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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硫廢水的污染物含有什麼

發布時間:2023-08-27 04:52:19

⑴ 火電廠脫硫廢水不外排還需要自行監測嗎

脫硫廢水不外排時,因其含總砷、總鉛、總汞、總鎘等重金屬,屬《污水綜合排放回標准》(GB8978-1996)中規定的有答毒污染物(也稱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廢水排放口采樣監測,監測頻次為每季度監測一次(註:外排時按每月監測一次執行),並執行統一的濃度限值《火電廠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廢水水質控制指標》。

脫硫廢水進入脫硫廢水處理裝置,通過中和、除重金屬、絮凝、沉澱等反應處理到水質滿足DL/T 997-2006。脫硫廢水處理系統的沉降箱 pH 值、出水箱
pH 值、濁度、COD 控制范圍等應當符合操作規范,pH 計、濁度儀要定期校驗和比對,並保存手工監測比對記錄。

⑵ 脫硫廢水深度處理有幾個階段

火電廠脫硫廢水的雜質來自煙氣和脫硫用的石灰石,主要包括懸浮物、過飽和的亞硫酸鹽、硫酸鹽以及重金屬:其中很多是國家環保標准中要求控制的第一類污染物由於水質的特殊性,脫硫廢水處理難度較大,同時,由於各種重金屬離子對環境有很強的污染性,因此,必須進行脫硫廢水處理。脫硫廢水與經過濃縮的副產品石膏混合後排放到電廠干灰場堆放。

脫硫廢水深度處理階段:

(1)中和

中和處理的主要作用包括兩個方面:發生酸鹼中和反應,調整PH在6—9范圍。沉澱部分重金屬,使鋅、銅、鎳等重金屬鹽生成氫氧化物沉澱。常用的鹼性中和葯劑有石灰、石灰石、苛性鈉、碳酸鈣等。廢水處理的第一道工序就是中和。

(2)化學沉澱

廢水中的重金屬離子、鹼土金屬常用氫氧化物和硫化物沉澱法去除,常用的葯劑分別為石灰和硫化鈉。脫硫廢水中加入石灰乳後,當pH為9.0—9.5時,大多數重金屬離子均形成了難溶的氫氧化物。

(3)混凝澄清處理

脫硫廢水中的懸浮物含量較大,經化學沉澱處理後的廢水中,含有許多微小的懸浮物和膠體物質,須加入混凝劑使之凝聚成大顆粒而沉降下來。常用的混凝劑有硫酸鋁、聚合氯化鋁、三氯化鐵、硫酸亞鐵等;常用的助凝劑有石灰、高分子絮凝劑等。採用絮凝方法使膠體顆粒和懸浮物顆粒發生凝聚和聚集,從液相中分離出來,是種降低懸浮物的有效方法。

⑶ 電廠脫硫廢水加鹼後變紅色是什麼問題(脫硫

脫硫廢水中的雜質主要來源於煙氣和石灰石。煤中的多種元素,如F、C1、Cd等,在燃燒過程中產生多種化合物,隨煙氣進入脫硫裝置吸收塔,溶解於吸收漿液中。脫硫廢水一般呈弱酸性,pH為4~6,懸浮物含量高(脫硫廢水中的懸浮物主要是石膏顆粒、二氧化硅,以及鐵、鋁的氫氧化物),陽離子為鈣、鎂等離子,含量極高,鐵、鋁含量較高,其它重金屬離子含量不高,陰離子主要有CI一、S042一、SO]-.F『等,化學耗氧量與通常的廢水不同,在脫硫廢水中,形成化學耗氧量的主要因素不是有機物,而是還原態的無機物連二硫酸鹽l3]。雖然脫硫廢水量一般不大,但由於水質特殊,不能排入火電廠工業廢水處理系統處理,需要設置單獨處理系統。脫硫廢水的處理方法有:水與經濃縮脫水的石膏混合後排至干灰場,廢水中的重金屬及酸性物質與飛灰中CaO結合固化石膏;利用電除塵器與空氣加熱器之間的煙道問隙,加熱蒸發脫硫廢水;專用脫硫廢水化學中和處理;用於水力沖灰。脫硫廢水處理工藝採用物化法。針對脫硫廢水中主要污染物重金屬和懸浮物通過添加化學葯劑使其沉澱,再通過澄清器將沉澱物分離,出水排放,沉澱污泥通過板框機脫水後外運處理,從而達到去除廢水中污染物的目的。廢水通過管路流入中和箱,同時按比例加入制備合格的石灰漿液,將中和箱pH調整到9.2+0.3,此pH范圍適合大多數重金屬離子的沉澱。並非所有重金屬可通過與石灰漿作用形成很好的沉澱,其中主要是鎘和汞。因此,需要在沉降箱中按比例加入重金屬沉澱劑有機硫化物(TMTl5)。為了提高沉降效果,需向絮凝箱中按比例加入絮凝劑硫酸氯化鐵(FeC1SO),使氫氧化物、化合物及其它固形物從廢水中沉澱出來。為了讓絮凝後的廢水中產生的細小礬花積聚成大顆粒,以便於廢水進入澄清池後更快的沉降,在絮凝箱出口管路上添加助凝劑聚丙烯醯胺(PAM)。加葯混合反應後的廢水在重力作用下流入澄清池,進行固液分離。澄清池出水在出水箱中通過添加HC1將pH調整為標准要求的范圍(6~9)內排放。電廠脫硫廢水處理葯品是化學品,直接接觸對人體有傷害,但穿戴勞保用品合理使用,沒有影響。

⑷ 氨水脫硫廢水需要處理嗎

需要處理。原因如下:
1、氨法脫硫廢水中除了含有大量的氯離子,還含有大量的氨氮。這種廢水絕不允許不做處理直接排放。
2、廢水不做處理,其內部高濃度的氯離子,會對脫硫系統運行,對硫酸銨的出料有較大影響。

⑸ 脫硫廢水處理問題

脫硫廢水包括廢水處理、加葯、污泥處理3個分系統。廢水通過管路流入中和箱,同時版按比例加入權制備合格的石灰漿液,將中和箱pH調整到9.2+0.3,此pH范圍適合大多數重金屬離子的沉澱。並非所有重金屬可通過與石灰漿作用形成很好的沉澱,其中主要是鎘和汞。因此,需要在沉降箱中按比例加入重金屬沉澱劑有機硫化物(TMTl5)。為了提高沉降效果,需向絮凝箱中按比例加入絮凝劑硫酸氯化鐵(FeC1SO),使氫氧化物、化合物及其它固形物從廢水中沉澱出來。為了讓絮凝後的廢水中產生的細小礬花積聚成大顆粒,以便於廢水進入澄清池後更快的沉降,在絮凝箱出口管路上添加助凝劑聚丙烯醯胺(PAM)。加葯混合反應後的廢水在重力作用下流入澄清池,進行固液分離。澄清池出水在出水箱中通過添加HC1將pH調整為標准要求的范圍(6~9)內排放。為了促進反應和後續反應箱中絮凝粒子的形成,在中和箱中加入澄清池中迴流的少量恆定量的接觸泥漿。剩餘污泥周期性地利用高壓偏心螺桿給料泵輸送至板框壓濾機進行脫水處理,泥餅外運。

⑹ 脫硫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脫硫廢水主要是鍋爐煙氣濕法脫硫(石灰石/石膏法)過程中吸收塔的排放水。為了維持脫硫裝置漿液循環系統物質的平衡,防止煙氣中可溶部分即氯濃度超過規定值和保證石膏質量,必須從系統中排放一定量的廢水,廢水主要來自石膏脫水和清洗系統。廢水中含有的雜質主要包括懸浮物、過飽和的亞硫酸鹽、硫酸鹽以及重金屬,其中很多是國家環保標准中要求嚴格控制的第一類污染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⑺ 電廠脫硫廢水污泥應當怎麼處理

脫硫廢水中主要抄污染物重金屬和懸浮物通過添加化學葯劑使其沉澱,再通過澄清器將沉澱物分離,出水排放,沉澱污泥通過卧螺離心機脫水後外運處理,從而達到去除廢水中懸浮物的目的。為了促進反應和後續反應箱中絮凝粒子的形成,在中和箱中加入澄清池中迴流的少量恆定量的接觸泥漿。加葯混合反應後的廢水在重力作用下流入澄清池,進行固液分離。澄清池出水在出水箱中通過添加HC1。

⑻ 脫硫廢水中需要處理掉的雜質有哪些

第1:石膏懸浮物
脫硫漿液中的大部分懸浮物通過石膏脫水系統處理後以石膏的形版式排出系統,進權入廢水中的只是一小部分。脫硫廢水中的懸浮物主要是石膏,其次還有來自煙氣的飛灰、脫硫過程中加入的碳酸鈣以及亞硫酸鈣等。
第2:重金屬
重金屬元素在火電廠廢水中並不多見,但是脫硫廢水中主要的污染物。
第3:氟化物
脫硫廢水中的氟化物也是需要排除去的一種雜質,廢水的除氟一般採用化學沉澱法來進行去除。因為沉澱平衡的影響,如果直接對脫硫廢水進行化學沉澱處理,則會除去大部分的氟。如果將其與其它廢水混合處理,因為稀釋作用,最終沉澱平衡後氟的殘留總量將會很高,氟化物總的去除率將很低。
第4:硫酸鹽
脫硫廢水中的硫酸鹽含量很高,通過是通過硫酸鈣沉澱來進行去除一部分硫酸鹽。但是,如果脫硫廢水與其它廢水混合,則因稀釋作用,會增大硫酸鈣的溶解量,使水中硫酸鹽的絕對含量增大同時也加大了去除的難度。所在脫硫廢水進行排除雜質時最好不要與其它廢水混合,單獨進行處理效果會更理想。

⑼ 脫硫廢水排放標准

脫硫廢水主要是鍋爐煙氣濕法脫硫(石灰石/石膏法)過程中吸收塔的排放水。為了維持脫硫裝置漿液循環系統物質的平衡,防止煙氣中可溶部分即氯濃度超過規定值和保證石膏質量,必須從系統中排放一定量的廢水,廢水主要來自石膏脫水和清洗系統。廢水中含有的雜質主要包括懸浮物、過飽和的亞硫酸鹽、硫酸鹽以及重金屬,其中很多是國家環保標准中要求嚴格控制的第一類污染物。
發電廠脫硫廢水處理的必要性是什麼?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日益增長,對電力的需求增長加快,作為主要電源供應的燃煤發電機組逐年增加,燃煤量也大大增加,燃煤的區域性和全球性的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因此各火力發電廠均投入煙氣脫硫系統,通過煙氣脫硫技術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由於脫硫工藝採用的是濕法脫硫,產生出大量的廢水,這些廢水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離子,直接外排會造成新的污染,因此必須對廢水處理,以達到合格的排放標准。
鍋爐煙氣濕法脫硫過程產生的廢水來源於吸收塔排放水,為了維持脫硫裝置漿液循環系統物質的平衡,防止煙氣中可溶部分即氯濃度超過規定值和保證石膏質量,必須從系統中排放一定量的廢水,廢水主要來自石膏脫水和清洗系統。廢水中含有的雜質主要包括懸浮物、過飽和的亞硫酸鹽、硫酸鹽以及重金屬,其中很多是國家環保標准中要求嚴格控制的第一類污染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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