尷尬:
一是有關部門積極協作,各方力量充分整合進行聯防聯打,責權利相統一的綜合執法管理機制還很不完善,難以對非法采砂進行全方位有效的監控和打擊。
第一,市采砂辦成立運行以來,現有的河道采砂管理運行機制,只是市級有關行政部門在辦證、收費得到統一,在各自利益上實現了相對平衡,但執法管理還沒有達到整體統一。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到的部門有水利、海事、公安、航務、運政、國土等部門,各有關部門間執法管理難以形成合力,有些部門只收費不執法,而日常執法管理的任務主要落在水利部門頭上。但水政監察執法力量有限,難以單方面對付非法采砂帶來的一系列復雜社會問題。
第二,現行的管理運作機制是市采砂辦通過各成員單位對縣(區)對口部門的指導來實現對縣(區)河道采砂進行管理,考慮的是以條條管理為主,而沒有充分發揮和調動縣鄉各級政府的主要作用(有時會形成在市采砂辦得到統一的事項在縣區采砂辦難於統一)。河道采砂管理難不僅表現在非法采砂行為的隨意性上,與之相比,那些不公開露面的非法采砂的組織者,具有更強的破壞性。幾乎所有的非法采砂都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非法采砂者往往與當地的黑惡勢力或宗族勢力相互勾結。非法采砂的組織者俗稱「帶泵人」,他們誘導外地采砂船共同實施非法采砂,充當「保護傘」,從中漁利,這部分人一般是當地黑惡勢力、宗族勢力或與這兩股勢力有密切關系,在當地擁有龐大的社會關系網。他們信息靈通,組織非法采砂手段狡猾,為了一已私利不顧一切甚至危及防洪圩堤的安全和社會穩定。當地群眾對他們的行為敢怒而不敢言。他們還不擇手段,不惜重金,採取各種方式拉攏、腐蝕管理執法隊伍中的意志薄弱者,為他們的不法行為上下疏通關系,可謂「白道」、「黑道」都來。對付這種人,解決這類復雜問題需要充分發揮縣(區)鄉各級政府綜合管理職能,以及公安等部門對執法的積極協作。而目前河道采砂執法管理機制難以整合縣(區)各方力量達到群防群治。
第三,目前在規費收繳及分配上,大部分規費用於協調平衡市級行政部門的利益,沒有向基層一線現場執法管理傾斜,使一線執法經費嚴重不足,難以形成戰斗堡壘作用,河道采砂管理難以形成高壓嚴打態勢。要根治危害大堤安全的非法采砂行為,打擊危害社會穩定的「幕後黑手」,必須充分考慮發揮好鄉級政府和當地公安(派出所)等各方力量,得到他們的有力支持。但就目前的機制要實現這一點,存在一定的困難。首先配合執法管理的經費就不能解決。大多鄉級政府財政困難,而公安部門執法更是經費短缺,均無力解決這塊配合經費。現有的河道采砂統一收費與分配製度是:市采砂辦統一收費後進行統一分配,如一艘780型采砂泵收費是15380元/艘•月,其中水利部門河道采砂管理費是8000元/艘•月,市、縣(區)分配比例是4∶6,分配至縣(區)的河道采砂執法管理費用4800元/艘•月。就青山湖區情況來看,按每年正常采砂期八個月,采砂船數量控制在6艘計算,每年分配到的執法經費為8×6×4800=230400元,還不夠維持自身執法開支。如象2004年,全年都基本處於禁采狀態,執法開支增加,卻沒有辦證收費,自身執法管理開支無法保證。所以要想從這塊辦證收費當中調劑以解決鄉鎮或公安部門的開支不現實。這就需要責權利相統一的綜合執法管理機制的不斷完善。
第四,現有管理機制使執法管理經費來源單一,無法保障河道采砂現場管理的需要,無力對河道采砂實施長效管理。目前執法經費的來源主要是靠辦證收費和罰沒款來提供,且多家分配,多次截留,真正用於一線日常執法和管理上的費用十分有限,甚至難以維持日常開支,更談不上購置必要的執法裝備,採取強有力的手段對付和處理違法采砂船隻(如無法實施拖船、扣船等威懾力較大的強制手段),造成了執法能力不足的尷尬。現有執法能力不足是制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力度的主要因素之一。非法采砂的高額利潤使眾多采砂戶得以不斷增加對采砂船隻的資金投入,現在贛江南昌段采砂船大多是采砂功率為780匹馬力以上的吸砂王,其每小時可采砂石500立方米左右,采滿一艘千噸運砂船隻需要一個多小時,其機動性強、航速快,而與之相比,水行政主管部門現有的執法裝備和執法手段相對落後,難以適應形勢需要。非法采砂船不僅設備先進,而且針對執法部門執法能力不足的情況具有很強的反監控能力。青山湖區以前由於沒有執法船,只好租當地漁船執法。而當地「帶泵者」採取威脅、收買等辦法,使執法人員根本無法租到船,有時只有眼看著其非法采砂而無能為力。即使有了執法船,采砂戶也深知執法經費難以維持執法船隻必要的經常性的巡邏打擊,他們在贛江兩岸布點盯梢,對執法人員進行跟蹤監視,派人24小時值班監視執法船停靠的碼頭,一有動靜,立即報告采砂船。由於無經費維持經常性的巡邏,執法人員只好開著車在岸邊巡查,發現「目標」後再聯系執法船來查,這樣往往是等到執法船來了,采砂船早已跑得無影無蹤了,或是靠岸停采,很難「抓現」。
第五,青山湖區采砂辦在獲得省、市水利部門及區政府批准於2005年9月9日對贛江青山湖區揚子洲1號可采區河砂開采權進行了拍賣,起拍價40萬元,最後以200萬元(除按市采砂辦統一收費標准交納的規費外)成交。此次拍賣得到省市水利部門的大力支持,在分配政策上給予了傾斜,拍賣款的80%留作青山湖河道采砂現場管理經費。青山湖區采砂辦設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確保全部用於河道采砂管理,但就全市而言,還沒有全面推廣,也沒有建立完善的對可采區進行拍賣、招標等市場化運作的統一機制和制度。另外,如對不具備開采條件的水域實行全面禁采,執法管理經費來源仍是一大問題。以前往往是通過對非法采砂船進行處罰的方式獲得部分執法經費,這樣,久而久之很可能出現以罰代管,一罰了之的狀況,使河道采砂管理陷入惡性循環。
二是法制建設存在盲點,不利於對非法采砂形成高壓嚴打態勢。
第一,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到多個部門,各個部門都從不同角度出發進行依法管理(如水利部門從河道行洪、堤防安全形度依據《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進行河道管理,國土部門從礦產資源的角度依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等進行砂石資源管理等等。)這樣勢必造成部門間難於協調統一,各自為各自部門利益爭權奪利,而對於責任則能推則推,影響了管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整體統一性。但目前沒有關於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法規將河道采砂管理統一規范。
第二,目前河道采砂管理主要是由水利部門牽頭管理,如規劃采區,制定河道采砂方案,對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維護河道采砂秩序,進行日常管理均是水利部門。水利部門對河道采砂進行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江西省河道管理條理》,但從法律上並沒有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河道采砂管理上的主體地位,也沒有哪部法律明確哪個部門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主體,由於主體不明確,在實際管理中造成許多問題,如對可采區進行拍賣,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一種趨勢,但拍賣由誰組織實施?水利部門認為對可采區進行拍賣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環節,且拍賣的是河砂開采權,是河道采砂許可授予的一種方式,應該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而國土部門則認為對可采區進行拍賣,其實質就是對河砂資源的拍賣,須由國土部門組織實施,(當然這個矛盾在青山湖區揚子洲一號采區拍賣中也出現過爭議,但在區政府統一協調下,最後由區采砂辦組織,得到解決)所以,主管機關的不確定給實際管理帶來很多不必要的困難。(這個問題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中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得到明確。)
第三,運用市場機制依法組織采砂許可證的發放是現階段河道采砂管理的一種趨勢,但對拍賣所得收入還沒有法定名目。
第四,現行的有關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中還存在一些細節上的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對 「帶泵人」的定性和處罰、對參與非法采砂作業危及大堤安全、行為惡劣的人的定性處罰不明確;對未取得采砂許可的采砂船隻,不按要求撤離指定水域、不按指定地點停放或擅自移動等行為也未作明確的處罰規定。這些都不利於嚴格執法,給非法采砂者以可乘之機,使執法難有強大威攝力。以往市、縣(區)水政執法大隊執法時也因此遇到諸多尷尬。如:當執法中發現非法采砂行為,抓獲參與非法采砂的人員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時,竟無法對其實行更嚴厲的法律制裁,只好在24小時內將人放了;「帶泵人」組織非法采砂船偷采,並提供保護,收取所謂的「服務費」,組織人員百般干擾,阻撓執法人員正常執法,帶來了許多不穩定因素,卻無法對其進行有力打擊。因此,姚對非法采砂形成高壓嚴打態勢,必須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中存在的盲點和不足。
三是對采砂區的設定缺乏全面科學可靠地勘探和論證工作,對采砂區可采砂資源的總量缺乏准確計量手段。在這方面水利、航務、海事部門協作不夠。沒有制定長遠有效、依法有序良性循環、可持續開採的總體規劃。使得目前河道采砂管理和采砂戶采砂,都帶有短期性、隨意性、盲目性。必須通過管理機制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來加以解決。
四是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建設和制度建設還不能完全適應河道采砂管理形勢的要求。監督機制還不完善,執法人員自身的法制意識和執法素質還不能滿足依法公平公正執法的需要,拒腐防變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普法、引導群眾知法、守法,營造采砂管理的良好社會環境的工作有待於做得扎實有效。
三、建議和措施
根據我市贛江河道采砂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為確保我市防洪圩堤和社會穩定,確保兩條大堤都不倒,使河道采砂管理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科學有序協調可持續開採的良性軌道上,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和措施:
(一)各級政府領導要高度重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針對河道采砂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分整合各方力量建立起責、權、利相統一,高效有力的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和機制。目前必須盡快採取行政手段,通過體制和機制的不斷完善來解決由於法律法規不完善給河道采砂管理帶來的困難。首先,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放在與防洪、維穩工作同樣重要的地位,把河道采砂管理納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建立從上而下,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管理運行機制,改變以條條管理為主的現狀,以達到「陸治水打,綜合治理」的目的;其次,在市采砂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市采砂辦具體運作採取堵疏結合的方式,全市一盤棋建立和不斷完善用市場運作的手段使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發放實行陽光操作,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從總體上解決執法管理經費嚴重不足的問題。同時在執法經費的分配製度上向現場執法管理傾斜;再次,必須改變目前水政監察執法隊伍,自收自支的狀況,使之成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這樣,即使是對所轄水域實行全面禁采,也能保障禁采執法管理的正常運行,並有利於公正執法。如果在開采期就對運用市場運作手段籌得的價款實行財政統籌管理,從中按一定比例提留作為河道采砂管理基金,作為禁采期管理經費。這樣在總體上河道采砂執法並不一定會給財政帶來太大的負擔,並有可能實現良性循環。
(二)加緊對政策法規的研究,加快對河道采砂現有執法管理的立法工作,盡早出台《南昌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解決由於政策法規的研究和制訂滯後,可操作性不強,給執法帶來困難和尷尬的局面。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上明確規定河道采砂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明確河道采砂管理的主體和主管機關;明確運用市場機制組織采砂許可證發放及收取拍賣價款的合法性;規范采砂船的准入制;明確對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隻的管理;堅決取締「帶泵人」;明確在圩堤保護范圍內從事非法采砂的行為屬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可由公安部門依照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給予制裁;明確在圩堤管護范圍內非法采砂的,在處以罰款的同時,還需責令其繳納設施補償費,即恢復被損河道和圩堤原狀所需費用等等。這樣才能使河道采砂管理始終保持高壓嚴打的態勢,維護河道采砂的長效有序管理才有了更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對開采條件具備的河段,要支持其依法、科學有序的開采,建議實行「四定、一拍、三統一、分級管理」 的模式開展河道采砂工作。
1、「四定」即定開采區、定船數、定船型、定采期。
定采區:以縣(區)行政區為基礎,對其管轄河段進行全面勘探、摸清砂源分布,把砂源較集中有一定蘊藏量且考慮航運、防洪等綜合因素經過科學論證具備連續開采條件的河灘確定為可開采區,按程序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可開采區可采砂源總量盡可能地要計算準確且應留有餘地,充分考慮確保合法采砂戶的較長遠利益,使采砂戶相對集中穩定,防止短期行為支配下的掠奪性、破壞性開采,便於長效管理和維持該轄區河段的可持續開采,給可采區一個修養生息的時期。建議每年按所有可采區開采總量的三分一,確定每年的開采區和開采量。目前根據《江西省贛江河道采砂應急規劃》,贛江南昌段可分四個開采區,分別為南昌縣轄區內的東新采區、新建縣轄區內的三洲頭采區、青山湖區的揚子洲一號采區和二號采區。根據實際運作情況來看,這些采區的劃分不夠全面和科學,且經過兩年開采,情況發生變化,需進一步全面勘探,重新進行科學調整。
定船型:船型決定了采砂方式和采砂能力。根據贛江南昌段砂源分布和每個可采區的規模,該河段最多隻能允許「780吸砂王」即每小時吸砂500m3以下的挖砂船作業。
定船數:根據確定的開采區中每年可采砂量及確定的船型及開采期科學確定采砂船的數量,采砂船憑采砂許可證進行作業。
定開采期:一般贛江有效開采期在八個月左右。6月至9月處於較高水位,常定為禁采期,為確保航運安全,防止夜間雜訊撓民及越界偷采,有時須限制夜間作業。
2、「一拍」。
就是組織公開拍賣,根據目前的狀況應授權給縣(區)政府組織公開拍賣。由縣(區)按批準的采砂規劃,將可采區河砂開采權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據國家拍賣法進行拍賣,拍賣所得的收益,按照兼顧省、市、縣(區),重點確保一線執法管理經費的原則,按1∶1∶8分配。省、市級所得可以彌補有關部門監督執法管理經費的不足;縣(區)可用於彌補一線水政執法經費不足,公安等部門配合執法經費缺口,以及鄉(鎮)負責協調處理由以河道采砂引起的社會穩定和綜合治理等問題所需經費。這樣就解決了保持高壓嚴打、陸治水打、綜合治理所必需的經費。
3、「三統一」
要進一步強化市采砂辦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強統一辦證、統一收費、統一執法的「三統一」集中管理。建議市采砂辦在進一步加強「三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加強宏觀管理和組織市水政監察隊伍進行重點執法,以及對縣(區)水政監察隊伍實行監督。
宏觀管理:包括規劃確定開采區、確定采砂船型、核定采砂船數、確定禁采開采期,統一部署全市范圍內的禁采和開采工作。協調市級各部門利益關系,建立靈活機制,給足縣(區)政策,規范河道采砂秩序。本著確保大堤航道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充分開發利用資源,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原則,使河道采砂步入良性循環的正常軌道。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指導縣(區)根據自身特點,進行積極穩妥運用市場機制開展可采區河道采砂開采權拍賣或招標的試點和推廣工作,做到全市一盤棋。
重點執法:把日常執法交與給縣(區),縣(區)根據各自管轄的范圍進行管理。對涉及到縣(區)間糾紛的河道,進行協調溝通。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兼顧各方利益、妥善解決矛盾,求得共同發展」的原則,積極解決問題。可借鑒贛鄂兩省達成共同開采邊界江砂協議的做法,解決縣(區)邊界河砂的開采問題。即按相對合理的比例分配各自采砂量確定采砂船數,以達成雙贏。對一時難以達成協議的河道,進行統一指揮聯合執法。對縣(區)力量有限,非法采砂猖獗,屢禁不止的河段進行強有力的支援,重點打擊。市水政監察大隊要配備精良的執法裝備,完備執法手段,要能實施扣船手段、有定點扣船碼頭,這就需要資金投入,政府要捨得花錢。
4、「分級管理」
根據《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河道采砂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贛江屬省管河道,目前省水利廳將南昌段委託南昌市水利局管理,市水利局應積極爭取省水利廳政策對贛江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省、市、縣(區)分級管理的責權,按照各級的職責進行河道采砂的管理,使河道采砂管理有堅實的基礎。
我們認為,通過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大綜合管理的力度,是能夠確保航道和防洪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並能將現有的資源優勢變為經濟優勢,達到一舉兩得。問題在於,我們必須採取一種各級政府部門和群眾都有積極性、能作為的管理模式。而「四定、一拍、三統一、分級管理」的模式,我們認為是可行的。
另外,對不具備開采條件的河段,各級政府也要高度重視,統籌考慮,確保禁采管理經費的落實,使河道采砂管理不留死角。
(四)要加大河道采砂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對贛江河段采砂管理所開展的工作、取得的成績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實事求是的宣傳報道,形成良好輿論氛圍,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職能。讓社會充分、及時了解當前贛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利於社會監督。引導群眾知法守法,營造采砂管理的良好社會環境。
(五)要加強執法部門執法能力建設和制度建設,壯大執法隊伍,把好執法隊員入口關。
抓緊研究制訂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用制度有效地約束和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制意識,提高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加強廉政建設,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同時,為解決執法人員不夠的問題,建議人事部門增加執法人員編制,把好執法隊員入口關,針對執法的特點,面對全社會盡量招收年輕的、素質較高的大學畢業生,尤其是法律專業的本科生,竭盡所能把水政執法隊伍建設成為一支作風硬、形象好,戰鬥力強的高素質執法隊伍。
8.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動,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和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以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向居民和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單位和個人以其自建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本居住小區的生活、生產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通過儲存、加壓等措施再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發改、資源規劃、住建、城管、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有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的水政監察工作,及時查處損壞城市供水設施和非法取水的行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並在財政預算中列出專項資金,保障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第七條城市供水用水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水量與保證水質並重,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及其他用水的原則。第八條城市供水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及新型環保材料,改善水質,提高水的利用率。
鼓勵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發、應用和推廣。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條城市供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優先利用地表水,充分利用再生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的原則,制定年度城市供水計劃,合理調度配置城市供水水源。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設置醒目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擅自移動。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自備水源工程取水;已建成的自備水源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限期關閉。
因生產經營特殊需要,確需使用自備水源或者建設自備水源工程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第十二條因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不足等特殊情況,無法保障正常供水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臨時限制措施,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需要配套建設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工程的,應當同時建設。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公共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行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有關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應就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意見。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實施。
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范圍承接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開工七日前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城市供水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城市供水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涉及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水工程專項驗收,並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9. 什麼是水政監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抄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根據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號公布的《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10. 江西省水政監察規定
第一條為保障水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加強水政監察工作,維護正常水事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水政監察,是指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水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水事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水資源監察、河道監察、水土保持監察、水工程監察、防汛和水文設施監察等水政監察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政監察工作,其所屬的水政監察組織行使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水政監察職權,業務上接受上一級水政監察組織的指導。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政監察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其管理范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水政監察是指依法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水政監察的專職執法隊伍。第五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政監察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水政監察制度,規范水政監察行為。第六條水政監察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第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獨立行使水政監察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從事水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水法律、法規、規章,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八條對舉報水事違法行為、協助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或者在水政監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九條水政監察組織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受理對水事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制止水事違法行為,調查水事違法案件;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徵收水利行政事業性規費,並按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管理;
(五)檢查下級水政監察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
(六)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水政監察人員依法履行水政監察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水政監察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製作筆錄;
(三)進入現場對水事違法行為調查取證;
(四)制止水事違法行為,必要時,依法採取防止造成損害的緊急處理措施。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水利事業,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業務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具有中等以上學歷,熟悉水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法規;
(三)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廉潔奉公。第十二條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取得執法資格後方可上崗。水政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監察職責時,應著裝整齊,佩帶統一的水政監察標志,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三條水政監察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第十四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水政監察組織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器材及其他執法裝備。第十五條水政監察所需經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第十六條水事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但跨行政區域的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水事違法案件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第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受理的水事違法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八條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水事違法案件,由爭議雙方的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第十九條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處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水事違法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水事違法案件移交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水事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可以報請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二十條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違法或者不當的水政監察行為,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