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城市排水設施功能,適應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重慶市城市建設局是全市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處負責市管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並對其他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實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
區市縣城鄉建委(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環保、房管、公用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涉及城市排水設施的基本規劃、計劃和設計方案及產業政策、行業標准由市城鄉建委組織協調、制定或審批。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網(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溝渠、進水口、出水口、窨進、泵站、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等。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第六條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規劃的總體要求,擬定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報市或區市縣城鄉建委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中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方案的審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提供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的有關資料並按批準的方案進行配套建設。第八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排水設施建設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並接受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並辦理《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交付使用。第九條需要建設室外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准施工。第十條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其設計和施工方案,須經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准施工。遷移、改建或增大排水設施容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一條城市其它地下管線的鋪設應與城市排水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保證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暢通,不受損壞。第三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個人都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堵塞、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二)不準擅自移動和占(跨)壓城市排水設施;
(三)不準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或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四)不準向城市排水設施出口、溝渠、調節池、雨水井、檢查並直接排放或傾倒垃圾、糞便、廢渣及其他雜物;
(五)不準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城市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和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六)不準在城市排水設施上從事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作業活動。第十三條因城市建設、設施維護、建築施工確需臨時占壓、跨越城市排水設施的,必須經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批准,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因生產、生活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接溝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接溝許可證》後,方可接入。第十五條凡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向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對符合排放標準的排水戶發給《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後,方准排放。第十六條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自管轄的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
建設小區、公(私)房住宅及單位自建的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由設施產權單位負責。
集貿市場、經批准臨時佔用城市道路開辦的攤區市場的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第十七條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應對其他排水設施產權單位的養護維修進行技術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❷ 重慶污水的來源、數量、分類
來源:
城市污水是通過下水管道收集到的所有排水,是排入下水管道系統的各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城市降雨徑流的混合水。 生活污水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水。它是從住戶、公共設施(飯店、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機關、學校和商店等)和工廠的廚房、衛生間、浴室和洗衣房等生活設施中排放的水。這類污水的水質特點是含有較高的有機物,如澱粉、蛋白質、油脂等,以及氮、磷、等無機物,此外,還含有病原微生物和較多的懸浮物。相比較於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水質一般比較穩定,濃度較低。 工業廢水是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水,包括生產工藝廢水、循環冷卻水沖洗廢水以及綜合廢水。由於各種工業生產的工藝、原材料、使用設備的用水條件等的不同,工業廢水的性質千差萬別。相比較於生活廢水,工業廢水水質水量差異大,具有濃度高、毒性大等特徵,不易通過一種通用技術或工藝來治理,往往要求其在排出前在廠內處理到一定程度。 降雨徑流是由降水或冰雪融化形成的。對於分別敷設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的城市,降雨徑流匯入雨水管道,對於採用雨污水合流排水管道的城市,可以使降雨徑流與城市污水一同加以處理,但雨水量較大時由於超過截留干管的輸送能力或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大量的雨污水混合液出現溢流,將造成對水體更嚴重的污染。
性質:
物理性質:
城市污水的物理性質包括顏色、氣味、水溫、氧化還原電位等指標。
⑴顏色
以生活污水為主的污水廠,進水顏色通常為灰褐色,這種污水比較新鮮,但實際上進水的顏色通常變化不定,這取決於城市下水管道的排水條件和排入的工業廢水的影響。如果進水呈黑色且臭味特別嚴重,則污水陳腐,可能在管道中存積太久。如果進水中混有明顯可辨的其他顏色如紅、綠、黃等,則說明有工業廢水進入。對一個已建成的污水廠來說,只要它的服務范圍與服務對象不發生大的變化,則進水的污水顏色一般變化不大。要按流程逐個觀測各污水池上的污水。活性污泥的顏色也有助於判斷構築物運轉狀態,活性污泥正常的顏色為黃褐色,正常的氣味應為土腥味,運行人員在現場巡視中應有意識地觀察與嗅聞。如果顏色變黑或聞到腐敗氣味,則說明供氧不足,或污泥已發生腐敗。
⑵氣味
污水廠的浸信會除了正常的糞臭味外,有時在集水井附近有臭雞蛋味,這是管道內因污水腐化而產生的少量硫化氫氣體所致。活性污泥混合液也有一定氣味,當操作工人在曝氣池旁嗅到一股土腥味時,則就能斷定曝氣池運轉良好。若城市污水中有汽油、溶劑、香味,可能是有工業廢水排入。
⑶水溫
水溫對曝氣生化反應有著很大的影響。一個污水廠的水溫時隨季節逐漸緩慢變化的,一天內幾乎無甚變化。如果有一天內變化很大,則要進行檢查,是否有工業冷卻水進入。
⑷氧化還原電位
正常的城市污水具有約+100mV的氧化還原電位,小於+40 mV的氧化還原電位或負值氧化還原電位說明污水已經厭氧發酵或有工業還原劑的大量排放。氧化還原電位超過+300mV,說明有工業氧化劑廢水大量排入。
化學性質
化學指標 城市污水的化學指標很多,它包括酸鹼度(PH)、鹼度、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固體物質、氨氮(NH3-N)、總磷(TP)、重金屬含量等。
⑴酸鹼度(PH)
城市污水PH值一般為6.5—7.5。PH值的微小降低可能是由於城市污水輸送管道中的厭氧發酵。雨季時進水較低的PH值往往是城市酸雨造成的,這在合流系統尤其突出。PH值的突然大幅度變化不論是升高還是降低,通常是由於工業廢水的大量排入造成的。
⑵生化需氧量(BOD)
城市污水處理中,常用生化需氧量BOD指標反映污水中有機污染物的濃度。生化需氧量是在制定的溫度和制定的時間段內,微生物在分解、氧化水中有機物的過程中所需要的樣的數量,單位為mg/L。由於微生物的好氧分解速度開始很快,約5天後其需氧量即達到完全分解需氧量的70%左右,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常用5d生化需氧量(BOD5)來衡量污水中有機物的濃度。
⑶化學需氧量(COD)
化學需氧量是指用強氧化劑使被測廢水中有機物進行化學氧化時所消耗的氧量。COD測定速度快,不受水質限制,用它指導生產較方便。常用的氧化劑為KMnO4和K2Cr4O7。KMnO4的氧化能力較弱,往往只有一部分被氧化,因此需所測定的結果與實際情況有很大的差別,而K2Cr4O7的氧化能力很強,能使污水中的絕大部分有機物氧化,故常用K2Cr4O7來測定。 在城市污水處理分析中,把的BOD5/COD比值作為可生化性指標。當BOD5/COD≥0.3時,可生化性較好,適宜採用生化處理工藝。城市污水的BOD5和COD的均值之間保持著一定的相關關系,通過大量的數據分析對比,可以近似地從COD推求BOD5。
⑷溶解固體(DS)和懸浮固體(SS)
城市污水中含有大量的固體物質,按其物理性質可分為懸浮固體SS和溶解固體DS。懸浮固體(SS)簡稱懸浮物,是檢測污水的重要指標。SS指標的意義為: ①表示污水的污染情況,SS含量的多少直接影響著水環境的外觀情況,也不利於水的復氧過程; ②可以反映用簡單沉澱法去除污染物的效果和難易程度。
⑸總氮(TN)、氨氮(NH3-N)和總磷(TP) 氮、磷含量是重要的污水水質指標之一,在污水生化處理過程中微生物的新陳代謝需要消耗一定量的氮、磷。如果氮、磷排入到水體中,將會導致水體中藻類的超量增長,造成富營養化為題。 總氮是污水中各類有機氮和無機氮的總和。氨氮是無機氮的一種,總磷是污水中各類有機磷和無機磷的總和。
❸ 活久見!重慶百米懸崖邊驚現空中廁所,排水和私密是如何做到位的
排水管道採用U-PVC塑料管,暗敷與一層板下,標高、位置均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 2、從室外到室內各排水立管的管路均已做灌水試驗,無滲漏 3.排水管道承插符合要求,規整,無裂痕現象,連接牢固,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室內給水管道安裝 1. 管道的坐標、標高。 2. 管道的規格。 3. 管道各介面的連接。 4. 管道的支架、防腐。 5. 管道的水壓及嚴密性試驗。
❹ 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生產和生活需要,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網(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溝渠、涵洞、出水口、進水口、窨井、泵站、調節池、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社會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第四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管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並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全市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進行行業指導、監督檢查。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土地房屋、公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排放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城市排水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及雨污分流的原則。
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六條鼓勵對城市排水設施的科學研究以及採用和推廣城市排水設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設施的現代化水平;同時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後的再利用。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勸阻和舉報。第八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經濟發展需要,負責編制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經市建設委員會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對其中城市排水設施工程提出意見,對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進行驗收。
新建、改建和擴建及片區開發建設項目應經環保、規劃、建設、市政、土地房屋、公用等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建設。其中,污水處理設施應按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條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委託設計和施工。
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並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十一條新自建的排水設施確因生產、生活需要須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備齊有關資料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接溝手續後,方可接入,並保證排水設施完好。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需連接或通過自建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經自建排水設施產權單位或個人同意。第十二條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其設計和施工方案應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動工。其遷移、改建、擴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返修或重建。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排水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城市排水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城市排水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水;
(八)其他有損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❺ 民用建築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後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法律依據
各建設、施工、監理、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有關單位: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規范我區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排污管網設計、施工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設項目排水設施實行雨水、污水完全分流。已建成項目的雨污合流排水設施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混接雨、污水管道。
二、民用建築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後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三、生活陽台排水必須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統,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統。其他陽台(景觀陽台、空中花園陽台及大露台等)如需放置洗衣等生活排水設備,陽台排水必須按生活污水排放系統設計,明確生活排水設備位置,其排水必須接入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系統,
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統。
四、職工食堂、營業餐廳、機械自動洗車場、醫院、實驗室、鍋爐等水熱設備房的排污管網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規定單獨處理後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五、水景、游泳池排水、地下室車庫出入口坡道排水應排至雨水系統。
六、工業項目的生產污水,應根據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處理方法設置專用的污水管道。經常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場地的雨水,應經預處理後接入相應的污水管道。
七、工程施工時的生產廢水應按相關規定建設沉砂池等排水預處理設施後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八、建設項目排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排污管網水質應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規定後方可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九、設計單位在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必須執行本通知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加大審查把關力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施工圖和國家規范組織施工,不得損壞現有城市排水設施,保證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范要求。監理單位應把本通知要求納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嚴格監督實施。建設單位未取得市政、水務等城市排水設施主管部門接溝(改溝)許可或專項驗收意見的,不得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十、區城鄉建委對未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初步設計文件不予審批、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不予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出具監督報告、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
❻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排水設施
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污分流;原有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
城市排水設施應當保證排水暢通和設施安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淤疏浚。 在城市排水設施及其安全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壞、盜竊排水設施;
(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壓排水設施;
(三)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傾倒垃圾、廢渣、餐飲油污及其他雜物;
(五)修建妨礙排水設施正常使用和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七)其他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 申請接改溝許可,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施工設計圖以及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從事製造、建築、餐飲、娛樂、醫療等活動產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城市排水許可。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許可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居民生活用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不需要取得城市排水許可。
污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准。 在城市照明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架設通信線(纜)、閉路線(纜)、電力線(纜)及安裝其他設施;
(三)圍圈、佔用城市照明設施;
(四)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搭設爐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五)在城市照明設施桿塔基礎或地下管線安全地帶堆放雜物、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渣);
(六)損壞、盜竊城市照明設施;
(七)其他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建設、園林等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城市景觀性照明設施的設置規劃和規范。
設置城市景觀性照明設施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規范,採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城市景觀性照明設施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❼ 我們這里沒有污水排水管道,還收污水處理費嗎
我們這里沒有污水排水管道,還收污水處理費嗎?
-------------收污水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