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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水廠設備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5-12 06:55:23

㈠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供水企業除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外,還應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許可證》。
取得《城市供水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規范的企業章程;
(二)制水廠、管網建設符合城市供水發展規劃;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原水水源;
(四)具有符合國家相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完備的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具有與供應規模相適應的應急處理能力;
(七)具有與供應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非供水企業不得從事城市供水業務。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第三十四條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深度凈化管道供水的水質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標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對城市供水全過程進行水質監測和檢查,並定期將水質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壓進行監測和檢查。
第三十六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水壓標准,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除緊急搶修外,應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24小時前通知用戶。
第三十七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報後,立即組織搶修,並在12小時內搶修完畢,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應組織連續搶修。搶修時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因公共供水設施搶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據情採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生活用水的需要。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
第三十八條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確需連接時,應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並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及設備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作直接連接。
第三十九條供水企業應與用戶簽定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水企業應按規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業不得向違法建設項目供水。
第四十條用戶應當按期繳納水費。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提出驗表申請,並按驗表結果核收水費。用戶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後不繳納水費的,按應繳納水費額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2次不繳納水費,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催交無效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條用戶因拆遷等原因要求停止供水的,應及時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結清費用。單位因房產移交、兼並等原因需變更用戶的,應在結清費用的基礎上,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重簽供用水合同並辦理過戶手續。
第四十二條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向物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抄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經物價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依法審核批准後實施。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輸配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採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第四十四條不得擅自在用戶用水設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確需使用加壓供水設備的用戶,應徵求供水企業意見,並通過儲水設備加壓供水。
第四十五條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公安消防機構應按季將消防用水量通知供水企業。
禁止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開啟和使用消火栓。
第四十六條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因作業確需用水的,應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沿街規定地點設置專用供水設施,並安裝計量水表。使用部門應按規定期限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繳納水費。
第四十七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長期供水計劃、供水能力和社會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科學合理核定各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指標,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分月考核。用水單位確需增加用水量的,可以申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追加。
第四十八條因特殊情況正常供水無法保障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對用水單位採取臨時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第四十九條工業用水和冷卻用水應當採取循環用水、重復用水或其他節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水規定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整治改進。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水量大的單位組織水量平衡復測。

㈡ 濟南市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自來水供水(以下簡稱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消防用水和各項建設用水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公共設施供水和企業、事業單位自建設施供水。第三條濟南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的統一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供水實行計劃供水,厲行節約用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條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城市供水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二章供水水質管理第六條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單位自建供水設施供應的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有關規定。第七條城市供水水源環境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設置明顯標志。第八條在城市供水水源環境保護區內,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質的行為。第九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准。第十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水質監測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化驗監測,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新安裝或維修的供水管道及設備,應當進行沖洗和消毒,經檢驗水質合格後,方可供水。第十二條自建飲用水貯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水質每月至少化驗一次。保持設施完好,防止水質污染。第十三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對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體檢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傳染病患者不得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第十四條生產、使用和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實行間接取水方式,禁止將內部用水管道直接與公共供水管道相連接。第三章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壓力標准供水。用水水壓需要超過國家規定管網末端服務壓力的,應自建貯水加壓設備。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做到水表計量准確,不得無故間斷供水。供水管道發生破裂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突然停水時,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第十六條因城市建設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壓時,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凡不能間斷供水的用戶,應當自建貯水設施。第十七條凡開戶使用公共供水、增加用水量、改變用水性質、停止用水、恢復用水以及更名過戶的用戶,均須持書面申請到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辦理手續。第十八條開戶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供水增容費,增容費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繳,用於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第十九條城市供水水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制水成本核定。居民生活用水水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生產、經營性用水水價應當高於居民生活用水水價,並實行按量分級定價。
調整供水水價,應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提出,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二十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費。超計劃用水,繳納計劃外水費。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按時抄錄進戶總水表,將計量收費數額通知用戶。用戶用水量低於總水表最低流量標準的,按最低流量標准收費。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應當對城市供水專用的水井、引水管道、水廠、泵站、供水管道以及閘門、消火栓、空氣閥、水表等供水設施,嚴格管理,定期檢修,確保設施運行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或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二十三條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戶新裝、改裝供水管道或總水表時,須事前向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並按規定交納費用後,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組織設計和施工。

㈢ 村級飲水管理制度

村級飲水管理制度是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褲襪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村級飲水管理方法如下:
1、供水必須優先保證村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不得用於灌溉和其他用水;
2、對供水水源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牌,村委會成立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對供水水源的保護,定期監督檢查;
3、供水主管網兩側各3米,禁止從事建築、開挖溝渠、打樁打井、爆破等損壞供水設施及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4、新裝、改裝、拆除供水設施的,需提前向縣級以上供水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由村供水管理部門組織施工及負責竣工驗收;
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准和衛生許可標准;
6、建立健全水質檢驗制度。水源井周圍半徑50米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和廢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胡亂激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鋪設污水渠道,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每年至少對自來水采樣送有關部門檢驗1次,當水源水質發生異常變化時,應增加監測的頻次,並將檢驗結果及時公布,確保自來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7、當水源遭受嚴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時,供水廠應立即停止供水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8、自來水實行定時供水,因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陪枯,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

法律依據
《村級飲水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並舉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㈣ 青島市城市供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科學地管理和維護、使用城市供水設施,保障城市用水,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等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城市供水專用的水源地、水庫、井群、取水口、引水渠道、水廠、貯水池、泵站、管道、護洞、閘門、消火栓、公用水站、水表及一切附屬設備、建築物等,都屬於城市供水設施,均依照本辦法施行管理。第三條供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公用事業總公司負責。供水設施的維護、使用管理,由市自來司負責。
各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各級公安、環保、衛生部門和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密切配合,按辦法和各自的職能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完好。第二章供水設施的衛生防護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供水設施衛生防護規定,確保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安全。第五條供水設施衛生防護地帶的范圍和防護措施:
1.水庫最高水位線一千米范圍內(如有分水嶺小於一千米、以分水嶺為界)、河流取水點上游二千米至下游一百米及其沿岸兩側各五百米范圍內,其水域內不得排入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開穴埋葬、設置有害有毒物品的倉庫,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從事放牧和其他水質的活動。
2.在水廠生產區或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清水池、引水渠道外圍十米的范圍內,集水井和貯水池周圍五不得設立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並應保的衛生環境和充分綠化。
3.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五百米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埋葬,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不得從事挖沙取土破壞深土層的活動。第六條在地面水水源取水點上游一千米以外,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三廢試行標准》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的要求;醫療衛生、科研和畜牧獸醫等機構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徹底消滅病原體,符合排放標准後,方准排放。第七條對供水設施衛生防護地帶以外的周圍地區(包括地下水含水層補給區),環保、衛生部門和自來司等單位,應經常觀察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灌溉農田、傳染病發病和事故污染等情況。如發現可能污染水及時責成有關部門採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處理。第八條供水管道與污水或其他有毒、發臭液體的管道交叉或平行鋪設時,其間距應符合《室外給水設供水管道必須通過有嚴重污染的地段、排放污水河道和渠道底時,應按有關規定做好防止污染處理。第三章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第九條凡供水設施都要設立安全保護區,並應設立明顯的范圍標志。第十條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的范圍為:
1.水庫主壩坡腳及兩端以外各二百米范圍內,泄洪閘周圍三百米范圍內;
2.水源水井半徑五百米范圍內;
3.城市引水渠(管)道兩側各五十米范圍內,輸配水管道及其構築物兩側各五米范圍內;
4.高位水池周圍二百米范圍內。第十一條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不準打井、放炮開石、挖沙取土,不得從事其他威脅供水設施安水庫區內嚴禁炸魚、電魚、毒魚,未經許可,不準捕魚。第四章供水設施的管理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水源地、水庫、引水渠(管)道、輸配水管道建地取水、裝泵提扒口取水、放叉接管等。第十三條自來水公司應定期檢查供水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維修、養護工作,加強管道的檢漏、修漏確保正常供水和水質安全。第十四條單位的自備水源、儲水池、加壓水泵以及工業用水管道、壓力容器等一律嚴禁與城市供水管嚴禁將自來水管出口直接插到大便器、污水池、葯劑池和其他有礙水質的容器中。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五米水平距離范圍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兩側各一米建其他任何性質的建築物,不得挖土採石、植樹等。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操作供水管線、閘門、排氣閥、測壓點、撤水井、水表等供建設確需移動或改變供水設施時,須經自來水公司同意,移建的全部費用由移建單位承擔。

㈤ 求一份排水泵站的設備管理制度。

灌排泵站設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和水利部頒發的《水利部設備管理規定》(試行),加強灌排泵站的設備管理,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管理的灌排泵站,集體管理的灌排泵站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按舉臘棚照國家的方針、政策,通過技術、經濟和行政措施對泵站設備進行綜合管理,做到科學規劃、合理使用。在設備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等方面實行科學的管理辦法,使泵站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並且不斷地完善和提高,充分發揮設備效能,促進生產的發展。
第四條 泵站設備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實行設計與運用相結合,正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泵站設備管理應依靠先進技術手段,積極推行先進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並做好設備維護管理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六條 各級灌排泵站管理部門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泵站設備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實行設備管理經濟技術指標的考核。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水利部機電排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灌排泵站行業的設備管理指導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縣水利部門依據設備的擁有量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與人員負責灌排泵站的設備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設備管理機構應配備能力強、懂業務、會管理的專業技術幹部。
大型泵站設備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一般還應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與實際管理經驗。泵站設備的維修和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的培訓。
第十條 水利部灌排泵站設備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監督和協調全國灌排泵站行業的設備管理工作;
二、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制訂泵站行業生產設備的設計、安裝、運行、維護等有關技術規程規范;
三、組織對高中級設備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縣水利(水電)廳(局)灌排泵站設備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設備管理方針、政策、法規,指導、檢查、監督和協調本地區的灌排泵站設備管理工作;
二、按照相應的管理許可權,對移交生產的設備進行技術狀況的檢查和驗收,編制、審查設備更新改造規劃,負責本地區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組織有關經驗交流、職工培訓;
四、領導直屬大中型灌排泵站管理單位的設備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泵站管理單位設備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設備管理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並付諸實施;
二、做好相關的人員培訓考核工作;
三、負責對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上報與一般事故的處理等工作。
第三章 計劃與選購
第十三條 認真做好設備的計劃管理,設備的選定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尤其是重點(大型)設備要經過科學技術論證。應優先選用國家頒布的節能系列產品和經過國家鑒定的定型產品。
第十四條 購置進口設備時,對設備的可靠性、可維修性、經濟性等方面應進行綜合考察論證,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五條 嚴禁購入淘汰產品和未經質量檢正則驗機構檢驗認證的產品。
第四章 安局旁裝與驗收
第十六條 承擔設備安裝工程的單位必須先經資格審查,具有相應的專業施工安裝資格與健全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工程應嚴格執行設備安裝的竣工驗收制度,對驗收不合格的設備,一律不得移交生產。
第十八條 新設備投入使用初期反應出的質量問題應及時與製造單位交涉,並提出解決辦法;凡屬進口設備的質量問題必須在索賠期內及時提出。
第十九條 大中型工程的設備試運行結束後,實行半年試生產制度,試生產期屬基本建設階段,該期內生產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生產單位負責生產運行和維護工作;施工單位負責對設備安裝缺陷的修理,承擔修理費用;製造廠對設備製造缺陷及時處理,並承擔費用。
第五章 運行與維修
第二十條 在設備投產前,管理單位應會同設計與施工單位按技術規范要求對相應的生產設備運行、維護、檢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泵站管理單位應堅持執行生產設備的交接班制度、巡迴檢查制度和定期試驗與維護制度。
第二十二條 泵站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備的實際運行狀況,結合生產安排編制設備年度檢修計劃。
第二十三條 設備檢修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程,堅持檢修技術標准,保證檢修質量,降低檢修成本。設備檢修後必須進行檢查驗收試運行和檢修質量評定,並寫出技術報告存檔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切實執行國家有關提取和使用設備大修理基金的規定。大修理基金必須專款專用,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的設備,如大修理費用不足時,可以從折舊基金中提取部分統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設備儲備制度,合理儲備備品配件,並做好保管維護工作。
第六章 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六條 有計劃地加強對陳舊老化設備的更新改造工作。泵站管理單位編制設備更新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主要生產設備的更新改造,必須事先作出設計和技術經濟論證,並納入年度計劃。應從多方面籌集資金,加速設備技術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條 設備改造竣工後應組織驗收,對設備改造後產生增值的,應於當年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以下設備應予報廢更新:
一、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並喪失使用價值或危及安全的設備;
二、嚴重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能耗高、經濟效益差的設備;
三、因事故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設備;
四、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淘汰、老化後無法修復的設備。
第三十條 設備轉讓、出租和報廢後所回收的資金,必須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檔案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灌排泵站的設備應按其性質劃分為重點(關鍵)設備、主要設備和一般設備,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二條 泵站管理單位應對所有設備統一分類編號、建帳、立卡,做到帳、卡、物相符,技術資料齊全、原始記錄准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泵站管理單位對設備管理的主要考核指標有:
(一)設備完好率(計算方法見《泵站技術規范》);
(二)重點(關鍵)及主要設備大修完成率;
主要設備實際大修完成台(項)數
主要設備大修完成率=────────────────
主要設備計劃大修台(項)數×100%
第三十四條 泵站管理單位對發生的設備事故應及時處理、分析上報。
第三十五條 各級泵站管理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設備管理幹部、技術人員、維修操作工人的培訓制度和規劃,並在經費、物質、時間等方面予以保證。
第三十六條 對在職的設備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要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和多種形式的專業技術管理的知識教育;對設備操作和維修工人要進行多種形式、不同等級的崗位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能,並建立相應的技術考核制度,實行持證上崗。
第三十七條 各級泵站管理部門與單位應積極推動設備評優活動,對在設備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集體與個人給予適當表彰和獎勵,以推動設備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第三十八條 因管理不善、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原因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單位與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其經濟、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XX。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㈥ 北京市自建設施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建設施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碼搏雀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建設施供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設的地下水取水設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或者附帶向周邊單位、城鎮居民提供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本市自建設施供水工作。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自建設施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環境保護、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做好自建設施供水的相關工作。第四條自建供水設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設遲早施增加取水量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設施、申報年取水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設施和位於中心城區的自建供水設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其他的自建供水設施,由其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取水許可的實施程序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自建供水設施取水許可,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符合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

(三)不得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禁止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區、集中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地區新建自建供水設施。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設施,因群眾生活飲用需要增加取水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嚴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區、水廠核心區以外的水源保護區、水工程保護區、文物保護區等特定區域新建自建供水設施或者已銀迅建成的自建供水設施增加取水量。

嚴格限制開采基岩水,確需開採的,應當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並經組織專家論證。第七條自建設施供水開鑿水源井,應當向受理該項目取水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鑿井許可,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鑿井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八條自建設施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將自建設施供水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報原批準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農業灌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活用井整體或者部分改為自建設施供水水源井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申請取水許可和用水指標,經批准後分類計量並按照自建供水設施進行管理。第十條提供生活飲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關於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規定,並依法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第十一條提供生活飲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供水管理人員,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檢查、維護自建供水設施,及時排除供水設施故障,保證以正常水壓不間斷供水;

(二)有水質消毒設備,保證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三)有細菌總數、大腸桿菌群、嗅味、渾濁度的水質檢測能力,建立對水源水、管網水、末梢水的水質檢測制度,按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結果;

(四)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計量和水價標准計量、收費;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自建設施供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管網水、末梢水進行定期檢測,並將有關檢測結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共享。第十三條提供生活飲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供水應急預案。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緊急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採取措施向用水單位和個人發出停水通告,並及時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停止供水24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㈦ 求自來水廠管理制度

轉載
自來水廠規章制度
為了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完善企業內部規范、科學的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社會效益,增強企業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能力,真正使企業的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為實現各項管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製定本規章制度。

一 、總則

一、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熱愛本職工作,強化服務意識,端正服務態度,努力提高服務水平,本著用戶就是上帝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三、牢固樹立企業主人翁精神,科學發展、以人為本、群策群力、民主管理,為巴鎮地區供水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四、愛廠如家,堅持「樹立行業新風,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社會效益,廠榮我榮,廠衰我恥」的治廠方針。

二、工作制度

1、公司各部門要樹立」一盤棋」思想,相互協調配合工作,嚴禁各自為政,推拉扯皮。不協調配合者,造成損失、影響正常生產,追究分管領導責任。

2、全體員工要緊緊團結在公司領導班子周圍,服從組織分配,聽從組織指揮,凡不服從分管領導及各環節負責人的管理,對分配的工作挑肥揀瘦,甚至頂撞、辱罵管理人員的,分管領導和環節負責人有權給予停職七天處理,停職期間,仍對自己的錯誤認識不清,無悔改之意的,繼續延長停職期限,並取消其全年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

3、公司上下要處理好各種關系,搞好團結,做到「不利於團結的話不說,不利於團結的事不做」,形成一個團結和諧的工作生活氛圍。凡無中生有,造謠生事,撥弄是非,中傷他人者,發現一次除在職工大會上向對方賠禮道歉外,給予停止待崗一年處理,停職期間,無任何待遇。

4、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攪亂社會及公司工作秩序者,視情節處50----200元罰款。

5、無意損壞公物造價賠償,故意損壞公物處以5倍以上罰款,並令其在職工大會上做檢查,經批評教育,既不承認錯誤,也不做檢查者,給予停職待崗一年處理,停職期間不享受任何待遇。

6、在工作中因不注意工作方法和工作態度,謾罵或毆打用戶,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由本人負責,公司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停職待崗處理。

7、被公安機關查處或拘留的給予無限期停職待崗處理,被判刑的給予除名處理,上報主管局、人事局備案。

8、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者,按《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處理,婦女哺乳期為一年半,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超過規定期限,必須服從公司的統一安排。

9、公司全體幹部、職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安排,統一分配,對所分配的工作不講條件、不計代價,不服從統一安排的,停職待崗處理,不享受公司任何待遇。

10、凡打著公司旗號到社會上坑、蒙、拐、騙,給公司名譽或經濟利益造成損失的,一旦發現,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職待崗一到五年處理,並不得享受停職期間的獎金、勞保福利待遇。

11、對公司所有設施的管理、維護人人有責,如公司職工發現有盜竊、破壞供水設施行為,既不上前制止,又不向公司匯報者,一切損失由當事人負擔。

12、公司全體幹部、職工要牢固樹立主人翁的思想,維護集體利益,不得在社會上散布有損公司利益以及公司規章制度不符的言論,否則一經查證,給予停職待崗一年處理,不享受全年獎金、勞保福利待遇。

三、考勤制度

1、公司全體員工要嚴格履行請銷假制度,請假要有假條,凡捎話請假一律不予批准,三日以內,由車間負責人、分管經理批准,報辦公室方可生效,三日以上由車間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報經理批准,超假按曠工處理。

2、嚴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遲到一次罰款十元,曠工一天扣發三天工資,遲到半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請假一天扣十元,臨時請假(無診斷書)一天扣8元,累計全年事假超30天,曠工超10天,取消全年獎金、勞保福利。連續曠工5天以上,給予無限期停職待崗處理,不享受停職期間的獎金、勞保福利待遇。

3、定期例會,除泵站值班人員,其他人員必須全部參加。

4、請病假必須有醫院診斷書,職工請假必須逐級批准,越級請假不予批准。長期病假,工資按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工傷除外),全年獎金、福利待遇,根據出勤情況按比例發放。

5、行政人員外出,必須同分管領導打招呼,副經理外出必須同經理打招呼,不打招呼外出按脫崗處理,脫崗一次罰款10元,公司領導要對行政人員在崗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7、所有行政人員必須先簽到,後外出辦事,否則按遲到早退處理。

四、辦公室崗位責任制

1、負責公司內部除庫房以外所有財產、辦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辦公用品的發放工作,做到所管理的財產物品完好無損,使用發放有序。

2、負責公司的考勤考記工作,抓好公司的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做好考勤記錄,按制度月月兌現。辦公室考勤工作要嚴肅認真、一絲不苟、實事求是、准確無誤,如有人為因素造成差錯,由考勤人員負責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賠禮道歉。

3、負責公司的後勤保障工作,管理好鍋爐房及門衛夜勤人員,鍋爐應做到勤檢查、勤檢修,對門房值班人員要經常抽查,加強管理。

4、公司一切辦公用品的領用發放應建立台帳,由領用人簽字,對低值易耗品要根據實際情況從嚴掌握,堅固耐用品,要實行交舊領新制度,如因台帳手續不全,執行制度不力造成的財產損失、流失,由辦公室負責人負責賠償。

5、組織好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文化學習、普法教育工作。堅持好例會學習制度,每年負責舉辦一期業務培訓班,一期政治文化學習班,一期法律知識培訓班。

6、負責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了解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化解矛盾,理順情緒,對職工中的一些大的思想苗頭和不正確的思潮,要積極疏導,並向領導及時反饋,把問題和矛盾解決在本單位,解決在萌芽狀態,杜絕不必要的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

7、做好乾部、職工的調資和離退休人員申報、辦理工作,工資調整及離退休手續的辦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做到准確無誤,若因人為因素造成失誤,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8、做好各種會議及各項集體活動籌備、召集、記錄工作,做到快速、優質、高效。若因人為因素而貽誤會議的召開及活動的舉行,由辦公室負責全部責任。

9、負責管理好公司的印鑒,不得私蓋,外出移交專人管理,公司內重大事項必須經經理同意方可蓋章,否則造成後果,由責任人自負,並調離工作崗位。

10、負責管理和使用所有辦公設備(包括電腦、列印機、傳真機等)無關人員不得使用,嚴格控制紙張浪費,無故浪費紙張,發現一次罰款50元

11、列印機只負責公司公事所需材料的列印業務,不得為私人列印材料,凡發現所打材料與公司業務無關,一次罰款50元。

12嚴格履行公司規定的列印程序,公司各部門列印的材料應登記造冊,寫明材料內容、列印數量、列印時間,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手續不健全,發現一次罰款50元。

五、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公司的財務處理,把好公司各環節的收支關,當好家,理好財。

2、堅決有效地履行各項財務審批制度,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沒有經理和經辦人簽字,不得支出任何費用,否則調離工作崗位。

3、財務人員要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記好帳,管好錢,各項帳務處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有關規定執行,如因財務人員業務不熟,政策掌握不準,財務處理不當,給公司造成損失,由財務人員承擔30%的損失。

4、出納要管理好現金,日清月結,做到帳帳相符,賬款相符,如賬款不符,所缺現金由出納自己負責賠償。

5、搞好材料價格的核算,及時向生產業務股提供新的材料價格,使單位各項材料價格取費准確無誤。

6、搞好成本核算工作,嚴格控制各項資金支出,按期准確無誤的填寫報表,每月定期向領導匯報財務收支情況。

7、做好職工工資的發放工作,每月按時准確無誤的發放工資,做到幹部職工滿意。

8、單位職工借款一律由經理簽字批准,按批准期限為准,如按期不還按銀行利率加收利息,並從工資中扣除。

六、生產業務人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統籌安排公司的生產業務工作,確保正常的生產秩序。

2、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定額標准,搞好各項工程的預結算,業務人員必須經實地勘察丈量後方可出具工程預結算,如工程預結算與實地工程量不符,一經發現按工程量誤差的兩倍罰款。

3、工程結束後,必須由生產業務股會同用戶對工程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上必須有生產業務人員及用戶簽字,如一處工程沒有驗收報告,或驗收報告不實的,,處於生產業務人員100元罰款。並將施工資料及驗工報告整理存檔。

4、生產業務股根據材料消耗情況提前拿出購料計劃,及時向領導匯報,否則造成停工待料,一切損失和後果由生產業務股負責。

5、生產業務股在購買材料時,一定要嚴把質量關,按市場價格、數量、標准、型號、規格進行購買,如購回質量低劣 、標准不符、規格型號不符的材料,由生產業務股采購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6、在核准工程量後,業務人員應按國家標准拿出設計方案,如因人為因素造成設計有誤,所有損失由設計人員負責。

7、業務人員要嚴把工程質量關,對供水設施(包括管網和水源井、閥門等)運行狀況、布置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並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整改計劃。做好水廠改擴建工程的上報、審批、監督和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七、保管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管理公司內生產所用的材料、設備的保管和分類,並按規定出入庫,嚴禁所保管的財物流失,做到帳物相符。

2、材料入庫必須填寫入庫單,所進材料要做到數量准確,規格型號清楚,擺放合理有序。

3、所入庫材料,保管員要會同生產業務人員嚴把質量關,不符合要求一律不準入庫,否則入庫材料低劣、數量不符、規格型號有誤,一切後果自負。

4、材料出庫,必須憑生產業務股的預算辦理出庫單,且出庫單必須經經理和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出料。如不按規定出料,處以保管員所出材料金額的兩倍罰款。

5、庫存材料一年一盤點,年終盤點所缺材料由保管員照價賠償。

6、根據公司生產和維修情況,及時向生產業務股提供進料計劃,如不及時提供進料計劃,造成停工待料,後果由保管員負責。

7、每月材料消耗月底結算,帳物相符,賬賬相符,庫存材料做到心中有數。

8、未經領導同意,任何材料、物質、設備不得外借,否則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處以30---100元罰款,所借出材料、物質、設備如有損失的,由保管員負責賠償或修理。

八、稽查人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抓好公司及各泵站的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好公司所有供水設備,嚴禁他人破壞。

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供水法規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嚴肅認真監督、查處用戶違章安裝和違章用水行為,監督查處公司內部職工違法亂紀、違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行為,確保正常的供水秩序及公司正常的工作生產秩序。

3、積極協助配合收費人員做好拖欠水費追繳工作,負責欠費用戶的停水、切水工作的組織安排、落實。

4、對公司及各泵站的安全保衛工作,如因責任不到,措施不力等人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發生案件,被司法機關查處,取消稽查人員全年獎金,並不享受本年度福利待遇。

5、稽查人員查處公司內部各種違章行為,一經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立即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由公司按規章制度作出處理,稽查人員在查處公司各種違章行為時,要程序完善,手續齊全,使用規章適當,不得利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否則一經發現,處以造成損失兩倍以上罰款。

6、對用戶輕微的違章行為,由稽查人員直接查處,對一些大的違章行為(如私自安裝、私自接水、違章建築、大的違章用水等)一旦查實,立即向公司領導匯報,不得擅自處理,否則一經發現,處以造成損失兩倍以上罰款。查處過程中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一經發現處以造成損失的三倍罰款。

7、對盜竊、破壞供水設施者或擅自啟閉閥門者,稽查人員視而不見,坐視不管,查處不力,造成的損失由稽查人員負責。

九、門衛夜勤人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公司的財產安全,看戶好廠區廠院內所有設備和財產,嚴防設備遭到破壞和財產受到損害,凡出廠區一切材料、設備、物質,必須有出庫手續,否則不預放行。

2、做好收發工作,及時送發各類報紙、文件和信件,看好電話,負責傳達找人。如報紙丟失,由當班人負責賠償,丟失信件負全部責任。接聽電話要耐心細致,文明禮貌,不得粗暴蠻橫,如讓用戶或領導反饋回一次,處當事人50元罰款。傳達找人,必須准確無誤,如因當事人原因,找人有誤,發現一次處以50元罰款。造成工作或生產上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全部賠償,私拆信件,發現一次罰款30元

3、接待來人來客,落實來人是由。嚴禁閑雜人員在廠區逗留,發現可疑人員或事故苗頭及時向領導匯報,如對閑雜人員放任自流,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由當事人負責全部賠償。

4、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按時上下班,按規定的時間履行交接班手續,不堅守崗位,脫崗一次罰款50元,不按時交接班或晚接班半小時以內罰款10元,1小時以上按曠工一天處理,停職待崗7天。

5、完善交接班手續,做好記錄,記錄要完整、准確、真實。如記錄不完整,不準確,發現一次罰款20元 。

6、值班人員按公安機關的要求上崗,不得睡崗、醉崗,

不得在值班室聚眾賭博、飲酒,不得非值班人員留宿,否則

一經發現罰款50元。

7、公司廠區內的財產、物質、設備、工具丟失,由當班人員負責全部賠償。庫內材料,沒有出庫手續放行或對出門材料查驗不實,造成的損失由當班人負責加倍賠償。

8、做好各項衛生清掃工作,每周四將會議室清掃一次,保持清潔衛生,夜班人員每日早將廠區環境打掃一遍,白班負責辦公室走廊的衛生清掃工作,辦公室每天進行檢查,發現一次不打掃或打掃不徹底,罰款5元。

9、燒好茶爐,保證開水的正常應用,如人為因素造成不能及時供應,發現一次罰款5元。

10、值班期間,廠區內有重大情況或重大事故,要及時向領導匯報。隱瞞不報,延誤不報,造成後果損失,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罰款、停職待崗或除名處理。

十、供水車間崗位責任制

1、 按照規定和要求供好水,供足水,堅守工作崗位,搞好安全防範工作。

2、 供水車間負責各泵站所屬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要做到勤保養、勤檢查、勤維修,確保供水設備正常運行。

3、 供水設施的啟閉,必須按照國家操作規范操作,凡因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失、報廢,按照損失總額的20%處罰。

4、 供水實施定時供水,夏季(5--12)早5:00—晚12:00,水壓保持在1.5公斤—2.5公斤之間,冬季(11月—次年4月)6:00—11:30,水壓保持在1公斤-2公斤之間,夜間(全年)水壓不得超過2公斤。

5、 根據用水高低峰,合理安排泵的啟閉時間,在保證供足水的情況下,搞好節能工作。

6、 泵的啟閉、調度由公司調度人員負責,不得隨意啟閉泵,無總調度指令,無故啟閉泵者,發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損失,由負責人自負。

7、 各泵站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交接班,並做好交接班記錄,公司領導及車間主任不定時抽查,不按時交接班,半小時以內罰款10元,1小時以上按曠工一天處理,並停職七天,脫崗一次罰款50元,造成重大事故給予無限期停職待崗處理。

8、 嚴禁帶酒上崗,嚴禁在泵站內飲酒,嚴禁聚眾賭博,嚴禁夜間非值班人員留宿,嚴禁非值班人員替班,嚴禁非值班人員在泵房逗留,否則一經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如造成損失和後果,由責任人自負。

9、 搞好泵房環境衛生,管理好泵房的財產、公物,造成損壞或丟失,照價賠償。

10、 完善交接班手續,做好記錄,記錄要完整、准確、真實,如記錄不完善、不準確,發現一次20元。

11、 泵站值班人員必須保持時刻警惕,加強泵站安全保衛工作,經常巡查泵站及供水點周圍的情況,發現可疑現象或事故苗頭,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特殊情況直接撥打報警電話。

12、 各泵站大門必須晝夜24小時上鎖,任何人不準進入泵站。如相關部門檢查工作,必須由公司領導陪同,否則不準進入。

十一、管道車間崗位責任制

1、 所有大小安裝工程必須由用戶親自到業務股辦理安裝申請手續。如無申請手續擅自安裝的,一經發現,沒收其所有工程款,並停水檢測管材及配套設施的質量,當事人給予停職待崗處理。

2、 接到用戶安裝申請後,必須由業務人員實地勘察、丈量並做出預算,用戶按預算金額全部交回財務後,方可進行施工。工程結束後6日內,將工程款全部結清,開票結算。

3、 凡4〃 以上(包括4〃 )干管及表井、閘門井的維修,由公司出料,管道車間出工。干管搶修,需晝夜突擊修復,保證正常供水。表井、閘門井的修復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例外。如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搶修任務,處以管道負責人30—100元罰款。4〃 以下支管道維修工程當日完成,如有特殊情況及時向分管領導說明原因。

4、 管道車間節假日、雙休日和每日夜間11點前實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分管領導及車間負責人進行不定期檢查。無故脫崗一次罰款50元。正常上班時間,管道負責人必須安排人員在廠部值班,如安排不妥,延誤工作的,處以管道負責人30—100元罰款。特殊時期實行晝夜24小時值班。

5、 管道人員在安裝過程中,不得吃、拿、卡、要,甚至敲詐用戶,否則一經發現,處以100元—500元罰款。

6、 管道安裝必須按生產業務股的設計要求進行,如不按要求安裝的,由當事人負責返工,損失自負。

7、 管道安裝必須明確責任,保證質量,按國家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施工。如出現凍水,供不上水等責任事故,誰安裝誰負責。因凍水、吃不上水導致水費無法徵收的,損失由車間負責人承擔30%,業務質檢人員承擔40%,施工人員承擔30%.

8、 在進行管網維修中,工作人員必須先清理掉維修點周圍的有害物質和雜質,嚴禁有害物質和雜質從破損口進入供水管網,因工作責任心不強,使有害物質和雜質進入供水管網的,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施工人負責。

9、 管道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如接到報修電話,應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理,因工作拖拉、推諉扯皮造成工作延誤,一經查實,處以值班人員1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給予值班人員停職待崗二年的處理。

十二、收費車間崗位責任制

1、 收費人員必須按標准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水費標准,否則一經發現,處以100—500元罰款。

2、 收費人員收費必須出具發票,如不出票收費,一經發現,沒收其非法所得,同時處以非法所得5倍罰款,並給予停職待崗一年處理,如一年內不交回非法所得和罰款,繼續停職待崗一年。

3、 嚴格票據管理,按規定認真填寫發票,嚴禁塗改、偽造、丟失或上下聯不符,否則一經發現,處以十倍罰款,停職待崗一年,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責任由自己負責,丟失發票每本處以1000元罰款,後果自負。

4、 收費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謀取私利,否則一經發現處以100—500元罰款,並給予停職待崗一年處理。

5、 收費人員在收費過程中,必須使用文明禮貌用語,耐心細致的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以情動人,以理服人,樹立良好的服務形象。

6、 每周五為統一交款日,所收水費必須如數交回財務,不得截留挪用。逾期不交者,按挪用論處,限兩日內交回,並處以30%罰款。罰款在限期內不交者,給予停職待崗一年處理,一年內仍不交者,繼續停職待崗。

7、 發票的領用,原則上每組一次領三本,隨交隨領,旺季由財務股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

8、 收費發票必須標明用戶的姓名、住址、人口、水表的起址碼、用水量、收費金額、年、月及開票人姓名。發票無用戶姓名或收款人簽字的,發現一次處當事人10元罰款,凡未按規定填寫,被稅務部門處罰,損失由收費員本人承擔。

9、 收費人員對所有自來水用戶的用水情況,要隨時監督、檢查,對用戶私按、私裝、表外偷水及其他違反《城市供水條例》和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的行為,要及時反饋,由公司出面處理,對上述違章行視而不見,坐視不管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50—500元罰款。

10、 對每月新發展的用戶,接到業務股通知後,應及時徵收水費,遺漏不收的,一經查實,處以責任人遺漏水費2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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