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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污水處理站怎麼改革

發布時間:2024-09-02 03:05:41

1. 污水處理廠是國企還是事業單位

水處理廠有國抄企,也有事襲業單位。

在我國,早期的污水處理廠都屬於事業單位編制,屬於市政部門管轄,其建設、運營等由城管部門負責。進入90年代中後期,原有的污水處理廠也大多進行了企業改制,有屬於事業單位的,有屬於國營企業的,也有屬於外資、私企的。

目前的污水處理廠,國有控股水務企業負責市政供水市政污水等水處理市場,民營水務企業負責工業廢水處理、水環境綜合整治、水處理設備、膜技術等領域。

(1)工業污水處理站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我國污水處理事業在改革開放的近二十年來取得了迅速的發展,但仍然滯後於城市發展的需要。據統計,全國已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427座,其中二級處理廠282座。這些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極大地提高了城市污水的處理水平,但處理量的增加仍遠遠滯後於污水排放量的增長。

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增長緩慢的主要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三個方面:

1、污水處理技術落後。

2、資金短缺,投資力度不夠。

3、管理水平低。傳統的處理技術較復雜,我國目前操作人員的技術素質及管理水平不能適應,這樣就造成了即使已建成的污水廠也不能正常運行,嚴重製約了已建城市污水廠的正常運行。

2. 工業污水處理行業的前景如何

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我國污水處理及其再生行業企業個數達到了213個,資產總計844.13億元,較2011年增長了11.43%,銷售收入為236.64億元,較2011年增長了16.16%,擴張速度較快。

但是我國當前污水處理費還處於較低的水平,在我國36個大中城市中還有14個城市的污水處理費低於0.8元/噸,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上漲幅度,雖然當前我國污水處理及其再生行業的毛利率較高,2012年華東地區和西北地區的毛利率超過了100%,但是由於污水處理費的工業事業特徵,其市場調節能力較差,2012年我國污水處理及其再生行業七個地區有四個毛利率在下降,而且華東、華中地區連續兩年處於下降趨勢,在一定程度上會打擊企業投資這個行業的積極性。

前瞻產業研究院污水處理及其再生行業小組認為,從我國污水日處理能力和污水排放總量對比來看,我國污水處理能力尚不能滿足需處理的污水量,加上污水處理行業存在產能利用率低的問題,每年都有大量的沒有得到處理的污水流入水體中污染水環境,行業需求大於供應。

受到經濟回暖,國家政策推動以及環保行業熱度增長等有利因素作用,污水處理行業整體生產經營狀況較好,基於多項政策的利好作用具有持續性,加之隨著工業的持續增長,污水處理的行業需求將穩定增加,預計2013年污水處理行業的財務運行仍將保持較好水平。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指出,「十二五」期間中國環保投資將達3.1萬億,較「十一五」期間1.54萬億的投資額上升121%。「十二五」期間,隨著環境稅費改革,市場化和特許經營制度完善,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和處理費用徵用水平提高,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運行服務市場將迅速發展,環境咨詢、環境設計、環境貿易等服務領域也將進一步擴大,行業發展前景廣闊。

總體來說,我國污水處理行業前景比較良好,行業增長空間很大。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3. 工業污水處理每噸價格

【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的。

作為工業水也要看你的水質了,一般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也要收2-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噸廢水要收費7-9元了。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要因為工業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屬於危險化學品,同時一般工業水生化性不好僅用常規活性污泥法很難降解,需要加葯這樣成本就會提高,但實際真正運行成本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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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徵收繳庫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徵收,並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徵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台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准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並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准後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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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蘇省在什麼情況下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徵收排污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總理 朱鎔基
2003年1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六條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許可權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九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章排污費的徵收
第十一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
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徵收標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費徵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標準的,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者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註明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並處所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上調排污費編輯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准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1]
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標準的通知》。
這則通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將在傢具製造、包裝印刷、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等5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據介紹,揮發性有機物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業的汽油、有機溶劑、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生產過程,二是交通運輸(如機動車尾氣)、傢具製造、包裝印刷、電子、工業塗裝等行業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使用過程。
此次徵收范圍涉及的5個行業大類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17個行業小類,具體包括:傢具製造行業的木製傢具製造,包裝印刷行業的書報刊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塗料製造、油墨及類似產品製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製造、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倉儲業,汽車製造行業的汽車整車製造、改裝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的通信終端設備製造、集成電路製造、光電子器件及其他電子器件製造、印製電路板製造。實施差別化的排污收費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6. 淺析污水處理 我國工業污水處理存在哪些問題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廢水種類和數量增加迅猛,對水體環境污染的壓力加重,並威脅生態安全和居民健康。從環境保護角度看,工業廢水處理比城市污水處理更為復雜、更為重要。本文分析了中國工業廢水處理當前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總體上看,中國工業廢水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如下:

一、技術問題
工業廢水類型復雜。一種工業生產過程可以排出不同性質的廢水,一種廢水又可能含有不同的污染物和不同的污染效應;即使一套生產裝置排出的廢水,也可能含有幾種污染物。同樣,在不同的工業企業,雖然產品、原料和加工過程截然不同,也可能排出性質類似的廢水。如煉油廠、化工廠和煉焦煤氣廠等,均可能排放含油、含酚等物質的廢水。

工業廢水處理方法多樣。工業廢水處理雖然國外早在19世紀末就已開始,且在隨後的發展過程中進行了大量的試驗研究和生產實踐,已趨於成熟。工業廢水處理技術和工藝,大致有化學處理、生物處理、膜處理等方法,而對於每種不同成分和特性的工業廢水,又有不同的處理工藝要求。由於工業廢水成分復雜和性質多變,至今我國仍有一些技術問題並沒有完全得到解決。

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仍需深化處理。在我國的一些地方和城市,工業廢水處理後的達標排放廢水主要排入市政管網,由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深度處理。由於我國實行不同的廢水排放標准和水質標准,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中仍含有一定濃度的污染物,需要進一步深化處理。不少未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直接排入河流、湖泊等水體,是一些地方的河流、湖泊污染的重要原因。

二、管理問題
1、較大程度上存在「偷排」問題。由於環境保護外部性的原因,企業出於降低成本的目的,污水未經任何處理就「偷排」到公共水體,將污染治理的成本轉嫁給社會。某個地方官員說的一句話「經濟越發達水越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公共水體污染的事實。這種偷排,不僅存在於一些地方的中小企業,環境保護部曾經公布過一次檢查結果,在其曝光的企業名單中就有國有大企業甚至跨國公司的名字。

2、存在工業廢水處理規模不經濟的問題。學習和借鑒國際經驗,是我國改革開放後的一項重要價值取向。在環保領域,西方國家的「污染者付費」原則,也被中國特色地確定為「誰污染誰治理」,並成為三大環境保護政策之一。如果說這一政策在計劃經濟時期得到較好實施的話,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弊端則不斷顯現。企業的生產規模、原料來源、生產工藝以及產品類型的不同,決定了工業廢水成分、特性不同,因而需要有專門的處理技術和工藝,社會化大生產也需要分工。強調「誰污染誰治理」,必然會導致規模不經濟問題。

3、「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成為中國特有現象。在工業化擴大供應、城市化創造需求的條件下,「老闆發財、政府埋單、群眾受害」成為一段時期來的「中國特色」。雖然已提出轉變生產方式,但並沒有得到真正執行,主要原因是我國低成本擴張階段還沒有結束,重化工業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還會持續一個時期。環境的「外部性」要求政府的干預和調控;「令行禁止」要求執法部門的嚴格執法,否則中國的環境質量難以得到真正的改觀,這與道路問題無關,而是由環境保護特點和企業趨利性決定的。

三、政策性問題
1、現有政策不能滿足市場化的要求。近年來,國家在污水和垃圾收費、水價改革和外商投資目錄等方面,為環保設施建設和運作的市場化創造了政策環境。如明確提出了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行管理市場化的方向;制定了污水和垃圾收費政策;改革現有運營管理體制,實行特許經營;制定了優惠政策,扶持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的發展;對地方政府提出了監管和規范市場、保障市場化健康有序發展等。但是,一些政策是部門制定的,跨部門時政策所發揮的作用明顯下降甚至被「投機主義」所替代;中央政府只給優惠政策而沒有資金投入,實際執行需要地方出「銀子」,因而出現執行走樣問題;廢物處理收費標准差別很大,一些地區由於收費太低根本不能支撐環保設施的運營。所有這些,都制約了環保設施市場化的進程,需要在政策制定時更注重實際和可操作。

2、環保設施運營資格的認可存在局限性。專業治污公司的出現,改變了政府包辦一切的局面,明確了排污企業、治污企業和政府環保部門之間的職責。同時,有利於引入市場機制,將政府的優惠政策擺在明處,依靠競爭來增強治污企業的自身動力,提高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質量,降低運行成本。然而,資格認可也有一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礙有能力但沒經歷、有資金但沒有環保知識的人才和社會資金的進入。假如企業家不願意將自己的錢交給別人去支配,無形中將減少社會資金進入環保領域,這與環境保護市場化的初衷是不一致的。

3、享受的政策優惠存在差距。例如,有些地方是以政府為主融資建設的,因而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權、減免稅、以及排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而民營企業投資建設的各類污水處理廠,用地比照企業的政策執行,享受不到減免稅;特別是在排污收費方面,由於城市污水處理廠具有公益性,因而處理後的廢水向公共水體排放是不收費的,而中小企業污水處理後向公共水體排放要收排污費,這也事實上增加了中小企業廢水處理的成本,而這種成本最終還要轉嫁到企業的身上。

4、環保設施運營企業的利潤不合理。少數地方的治污企業成為納稅大戶,這種現象其實是不合理的。由於治污企業的盈利主要來自於對排污企業較高的收費,排污企業之所以願意接受這種價格,是因為集中治理以前的交費標准較高;或原來自己處理「規模不經濟」時的成本較高。長期下去,存在一個排污企業和治污企業雙方利益的平衡問題,需要政府的協調。

針對以上工業廢水處理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提出有關建議如下:

1、對環保設施市場化運營需要加以引導和扶持
環保設施運營市場化,有三層含義。首先,治污企業與排污企業是購買服務關系。第二,治污企業或運營公司自負盈虧;第三,在治污企業或運營公司的選擇上存在競爭關系。推進環保設施市場化的好處在於,一是將污染治理的成本明晰了。原來由政府建設、事業單位運營時,治理成本是模糊的,政府收費後也可能會用於其它方面;由專業化公司運作後則要獨立核算,花多少錢在污染治理上有案可稽。二是形成制衡機制,可以降低監管成本。原來政府要對眾多的排污企業監管,難度較大;實現市場化後,排污企業與治污企業之間形成服務的提供者與購買者關系,不僅降低管理成本,還可以提高監管效率。三是專業化治理,解決了治污規模不經濟的問題。

應對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給予扶持。一方面,環境保護是「外部性」問題,是「市場失效」領域,僅靠市場不能解決問題;另一方面,要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通過企業化運作,提高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效率。換句話說,環境保護光靠政府投入是不夠的,還必須按市場規律辦事,以最小的經濟成本保護環境。由於治污企業的相對壟斷,在批准、核定排污收費價格時,既要保證投資者能夠還本付息並有所盈利,又不能加重排污企業的負擔。因此,投資者的盈利必須有政策優惠,包括土地價格、稅收和其他方面的政策優惠。在政府財政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引入民間資本,把政策優惠轉變為治污企業的盈利,按實際提取折舊和大修理費用,提高污染治理設施的運營效率,為環保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證。

2、為工業污染集中治理創造條件,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集中治理是解決中小企業污染的有效途徑。實踐證明,市場化運作不僅降低企業治理污染的成本,也可以使他們能集中精力關心市場,發展主業。鑒於中小企業的行業特點及其對市場的依賴,只要政府加以正確引導,完全有可能相對集中於一定的專業區域或工業園區,從而使工業污染的集中治理成為可能。這就解決了因企業規模過小,導致污染治理設施達不到經濟運行規模要求的難題。加強環保設施建設是市場化的又一個條件。我國一些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轉不正常,除了資金、政策等原因外,收集污水的管網不足、處理廠達不到設計規模也是原因之一。如果不提高運營效率,建再多的環保設施也難以改變我國環境質量不高的現實。因此,將城市環保設施的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做到「同時」建設;環保設施也不能作為「形象工程」來建設,而要科學、合理,切實可行。

在推進工業污染集中治理的政策實施上,必須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按照市場規律鼓勵競爭,不應妨礙社會資金的流入;對排入公共環境的污染物,應按總量或濃度的統一標准收取費用,權衡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使企業的負擔逐步走向合理。

3、建立服務和監督體系,提高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化的能力
進一步理順政企關系。解決污水處理廠政出多門、責任不清、管理混亂的局面,需要統一管理。進一步提供服務,加強監督。應建立一支精通項目管理、法律和管理知識的專門隊伍,為市場化提供相關技術和信息的咨詢服務。同時,為了規避市場化給政府帶來的經濟風險和給社會帶來的環境風險,各級環保部門理應承擔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任務。垃圾處理造成的二次污染風險很大,在推進垃圾處理市場化時,政府應加強監管,地方環保部門必須監測其排放情況,防範環境風險。

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國家有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培訓機構,開展環保設施市場化的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訓,提高地方政府推進市場化的能力。

研究制定有關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法規和政策,界定城市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法律責任,對環保BOT項目,應明確參與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使之有法可依。
參考資料:周宏春《工業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現狀與障礙》

7. 污水處理措施

1、改進城市污水處理方法
首先,我們應該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術和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的最新情況,推動我國污水處理方法的發展,大力開發低耗高效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對我國現有污水處理方法進行分析,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技術,更高的提高污水處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創新並優化污水處理工藝,從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各種技術的綜合運用,使其達到現階段城市污水處理回收再利用的標准,提高水資源的重發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資金的投入,建立專門的研究和開發機構,提高技術水平,積極開發、研製和應用城市污水回用技術和新設備,提高污水處理和回用能力;引進和開發新技術,通過積極推廣各種膜分離技術、臭氧化技術以及安全消毒技術的應用,將污水中的廢物分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標准,完善處理系統,達到再生水的指標,提高水的重發利用率。最後就是排水合理分區和合理布局,分析當地的實際情況,考慮其規模和對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對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圍進行規劃,污水處理廠要適度集中,合理劃分,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對選址和方案進行合理規劃,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合理進行,盡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強化一級污水處理法,根據自身條件適時選擇二級處理法,降低城市污水處理設備的負荷和處理成本,將水處理由原來單一模式轉變成綜合利用處理模式,轉變我國水資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處理管理機制
改革污水處理單位的考核制度,對處理後的水質、水量同時監管,將處理後的水體指標納入考核范圍,有效改善污水處理工作的質量水平,提高處理後水質的標准。政府加強對污水處理的管理,明確分工,將責任落實到每個人,採用問責制度,並對出現問題的責任人進行懲治,保障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政府將傳統的城市排水體制分為分流制和合流制兩種,明確各個部門責任,各個部門互相監督。分流制適合於新建區、擴建區、新建開發區,並不受歷史因素影響;合流制適合具有歷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對城市污水處理進行多元化管理,引進投資模式,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的持續發展。借鑒城市污水處理較好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改進自身的技術,政府應該建立一系列的監管體系,全方位的展開工作,並且要通過政府、企業和公民「三位一體」,強化監督機制,提高員工的監管水平和監管素質,依法對污水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徹底性,促使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改善環境質量的效能。
3、提高民眾認識,樹立環保觀念
積極利用各種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資源危機意識以及綜合利用意識,倡導建立節水型社會,其次就是樹立污染者收費意識,同時應該做到「誰污染,誰治理」,同時可以用來加大對城市污水處理的資源投入,改進設備,加大技術投入。
4、污水處理的資源化 和產業化
城市污水處理之後也是一種水資源,成為城市的第二種水源,回用之後,可以很大的節約水資源的供應量,同時還能減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決了供水緊張又改善了環境,還可以就近處理利用,節省管道投資和運輸消耗,實現水源的可持續發展。分類供水,從而實現對水資源的回收利用,並且鼓勵中水回用,對廢水回用之後的污泥進行研究,將它變廢為寶,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資源程度。對於那些排放污水的企業要繳納相應的費用,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提供資金,加強污水處理的能力,採用市場化的方式來發展污水處理行業。

8. 工業廢水處理車間是化水處理室嗎

不是。污水處理工藝分三級:一級處理:物理處理,通過機械處理,如格柵、沉澱或氣浮,去除污水中所含的石塊、砂石和脂肪、油脂等。二級處理:生物化學處理,污水中的污染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降解和轉化為污泥。三級處理:污水的深度處理,它包括營養物的去除和通過加氯、紫外輻射或臭氧技術對污水進行消毒。可能根據處理的目標和水質的不同,有的污水處理過程並不是包含上述所有過程。
一級處理
機械(一級)處理工段包括格柵、沉砂池、初沉池等構築物,以去除粗大顆粒和懸浮物為目的,處理的原理在於通過物理法實現固液分離,將污染物從污水中分離,這是普遍採用的污水處理方式。機械(一級)處理是所有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必備工程(盡管有時有些工藝流程省去初沉池),城市污水一級處理BOD5和SS的典型去除率分別為25%和50%。在生物除磷脫氮型污水處理廠,一般不推薦曝氣沉砂池,以避免快速降解有機物的去除;在原污水水質特性不利於除磷脫氮的情況下,初沉的設置與否以及設置方式需要根據水質特性的後續工藝加以仔細分析和考慮,以保證和改善除磷除脫氮等後續工藝的進水水質。
二級處理
污水生化處理屬於二級處理,以去除不可沉懸浮物和溶解性可生物降解有機物為主要目的,其工藝構成多種多樣,可分成活性污泥法、AB法、A/O法、A2/O法、SBR法、氧化溝法、穩定塘法、土地處理法等多種處理方法。日前大多數城市污水處理廠都採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處理的原理是通過生物作用,尤其是微生物的作用,完成有機物的分解和生物體的合成,將有機污染物轉變成無害的氣體產物(CO2)、液體產物(水)以及富含有機物的固體產物(微生物群體或稱生物污泥);多餘的生物污泥在沉澱池中經沉澱池固液分離,從凈化後的污水中除去。
三級處理
三級處理是對水的深度處理,是繼二級處理以後的廢水處理過程,是污水最高處理措施。現在的我國的污水處理廠投入實際應用的並不多。它將經過二級處理的水進行脫氮、脫磷處理,用活性炭吸附法或反滲透法等去除水中的剩餘污染物,並用臭氧或氯消毒殺滅細菌和病毒,然後將處理水送入中水道,作為沖洗廁所、噴灑街道、澆灌綠化帶、工業用水、防火等水源。
由此可見,污水處理工藝的作用僅僅是通過生物降解轉化作用和固液分離,在使污水得到凈化的同時將污染物富集到污泥中,包括一級處理工段產生的初沉污泥、二級處理工段產生的剩餘活性污泥以及三級處理產生的化學污泥。由於這些污泥含有大量的有機物和病原體,而且極易腐敗發臭,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消除污染的任務尚未完成。污泥必須經過一定的減容、減量和穩定化無害化處理井妥善處置。污泥處理處置的成功與否對污水廠有重要的影響,必須重視。如果污泥不進行處理,污泥將不得不隨處理後的出水排放,污水廠的凈化效果也就會被抵消掉。所以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污水處理過程中的污泥處理也是相當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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