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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污水處理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2023-08-25 10:44:41

污水處理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
1、書面申請(說明排水地點、水質情況)。
2、規劃部門審批文件。(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總平面圖)
3、廠區或小區排水平面布置圖,雨、污管線的縱斷圖或者斷面圖。排水出口與市政管網連接圖,註明比鄰道路及周圍環境名稱。廠區牆外與市政檢查井之間設置已備取樣和安裝流量計檢查井。註明管道(渠)管徑(尺寸)及管底標高。
4、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及平面布置圖。
5、生產產品種類、主要原材料(僅限於工業項目)。
6、環境評價或者環境評價批復。
7、申請人身份證及法人委託書。
8、環保局頒發的試生產許可或者水質驗收報告。
9、《城市排水許可許可申請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衍生問題:
排污水證到哪個部門辦理
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受理。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1、依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2、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向有核發許可權的部門申請;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4、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作出受理決定;5、未在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從收件之日起視為受理。

② 求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前期手續辦理所需資料及程序規定

環境評估報告—地勘報告—環保局審批(環評預審)—項目建議書—發改委立項(批復)—初步設計—發改委初步設計批復—規劃審批(選址、用地、許可)—施工許可(建委)。
完成以上的手續最快的話需要半年,立項能不能跑下來是關鍵。完成這些手續你就可以開工建設了,然後工商注冊、稅務這些手續就好辦多了。

③ 污水處理站的審批手續(詳細)

污水處理站的審批手續:

  1. 立項(經貿委或發改委);

  2. 環境影響評價;

  3. 處理運行資質;

  4. 固廢處理聯單;

  5. 排污總量核准;

  6. 排污許可證(環保);

  7. 土地(國土局);

  8. 規劃(規劃局);

  9. 管網相關(建設局)等等。


④ 籌建污水處理廠准入手續有哪些

定需要辦理污水處理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辦理所需材料如下:
1、污水處理服務專項資質等級評定申請表;
2、法人代表資格證明;
3、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辦公及工作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
5、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
6、污水處理專業人員培訓證書復印件(10人以上);
7、污水處理管理文件、作業標准和質量驗收制度;
8、污水處理專用產品、設備清單(含型號、規格、技術指標、購置時間、製造商、運行狀況等);
9、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資信證明;
10、3年內有效室內環境凈化和監測項目證明材料;

⑤ 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要考慮哪些環境因素,需要辦哪些環保手續嗎

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要考慮哪些環境因素:
一、是否符合環境規劃
二、廠址必須專位於集中給誰水源屬下游,並應設在城鎮、工廠廠區及生活區的下游和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三、廠址不宜設在雨季易受水淹的低窪地。
四、為保證衛生要求,廠址與城鎮、工廠廠區及生活區及農村居民點保持約300m以上的距離
五、地表水、地下水、臭氣等,因城市污水處理廠造成的影響。
環保手續:
1、選址
2、建廠
3、環評
4、環保工程
5、試生產
6、三廢監測
7、項目驗收
8、排污許可證
9、正式投產

⑥ 污水處理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
農村污水的來源包括眾多方面,有村鎮工廠廢水、農田灌溉排水、家禽排泄物、生活污水等。農村排水工作就是指對農村污水的收集、處理、排放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⑦ 農村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審批流程

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中有相關規定

1.總則規定

[適用范圍] 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概念解釋]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是指通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農村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設備以及接納、輸送農村污水的管網等相關設施。

[政府職責] 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

[部門職責]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污水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義務與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

2. 規劃與建設

[規劃與計劃]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

縣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縣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同步配套建設要求] 農村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擴建、改建鄉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

[項目立項]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

[項目建設和改造]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竣工驗收]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檔案移交]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3.關於污水接納與處理

[管道納污]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為禁止] 禁止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下列物質:

(一)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

(二)氰化鈉、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

(三)腐蝕管道以及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

(四)不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質的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排水戶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鄉鎮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泥處置] 污水處理廠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泥處置能力,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統計報表]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經營終止]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情形。

有關臨時接管的具體方案,由實施臨時接管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4. 設施保護和維護

[設施的改遷拆]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遷移或者拆除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設施保護] 禁止從事下列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在污水管道、閥門、檢查井等設施上面及污水管道兩側安全保護范圍內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損壞或者移動井蓋、井座、閥門井等設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維修養護責任] 運營單位負責污水集中處理廠、管網、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的維修養護。

[設備檢修]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需要臨時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排水戶。

[突發事件]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施工安全]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搶救預案,進行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測;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指定專門監護人員進行安全監護。

[支持配合]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撓和干擾。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應當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用電需求。因故確需停止供電的,電力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前通知運營單位。

[相關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設涉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運營單位查詢地下污水管網情況。工程施工可能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工程施工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5.監督管理

[監管要求]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水質檢測]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質進行監督檢測,對獲得的檢測數據,應當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共享。項目鄉鎮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如實提供排污排水情況,不得阻撓、妨礙檢測。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化驗制度,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准確報送污水處理水質與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信息公開]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和網站,及時受理公眾對污水處理的意見和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予以答復。

對於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法律責任

[轉致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

(一)向農村污水管網排放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排入的物質的;

(二)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禁止活動的;

(三)相關單位未履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的;

(四)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中所產生的污泥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而隨意傾倒的;

(五)因施工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而未與運營單位商定相應保護措施的。

⑧ 鄉村污水處理需要什麼資質

污水處理設施如果是新建項目的話,一般要求承包公司有環境工程設計類資質(甲級、乙級)、市政或環境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三級以上資質);項目建成後,可以要求污水處理方面的運營資質(分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甲級、乙級等資質)。您如果有什麼其它問題需要咨詢的話,可以打電話:
0312
750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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