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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裝水計量設備

發布時間:2023-01-23 08:37:35

Ⅰ 房開消防補水未安表計量供水部門如何處罰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房開消防補水未安表計量,供水部門的處罰為: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Ⅱ 水資源稅申報的時候多繳稅了,怎麼辦

水資源水生鬧的時候多繳納了,那也沒關系,多繳納的部分可以轉到下月,下月就不會繳納了

Ⅲ 什麼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

(一)應急供水取水;

(二)無替代水源地區的居民生活用水;

(三)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

已經開採的,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禁止開采、限制開采措施,逐步實現全面禁止開采。

法律依據:《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安裝。單位和個人取用地下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在線計量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水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地下水水資源稅根據當地地下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合理提高徵收標准。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尚未試點徵收水資源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高於地表水的標准,地下水超采區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高於非超采區的標准,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應當大幅高於非超采區的標准。

污水處理費怎麼知道用水量

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改價格〔2015〕119號
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Ⅳ 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條款: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第四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安徽省實施「水法」辦法》有關條款: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除外。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於餐飲、浴池、洗車等服務業和水空調、小區和單位集中供水等。已經修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逾期不封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未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已安裝但不能正常運行的,在安裝或修復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許可證批準的最高取水量或者取水設施日滿負荷取水量計算。

第三十五條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並繳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的,對超額部分的水資源費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取水量超額20%(不含20%)以下的,超額部分加收1倍的水資源費;超額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額部分加收2倍的水資源費;超額50%以上的,超額部分加收3倍的水資源費,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取水,限制改正。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其中有(一)、(三)、(四)項行為之一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
(二)拒不向提出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的;
(三)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四)使用偽造、出租、塗改的取水許可證取水的。

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總則

第二條第二款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第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第一款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後,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並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請。

第十九條第一款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水資源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後,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第三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四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准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並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准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Ⅵ 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的第五章監督與罰則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節水、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節約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職責對用水戶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水、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統計報表,並對節約用水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虛報。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自備水源戶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者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不符合國家計量標准,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的,按照《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用水戶未申報用水計劃(含變更計劃)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不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設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城市供水企業和非居民用水戶的供(用)水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未及時進行維修和改造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規定進行節水評估或者經評估、測試不符合節水要求,又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日洗機動車規模50輛以上的單位未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用水戶水費實行包費制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費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非居民用水戶拒絕提供報表和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表、資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決定。
第四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節水、經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批准(核定)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時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批准(核定)事項,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三)對節約用水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予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Ⅶ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2、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Ⅷ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處什麼罰款

法律分析: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吉水縣水利局根據2019年《江西省水利廳關於開展全省取水工程(設施)核查登記工作的通知》(贛水資源字〔2019〕6號)要求,對吉水縣所有取水(設施)工程進行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二條,此次列入吉水縣取水工程(設施)大部分取水戶沒有辦理取水許可擅自取水,屬於違法違規行為。現將無取水許可的工程(設施)列入登記整改問題台賬(詳見附表1)的取水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40日內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安裝取水計量設施。逾期未辦理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予以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Ⅸ 交水費咋收污水處理費

不管合理不合理,但是合法的。因為按照規定,對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要徵收污水處理費。

我們交的水費中,一直包含污水處理費的。只是平時我們把水費交給物業,物業只給我們開具「水費」收據,而物業向供水公司交水費時,發票上會明確分為兩個項目,一個是「水費」,一個是「污水處理費」。

這兩項的性質也是不同的。「水費」是供水公司的收入,而「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收入,供水公司不過是代收,收入要歸地方財政,用於生產生活污水處理支出。

至於徵收標准,各地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指定,但是需要審批的,不是隨便制定和收取的。所以,你交300元,有50塊的污水處理費,是正常的。比如,我們一噸水居民4元多,污水處理費就一元。

因為按照國家《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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