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砌築砂漿分類和使用規定
砂漿是建築上砌磚使用的一種黏結物質,由一定比例的沙子和膠結材料(水泥、石灰膏、黏土等)加水和成,也叫灰漿,也作沙漿。砂漿是由和細骨料(砂)和膠凝材料(水泥、石灰、粘土等)加水拌合而成。常用的有水泥砂漿、混合砂漿(或叫水泥石灰砂漿)、石灰砂漿和粘土砂漿。
根據組成材料,普通砂漿還可分為:
石灰砂漿:由石灰膏、砂和水按一定配比製成,一般用於強度要求不高、不受潮濕的砌體和抹灰層
水泥砂漿:由水泥、砂和水按一定配比製成,一般用於潮濕環境或水中的砌體、牆面或地面等
混合砂漿:在水泥或石灰砂漿中摻加適當摻合料如粉煤灰、硅藻土等製成,以節約水泥或石灰用量,並改善砂漿的和易性。常用的混合砂漿有水泥石灰砂漿、水泥粘土砂漿和石灰粘土砂漿等。
按用途不同分為:砌築砂漿、抹面砂漿(包括裝飾砂漿、防水砂漿)等
m7.5水泥砂漿配合比
砌築砂漿:
用於砌築磚、石等各種砌塊的砂漿
產品優點:
a.具有優異的施工和易性和粘結能力
b.具有優異的保水性,使砂漿在更佳條件下膠凝的更為密實,並可在乾燥砌塊基面都能保證砂漿有效粘結
c.具有塑性收縮、干縮率低特性,最大限度保證牆體尺寸穩定性
d.膠凝後具有剛中帶韌的力學性能
砌築砂漿的強度用強度等級來表示。砌築砂漿按抗壓強度劃分為?M20、M15、M10、m7.5、M5、M2.5等六個強度等級。
一般情況下,多層建築物牆體選用M2.5-M15的砌築砂漿;磚石基礎、檢查井、雨水井等砌體,常采M5砂漿;工業廠房、變電所、地下室等砌體選用M2.5-M10的砌築砂漿;二層以下建築常用M2.5以下砂漿;簡易平房、臨時建築可選用石灰砂漿;一般高速公路修建排水溝使用m7.5強度等級的砌築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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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面砂漿:
塗抹在建築物或建築物構件表面的砂漿。
產品優點:
a.能承受一系列外部作用
b.有足夠的抗水沖能力,可以用在浴室和其他潮濕的房間抹灰工程中
c.減少抹灰層數,提高工效
d.良好的和易性使施工好的基面光滑平整、均勻
e.具有良好的抗流掛性能、對抹灰工具的低黏性、易施工性
f.砂漿保水性能好,硬化後不產生裂縫
g.具有良好的水蒸氣滲透性
h.更好的抗裂、抗滲性能
地坪砂漿:
地坪砂漿也稱底層自流平,是直接與地面結構粘結在一起的地面砂漿
產品優點:
a.加水攪拌即可泵送,簡單易用
b.高抗壓及耐壓度
c.低收縮度
d.優良的粘結力(配合界面劑)
e.干伴產品,品質穩定
f.大面積施工,施工快速,節約人工
g.自動找平地面,表面光滑平整,減輕樓體荷載
h.快速凝固(快凝系統)
砂漿強度檢驗規定:
砂漿應進行強度檢驗。砌築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於或等於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於或等於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倍
砂漿強度應以標准養護齡期為28d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准
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中的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砌築砂漿,每台攪拌機應至少抽查一次
檢驗方法:
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製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製作一組試塊)最後檢查試塊強度試驗報告單。
對砂漿制備的要求 :
(1)拌制砂漿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混凝土拌和用水標准》(JGJ63)的規定。
(2)砌築砂漿使用的水泥品種及標號,應根據砌體部位和所處環境來選擇。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3)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於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對強度等級小於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築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4)用塊狀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時,其熟化時間不得少於7d。
(5)砂漿現場拌制時,其配合比應事先通過計算和試驗確定,各組成部分材料應採用質量計量。
(6)砌築砂漿應採用機械攪拌,自投料完算起,
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
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於2min
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於3min
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5min
對砂漿使用的要求 :
砂漿拌成後應盛入貯灰器中,如砂漿出現泌水現象,應在砌築前再次拌合。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必須分別在拌成後3h和4h內使用完畢;
若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必須分別在拌成後2h和3h內使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