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損害市政設施和影響市政設施安全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實施代整治,費用由行為人承擔。行為人無法確定的,有關整治費用由財政資金安排。
損害市政設施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工程定額、實際損害情況核定,由市政設施的接收管理單位收取,用於市政設施的修復、維護。
第五十八條 擅自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橋涵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按規定補交城市道路佔用費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並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橋涵設施、城市河道設施不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志,挖掘工程完成後不按規定回填夯實,或佔用、挖掘結束後不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賠償經濟損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採取強制封堵措施,封堵費用由行為人承擔,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排水管(溝)上鑿洞、接管或穿設其他管線;
(二)擅自將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和河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設置和擴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進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排放標准排放污水或者未按排水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水。
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吊銷其排水許可證。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道路上沖洗機動車輛;
(二)在路面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等廢棄物;
(四)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污水廢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內;
(五)擅自修築或封堵道路出入口或在車行道與人行道之間設置接坡;
(六)損壞保護隧道的植被。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
(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設攤經營;
(三)在橋樑上和地道內設攤經營;
(四)損壞、移動井蓋、井座;
(五)擅自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堆放物品、埋設管線、挖坑取土;
(六)在城市河道設施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廢料、泥漿水等廢棄物;
(七)移動或毀損路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橋涵內設置停車泊位、停車場。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將泥沙、水泥漿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四)阻塞排水管(溝)及出水口。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道路、橋涵上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道路、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闢建市場;
(三)撞擊損壞橋梁;
(四)將含有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五)向河道內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損毀水工程設施和防汛設施以及水文監測設施;
(七)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八)擅自在道路、橋涵、河道設施上搭建建築物、構築物,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
(九)擅自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搭建建築物、打樁。
第六十四條 違反規定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為人不在現場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可將車輛拖離現場,但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其他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責令行為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經勸阻不停止、不改正違法行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暫扣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車輛、工具和物品,直至當事人改正為止。
第六十七條 在汛期,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防汛需要,對在河道設施管理范圍內的阻水設施,進行強制清除。
第六十八條 因市政設施管理、養護、維修、運營失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向有關機關舉報,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杭州雨污水檢查井防墜網是強制性安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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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當暴雨來襲時 該怎麼辦
一、防雨防內澇
1、地勢低窪的居民住宅區,可因地制宜採取「小包圍」措施,如砌圍牆、大門口放置擋水板、配置小型抽水泵等。
2、不要將垃圾、雜物等丟入下水道,以防堵塞,以免暴雨來臨時積水成災。
3、底層居民家中的電器插座、開關等應移裝在離地1米以上的安全地方。一旦室外積水漫進屋內,應及時切斷電源,防止觸電傷人。
4、在積水中行走要注意觀察。防止跌入窨井或坑、洞中。
5、河道是城市中重要的排水通道,不準隨意傾倒垃圾及廢棄物,以防淤塞。
二、戶外避雷
1、遇到突然的雷雨,可以蹲下,降低自己的高度,同時將雙腳並攏,以減少跨步電壓帶來的危害。
2、不要在大樹底下避雨。
3、不要在水體邊(江、河、湖、海、塘、渠等)、窪地及山頂、樓頂上停留。
4、不要拿著金屬物品及接打手機。
5、不要觸摸或者靠近防雷接地線,自來水管、用電器的接地線。
三、室內避雷
1、打雷時,首先要做的就是關好門窗,離開進戶的金屬水管和與屋頂相連的下水管等。
2、盡量不要撥打、接聽電話,或使用電話上網,應拔掉電源和電話線及電視天線等可能將雷擊引入的金屬導線。穩妥科學的辦法是在電源線上安裝避雷器並做好接地。
3、在雷雨天氣不要使用太陽能熱水器洗澡。
四、防觸電
1、不要靠近架空供電線路和變壓器,更不要在架空變壓器下面避雨。
2、不要在緊靠供電線路的高大樹木或大型廣告牌下停留或避雨。
3、在戶外行走時應盡量避開電線桿的斜拉鐵線。
4、暴雨過後,有些地方的路面很可能出現積水。此時最好不要趟水,如果必須要趟水通過的話,一定要隨時觀察所通過的路段附近有沒有電線斷落在積水中。
5、如果發現供電線路斷落在積水中,使水中帶電,千萬不要自行處理,應當立即在周圍做好記號,提醒其他行人不要靠近,並要及時打電話通知供電部門緊急處理。
6、一旦發現有人在水中觸電倒地,千萬不要急於靠近攙扶,必須要在採取應急措施後才能對觸電者進行搶救。
7、萬一電力線恰巧斷落在離自己很近的地面上,那麼首先不要驚慌,更不能撒腿就跑。這時候應該用單腿跳躍著離開現場,否則很可能會在跨步電壓的作用下使人觸電。
五、被困車內自救
1、解開安全帶,解車門安全鎖,立即完全打開車窗,安定情緒,進行深呼吸。車輛入水後,水會快速涌進車內,這時水壓非常大,車內的人很難打開車門逃生。只有當車內充滿了水,車門兩側壓力相等時,才有可能打開門。
2、如果沒有及時開窗,可以通過破窗錘來擊碎車窗玻璃,讓水盡快進入車內,增加逃生機會。此外,猛踢、手握鑰匙、用手機砸等方式無法有效的打破玻璃。
3、打開車門後,盡快向旁邊游開。
在夏季觀察到幾種天氣徵兆時應提高警惕性:
1、早晨天氣悶熱,甚至感到呼吸困難,一般是低氣壓天氣系統臨近的徵兆,午後往往有強降雨發生。
2、早晨見到遠處有寶塔狀墨雲隆起,一般午後會有強雷雨發生。
3、多日天氣晴朗無雲,天氣特別炎熱,忽見山嶺迎風坡上隆起小雲團,一般午夜或凌晨會有強雷雨發生。
4、炎熱的夜晚,聽到不遠處有沉悶的雷聲忽東忽西,一般是暴雨即將來臨的徵兆。
5、看到天邊有漏斗狀雲或龍尾巴雲時,表明天氣極不穩定,雷雨、大風隨時都有可能來臨。
以上內容參考 人民網-暴雨來臨前的5個徵兆必看 實用暴雨應對措施發布
❺ 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條什麼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區內的市政設施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系指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城市河道設施。??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受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各區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環保、綠化、市容環衛管理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能,協同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
第五條 市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按批準的項目實施。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與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交接。 ?
第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市政設施經常觀測,定期檢查,及時養護、維修,並建立健全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損害市政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 ?對保護市政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設施管理 ?
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隔離帶、公用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准;規劃道路紅線尚未實施的,以城市沿道路兩側合法建築物外緣之間的車行道、人行道為准。 ?在舊城改造中,按有關規定已完成拆遷的城市道路用地統一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待道路施工時,無償提供建設單位使用。 ?
第九條 城市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種地下管線蓋板的設置應與路面標高一致,發生沉降、缺損,產權單位或專業管理部門應及時修復。 ?城市道路各種地下管線如發生爆裂、損壞、滲漏等情況時,產權單位或專業管理部門應及時修復。 ?
第十條 城市道路與鐵路平交道口的銜接應當平順。最外股鐵軌以外二米以內路面由鐵路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佔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沖洗機動車輛,車輛裝載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機動車專用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 ??(五)在禁止試車的路段上試車; ??(六)在路面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經批准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 ??(九)擅自闢建市場或固定設攤營業; ??(十)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築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經批准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道路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十三)其他損害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在人行道上臨時停放機動車或在非機動車道臨時行駛、停放機動車的,應持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
第十三條 需要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的個人,應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按規定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批;批准後,由批准部門聯合簽發臨時佔用許可證、挖掘道路許可證。 ?
第十四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時間、范圍和有關要求佔用、挖掘,不準擅自變更; ??(二)應在佔用、挖掘現場醒目處懸掛許可證,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志; ??(三)需要對部分車輛限制行駛或臨時交通管制的,應報請公安機關事先登報通告; ??(四)挖掘道路時應精心組織、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進行橫穿道路施工的,應在夜間進行,白天應恢復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邊溝,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應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測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 ??(七)挖掘道路有關工程完成後,應及時按有關技術要求回填夯實; ??(八)佔用、挖掘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並及時報告批准單位驗收; ??(九)因特殊情況批准部門需提前中止佔用道路時,佔用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騰退。 ?
第十五條 電力、電訊、給排水、煤氣等地下管線突然發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搶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須及時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情況,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不辦者,按違法挖掘道路處理。 ?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必須按道路管理分工范圍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章 城市橋涵設施管理 ?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橋涵設施包括橋梁(含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過街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上述構築物的主體及其附屬設施和橋梁、涵洞的凈空為城市橋涵設施管理范圍。 ?
第十八條 城市橋涵應當保持牢固、整潔、完好,確保安全。 ?附設於橋梁的各種管線,應由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維修,保證橋梁的結構穩定和安全使用。 ?
第十九條 與橋涵相聯接的通道,建成後應交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
第二十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等廢棄物; ??(二)未經批准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停泊船隻; ??(四)未經批准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 ??(五)設攤經營、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六)未經批准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七)故意撞擊損壞橋梁; ??(八)其他損害橋涵設施的行為。 ?
第二十一條 車輛、船隻通過橋涵,必須嚴格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速的規定。 ?
第二十二條 車輛、船隻通過橋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船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持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批准部門指定的時間、方式通過: ??(一)車輛總重量超過橋涵限載規定; ??(二)車、船裝載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過橋涵限高、限寬規定。 ?
第二十三條 需要依附橋涵設置管線設施的,必須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
第二十四條 需要臨時佔用橋孔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停泊船隻的,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溝、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兩側各二點五米至五米,路邊排水溝及其護坡兩側各一至三米,為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 ?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的管理范圍以征地紅線為准。 ?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應保持完好、暢通,機電設備運轉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及時疏通或搶修。 ?污水處理廠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污水處理和達標排放。 ?
第二十七條 城市排水應實行排水許可證制度,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排水管、溝上鑿洞接管排水; ??(二)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污水廢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內; ??(三)損壞、移動井蓋、井座; ??(四)搭建建築物和堆放物品; ??(五)將泥沙、水泥漿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六)阻塞排水管、溝及出水口; ??(七)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
第二十九條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圖紙資料,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屬建成項目的可按照批準的圖紙施工;屬於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需按有關規定辦理開工手續。竣工後,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發放排水許可證。 ?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應達到國家制定的水質排放標准。 ?
第三十一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的職責對各接管排污單位和個人實施水質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向環保部門通報。 ?被監測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逃避監測。 ?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或影響排水設施使用時,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臨時措施,保證排水暢通。工程竣工後應立即恢復原排水設施的使用。 ? ?第五章 城市河道設施管理 ?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河道設施系指城市內由市政部門管理的河道、堤坎、排澇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管理范圍,以河道設施規劃用地為准;規劃尚未實施的,以現有河道設施用地為准。 ?
第三十四條 城市河道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暢通、整潔、有效。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科學實施河道配水方案,協同環保部門進行河道水質監測並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河道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佔用、挖掘河道設施; ??(二)傾倒垃圾、廢料等廢棄物; ??(三)擅自從河道取生產經營用水; ??(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設置和擴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五)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損毀水工程設施和防訊設施以及水文監測設施; ??(七)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八)其他損害河道設施的行為。 ?
第三十六條 臨時佔用、挖掘河道設施的,需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領取許可證。臨時佔用、施工完畢後,應按期恢復河道原狀。 ?
第三十七條 需向河道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論直接或間接排入河道,應經環保部門批准並領取許可證。排放的污水應達到國家制定的水質排放標准。設置和擴大污水排放口,在向環保部門申報前,應徵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第三十八條 對其他部門在城市河道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構築物及其設施,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的應通知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
第三十九條 對於壅水嚴重的原有橋涵、過河管道,有關部門要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擴建;未改建、擴建的,有關部門在汛前應採取緊急措施,確保安全度汛。 ?對於城市河道內的各種阻水設施,各有關單位在汛期前應採取遷移和拆除等緊急措施。 ?
第四十條 在汛期,城市河道閘壩啟閉應按市防汛預案規定實施,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調度管理。 ?
第四十一條 城市河道應定期清淤,河道整治需臨時佔用的土地,如超出岸線以外,有關部門應予協助解決。 ??第六章 市政設施經費管理 ?
第四十二條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經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
第四十三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挖掘道路的,應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佔道費、挖掘修復費。 ?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市政設施費用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收取的費用,應全部用於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設施管理中確需收取的其他費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 ?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減免佔道費: ??(一)市政建設和養護項目; ??(二)非營業性的社會服務活動; ??(三)維修非營業房屋在施工期間佔用房屋毗鄰路面。 ? ?
第七章 罰則 ?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准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補交佔用、挖掘道路費用,並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佔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志,挖掘道路有關工程完成後不按規定回填夯實,或佔用、挖掘道路結束後不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第四十七條 擅自在排水管、溝上鑿洞排水以及擅自將雨水 污水管混接排水,嚴重影響城市排水管道安全運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賠償經濟損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採取強制封堵 措施。 ?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道路上沖洗機動車輛,車輛裝載物沾污路面; ??(二)在路面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等廢棄物; ??(四)擅自佔用橋涵設施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和停泊船隻; ??(五)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污水廢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內。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道路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 ??(二)擅自在道路上固定設攤經營; ??(三)在橋樑上和過街地道內設攤經營; ??(四)損壞、移動井蓋、井座; ??(五)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搭建建築物和堆放物品; ??(六)擅自在人行道、非機動車專用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 ??(七)在河道內傾倒垃圾、廢料等廢棄物。 ?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未經批准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將泥沙、水泥漿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四)阻塞排水管、溝及出水口。 ?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道路、橋涵上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道路、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二)擅自在道路上闢建市場; ??(三)故意撞擊損壞橋梁; ??(四)將含有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五)向河道內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損毀水工程設施和防汛設施以及水文監測設施。 ?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經勸阻不停止、不改正違法行為,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暫扣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車輛、工具和物品,直至當事人改正為止。 ?
第五十三條 在汛期,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河道設施管理范圍內的阻水設施,可強制清除。 ?
第五十四條 阻撓市政設施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五十五條 對破壞、盜竊市政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五十六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政設施管理、養護、維護因失職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五十七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向有關機關舉報,有關機關應及時調查處理。 ?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第八章 附 則 ?
第五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
第五十九條 杭州市市屬縣(市)城鎮市政設施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❻ 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排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各類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溝、排水泵站、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兩側各2.5米至5米,路邊排水溝及其護坡兩側各1至3米,為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
排水泵站、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范圍以規劃用地紅線為准。
第三十七條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三十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暢通,機電設備運轉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的,其產權單位或養護單位應當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及時疏通或搶修。
城市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設計要求進行污水處理,按照國家或地方標准達標排放,污泥處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城市排水應當實行排水許可證制度,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有條件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排水用戶應當納管排放污水。
第四十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排水管(溝)、檢查井上鑿洞、接管或者穿設其他管線;
(二)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污水廢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內;
(三)損壞、移動井蓋、井座;
(四)擅自搭建建築物、堆放物品、打樁、埋設桿線、挖坑取土;
(五)將泥沙、水泥漿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六)阻塞排水管(溝)及出水口;
(七)其他侵佔、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在排水工程施工前,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圖紙資料,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水接管手續後,方可按規定要求接管施工。
排水工程完工後,屬排放雨水的,即可開通使用;屬排放污水的,應當取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排水許可證,按其規定的要求臨時排放污水,並在規定時間內,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檢測水質合格後取得排水許可證。
已接入城市污水管網尚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排水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進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排放標准。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同意不符合納管標準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四十三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對各接管排污單位和個人實施水質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
需經處理才能達標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入污水管網前安裝水質、水量在線監測設備,並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傳送相關的技術數據。
被監測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逃避監測。
第四十四條 需遷移、改建排水設施或者因工程建設影響排水設施使用的,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臨時措施,保證排水暢通。
❼ 哪種材質的井蓋最好
井蓋主要是用於遮蓋道路或家中深井,起著防止人或者物體墜落的作用。
井蓋按材質分可分為4類:
A.金屬井蓋:鑄鐵、球墨鑄鐵、青銅井蓋等;
B.高強鋼纖維水泥混凝土井蓋(水泥基復合材料);
C.再生樹脂井蓋(再生樹脂基復合材料);
D.聚合物基復合材料檢查井蓋等。
井蓋的主要技術參數:
技術參數試驗載荷:重型400KN,普型250KN,輕型125KN
彎曲強度:平均值22MPa沖擊強度:平均值10J/m2
吸 水 率:1%
耐 酸 性:試樣在20%
硫酸溶液中浸泡48h
表面無腐蝕,質量損失1%
杭州協創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創立於2016年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其中主要經營的就是溝蓋板、電纜溝蓋板、井蓋、排水溝蓋板、樹脂井蓋等井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