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水管道工程施工用什麼驗收規范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2008
B. 深圳經濟特區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深圳特區)的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凈化處理、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它有關設施。第三條中水僅限於下列范圍內使用:
(一)廁所沖洗、園林灌溉、道路清潔、汽車沖洗;
(二)噴水池、空調冷卻設備補水;
(三)其他非飲用用水。第四條凡在深圳特區范圍內新建下列工程,應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每日生活用水總量超過二百五十立方米,建築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旅館、飯店、公寓(含公寓式辦公用房)及住宅、高層商住樓;
(二)每日生活用水超過二百五十立方米,建築面積超過四萬平方米的機關、科研單位、企業、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建築;
(三)按規劃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的居民住宅小區、集中建築區;
(四)優質雜排水日排放量超過二百五十立方米的單立工業企業及成片開發的工業小區。
深圳特區內現有建築符合上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且有條件建設中水設施的,應按照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的規劃,逐步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第五條深圳特區東西海岸臨海的工業與民用建築,有條件利用海水作中水水源的,應按照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的規劃,逐步建設利用海水作中水水源的設施。第六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中水設施建設的總體規劃及設計審查。不按規定設計中水設施的工程項目,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不得發給建築許可證。第七條中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中水設施的建設投資應納入主體工程預決算。第八條嚴禁中水管道、水箱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連接。中水管道、水箱等設備的外部應塗成淺綠色。第九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水設施建設的施工監督管理和峻工驗收工作,確保中水設施按批準的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時竣工。中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市建設主管部門不發峻工證書,供水部門不予供水。第十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進行規劃驗收時,應將中水設施的建設列入驗收內容。
下列工程項目,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並不準投入使用。
(一)規劃中列有中水設施建設項目,而不予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批准設計圖中中水設施的建設內容、處理工藝和規模的;
(三)中水設施經市建設主管部門峻工驗收不合格的。第十一條中水設施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與維修。
房屋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中水設施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
(二)保證中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出水水質符合規定標准。第十二條中水設施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中水設施管理人員經培訓合格,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發給合格證書;沒有合格證書的,不得從事中水設施管理工作。第十三條中水水質在國家建築中水設計規范未正式頒布之前,必須達到本辦法附表所列各項水質標准。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中水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條中水設施因管理不善損壞而不能使用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責令房屋管理單位限期修復使用;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責令房屋管理單位限期達到水質標准。房屋管理單位超過限期不能恢復中水設施使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處以房屋管理單位十萬元罰款、房屋管理單位負責人五千元罰款。處罰後三十天仍不能恢復中水設施使用或中水水質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扣減房屋管理單位百分之五十的平價供水指標,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房屋管理單位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房屋管理單位被扣減平價水指標後,超過平價水指標的用水,按議價計費。
房屋管理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將以上一、二款受行政處罰所支出的費用轉嫁給用戶;違者,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房屋管理單位向用戶退還轉嫁的費用,並處以轉嫁給用戶費用總額五倍的罰款。
C. 市政工程的驗收流程是什麼
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3)中水設備驗收程序擴展閱讀
市政工程的分類:
市政是指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污水處理、城市防洪、園林、道路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城市公用事業工程;
1、 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廣場、交通設施、鐵路及地鐵等軌道交通設施。
2、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橋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閘橋等水工構築物。
3、 地下管線工程。為常見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電、通信、供煤氣、供熱的管線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線和人防通道等。
4、 架空桿線工程。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桿線、通信桿線、無軌桿線及架空管線。
5、街道綠化工程。行道樹、灌木、草坪、綠化小品(如街道綠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畫架、水池、噴泉等)建築物、構築物佔主要部分的各市政專業工程場(廠)、站、點。
D. 建設部關於發布《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推動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優質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第三條凡水資源開發程度和水體自凈能力基本達到資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區的城市,應當建設中水設施。第四條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綠地、樹木澆灌、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施工、噴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他用水。第五條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中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歸口管理工作,各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用水情況並結合各地實際,制訂中水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按計劃組織建設。第七條中水設施建設根據建築面積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設施建設規模)規定,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築的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
(二)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的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元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建築符合當地中水設施建設條件的,其產權單位應當作出規劃,組織建設中水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符合中水設施建設條件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第九條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條中水設施的設計,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中水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規劃要求,在國家有關設計規范頒布之前,暫按中國工程建設標准化協會編制的《建築中水設計規范》(CECS30:91)執行。設計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經濟技術分析資料)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審定。對不按規定設計中水設施的工程項目,規劃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許可證。第十一條中水設施的建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等級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承擔中水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確需改變原計劃的,須經原設計審定部門批准。第十二條中水設施應當按批準的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中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門可以不予供水。第十三條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的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房屋管理單位負責中水設施日常管理和維修。房屋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中水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中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中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標准。第十四條中水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其外表應當全部塗成淺綠色,並嚴禁與其他供水設施直接聯接。中水設施的出口必須標有「非飲用水」字樣。第十五條中水設施的技術和設備提供者,必須保證設備安裝、調試運行達到設計要求後方可交付管理單位使用,並按《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其產品進行保修。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中水技術和設備商的競標活動。第十六條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由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方可從事管理工作。第十七條中水設施應當逐步實行有償使用,由管理中水設施的單位負責計量收費,徵收的中水水費主要用於中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中水水費標准,由各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等部門制定。第十八條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投入使用的中水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停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其管理單位限期達到水質標准,逾期未達到的,應依照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適量核減用水指標,直至符合要求。
房屋管理單位不得將行政處罰費用轉嫁給用戶,違者將從重處罰。
E. 昆明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促進節約用水,推進昆明市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實現污水資源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國家《城市雜用水水質標准》或其它用途的相應回用水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凈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及其它附屬設施。
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園林澆灌、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施工、景觀及設備冷卻水、工業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它用水。第三條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中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中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歸口管理工作;昆明市計劃供水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條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建設中水設施和從事中水經營活動。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中水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五條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會同市規劃、環保、滇池管理等部門編制本市中水設施建設規劃,作為城市節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經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六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期建設中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其建設投資應納入主體工程預、決算: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區或集中建築區等。
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相關管理部門及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循「三同時」的規定辦理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手續。第七條已建成的工程項目,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制定建設規劃,提出分類實施要求,限期建設改造,具體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組織實施。第八條中水設施的設計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建築中水設計規范》。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並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時,應有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中水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第九條中水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外表應塗成淺綠色,並嚴禁與其它供水設施直接聯接,中水設施的出口必須標有「非飲用水」字樣。第十條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及維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中水設施正常運行。同時按規定對水質進行日常化驗,定期送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檢測(每年不少於一次),確保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水質標准。第十一條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第十二條中水的經營價格應當低於城市自來水價格,具體的價格標准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第十三條中水經營單位在中水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到計量准確,按量收費,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第十四條對在中水設施建設和管理使用過程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按照中水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建設中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產權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酌減用水計劃指標;對物業管理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中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未按規定程序進行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中水建成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中水設施建成後,擅自停止供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六)中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七)中水設施與其它供水設施聯接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F. 中水法律法規
北京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5月10日
京政發〔1987〕60號文件批轉)
第一條 為推動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進一步節約用水,根據《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
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園林灌溉、道路保潔、汽車洗刷以及噴水池、冷卻設備補充用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下列工程,應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1、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旅館、飯店、公寓等。
2、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文化 、體育等建築。
3、按規劃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的住宅小區、集中建築區等。
現有建築屬上述1、2項規定范圍內的,可根據條件,逐步配建中水設施。
第四條 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設計和建設,並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中水設施的建設投資納入主體工程預、決算。
第五條 中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成淺綠色。中水管道、水箱等嚴禁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連接。
第六條 中水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有市節水辦公室參加。經審查或驗收合格的,方可進行施工或投入運行。
第七條 中水水質必須達到本辦法附表所列各項水質標准。
第八條 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與維修。房屋管理單位應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持中水設施運行的完好狀態,定期化驗中水水質,保證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
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市節水辦公室考核,領取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第九條 屬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建築工程,不按規定設計和建設中水設施的,規劃部門不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節水辦公室不發給計劃用水許可證,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中水設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節水辦公室限期恢復使用或限期達到水質標准;逾期仍不恢復使用或達不到水質標準的,由節水辦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鎮用水浪費處罰規則》予以處罰。
第十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中水設施管理和節約用水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由節水辦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鎮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給以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局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