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生活飲用水檢測項目及標准
生活飲用水檢測項目及標准
(1)生活飲用水執行要求:生活飲用水執行標准為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
(2)飲用天然礦泉水執行標准:GB 8537-2018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飲用天然礦泉水。
(3)包裝飲用水執行標准: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包裝飲用水。
1、飲用水樣品處理
實驗室純水系統:滿足不同水平的實驗要求-常規分析、色譜、光譜、質譜、病原微生物分析等的嚴格要求和ASTM國際標准。
樣品保存:高性能的實驗室冰箱,從+4℃到-150℃,覆蓋常規樣品保存到大規模生物樣本存儲
樣品轉移:我們的移液器幫助您准確地配製標准溶液,量取並稀釋樣品。
還可以提供:培養箱、離心機、烘箱、搖床、水浴加熱、微孔板讀數儀等多種實驗室通用設備及高品質的實驗室耗材等。
2、飲用水檢測標准
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本標准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3、飲用水檢測項目
色度、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溶解性總固體、pH值、電導率、氨氮、總硬度、硫化物、氟化物、氯化物、氰化物、六價鉻、砷、汞、硒、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酸鹽、揮發酚、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苯胺、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游離余氯、硼、鐵、錳、銅、鋅、鎘、鉛、鉬、鈷、鎳、鋇、鈦、銻、鈹、耗氧量、生化需氧量、石油、大腸埃希氏菌。
飲用水檢測安全問題,直接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切實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第一條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❷ 凈水器最權威的檢測機構和專利是什麼
凈水器屬於涉水產品的一種,常見權威的檢測機構首選各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其次是事業單位(見下證書)。2017年涉水產品的檢測已經放開,具有涉水產品計量認證(CMA)的第三方檢測機構(計量認證證書如下),可對涉水產品進行檢驗,並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
關於凈水器的檢測標准有:
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T 5750-2006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GB 8537-2008 飲用天然礦泉水
GB 853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2001)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般水質處理器(2001)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礦化水器(2001)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反滲透處理裝置(2001)
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❸ 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項目都哪八項
具體來講,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群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為規范,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各項指標達到法定量的限值,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的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規范。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必須滿足三項基本要求:
1.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
3.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為人民所樂於飲用。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共35項。其中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5項,主要為了保證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毒理學指標15項、放射指標2項,是為了保證水質對人不產生毒性和潛在危害;細菌學指標3項是為了保證飲用水在流行病學上安全而制定的。
隨著經濟和工農業的迅速發展,化學物質對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政府和廣大居民的關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更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為了和國際先進標准接軌,衛生部於2001年6月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是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的基礎上修改而成,該規范共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水質指標共96項,常規檢測項目34項,非常規檢測項目62項,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標,加強了對有機污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基本上是一個既符合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通過衛生部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宣傳貫徹,目前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較好的落實。
今後廣大人民群眾可通過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的飲用水水質公告,對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或規范,隨時了解飲用水水質狀況,使飲用水衛生標准更貼近群眾的生活,在保護人群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區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已不能滿足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的需要。為此,衛生部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對原有標准進行了修訂,聯合發布新的強制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下稱「新標准」)。
2007年7月1日,由國家標准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強制性國家標准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國家標准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准》進行修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修訂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協調下,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資源等各方面專家共同參與完成了該項標準的修訂工作。
新標准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准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准。三是實現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新標准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准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里,飲用水渾濁度的指標是「3-5」,新《標准》則將之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標不說,最直觀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將更為清亮。
事實上,濁度不僅是感官指標,低濁度能使細菌病毒裸露於水中,消毒劑才能有效殺滅,讓飲水更健康是新《標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標准》只有35項檢測項目,其中關於無機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居多,涉及的有機污染物、農葯較少,而且其中根本沒有檢測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標,這與近年來我國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機物大大增加的形勢嚴重不適應。
在新《標准》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凈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並且,還對原標准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同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准》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准》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准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准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生活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餘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4.1.8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4.1.9 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
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①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 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4、放射性指標② 指導值
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 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 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 出廠水
中餘量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
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賈第鞭毛蟲(個/10L) <1
隱孢子蟲(個/10L) <1
2、毒理指標
銻(mg/L) 0.005
鋇(mg/L) 0.7
鈹(mg/L) 0.002
硼(mg/L) 0.5
鉬(mg/L) 0.07
鎳(mg/L) 0.02
銀(mg/L) 0.05
鉈(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計,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 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總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樂果(mg/L) 0.08
對硫磷(mg/L) 0.003
滅草松(mg/L) 0.3
甲基對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總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醯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環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並(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 200
表4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5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鹽(以N計,mg/L) 20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20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3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5
pH(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9.5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5
鐵(mg/L) 0.5
錳(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鹽(mg/L) 300
5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採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採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執行。
7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 17051執行。
8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採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質監測
9.1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0 水質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應按照GB/T 5750執行。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表A.1 生活飲用水水質參考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腸球菌(CFU/100mL) 0
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惡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雙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鉛(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異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類(總量,mg/L) 0.3
石棉(>10m,萬/L) 700
亞硝酸鹽(mg/L) 1
多環芳烴(總量,mg /L) 0.002
多氯聯苯(總量,mg /L) 0.0005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環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總有機碳(TOC,mg/L) 5
萘酚-(mg/L) 0.4
黃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鐳226和鐳228(pCi/L) 5
氡(pCi/L) 300
❹ 凈水機配件檢測標準是什麼到哪裡檢測出CMA檢驗報告
凈水機配件檢測標准需要根據具體的涉水產品配件,選擇對應的檢測標准及項目要求。常見的凈水機配件有過濾器,逆浸透膜,進水閥門,廢水排除器等,涉水產品都需要按照要求辦理涉水批件,涉水產品檢測機構需要有CMA資質認證,嚴格按照涉水產品衛生標准要求,檢測並且出CMA檢驗報告。中科院中科檢測,是可以辦理涉水批件的,可以進行涉水產品衛生檢測及性能檢測,出具CMA檢驗報告。
凈水機配件等涉水產品檢驗相關標准有:
1.
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2.
GB/T
5750-2006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3.
CJ
94-2005
《飲用凈水水質標准》
4.
GB
34914-2017
《反滲透凈水機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
5.《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6.《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7.《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2001)
8.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2011年版)
9.《生活飲用水消毒劑和消毒設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5)
❺ 衛生部衛監發(1998)第19號文件
發文單位:衛生部
文 號:衛監發[1998]第19號
發布日期:1998-5-11
執行日期:1998-5-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
為進一步加強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評審工作的管理,現將《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飲水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
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定
3.飲水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4.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衛生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飲用水輸配水設備(供水系統的輸配水管、設備、機械部件)和防護材料的衛生安全性要求和監測檢驗方法。
本規定適用於與飲用水以及飲用水處理劑直接接觸的物質和產品,這些物質和產品系指用於供水系統的輸配水管、設備、機械部件(如閥門、加氯設備、水處理劑加入器等)以及防護材料(如塗料、內襯等)。
2.引用標准
GB574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5750-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GB7919-87 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3.內容
3.1 凡與飲用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不得污染水質,管網末梢水水質必須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3.2 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必須按附錄A的規定分別進行浸泡試驗。
3.3 浸泡水需按附件A的方法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必須分別符合表1和表2的規定。
3.4 浸泡水尚需按附錄B的方法進行下列毒理學試驗。
3.4.1 急性經口毒性試驗:LD50不得小於10g/kg體重。
3.4.2 兩項致突變試驗:基因突變試驗和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兩項試驗均需為陰性。
3.5 生產與飲用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所用原料應使用食品級。
4.監測檢測方法:見附件A和B
附件A.1飲用水輸配水設備衛生標准檢驗方法
本方法適用於與飲用水接觸的設備浸泡水水質的檢驗
1.樣品預處理
1.1 采樣:為盡可能符合應用條件,在浸泡試驗中應使用輸配水管或有關產品的最終產品。當最終產品容積過大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按比例適當縮小。
1.2 預處理:用自來水將試樣清洗干凈,並連續沖洗30分鍾,然後浸泡水立即浸泡。
1.3 浸泡試驗:
1.3.1 浸泡水制備:
1.3.1.1 試劑:
1.3.1.1.1 純水: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其電導率為<2μS/cm.
1.3.1.1.2 0.025mol/L氯貯備液:取7.3ml試劑級次氯酸鈉(NaClO,50g/L),用純水稀釋至200ml,貯於密閉具塞的棕色瓶中,於20℃避光保存,每周新鮮配製。
注1:測定氯含量:取1.0ml氯貯備液,用水稀釋至1.0L,立即分析總余氯,將此值定為「A".
注2:測定所需的余氯:為了獲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貯備液的量,按下式計算:
V——需加入氯貯備液的體積,ml
B——標准浸泡水的體積,L
A——氯貯備液的濃度,mg/L
1.3.1.1.3 0.04mol/L鈣硬度貯備液:稱取4.44g無水氯化鈣(CaCl2)溶於純水中,稀釋至1.0L,充分混勻,每周新鮮配製。
1.3.1.1.4 0.04mol/L碳酸氫鈉緩沖液:3.36g碳酸氫鈉(NaHCO3)溶於純水中,並用純水稀釋至1L,充分混勻。每周新鮮配製。
1.3.1.2 浸泡水的配製:配製pH為8、硬度為100mg/L、有效氯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氫鈉的緩沖液(1.3.1.1.4)、25mL硬度貯備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貯備液(見1.3.1.1.2),用純水稀釋至1L.按此比例配製實際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 浸泡:
1.3.2.1 浸泡條件:受試產品接觸浸泡水的表面積與浸泡水的容積之比不小於在實際使用條件下最大的比例。對於輸配水管應使用該類產品中直徑最小的。
1.3.2.2 浸泡試驗:
1.3.2.2.1 用試驗用浸泡水充滿受試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兩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凈軟木塞或橡皮塞塞緊,在25±5℃避光的條件下浸泡24±1小時。
1.3.2.2.2 對於機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內進行浸泡試驗時,可將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條件同上。
1.3.2.2.3 另取相同容積玻璃容器,加滿試驗用浸泡水,在相同條件下放置24±1小時,作空白對照。
1.3.3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一段時間後,立即將浸泡水放入預先洗凈的樣品瓶內。一般收集和分析間隔的時間盡可能縮短。水樣收集和保存方法:按《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GB5750-85)。
2.檢驗方法: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附件A.2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衛生標准檢驗方法
本方法適用於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浸泡水水質的檢驗。
1.樣品預處理:
1.1 試樣的制備:
1.1.1 按生產廠提供的使用條件(如塗層厚度、塗後乾燥時間等)制備試樣可將塗層塗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適,可根據生產廠的建議選用。
1.1.2 取70×300mm玻璃片,洗凈烘乾。在玻璃片兩面70×120mm面積上,按實際使用厚度塗以塗料。在乾燥處自然乾燥,製成塗料片。
1.2 預處理:用自來水將試樣塗料片清洗干凈,立即進行浸泡試驗。
1.3 浸泡試驗:
1.3.1 浸泡水制備:同《飲用水輸配水設備衛生標准檢驗方法》
1.3.1條。
1.3.2 浸泡條件:試樣的表面積與浸泡水容積比為50cm2/L.如為多層塗料,則將各層塗料分別塗在玻璃片(或根據生產廠的建議選用)上,同時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種塗料試樣與浸泡水容積比均按50cm2/L計算。
1.3.3 浸泡:
1.3.3.1 將試驗片未塗防護塗料的部分分別插入放於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樣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觸;或者將試驗片懸掛於玻璃容器中。在密閉、避光25±5℃溫度條件下進行浸泡。於浸泡後1、3、5、10、20天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檢測分析用,觀察溶出污染物濃度的衰減情況,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用於評價是否符合本衛生標準的規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時,全部換入新的浸泡水。
1.3.3.2 制備空白對照時,除玻璃片上不塗防護材料外,其他一切試驗條件同1.3.3.1.
1.3.4 浸泡水收集和保存: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2.檢驗方法:
2.1 甲醛按GB5009.69-85《食品罐頭內壁環氧酚塗料衛生標准分析方法》游離甲醛測定。
2.2 乙醛、丙烯醛按GB1193489《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衛生標准檢驗方法氣相色譜法》。
3.其他的方法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附件B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衛生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方法
1.適用范圍
本程序和方法適用於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包括一切與飲用水接觸的設備)和防護材料的衛生毒理學評價。當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質未規定最大容許濃度時,需按本方法進行毒理學試驗確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
2.總要求
2.1 生產者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2.1.1 產品應用條件、應用范圍、理化性質;
2.1.2 配方、生產方法;
2.1.3 配方各成分的化學結構式、雜質成分和含量;
2.1.4 在飲用水浸泡過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質及估計濃度。
2.2 生產者必須根據實際應用情況制備試樣和提供試驗樣品。
3.毒理學評價程序
根據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質的濃度,分四個水平進行毒理學試驗,以確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1 水平I: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濃度<10μg/L時選用。
3.1.1 試驗項目: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
3.1.1.1 基因突變試驗:Ames試驗
3.1.1.2 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或小鼠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或小鼠骨髓細胞微核試驗任選一項。
3.1.2 結果評價
3.1.2.1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陰性,則可以投入使用。
3.1.2.2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陽性,則該產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3.1.2.3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中有一項為陽性,則需選用另外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作為補充,包括一種基因突變試驗和一種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如果均為陰性,則產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項為陽性,則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3.2 水平Ⅱ:當溶出物質在水中濃度等於或大於10μg/L~小於50μg/L時選用。
3.2.1 試驗項目
3.2.1.1 水平Ⅰ試驗。
3.2.1.2 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
3.2.2 結果評價
3.2.2.1 對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的評價同水平Ⅰ。
3.2.2.2 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安全系數一般選用1000)。
3.2.2.3 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3.3 水平Ⅲ:當溶出物質在水中濃度等於或大於50μg/L~小於1000μg/L時選用。
3.3.1 試驗項目
3.3.1.1 水平Ⅱ試驗。
3.3.1.2 大鼠致畸試驗。
3.3.2 結果評價
3.3.2.1 對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評價水平同水平Ⅰ。
3.3.2.2 當致畸試驗結果為陽性時該產品不能使用。
3.3.2.3 綜合全部試驗結果,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3.2.4 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3.4 水平Ⅳ:當溶出物質水中濃度>1000μg/L時選用。
3.4.1 試驗項目
3.4.1.1 水平Ⅲ試驗。
3.4.1.2 大鼠慢性毒性試驗。
3.4.2 結果評價
3.4.2.1 當致畸試驗結果為陽性時,不能投入使用。
3.4.2.2 當致癌試驗和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綜合評價,溶出物質有致癌性時,不能投入使用。
3.4.2.3 根據慢性試驗結果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4.2.4 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4.試驗方法:見GB791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附件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衛生安全性要求和監測檢驗方法。
本規定適用於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調節、軟化、滅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飲用水化學處理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