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普通公民平時持有辣椒水,是為防身持有,請問違法違規嗎
辣椒水噴霧器等物品作為特定的警用器械,個人非法持有是違法的。
根據《警察法》
第七十條 (警用標志裝備管理)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警用裝備,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買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警用裝備、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仿造、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買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警用裝備、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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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
第三十四條 (現場工具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攜帶或者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現場足以制止違法犯罪的物品。
第三十五條 (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則)
人民警察應當根據違法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人的危險性質、程度和緊迫性,合理判斷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Ⅱ 公安機關在哪種情況下使用辣椒水
警用辣椒水又稱警察催淚噴射器,在無嚴重治安危害、治安對象一時無法控制的情況下使用,能迅速控制局面。噴到臉上或皮膚上,可立即使人涕淚交流,皮膚瘙癢不止,喪失攻擊能力,能為制服、抓捕暴徒和犯罪嫌疑人創造條件,同時也用於民警自身防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
第二條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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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濟南:十餘人酒後飯店鬧事民警用辣椒水制服
齊魯網9月28日訊據山東廣播電視台齊魯頻道《每日新聞》報道,昨天下午濟南有市民報警稱,在萬壽路和宜興路的交叉口,有人在飯店裡打起來了,接到報警的十六里河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沒想到這伙人借著酒勁竟然跟民警動起了手。
「剛來了兩個警察,後來對方人太多,又來了一批警察。對方十多個人,還拿著磚塊。民警沒辦法了噴了辣椒水。」現場目擊者對記者說。
民警介紹說,這伙人是從四川來濟南打工的,其中一個人因為過生日,叫來十多個人,從中午一直喝到下午,酒喝多了在飯店鬧起了事,老闆這才報了警。
十六里河派出所教導員趙益民說:「四五個人,不配合執法,想跑,民警憑借經驗認為這幾個人有作案嫌疑。」
在執法過程中,有民警被鬧事者打傷,好在沒有大礙,在經過了半個小時的努力後,警方終於把鬧事者控制住。
「將一名民警摔倒在地,把其中一名民警的警服領口撕毀,還有一名民警勃頸處受傷,我們強行把鬧事者嫌疑人帶回派出所,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十六里河派出所教導員趙益民對記者說。目前,案件正在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