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民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問題
1新民市水利體系建設方面
1.1水政監察機構豎逗不健全,打擊違法力度有限新民市水政監察大隊與水資源辦合署辦公,主要以收費為主,從事水政工作的人員只有4~5名。由於隊伍不健全,人力不足,造成水政監察隊伍職能缺失,查處的力度也很有限,有時只停留在書面要求上,對破壞水利工程、非法侵佔水利設施和非法佔地的行為,聽之任之,使許多非法行為發展成合法行為。
1.2水利部門人員龐大,技術力量匱乏
新民市水利系統在職人員735人,編辦核定編制577人,超編158人。其中,水利專業人員只有128人,佔17.4%,中級職稱以上人員45人,佔6%。「人員既多又少」,表現在領工資的人員多,干具體工作的人少,從事水利業務的人員更少,技術力量嚴重匱乏。
2基層水利服務站建設方面
2.1基層水利站有名無實,管理職能缺失
鄉鎮水利站沒有專職的水利工作人員,大多是內部調劑解決,水利站長、水利員都是採取了兼職的方式,一人承擔多項職能,水利站名存實亡。
2.2水利專業人員少
2012年新民市水利站在編人員69人,其中,水利專業18人,佔26%,高級職稱的2人,佔3%,大都是從其它站所或其他崗位上調轉的人員,業務不通、情況不明的問題普遍存在。
2.3.辦公經費無法保障,運轉困難
鄉鎮政府沒有其它經費來源,只有新民市財政給每個鄉鎮街的公用經費每人每年2000元,辦公經費都是捉襟見肘,更談不上安排水利設施維護管理經費,嚴重影響了鄉鎮水利工作的質量。
2.4缺乏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新民市的30個水利站,只有2個站有獨立的辦公場所,28個站合署混崗辦公,僅有電腦6台,列印機1台,嚴重缺少開展水利技術服務的設備、設施。
3農村「一事一議」開展情況
3.1組織協調難
由於農田水利工程受益范圍帶有區域性、流域性的特徵,受益范圍基本是跨村屯,乃至鄉鎮、縣區,許多工程並非一鄉、一村就能解決。
3.2事難議、議難成、成難辦
由於村民各有各的想法,對「一事一議」的項目很難達成共識,一些非辦不可的項目,即使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過了,啟轎但少數未受益的農戶,在籌資過程中不肯拿錢,導致議成的項目擱置,或籌款數額非常有限,無法實施。
4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方面
4.1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年久失修
新民市的農田水利工程多數是20世紀6070年代建設的,由於「重建輕管」,管護資金少,超期服役、老化失修的現象非常嚴重。20042005年,新民市利用上級資金對部分排水站進行了維修改造,但仍有相當數量的排水站無法正常運行,全市三、四類站79座,占總數的65%。
4.2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標准低,先天不足
多年來,由於農村水利工程建設投入不足,配套資金不到位,工程建設低標准,成本小、見效快,工程從設計、施工、監理、建設標准上都有欠缺。工程建成後往往設施不全,沒有嚴格驗收,建設與管理工作粗放,使工程無法正常運行,也不能長期發揮效益,造成農業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不足。
4.3水利設施破壞嚴重,監管缺位
我市澇區四級排水溝道中,僅排水干溝(包括機排干溝)支溝保存完整,但多數已落淤雍堵嚴重,干支溝邊坡耕種、栽樹,在斗農溝填平種地的問題相當嚴重,有1/3的農溝被平毀種地。同時,封閉堤被隨意挖沙取土,打亂了排水分區,造成一水多淹。
4.4設備無人管護,農村盜搶現象嚴重
我市原有灌溉井近萬眼,現在正常運行的不足千眼,其餘灌溉井因長期不使用,無人管護,造成井泵及電纜設備丟失。
4.5農村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銜接不暢,影響工程管理維護職責到位
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護,責任主體是縣水利局、鄉鎮水利站,受益的是廣大群眾。但實際工作悄纖肆中,縣以上部門在主要研究項目的實施和組織工程建設,鄉鎮、水利站、村委會、群眾在外看熱鬧,工程建設過程中,缺少監督,給工程留下質量隱患。工程建成後,也沒有即時落實管護的責任主體,將工程交給鄉鎮,鄉鎮又交給村屯,鄉、村兩級往往對工程建設質量存疑而不願接收工程,怠於管護。工程運行期間也常常出現管護不善與建設質量兩方面的問題交織一起、糾纏不清。致使建設主體與管護主體難以區分各自責任,影響工程管護職責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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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什麼是水政監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抄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根據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號公布的《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叄』 贛江南昌段的基本信息
自長江2002年禁采以來,大量采砂船湧入贛江,一時贛江南昌段一派千帆進發、百舸競采、混亂繁忙的景象,大有翻江倒海、地動堤塌之勢。
贛江河段一直有挖砂船作業,且從未停止過,為什麼近幾年來對贛江航道、堤岸構成了如此大的威脅,讓人感到驚恐不安呢?一是大量挖砂船的湧入;二是湧入挖砂船中存在很多大功效的吸砂王,其一艘挖砂船的功率是以往挖砂船的十倍乃至幾十倍;三是城市大規模建設,砂石需求量大,價格高,高額利潤趨使采砂戶不顧一切違規違法開采,直至危害大堤安全;四是因為爭采引起械鬥,危及社會穩定;五是政府的政策法規及有關管理部門沒有成熟有效的管理制約機制,對河道采砂管理沒有有效的手段,致使非法采砂屢禁不止。
因此,河道采砂行為已不是單純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關繫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社會穩定,關繫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大事。對河道采砂的管理也不單是政府幾個行政管理部門的事,而是必須引起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引起全社會關注、理解和支持的大事。為此,為摸清問題根源,探索有效管理方法,我們對贛江南昌段河道采砂的歷年情況進行了仔細調查,並對管理辦法作了進一步探討,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贛江河道采砂的演變和現狀。
2001年2月省人民政府下發通告,決定長江江西段河道實行全面禁采至2004年2月24日,因此,2001年初,原在長江及鄱陽湖采砂的船隻大量湧入贛江,造成贛江采砂混亂局面,僅在青山湖區揚子洲北支河段贛江大橋至楊家擺全長13公里的河段,采砂船隻一度達到上百艘之多,危及大堤安全,造成航道堵塞不暢,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大量湧入的安徽、湖北籍以及本省其它地區的挖砂船與本地「帶泵人」、地方砂霸等合作引發了當地宗族以及黑勢力間的爭斗,甚至出現了流血事件。由河道采砂利益驅動的深層次社會問題逐步顯現,演化成復雜的社會問題,給當地社會穩定帶來危害。
在此之時,政府有關部門也非常重視,積極作為,加大了執法力度。但各個部門都是依照本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站在各自的立場和角度,圍繞各自的責權,各執其法,各收其費,各發其證,部門間執法無法協調。由此造成:一,采砂戶要面對多頭管理,多次辦證,多項收費,難以應付,不堪重負,只有鋌而走險,躲避執法,採用更隱蔽、更瘋狂的手段非法偷采,加大了各執法部門的執法難度;二,采砂戶也千方百計,利用各部門間出現的不協調而產生的漏洞,鑽空子,游刃於其間,躲避監管;三,由於多頭管理,多項收費且收費隨意性較大,一度使管理和收費混亂,產生了砂霸收保護費,村委會收資源費等現象。四,采砂戶通過各種關系,採用各種手段腐蝕拉攏執法人員,影響執法隊伍,削弱部門執法力度,進一步造成了管理監督上的混亂。
面對贛江河道采砂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和態勢,各級黨委和政府十分重視。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河道采砂管理,規范河道采砂秩序,針對當時全省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2002年7月16日上午,副省長孫用和主持召開了《江西省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會議》並發布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決定自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0月13日,全面開展治理整頓河道采砂活動,嚴厲查處非法采砂和亂采濫挖河道砂石行為。2002年10月31日,南昌市成立了采砂領導小組,市長李豆羅任組長、副市長戴和旺、梁小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采砂辦,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組織管理工作。2003年4月市采砂辦制定了《南昌市贛江河道采砂管理措施》劃定了采區,規定了采區准采船數量,明確了「三統一」管理制度(即統一辦證、統一收費、統一執法)。2003年6月11日,由市水利局牽頭,交通、國土、水上公安派員組成的采砂辦正式集中辦公。南昌縣、新建縣、青山湖區也先後成立了河道采砂領導小組,下設采砂辦主持本縣區河道采砂的日常工作。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但市、縣(區)采砂辦集中辦公以來,全市各縣(區)采砂管理並未形成統一模式,新建縣採取由縣財政每年撥款四十萬元,委託縣公安局水上分局實施強制禁采管理,迫使大量采砂船竄入南昌縣和青山湖區水域;南昌縣未給采砂戶統一辦理采砂許可證,而是加強了日常管理,對非法采砂活動加大打擊和處罰力度;青山湖區在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採取統一辦證與打擊非法采砂並重的方式,試圖用堵疏結合的辦法規范河道采砂管理,但最終因「帶泵人」引來大量外來非法采砂船,致使管理難度加大而被迫於2004年6月18日宣布對所轄水域實行全面禁采。在經過一年多的調查、論證後,經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青山湖區政府決定對贛江揚子洲一號采區解禁,並採取堵疏結合的管理模式加強管理。2005年9月3日,青山湖區采砂辦對贛江青山湖區揚子洲1號采區成功進行了河砂開采權拍賣,解決了河道采砂管理經費不足的矛盾,但拍賣後的管理是否盡如人意還有待於在現場管理實踐中進一步檢驗。所以,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市河道采砂管理中「禁而不止、管而無序」的情況沒有得到完全改變,河道采砂中的安全和穩定隱患仍然存在。
二、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目前尷尬的局面。
贛江河道采砂管理經過幾年的摸索、探討和改革,特別是市采砂辦運作,實行了「三統一」及劃分開采區和禁采區以來,非法采砂船數量大大減少,濫采亂挖情況有所好轉,且理順了發證程序,使審批辦證合法化。越權發證、濫發證得到有效控制,收費也統一規范了,但就執法管理這一塊矛盾仍較突出,問題較多,且出現了諸多尷尬:
一是有關部門積極協作,各方力量充分整合進行聯防聯打,責權利相統一的綜合執法管理機制還很不完善,難以對非法采砂進行全方位有效的監控和打擊。
第一,市采砂辦成立運行以來,現有的河道采砂管理運行機制,只是市級有關行政部門在辦證、收費得到統一,在各自利益上實現了相對平衡,但執法管理還沒有達到整體統一。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到的部門有水利、海事、公安、航務、運政、國土等部門,各有關部門間執法管理難以形成合力,有些部門只收費不執法,而日常執法管理的任務主要落在水利部門頭上。但水政監察執法力量有限,難以單方面對付非法采砂帶來的一系列復雜社會問題。
第二,現行的管理運作機制是市采砂辦通過各成員單位對縣(區)對口部門的指導來實現對縣(區)河道采砂進行管理,考慮的是以條條管理為主,而沒有充分發揮和調動縣鄉各級政府的主要作用(有時會形成在市采砂辦得到統一的事項在縣區采砂辦難於統一)。河道采砂管理難不僅表現在非法采砂行為的隨意性上,與之相比,那些不公開露面的非法采砂的組織者,具有更強的破壞性。幾乎所有的非法采砂都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非法采砂者往往與當地的黑惡勢力或宗族勢力相互勾結。非法采砂的組織者俗稱「帶泵人」,他們誘導外地采砂船共同實施非法采砂,充當「保護傘」,從中漁利,這部分人一般是當地黑惡勢力、宗族勢力或與這兩股勢力有密切關系,在當地擁有龐大的社會關系網。他們信息靈通,組織非法采砂手段狡猾,為了一已私利不顧一切甚至危及防洪圩堤的安全和社會穩定。當地群眾對他們的行為敢怒而不敢言。他們還不擇手段,不惜重金,採取各種方式拉攏、腐蝕管理執法隊伍中的意志薄弱者,為他們的不法行為上下疏通關系,可謂「白道」、「黑道」都來。對付這種人,解決這類復雜問題需要充分發揮縣(區)鄉各級政府綜合管理職能,以及公安等部門對執法的積極協作。而目前河道采砂執法管理機制難以整合縣(區)各方力量達到群防群治。
第三,目前在規費收繳及分配上,大部分規費用於協調平衡市級行政部門的利益,沒有向基層一線現場執法管理傾斜,使一線執法經費嚴重不足,難以形成戰斗堡壘作用,河道采砂管理難以形成高壓嚴打態勢。要根治危害大堤安全的非法采砂行為,打擊危害社會穩定的「幕後黑手」,必須充分考慮發揮好鄉級政府和當地公安(派出所)等各方力量,得到他們的有力支持。但就目前的機制要實現這一點,存在一定的困難。首先配合執法管理的經費就不能解決。大多鄉級政府財政困難,而公安部門執法更是經費短缺,均無力解決這塊配合經費。現有的河道采砂統一收費與分配製度是:市采砂辦統一收費後進行統一分配,如一艘780型采砂泵收費是15380元/艘•月,其中水利部門河道采砂管理費是8000元/艘•月,市、縣(區)分配比例是4∶6,分配至縣(區)的河道采砂執法管理費用4800元/艘•月。就青山湖區情況來看,按每年正常采砂期八個月,采砂船數量控制在6艘計算,每年分配到的執法經費為8×6×4800=230400元,還不夠維持自身執法開支。如象2004年,全年都基本處於禁采狀態,執法開支增加,卻沒有辦證收費,自身執法管理開支無法保證。所以要想從這塊辦證收費當中調劑以解決鄉鎮或公安部門的開支不現實。這就需要責權利相統一的綜合執法管理機制的不斷完善。
第四,現有管理機制使執法管理經費來源單一,無法保障河道采砂現場管理的需要,無力對河道采砂實施長效管理。目前執法經費的來源主要是靠辦證收費和罰沒款來提供,且多家分配,多次截留,真正用於一線日常執法和管理上的費用十分有限,甚至難以維持日常開支,更談不上購置必要的執法裝備,採取強有力的手段對付和處理違法采砂船隻(如無法實施拖船、扣船等威懾力較大的強制手段),造成了執法能力不足的尷尬。現有執法能力不足是制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力度的主要因素之一。非法采砂的高額利潤使眾多采砂戶得以不斷增加對采砂船隻的資金投入,現在贛江南昌段采砂船大多是采砂功率為780匹馬力以上的吸砂王,其每小時可采砂石500立方米左右,采滿一艘千噸運砂船隻需要一個多小時,其機動性強、航速快,而與之相比,水行政主管部門現有的執法裝備和執法手段相對落後,難以適應形勢需要。非法采砂船不僅設備先進,而且針對執法部門執法能力不足的情況具有很強的反監控能力。青山湖區以前由於沒有執法船,只好租當地漁船執法。而當地「帶泵者」採取威脅、收買等辦法,使執法人員根本無法租到船,有時只有眼看著其非法采砂而無能為力。即使有了執法船,采砂戶也深知執法經費難以維持執法船隻必要的經常性的巡邏打擊,他們在贛江兩岸布點盯梢,對執法人員進行跟蹤監視,派人24小時值班監視執法船停靠的碼頭,一有動靜,立即報告采砂船。由於無經費維持經常性的巡邏,執法人員只好開著車在岸邊巡查,發現「目標」後再聯系執法船來查,這樣往往是等到執法船來了,采砂船早已跑得無影無蹤了,或是靠岸停采,很難「抓現」。
第五,青山湖區采砂辦在獲得省、市水利部門及區政府批准於2005年9月9日對贛江青山湖區揚子洲1號可采區河砂開采權進行了拍賣,起拍價40萬元,最後以200萬元(除按市采砂辦統一收費標准交納的規費外)成交。此次拍賣得到省市水利部門的大力支持,在分配政策上給予了傾斜,拍賣款的80%留作青山湖河道采砂現場管理經費。青山湖區采砂辦設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確保全部用於河道采砂管理,但就全市而言,還沒有全面推廣,也沒有建立完善的對可采區進行拍賣、招標等市場化運作的統一機制和制度。另外,如對不具備開采條件的水域實行全面禁采,執法管理經費來源仍是一大問題。以前往往是通過對非法采砂船進行處罰的方式獲得部分執法經費,這樣,久而久之很可能出現以罰代管,一罰了之的狀況,使河道采砂管理陷入惡性循環。
二是法制建設存在盲點,不利於對非法采砂形成高壓嚴打態勢。
第一,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到多個部門,各個部門都從不同角度出發進行依法管理(如水利部門從河道行洪、堤防安全形度依據《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進行河道管理,國土部門從礦產資源的角度依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等進行砂石資源管理等等。)這樣勢必造成部門間難於協調統一,各自為各自部門利益爭權奪利,而對於責任則能推則推,影響了管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整體統一性。但目前沒有關於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法規將河道采砂管理統一規范。
第二,目前河道采砂管理主要是由水利部門牽頭管理,如規劃采區,制定河道采砂方案,對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維護河道采砂秩序,進行日常管理均是水利部門。水利部門對河道采砂進行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江西省河道管理條理》,但從法律上並沒有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河道采砂管理上的主體地位,也沒有哪部法律明確哪個部門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主體,由於主體不明確,在實際管理中造成許多問題,如對可采區進行拍賣,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一種趨勢,但拍賣由誰組織實施?水利部門認為對可采區進行拍賣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環節,且拍賣的是河砂開采權,是河道采砂許可授予的一種方式,應該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而國土部門則認為對可采區進行拍賣,其實質就是對河砂資源的拍賣,須由國土部門組織實施,(當然這個矛盾在青山湖區揚子洲一號采區拍賣中也出現過爭議,但在區政府統一協調下,最後由區采砂辦組織,得到解決)所以,主管機關的不確定給實際管理帶來很多不必要的困難。(這個問題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中在《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得到明確。)
第三,運用市場機制依法組織采砂許可證的發放是現階段河道采砂管理的一種趨勢,但對拍賣所得收入還沒有法定名目。
第四,現行的有關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中還存在一些細節上的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對 「帶泵人」的定性和處罰、對參與非法采砂作業危及大堤安全、行為惡劣的人的定性處罰不明確;對未取得采砂許可的采砂船隻,不按要求撤離指定水域、不按指定地點停放或擅自移動等行為也未作明確的處罰規定。這些都不利於嚴格執法,給非法采砂者以可乘之機,使執法難有強大威攝力。以往市、縣(區)水政執法大隊執法時也因此遇到諸多尷尬。如:當執法中發現非法采砂行為,抓獲參與非法采砂的人員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時,竟無法對其實行更嚴厲的法律制裁,只好在24小時內將人放了;「帶泵人」組織非法采砂船偷采,並提供保護,收取所謂的「服務費」,組織人員百般干擾,阻撓執法人員正常執法,帶來了許多不穩定因素,卻無法對其進行有力打擊。因此,姚對非法采砂形成高壓嚴打態勢,必須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中存在的盲點和不足。
三是對采砂區的設定缺乏全面科學可靠地勘探和論證工作,對采砂區可采砂資源的總量缺乏准確計量手段。在這方面水利、航務、海事部門協作不夠。沒有制定長遠有效、依法有序良性循環、可持續開採的總體規劃。使得目前河道采砂管理和采砂戶采砂,都帶有短期性、隨意性、盲目性。必須通過管理機制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來加以解決。
四是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建設和制度建設還不能完全適應河道采砂管理形勢的要求。監督機制還不完善,執法人員自身的法制意識和執法素質還不能滿足依法公平公正執法的需要,拒腐防變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普法、引導群眾知法、守法,營造采砂管理的良好社會環境的工作有待於做得扎實有效。
三、建議和措施
根據我市贛江河道采砂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為確保我市防洪圩堤和社會穩定,確保兩條大堤都不倒,使河道采砂管理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科學有序協調可持續開採的良性軌道上,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和措施:
(一)各級政府領導要高度重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針對河道采砂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分整合各方力量建立起責、權、利相統一,高效有力的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和機制。目前必須盡快採取行政手段,通過體制和機制的不斷完善來解決由於法律法規不完善給河道采砂管理帶來的困難。首先,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放在與防洪、維穩工作同樣重要的地位,把河道采砂管理納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建立從上而下,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管理運行機制,改變以條條管理為主的現狀,以達到「陸治水打,綜合治理」的目的;其次,在市采砂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市采砂辦具體運作採取堵疏結合的方式,全市一盤棋建立和不斷完善用市場運作的手段使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發放實行陽光操作,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從總體上解決執法管理經費嚴重不足的問題。同時在執法經費的分配製度上向現場執法管理傾斜;再次,必須改變目前水政監察執法隊伍,自收自支的狀況,使之成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這樣,即使是對所轄水域實行全面禁采,也能保障禁采執法管理的正常運行,並有利於公正執法。如果在開采期就對運用市場運作手段籌得的價款實行財政統籌管理,從中按一定比例提留作為河道采砂管理基金,作為禁采期管理經費。這樣在總體上河道采砂執法並不一定會給財政帶來太大的負擔,並有可能實現良性循環。
(二)加緊對政策法規的研究,加快對河道采砂現有執法管理的立法工作,盡早出台《南昌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解決由於政策法規的研究和制訂滯後,可操作性不強,給執法帶來困難和尷尬的局面。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上明確規定河道采砂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明確河道采砂管理的主體和主管機關;明確運用市場機制組織采砂許可證發放及收取拍賣價款的合法性;規范采砂船的准入制;明確對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隻的管理;堅決取締「帶泵人」;明確在圩堤保護范圍內從事非法采砂的行為屬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可由公安部門依照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給予制裁;明確在圩堤管護范圍內非法采砂的,在處以罰款的同時,還需責令其繳納設施補償費,即恢復被損河道和圩堤原狀所需費用等等。這樣才能使河道采砂管理始終保持高壓嚴打的態勢,維護河道采砂的長效有序管理才有了更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對開采條件具備的河段,要支持其依法、科學有序的開采,建議實行「四定、一拍、三統一、分級管理」 的模式開展河道采砂工作。
1、「四定」即定開采區、定船數、定船型、定采期。
定采區:以縣(區)行政區為基礎,對其管轄河段進行全面勘探、摸清砂源分布,把砂源較集中有一定蘊藏量且考慮航運、防洪等綜合因素經過科學論證具備連續開采條件的河灘確定為可開采區,按程序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可開采區可采砂源總量盡可能地要計算準確且應留有餘地,充分考慮確保合法采砂戶的較長遠利益,使采砂戶相對集中穩定,防止短期行為支配下的掠奪性、破壞性開采,便於長效管理和維持該轄區河段的可持續開采,給可采區一個修養生息的時期。建議每年按所有可采區開采總量的三分一,確定每年的開采區和開采量。目前根據《江西省贛江河道采砂應急規劃》,贛江南昌段可分四個開采區,分別為南昌縣轄區內的東新采區、新建縣轄區內的三洲頭采區、青山湖區的揚子洲一號采區和二號采區。根據實際運作情況來看,這些采區的劃分不夠全面和科學,且經過兩年開采,情況發生變化,需進一步全面勘探,重新進行科學調整。
定船型:船型決定了采砂方式和采砂能力。根據贛江南昌段砂源分布和每個可采區的規模,該河段最多隻能允許「780吸砂王」即每小時吸砂500m3以下的挖砂船作業。
定船數:根據確定的開采區中每年可采砂量及確定的船型及開采期科學確定采砂船的數量,采砂船憑采砂許可證進行作業。
定開采期:一般贛江有效開采期在八個月左右。6月至9月處於較高水位,常定為禁采期,為確保航運安全,防止夜間雜訊撓民及越界偷采,有時須限制夜間作業。
2、「一拍」。
就是組織公開拍賣,根據目前的狀況應授權給縣(區)政府組織公開拍賣。由縣(區)按批準的采砂規劃,將可采區河砂開采權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據國家拍賣法進行拍賣,拍賣所得的收益,按照兼顧省、市、縣(區),重點確保一線執法管理經費的原則,按1∶1∶8分配。省、市級所得可以彌補有關部門監督執法管理經費的不足;縣(區)可用於彌補一線水政執法經費不足,公安等部門配合執法經費缺口,以及鄉(鎮)負責協調處理由以河道采砂引起的社會穩定和綜合治理等問題所需經費。這樣就解決了保持高壓嚴打、陸治水打、綜合治理所必需的經費。
3、「三統一」
要進一步強化市采砂辦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強統一辦證、統一收費、統一執法的「三統一」集中管理。建議市采砂辦在進一步加強「三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加強宏觀管理和組織市水政監察隊伍進行重點執法,以及對縣(區)水政監察隊伍實行監督。
宏觀管理:包括規劃確定開采區、確定采砂船型、核定采砂船數、確定禁采開采期,統一部署全市范圍內的禁采和開采工作。協調市級各部門利益關系,建立靈活機制,給足縣(區)政策,規范河道采砂秩序。本著確保大堤航道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充分開發利用資源,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原則,使河道采砂步入良性循環的正常軌道。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指導縣(區)根據自身特點,進行積極穩妥運用市場機制開展可采區河道采砂開采權拍賣或招標的試點和推廣工作,做到全市一盤棋。
重點執法:把日常執法交與給縣(區),縣(區)根據各自管轄的范圍進行管理。對涉及到縣(區)間糾紛的河道,進行協調溝通。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兼顧各方利益、妥善解決矛盾,求得共同發展」的原則,積極解決問題。可借鑒贛鄂兩省達成共同開采邊界江砂協議的做法,解決縣(區)邊界河砂的開采問題。即按相對合理的比例分配各自采砂量確定采砂船數,以達成雙贏。對一時難以達成協議的河道,進行統一指揮聯合執法。對縣(區)力量有限,非法采砂猖獗,屢禁不止的河段進行強有力的支援,重點打擊。市水政監察大隊要配備精良的執法裝備,完備執法手段,要能實施扣船手段、有定點扣船碼頭,這就需要資金投入,政府要捨得花錢。
4、「分級管理」
根據《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河道采砂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贛江屬省管河道,目前省水利廳將南昌段委託南昌市水利局管理,市水利局應積極爭取省水利廳政策對贛江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省、市、縣(區)分級管理的責權,按照各級的職責進行河道采砂的管理,使河道采砂管理有堅實的基礎。
我們認為,通過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大綜合管理的力度,是能夠確保航道和防洪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並能將現有的資源優勢變為經濟優勢,達到一舉兩得。問題在於,我們必須採取一種各級政府部門和群眾都有積極性、能作為的管理模式。而「四定、一拍、三統一、分級管理」的模式,我們認為是可行的。
另外,對不具備開采條件的河段,各級政府也要高度重視,統籌考慮,確保禁采管理經費的落實,使河道采砂管理不留死角。
(四)要加大河道采砂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對贛江河段采砂管理所開展的工作、取得的成績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實事求是的宣傳報道,形成良好輿論氛圍,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職能。讓社會充分、及時了解當前贛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利於社會監督。引導群眾知法守法,營造采砂管理的良好社會環境。
(五)要加強執法部門執法能力建設和制度建設,壯大執法隊伍,把好執法隊員入口關。
抓緊研究制訂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用制度有效地約束和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制意識,提高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加強廉政建設,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同時,為解決執法人員不夠的問題,建議人事部門增加執法人員編制,把好執法隊員入口關,針對執法的特點,面對全社會盡量招收年輕的、素質較高的大學畢業生,尤其是法律專業的本科生,竭盡所能把水政執法隊伍建設成為一支作風硬、形象好,戰鬥力強的高素質執法隊伍。
『肆』 水政監察大隊是幹嘛的
工作內悉鋒容 :
水事案件的發生、過程、進展等情況了解念陸李快速、全面和詳細,遇重大水事突發案件,能及時趕赴現場制止、勘察,及時向上級提供水事案件信息,進行有效處理。主要是保證上級及時掌仔遲握水事案件進展。
水政監察大隊的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2、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設施;
3、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4、配合並協助公安及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指導和監督;
6、辦理行政許可和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
『伍』 水政監察大隊怎麼樣
工作內容 : 水事案件的發生、過程、進展等情況了解快速、全面和詳細,遇重大內水事突發案件,能及時容趕赴現場制止、勘察,及時向上級提供水事案件信息,進行有效處理。主要是保證上級及時掌握水事案件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