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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3-07-08 03:18:03

① 城市排水許可證應該如何辦理

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

② 城市排水許可證怎麼辦理呢

法律分析: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③ 污水處理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
農村污水的來源包括眾多方面,有村鎮工廠廢水、農田灌溉排水、家禽排泄物、生活污水等。農村排水工作就是指對農村污水的收集、處理、排放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④ 污水處理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
1、書面申請(說明排水地點、水質情況)。
2、規劃部門審批文件。(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總平面圖)
3、廠區或小區排水平面布置圖,雨、污管線的縱斷圖或者斷面圖。排水出口與市政管網連接圖,註明比鄰道路及周圍環境名稱。廠區牆外與市政檢查井之間設置已備取樣和安裝流量計檢查井。註明管道(渠)管徑(尺寸)及管底標高。
4、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及平面布置圖。
5、生產產品種類、主要原材料(僅限於工業項目)。
6、環境評價或者環境評價批復。
7、申請人身份證及法人委託書。
8、環保局頒發的試生產許可或者水質驗收報告。
9、《城市排水許可許可申請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衍生問題:
排污水證到哪個部門辦理
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受理。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1、依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2、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向有核發許可權的部門申請;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4、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作出受理決定;5、未在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從收件之日起視為受理。

⑤ 污水排放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污水排放證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
環保局是政府職能部門,最高機關系國家環保部,隸屬於國務院管理,總稱為國家環境保護部。主要負責:擬旁含敏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等等。
污水排放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於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老仔且被廣泛使用。辦理污水排放證的要求有以下幾點:
(1)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運枝規劃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⑥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第二章許可申請與審查第六條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准。第九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⑦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新版《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不僅明確了重點排水戶的范圍,強化了專業管理和科學管理,還明確將信用管理引入許可管控體系。

新版《辦法》明確應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提出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點排水戶進行管理。

新版《辦法》新增第八條。明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燃沒亮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採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並要求主管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皮寬對排水戶排放污水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新版《辦法》還首次將信用管理引入許可管控體系。明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根據排水戶的信用情況,依法採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同時,在具體辦理許可的過程中也突出信用守諾原則,如規定可以用「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代替「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以減輕排水戶的管理成本。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需要准備的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內容參考:紹興人民政府—新版《城鎮污水排入排水察鄭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⑧ 排污水證到哪個部門辦理

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材料清單
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歷史現狀類)
(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法人授權委託書
(3)委託人、受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5)總平面圖和排水平面總圖
(6)排水水質檢測報告(可承諾制)
(7)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8)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現場初審意見表
(9)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10)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註:非重點排污單位只需提供1、2、3、4、5、6、7、8等八項。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建築施工期間、臨時)
(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現場初審意見表
(3)排水水質檢測報告(可承諾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法人授權委託書
(6)委託人、受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施工期間排水方案(含工程的概況、施工期間現場排水平面圖(標明檢測井位置、外排管徑、標高、與市政排水管網介面位置、排水流向,包括±0.00以上排水總平面圖、±0.00以下排水總平面圖、沉澱池、隔油池、化糞池及收集溝等詳圖)等資料)
(8)總平面圖(規劃部門蓋章)
(9)現狀地形圖(蓋設計院現狀地形圖審核專用章)
(10)既有污水設施(沉澱池、化糞池等)現狀影像資料
發證要求
(1)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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