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濟南市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自來水供水(以下簡稱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消防用水和各項建設用水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公共設施供水和企業、事業單位自建設施供水。第三條濟南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的統一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供水實行計劃供水,厲行節約用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條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城市供水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二章供水水質管理第六條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單位自建供水設施供應的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有關規定。第七條城市供水水源環境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設置明顯標志。第八條在城市供水水源環境保護區內,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質的行為。第九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准。第十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水質監測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化驗監測,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新安裝或維修的供水管道及設備,應當進行沖洗和消毒,經檢驗水質合格後,方可供水。第十二條自建飲用水貯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水質每月至少化驗一次。保持設施完好,防止水質污染。第十三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對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體檢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傳染病患者不得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第十四條生產、使用和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實行間接取水方式,禁止將內部用水管道直接與公共供水管道相連接。第三章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壓力標准供水。用水水壓需要超過國家規定管網末端服務壓力的,應自建貯水加壓設備。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做到水表計量准確,不得無故間斷供水。供水管道發生破裂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突然停水時,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第十六條因城市建設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壓時,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凡不能間斷供水的用戶,應當自建貯水設施。第十七條凡開戶使用公共供水、增加用水量、改變用水性質、停止用水、恢復用水以及更名過戶的用戶,均須持書面申請到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辦理手續。第十八條開戶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供水增容費,增容費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繳,用於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第十九條城市供水水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制水成本核定。居民生活用水水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生產、經營性用水水價應當高於居民生活用水水價,並實行按量分級定價。
調整供水水價,應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提出,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二十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費。超計劃用水,繳納計劃外水費。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按時抄錄進戶總水表,將計量收費數額通知用戶。用戶用水量低於總水表最低流量標準的,按最低流量標准收費。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應當對城市供水專用的水井、引水管道、水廠、泵站、供水管道以及閘門、消火栓、空氣閥、水表等供水設施,嚴格管理,定期檢修,確保設施運行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或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二十三條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戶新裝、改裝供水管道或總水表時,須事前向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並按規定交納費用後,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組織設計和施工。
Ⅱ 給排水管理制度
提供1篇參考:
給排水系統運行、操作、維修保養制度
1 管理職責
1.1 維修工負責給排水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
1.2 工程管理員負責給排水設備(設施)綜合管理及上述工作的檢查監督。
1.3 工程主管負責審核給排水系統年度保養計劃;
1.4 物業管理員負責向有關部門通知供、停水情況。
2 管理程序
2.1 管理范圍的界定:
2.1.1 給水系統、排水系統、供水管線及設備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維護、管理。
2.2 水泵房的管理要求
2.2.1 水泵房門外左上方應懸掛 「機房重地,閑人莫入」等統一的警示牌,水泵房內地 面平整、牆面為白色塗料,管道應有流向標識;
2.2.2 生活用水管道油漆成綠色;消防用水管道油漆成大紅色;污、廢水管道油漆成黑色;金屬設備機座、支架油漆為黑色,各類泵、閥、電機等機電產品按本色復漆。
2.2.3各種設備控制箱和閥門懸掛統一標識牌、開、閉狀態牌,且符合實際情況;
2.2.4 水泵房內應懸掛給排水系統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及給排水系統圖、機房責任人、《外來人員出入記錄》、《水泵房日常巡檢記錄表》。
2.2.5 水泵房應通風良好,照明充足,並有應急照明,門窗開啟靈活。
2.2.6 水泵房內嚴禁存放無關雜物,機房內禁止吸煙,應配備相關消防器材,防小動物設施完好。
2.3 水泵房的作業要求
2.3.1 泵房內所有機電設備由專人操作,無特殊情況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泵房。外來人員進入泵房,必須在《外來人員出入記錄》登記。
2.3.2 值班人員應每天一次清潔泵房,確保室內設施無積灰、無雜物,環境適宜。
2.3.3 管理和作業人員應遵守有關排污、噪音、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規定。
2.3.4 生活水泵常用泵、備用泵輪換使用,周期為7-10天。
2.4 給排水設備設施維修計劃制訂及審核
2.4.1 工程部管理員,每年12月20日前根據廠區供排水系統運行的具體情況,編制下年度的《廠區共用設備、公共設施年度保養/大修計劃表》,管理處工程主管負責審核。
2.4.2 廠區物管處經理須將工程部復核後的《廠區共用設備、公共設施年度保養/大修計劃表》需要動用維修金的,提交後勤領導書面確認後實施,並報公司備案。
2.5 給排水設備維修保養的實施
2.5.1 日常巡檢:
值班人員每天巡視 ;確認運轉是否正常,供水系統有無損壞或滴漏,並對其巡查的設備按規定記錄 發現故障,及時上報
維修工每日巡視一次廠區內主供水管閥門以及道路雨水井,
檢查過程中發現給排水設備設施有不正常情況時,應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處理不了的問題,應及時詳細地匯報給主管領導,請求協助解決。
Ⅲ 誰有適用於工廠的給排水管理制度
給排水設備管理制度
為規范物業管理中給排水管理服務工作,明確給排水管理工作內容,特製訂如下管理制
度:
一、管理責任
1、管理服務中心維修組負責給排水系統的運行維護等管理工作,維修主管負責組織、維修人員實施。
2、給排水管理人員必須了解、熟悉樓宇內的供水系統,如:水管、水箱、水泵,開關閥門及分閥門位置。
3、實行設備管理責任制,劃分各類設備管理責任人。
4、管理服務中心主任負責給排水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二、巡視制度
1、定期巡視水泵操作是否正常,供水系統有無損壞或滴漏,水箱是否清潔,必須定期安排清洗水箱,水箱每半年清洗消殺一次,確保用水衛生。
2、發現水管爆裂時,必須盡快關上相應的閥門,大水管爆裂時應將總閥門關閉,並即時發出通告,按照《供水處理緊急方案》立即安排緊急搶修。
三、保養制度
1、注意水箱的保養,預防破裂和滲漏,水箱蓋應保持密封,每次開啟後及時鎖好,防止蚊蟲滋生。
2、救火用的輸水設備,要經常檢查,如有損壞,應立即維修,平時嚴禁使用消防水作其他用途。
四、檢修制度
1、經常檢查溝渠及沙井是否暢通,及時清理渠道蓋上的垃圾以防止下雨時渠水受阻引起水浸,並按規定填寫相關記錄。
2、供水設備每年按保養計劃進行保養,保養情況按年度保養計劃填寫。給排水設備,除了按年度保養計劃保養外,還必須按規定進行正常的巡視檢查,以便及時發現設備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嚴格按法規要求,實施定期維修保養。
五、正常給排水
1、管理服務中心維修主管負責給排水的技術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樓宇供排水設施設備的運行管理工作,保證24小時不間斷供水。
2、運行維修人員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並積極進行搶修。
六、正常停水
1、當接到自來水公司的停水通知後,應立即通知客戶服務中心,並做好記錄。
2、當按計劃保養必須停水時,應提前一天將停水的范圍和時間通知客戶服務中心,在得到客戶服務中心的許可後方可進行保養。
3、由於工程的需要,對消防系統停水時,必須通知消防人員後,由消防人員進行操作,並做好相關記錄。
七、水質保障
1、每年組織專業人員對生活水箱進行兩次清洗,並按規定取得《供水衛生許可證》及衛生防疫部門的水質化驗合格證明。
八、異常情況處理
1、樓宇外牆的公用下水管渠發生破裂,應立即維修,以免污水流出影響環境衛生。
2、樓宇底層溝渠有臭味溢出時,應立即檢查及維修。
3、安裝及維修樓宇外的供水系統設備,應與自來水公司聯系修理。
4、樓宇內的水表發生故障時,應告知用戶,並立即檢修。
5、接到自來水公司發出的停水通知時,應及時向住戶發出通知,使住戶有所准備。
6、化糞池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化糞池滿時及時組織人員清理,並將檢查清理結果進行記錄。
7、當發生突然停水事件時,客戶服務中心應及時與自來水公司取得聯系,了解恢復供水的時間,主動與客戶服務中心聯系,幫助做好對客戶的解釋工作。
8、認真做好檢查記錄,日常的巡視檢查記錄在值班記錄中,定期的檢查保養記錄在相應的檢修保養記錄表中。
要做些適當修改的。不能照搬
Ⅳ 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一、凡本市市自來水公司所屬城市自來水廠的水源井、專用輸水管渠、取水口、泵站、專用供電通訊線路和輸配水管網、消火栓、閥門、計量儀表等公用供水設施,均按本規定管理。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自來水公司負責具體管理工作。三、新建、擴建、改建公用供水設施工程,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經市公用局同意,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各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自來水戶外管線及附屬設施,須經市公用局驗收合格後,納入公用供水管網,由市自來水公司統一維護和管理。四、用水單位和居民(以下統稱用水戶)接裝、改裝供水管道,須經市公用局同意,由市自來水公司組織設計和施工,或由接裝、改裝單位自行組織設計和施工。自行施工的,須經市自來水公司驗收合格,才能接通水源。
禁止將自備水源的管道、加壓設備等與公用供水設施直接接通;禁止擅自啟用、拆卸、移動公用供水設施。五、市自來水公司安裝的計費水表,由市自來水公司統一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啟封。但在用水戶地域內的,由用水戶負責保護。因保護不當造成損壞、丟失的,應當賠償。
水表井由用水戶按照規定的標准砌制,並負責維護和管理。禁止在水表井內接裝和穿插其他管道。六、公用消火栓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維修,公安消防機關負責經常檢查與管理。未經公安消防機關和市自來水公司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用水戶安裝的無表消火栓,除發生火災的緊急情況外,平時使用,須事先徵得市自來水公司同意。七、在埋設公用供水設施的地面上及其兩側安全間距內,禁止修建與供水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禁止堆物堆料或傾倒廢渣廢液;禁止挖坑取土、植樹埋桿或進行其他危及公用供水設施安全的作業。
與公用供水設施並行或交叉的其他市政設施工程,須由建設單位徵得市自來水公司同意,按國家規定的規范設計和施工;因施工遷移供水設施所需費用和材料,由建設單位負擔。八、保護公用供水設施,人人有責。對破壞、損毀公用供水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或報告市公用局處理。對保護公用供水設施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九、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公用局按下列規定以責論處,屬單位的責任處罰單位,屬個人的責任處罰個人。
1、擅自接裝、改裝公用供水設施的,或接裝、改裝供水設施後未經驗收擅自接通水源的,責令拆除或停止供水,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100元以下罰款。
2、擅自將其他管道、設備與公用供水設施接通的,或在自來水管道上直接抽水加壓的,責令拆除,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50元以下罰款。
3、擅自啟動、拆卸、移動公用供水設施或擅自動用消火栓的,責令恢復原狀,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50元以下罰款。
4、在公用供水設施的安全間距內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限期拆除,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1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人200元以下罰款。
5、堆物、推料占壓供水管線或進行挖坑取土、植樹埋桿等其他危及供水設施安全作業的,責令清除,恢復原狀,並可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造成公用供水設施損毀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賠償,並由其上級單位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按照本規定執行罰款,一律使用市公用局統一印製的罰款單據。
對單位的罰款一律由單位在自有資金中支出,對個人的罰款不得由單位報銷。十一、公用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忠於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管理和維護工作。因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公用供水設施損毀或發生事故的,由市公用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二、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區、縣自來水公司(廠)、自備水源單位的公用供水設施,可參照本規定管理。十三、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Ⅳ 公司飲用水的管理制度!
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生活飲用水生產衛生要求
一、供水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制管水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和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二、健全衛生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衛生管理人員,按要求建立、健全衛生檔案。
三、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必須滿足凈水工藝要求,必須有消毒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
四、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嚴禁與排水及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相連接。
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制度及操作規程,貯水設備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網未稍應定期放水清洗。
七、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或者修復後,必須嚴格沖洗、消毒,經水質衛生檢驗合格後方可供水。
八、必須設置水源衛生防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質衛生的設施和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活動。
九、生產區和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外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居住區,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管道。
十、必須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設備和人員,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後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關法律、法規
及規定。
二、做好供水設施、場地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確保周圍30米內無污染和污染因素。
三、配備余氯比色計,隨時對供水進行檢測,發現余氯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補充。
四、加強供水設施衛生安全防護,蓄水設施應加蓋加鎖,進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護設施。
五、供水設施建設材料必須無毒無害,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年兩次,建立清洗消毒記錄。
六、供水設施專人負責管理,從事管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後方可上崗。
七、新建二次供水單位應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所用的涉水產品必須取得有效的產品批件。
八、發現飲用水被污染或異常,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供、管水人員體檢培訓及工「五病」調離制度
一、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從事供管水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濃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佮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三、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後每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培訓,未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狀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生活飲用水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行為。不得在生產場所吸煙,不得進行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和活動。
六、建立健全供、管水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