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合理保護、節約、開發和利用水資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節約、開發、利用和管理水資源,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水資源保護應當堅持人水和諧、全面規劃、保護優先、水量水質水生態並重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預防、控制和減少水資源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行水資源保護目標績效考核,加大對水資源保護的財政投入。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節約、開發和利用的有關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庫)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全面推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的河(湖)長制。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有權舉報污染和破壞水資源的行為。第二章保護規劃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徵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區域流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開發利用相適應,明確規劃水域水量、水質和水生態保護目標,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總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質保護和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措施等。第九條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其他與水資源保護相關的專業規劃應當與水資源保護規劃相協調。
水資源保護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第十條經批準的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第三章取用水管理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確定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消耗強度控制指標,分解制定市、州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消耗強度控制指標。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消耗強度控制指標,分解制定縣級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消耗強度控制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分配的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下達取用水單位的年度取用水計劃。第十二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工業聚集區、產業園區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的承載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推廣節水型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和綜合利用雨水;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
依法取得取水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裝置取水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按照下達的取用水計劃取水,並按照規定報送取水情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計量設施運行情況和取用水情況進行核查。第四章地表水保護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水功能區劃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保護、開發與利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依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工程設施建設、污染源預防與治理、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監測和信息系統建設、應急防控與管理體系建設等措施,確保水功能區水量、水質及水生態狀況達到水功能區管理目標要求。
② 小型桶裝純凈水設備多少錢一套
出水量2噸/小時的反滲透純凈水設備可滿足120桶/小時的全自動洗灌機。常用於小型桶裝純凈水廠,也適用於其他需要純凈水的生產、生活領域。
一、方案概述:本工藝方案是根據用戶要求,以系統運行可靠、經濟合理為原則,採用相關設計標准和規范,結合我公司多年工程經驗,以城市自來水做為原水水源而編制的。
2噸/小時純凈水設備
本系統採用「預處理+雙級反滲透」水處理工藝,該方案設計合理、運行穩定、產水的品質滿足要求,並已在多項類似工程中得到應用及檢驗。
設備具有安裝方便、使用方便、操作方便、維護方便;運行穩定、節能、環保、自動化程度高,經濟實用等特點。
二、設計說明2.1設計依據
1) 原水水源:市政自來水.
2) 原水水質:見用戶水質分析報告
3) 用戶要求:產水量 ≥ 2 噸/h(25℃) 出水水質達到直飲水的水質標准;
4) 系統產水要求:
所制純凈水電導率完全能保持在國家標准規定的10us/cm以下,確保做直接生飲的純凈水,達到國家桶裝純凈水要求GB17323-1998《桶裝純凈水標准》。
5) 控制設備、測量儀表和電氣設備的設計、製造符合有關規定和標准。
2.2 設備特點
1) 根據項目原水特徵,結合已有的經驗,在確保出水達標的前提下,採用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的處理工藝。
2) 系統運行要求低能耗、低費用。
3) 系統設備全面採用實現標准化、模塊化和系統化的設計方式,以便快速安裝和以後系統維護。
4) 設備選型以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高效節能,最大可能地減少維修費用為原則。
5)
自動化控制設備以及主要檢測儀器、儀表選用國外先進產品或國內知名品牌。設備、儀表及控制系統選型經過實際檢驗為運行可靠、穩定的產品;整個系統設計簡捷合理、易於操作。
6) 方案設計合理、運行穩定、產水的品質滿足設計要求,並已在多項類似工程中得到應用及檢驗。
③ 一建市政污水設備試運行那塊p162 是不是設備泵站試運行應該歸屬到聯機運行要求里因為它比較重要所
你用的老版書吧。新版的是水池預制拼裝施工。一般所以設備都得單體試車,然後聯動試車。
④ 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流域水資源節約利用和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總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度和績效評價機制,完善資金投入和激勵獎勵機制,健全節約用水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海洋、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節水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加強節水技術研究,開展產學研用合作,研製和開發節水技術產品並推廣應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將節水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內容,增強全民節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計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科學配置地表水,積極利用外調水,控制開采地下水,合理使用非常規水,科學安排經濟社會發展布局,優化產業結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目標體系,根據上級確定的控制目標、本行政區域水資源可利用量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進行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上級節約用水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水資源狀況評價、節約用水潛力分析以及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和措施等內容。第十條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以及由供水單位供水並且年用水量達到一定規模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前款規定的一定規模,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當地節約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確定。第十一條用水計劃應當根據行業用水定額、用水需求、近三年實際用水情況以及取水許可水量或者供水單位供水能力等進行核定。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由取水口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其他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由供水主管部門下達,並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用多種水源的用水單位,應當分別核定並下達用水計劃。
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重新核定。第十二條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原因影響正常供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限制用水措施,臨時壓減用水計劃,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第三章節水管理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節約用水規劃和本行業用水實際,擬定節水地方標准,經省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並發布實施。
鼓勵有關社會團體、企業制定節水團體標准或者企業標准。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適時修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並發布實施。
編制區域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開展取水許可審批、計劃用水核定、節水評價、節水載體評定以及節水監督檢查等,應當將用水定額作為重要依據。
設區的市可以制定嚴於國家和省規定的用水定額。
⑤ 遼寧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實現水能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能資源,是指蘊藏在江河、水庫水體中可以用於水力發電的能量資源。第三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的原則。
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第四條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能資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資源科學、合理、有序開發利用,保證水資源及生態環境安全。第五條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農業、林業、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水能資源普查,建立水能資源基礎資料庫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管理系統,提高水能資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制度,掌握並分析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及產生的影響,及時提出和採取相應措施。第七條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流域面積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
(二)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
(三)除鴨綠江、遼河之外流域面積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
(四)跨市、跨縣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利益的原則,充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能源發展、城鄉發展、土地利用、地質災害防治、環境保護等規劃相協調;
(二)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兼顧供水、灌溉、漁業和航運等需要;
(三)服從防洪規劃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標准、妨礙防洪安全;
(四)保護生態環境,保證上下遊河流生態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生態功能。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地質災害危險區等區域禁止規劃水能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第九條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徵求相關地區、單位及公眾意見,並進行科學論證。第十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執行。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經規劃的水能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利用。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需要調整時,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並重新備案。第十一條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實行有償出讓制度,出讓期限為五十年。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許可權,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組織出讓。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出讓底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依照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投資總額比例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中標人或者買受人應當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並應當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出讓金。
本條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其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並以本條例實施之日為起始期,按照出讓底價繳納剩餘使用年限的出讓金。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出讓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人應當在出讓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出讓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續繳出讓金。出讓機關對延續申請未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人名單。
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