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現今船舶污染治理有哪些新技術
造紙工業廢水
造紙廢水主要來自造紙工業生產中的制漿和抄紙兩個生產過程。制漿是把植物回原料中答的纖維分離出來,製成漿料,再經漂白,抄紙是把漿料稀釋、成型、壓榨、烘乾,製成紙張。這兩項工藝都排出大量廢水。
印染工業廢水零排放處理技術
零排放回收利用:
(1)廢水可按水質特點分別回收利用,如漂白煮煉廢水和染色印花廢水的分流,前者可以對流洗滌。一水多用,減少排放量。
(2)鹼液回收利用,通常採用蒸發法回收,如鹼液量大,可用三效蒸發回收,鹼液量小,可用薄膜蒸發回收。
『貳』 船舶經油水分離器處理的污水多少海里可以排
參見MARPOL公約附則I 第15條 排油的控制
第15.2、15.3、15.4條如下:
A特殊區域以外的排放
2應禁止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滿足下列條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經本附則第14條要求的濾油設備予以處理;
.3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來自於油船的貨泵艙的艙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貨油殘余物。
B特殊區域以內的排放
3應禁止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滿足下列條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經本附則第14.7條要求的濾油設備予以處理;
.3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來自於油船的貨泵艙的艙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貨油殘余物。
4就南極區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將任何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以上條款均沒有指明排放離岸的距離。因此,油污水的排放要求與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要求不同,不對排岸距離作出要求,除非港口或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外。
『叄』 地中海內是否可以排放船舶生活污水
地中海屬於特殊區域,生活灰水可以排放的,但是黑水不能排放。
『肆』 歐洲特殊區域船舶生活污水特殊區域能排放嗎
英國對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是有嚴格的規定的
『伍』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本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上海港環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環境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環保、水務、海洋、綠化市容、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環境的相關防治工作。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條(船舶防污設施配置和使用要求)
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規范、標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並准確錄入貨物信息。第五條(水域禁排要求)
禁止船舶向黃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護區、准水源保護區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等區域(以下簡稱特殊保護區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壓載水。第六條(船舶污染物接收)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後,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並由船長簽字確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上應當註明作業單位名稱、雙方船名、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等內容。
船舶應當攜帶相應的記錄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並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以備查驗。限於港內航行的船舶,可以在接收作業完畢後一個月內辦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第七條(垃圾分類收集)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
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份的垃圾,應當單獨存放。未單獨存放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可以拒絕接收,或者將所有垃圾作為危險廢物予以接收。第八條(鉛封)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下列船舶的排污設備採取鉛封措施:
(一)上海港內航行、停泊、作業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塢內修理的船舶。
船舶如需啟封排污設備,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說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啟封排污設備的,船方應當在啟封後盡快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啟封情況應當在輪機日誌中如實記載。第九條(沖洗甲板要求)
沖洗船舶甲板,應當事先進行清掃。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沖洗甲板:
(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
(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的。第十條(船舶大氣排放要求)
船舶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准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國際航行船舶應當符合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的要求。
禁止船舶在上海港內使用焚燒爐。第十一條(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質量標準的燃油。
本市鼓勵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清潔能源。第十二條(岸電供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保、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推進上海港岸電設施發展,鼓勵、扶持碼頭建設岸電設施。
船舶靠泊配備岸電設施的碼頭,符合改用岸電條件的,應當關停燃油發電機,使用岸電。第十三條(聲響裝置使用要求)
船舶在上海港水域內航行、停泊或者作業時,應當加強瞭望,在不危及自身以及他船航行安全的情況下,少用或者不使用聲響裝置。第十四條(船舶雜訊防治)
船舶在毗鄰雜訊敏感建築物的航段、碼頭航行、作業時,排放的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船舶雜訊級規定。
禁止掛槳機船在黃浦江和本市所有內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