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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徵收污水費

發布時間:2023-09-07 13:02:47

1. 工程排污費最新規定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一、工程排污費屬於規費,內容包括廢氣、污水、固化,揚塵及危險廢物和雜訊排污費等內容。
二、排污者應當於每月或者每季終了之日起10日內,向所屬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上一月或者上一季度實際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等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餐飲、娛樂等排污者的范圍和申報期限,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排污者應當於每月終了之日起10日內申報上一月實際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等情況。
排污者可以採取書面申報、網上申報等方式申報排污情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者申報的情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並根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計算排污者應繳納的排污費數額。排污量核定結果和排污費數額的計算結果應當書面通知排污者。對餐飲、娛樂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採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開的抽樣測算辦法進行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具有規律性、穩定性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排污者的申請或者直接進行書面核定。
三、排污者拒報、謊報排污申報有關事項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變更申報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用現場檢查一次采樣監測的數據來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第九條排污者對排污量核定結果或者排污費數額的計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通知的人民政府環念叢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核。受理復核申請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排污者應繳納的排污仔雀櫻費數額確定後,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告歲燃,並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准繳納排污費。

2. 什麼徵收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版的原則核定。污水權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3. 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和新建縣長棱鎮范圍內使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機關、團體和居民(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城市供水量計算,每立方米徵收0.1元。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調整,由物價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第五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取消徵收排污費和排水設施使用費。超標准排污費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徵收。第六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水表或者流量計。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量標准按照水表或者流量計標示量核定;未安裝水表或者流量計的,按照實測用水量核定。
使用流量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報告用水情況,不得拒報、謊報。第七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自來水公司在徵收水費時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建設施供水(含自備水廠供水和地下井取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單獨設帳,統一納入市財政預算外專戶,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用款單位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計劃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年度使用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用款單位應當在年終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報表,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條單位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實施污水處理的,可以根據處理後水質情況在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中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准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環境保護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依法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按照欠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總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報、謊報用水情況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依法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責令補繳應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接受其委託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污水集中排放處理,促進節約用水,減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屬的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
物價、財政、審計、環保、水務、建設等部門應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接納、輸送城市降水、污(廢)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排水戶),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四條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須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圖紙和排放污(廢)水的水量、水質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排放。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廢)水水質應符合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標准》。超過標准對城市排水設施有腐蝕和損害作用的,不得排放。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暫時排放的,須經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視超標嚴重程度加收1―4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負責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廢)水的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排水戶的污(廢)水排放量和水質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測。
排放生產污(廢)水經廠內預處理的排水戶,應定期向污水處理管理部門報送污(廢)水處理運行和水質化驗技術資料。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執行。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排水戶排水出口的實測污(廢)水排放量計征;不具備實測條件的,按排水戶月總用水量計征;無計量裝置的排水戶按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核定的污(廢)水排放量計征(標准見附表)。
排水戶應按月如實向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提供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拒絕提供或提供數據嚴重失實的,按供水企業、水務部門提供的月總用(取)水量(包含自備水源)及環保部門提供的污(廢)水排放量計征。
供水企業和水務、環保部門應向污水處理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排水戶的用(取)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資料。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排水戶應在收到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到指定地點繳納。
居民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代征。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是用於污水處理及城市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和補充建設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或截留、擠占、挪用。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按代征單位實際徵收入庫額的2%從國庫中核撥。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費票據。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排水戶,由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污(廢)水排放手續,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逾期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從應繳費之日起,每日按應繳月污水處理費總額的1‰加收滯納金(公式:月繳費額×1‰×天數)。第十二條對故意瞞報、少報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的排水戶,從查出之日起由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其按瞞報、少報用水量或污(廢)水排放量補繳城市污水處理費,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徵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撫政發[1994]33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表:無計量裝置排水戶污(廢)水排放量核定標准表

序號行業計量根據計量標准
1
單位生活用水
按每人一個月3
2M

2

旅店業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3
3M
或按每個床位一個月3
6M

3

理發業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3
5M
或按座位每個座位一個月3
6M
4
飯店
按餐桌每一個餐桌一個月3
10M
5
冷麵店
按餐桌每一個餐桌一個月3
10m
6
副食、食雜店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3
3-4M
7
冷飲
按從業人員每人一個月3
4M
8
刷車用水
每日3
10M
9
建築工程2
按建築面積每M3
3M
10
足療屋
按床位每張床一個月3
5M
11
歌廳
按包房每個包房一個月3
10M

說明:
1、凡有浴池、淋浴和盆塘每套增加污(廢)水排放量5M /天。有水洗廁所、洗手盆每套增加污(廢)水排放量5M /天。
2、未列入本表的行業按相近行業類別計算污(廢)水排放量。

5. 污水費是按什麼標准收取的

污水費的收取標准,一個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都是按運行費用收取的,和自來水費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時候還有管網等等的附加費用,如果用水量特別大的時候,政府還有部分特殊費用,比如北京對洗浴,洗車等大量用水單位的價格是很高的。

相關法律規定,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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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2、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7. 居民用水收污水處理費嗎

對居民生活用水徵收的名稱為「污水處理費」,此費已在每月繳納的水費中一並繳納,無需再向其他部門繳納,因各地情況不同,所以徵收此費的標准全國都不一樣,缺水地區徵收較高。
居民水費污水處理費:是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的正常運行。
工業用水徵收的名稱為「排污費」,全國唯一合法徵收的部門是環境保護局,其徵收標准,是根據該企業向外環境排放污水中污染物因子的多少與排放數量來決定的,超標准排放是違法行為,當地環保部門可對其進行處罰。
污水處理費,主要有兩種類型:
1、一種是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也即居民水費污水處理費。
2、另一種是一些企業和個人集中處理生產或生活污水而交納的污水處理費,對這部分污水處理費,國家將從財政上給予補貼。
通常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2015年2月,財政部發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並將於3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蔽告亂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宏檔《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友消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8. 污水處理費怎麼收取的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七條: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簡纖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清頌(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答咐鄭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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