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日本福島核廢水是怎麼產生的
日本福島核廢水是怎麼產生的
日本福島核廢水是怎麼產生的, 核污水進入大海之後,會隨著洋流迅速污染全球,並且隨著水循環進入陸地,各種的同位素將污染海洋生物,並且最終影響人類。福島核電站的核污水跟一般核電站的污水不一樣,他們是接觸過堆芯熔毀的核燃料,裡面的放射性物質極其復雜
福島核廢水,即在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中產生的含有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水。
因事故而熔化並凝固的燃料碎片殘留在福島第一核電站1至3號機組的反應堆中,為使燃料碎片保持冷卻,必須對其進行持續灑水。當水與燃料碎片接觸時,會生成含有高濃度放射性物質(氚、銫134、銫137、鈷60等)的「污染水」,即核廢水。
此外,由於含有這種高濃度的放射性物質的「污染水」殘留在反應堆建築物等內部,因此當與流入建築物的地下水或雨水混合時也會產生新的「污染水」。
一直以來,東京電力都在利用核物質去除設備(ALPS)對福島核廢水進行凈化作業,該設備能降低污水中含有的除氚外的62種放射性物質的`濃度,而經過處理的水則被儲存在巨型儲水罐中。
日本政府表示,除氚以外,大部分放射性核物質已經通過這個復雜的過濾過程去除掉了;在向海洋排放之前,會對核廢水進行二次處理,盡可能減少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的量,以符合「可以排放至環境中的標准」。
但實際上, 經過核物質去除設備處理的核廢水,仍無法保證完全清除放射性元素。
經10年積累,核污染水量已達至少125萬噸。若排放,57天可廢掉半個太平洋,10年就蔓延全球海域
對排放入海的決定,日本方面十分理直氣壯。
他們的托詞,就是兩個:
第一,污水已經處理過了,很安全;第二個,我們已經沒有別的辦法了。
但這話真的可信嗎?
有專家分析,處理這些廢水,至少有「蒸發釋放」、「地下掩埋」等等多種方法。
但是他們卻選擇了最簡單省事的,直接排放!
因為對於任何一個民營企業而言,137萬噸的核污水處理,一定是一筆天文數字,他們根本不願意花這筆錢,想著等全世界替他們善後!
於是,日本方面,就趕在這個時間段,做出了看起來「圓滿」的決定。
他們精明到骨子裡,也自私到骨子裡。
有德國的研究機構對擴散情況進行了模擬:
57天內放射性物質就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3年後美國和加拿大就將遭核污染影響。
最近幾天,全球爭議最大的事情自然是日本要把福島核電站的核污水排入大海的事情了。全球各方各面都在關注這個事情,已經不止一個科研機構站出來反對,並且很多機構做了很多推演。
核污水進入大海之後,會隨著洋流迅速污染全球,並且隨著水循環進入陸地,各種的同位素將污染海洋生物,並且最終影響人類。
日本則堅稱核污水已經處理好了,經過了他們的過濾系統,目前排放的核污水將只含有氚一種放射性元素而已,而氚的影響力非常小,排放是符合國際標準的。
不過問題在於這些都是日本人自己說的,沒有人去監督,而且即使目前日本做到了,而以後他們是否能夠做到,沒人知道,也沒人可以去監督。這個事情日本自己是遠動員,自己又是裁判。
福島核電站的核污水跟一般核電站的污水不一樣,他們是接觸過堆芯熔毀的核燃料,裡面的放射性物質極其復雜,碳14、鈷60和鍶90等物質的半衰期非常長,而且輻射能量非常大,會對海洋生態造成巨大的威脅。
2011年日本發生了9級的大地震,造成了2萬多人的死亡跟失蹤,地震還造成了福島核電站的泄露事故。為了處理這個泄露問題,日本採用了引入海水去冷卻反應堆的計劃。
這些海水被污染之後,就存放在福島核電站裡面的一些大鐵罐裡面,目前已經有上千個罐了,總計存放了125萬噸核污水。
因為地理位置的限制,日本不可能無休止建設鐵罐,目前現有的鐵罐將在明年就存滿,於是日本決定啟動新的方案,那就是排放入大海。
對於很多人來說,肯定有這樣的疑問,為何核泄 漏的事件已經過去10年了,還一直在產生核污水,未來是否永遠都停不了?
許多人看到日本要把核污水排入大海,可能都會覺得日本幹嘛要這么做呢?繼續撿些罐子去存就好了。不過日本既然不這么做,是不是這個方案行不通,因為核污水將源源不斷?
目前福島核電站每天會產生110噸的核污水,這個數據比之前的470噸已經下降了不少。那麼既然下降了這么多,日本何必還要排入太平洋呢?
其實這些核污水並不會永久產生,按照日本的測算,在2051年前後,他們就可以完成福島核電站損毀核電站的清除工作,到那個時候就不會產生核污水了。
按照目前每天110噸來計算,那麼一年就會產生近4萬噸的廢水,按照40年來計算,未來就將產生160萬噸的核污水。目前福島有1千多個鐵罐,已經存放了125萬噸廢水,也就說是說把這些核污水繼續用鐵桶來存放也不是不可能,只需要在核電站周圍繼續擴建不到2倍的面積來存放就可以了。
那麼問題來呢?既然這個方案不是不可以解決,而且日本也說了核污水已經經過了處理,沒有污染了,符合國際標准,而且日本副首相還說這個水是可以喝的,那麼日本為何要著急著去排放呢?
有人說這是因為存放在鐵桶裡面有泄露的危險,會造成二次污染。這就存在一個悖論了,你們既然說處理好了,甚至還可以喝,那麼為何又怕在陸地上泄露,污染了你們日本的地方。
現在各方各面反對,說白了就是不信任的問題,第一個大家都不相信日本可以把復雜的核污水都過濾干凈,既然可以過濾干凈,那麼你們日本人自己留著喝吧,反正你們的淡水資源也不豐富;第二個就是目前可以過濾干凈,以後還可以如此保證么?第三個這個事情誰來監督,誰來當裁判員呢,不可能是日本自己。
大海不是你日本人自己的大海,要往裡面倒垃圾,需要大家一起同意,日本在沒有跟其他人商量好的前提下,卻提出這樣一個方案,大家自然是反對了。其實反對的人不僅僅是國際社會,還有日本國內的民眾。
有人猜測日本不過認為目前處理方案成本太高了,於是就想著大家一起分擔,或者是讓大家一起幫忙想辦法,於是就出此下策,破罐子破摔。
❷ 處理1噸工業污水,成本需要多少
朋友,這個來就算是你源要個大概值,也是需要看什麼類型的工業污水了,水質不同,處理成本差異很大的,工業類那麼多種類,電鍍,皮革,造紙,石油類等等;太多了,我知道的從十多塊到兩百多的處理成本都是有的,你要是需要准確點的,先告訴是什麼類型的水。這樣才能有個大概的估計,要不完全是沒譜的,總不能告訴你10~200多吧~~~~
❸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來用根據水源質來決定的,即污水中的菌落群數來決定葯劑的使用濃度,濃度的不同也就造成費用的不同。
消毒方案選擇的不同,費用也是不同的,費用由低到高依次為:化學法、物理法、紫外線消毒。
以成品二氧化氯消毒劑的成本核算來看,根據污水的菌落群數的高低,一般在0.4-1元之間,如果菌落群數特別高的話,2-3元也是正常的。
以某品牌成品二氧化氯舉例:
將二氧化氯消毒粉Ⅱ型A劑1000克包裝剪開後,全部倒入盛有46公斤水的塑料容器或瓷器內(嚴禁將水倒入粉劑),再加入配套活化劑(B劑)攪拌溶解後,加蓋靜置60-90分鍾待完全活化後,即得到46公斤濃度為10000mg/L的二氧化氯母液,參考下表使用:
❹ 印染廢水處理成本是多少
印染廢水若按照GB42872012表2間接排放標准處理,成本為每噸3、70元;若按照GB42872012表2直接排放標准處理,成本為每噸4、70元。
印染廢水處理若執行GB42872012表2間接排放標準的成本具體如下:
折舊:每噸0.30元;
人工:每噸0.30元;
電費:每噸0.70元;
葯費:每噸1、00元;
污泥處置費:每噸1、40元;
合計:每噸3、70元;
執行GB42872012表2直接排放標準的成本具體如下:
折舊:每噸0.30元;
人工:每噸0.30元;
電費:每噸0.70元;
葯費:每噸1、00元;
污泥處置費:每噸1、40元;
深度處理:每噸1、00元;
合計:每噸4、70元。
❺ 工業污水處理每噸價格
【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的。
作為工業水也要看你的水質了,一般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也要收2-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噸廢水要收費7-9元了。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要因為工業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屬於危險化學品,同時一般工業水生化性不好僅用常規活性污泥法很難降解,需要加葯這樣成本就會提高,但實際真正運行成本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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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徵收繳庫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徵收,並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徵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台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准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並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准後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❻ 處理一噸工業污水大概需要多少錢計算公式
工業污水處理費用,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沒有這么簡單。工業污水處理會根據污水性質和各種成分來確定處理工藝,各種消耗的評價計算也是根據上述參數進行計算。另外,這些消耗計算還要根據當地能源價格、材料價格、人力價格等條件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