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食品加工企業生產用水的微生物標准
按《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的5.1.1.2條規定,「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對加工用水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符合相應規定」。
GB 5749具體水質標准指標如下:
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①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
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4、放射性指標②
指導值
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
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
出廠水
中餘量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
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賈第鞭毛蟲(個/10L)
<1
隱孢子蟲(個/10L)
<1
2、毒理指標
銻(mg/L)
0.005
鋇(mg/L)
0.7
鈹(mg/L)
0.002
硼(mg/L)
0.5
鉬(mg/L)
0.07
鎳(mg/L)
0.02
銀(mg/L)
0.05
鉈(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計,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
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總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樂果(mg/L)
0.08
對硫磷(mg/L)
0.003
滅草松(mg/L)
0.3
甲基對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總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醯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環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並(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
200
『貳』 食堂廢水採用什麼標准
食堂廢水也就是生活廢水,現在都是採用的是國家生活污水排放標准地級B標准。
『叄』 食品加工用水應符合什麼標准
法律分析:食品生產用水必須符合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即:色度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他異色;在原水中或者煮沸後飲用時,無異臭和異味;混濁度不超過5度,無肉眼可見物;總硬度不超過25度;pH值6.5~8.5;每升水中總鐵含量不超過0.3mg,錳不超過0.1mg,銅不超過1.0mg,鋅不超過1.0mg,揮發酚類不超過0.002mg,氯化物不超過200mg,硫酸鹽不超過250mg;細菌總數1毫升水中不超過100個,大腸桿菌1升水中不超過3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肆』 食品廠污水處理的國家標准
食品工業的內容極其復雜,包括製糖、釀造、肉類、乳品加工等生產過程,所排出的廢水都含有機物,具有強的耗氧性,且有大量懸浮物隨廢水排出。動物性食品加工排出的廢水中還含有動物排泄物、血液、皮毛、油脂等,並可能含有病菌,因此耗氧量很高,比植物性食品加工排放的廢水的污染性高得多。
一、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有關食品工業內容
GB 8978-1996規定肉類加工工業所排放的污水 執行相應的國家行業標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產單位一律執行本標准。
(一)標准分級
排入GB 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質標准)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 3838中IV、V類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上述規定。
GB 3838中I、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 3097中一類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氷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二)標准值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法分為二類。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髙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髙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並拫據單位建設時間不同執行不同的規定。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1和表1-2、表1-3的規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1和表-14、表1-5的規定。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