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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化學需氧量(CODcr)50 mg/l;
2、生化需氧量(BOD5)10mg/l;
3、懸浮物(SS)10 mg/l;
4、動植物油1 mg/l;
5、石油類1 mg/l;
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 mg/l;
7、總氮(以N計)15 mg/l;
8、氨氮(以N計)5(8)mg/l。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一、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 項。
二、標准分級: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1.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一級標準的B 標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3.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❸ 生活污水中總氮的
生活污水中氮的存在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分為氨氮、有機氮、亞硝酸鹽氮和硝酸鹽氮,這些合稱為總氮(TN)。其中,氨氮和有機氮的總和被稱為凱氏氮(TKN),對於污水處理廠來說,TKN是評估氮營養供應是否充足的關鍵指標。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中,污水中亞硝酸鹽氮和硝酸鹽氮含量較低,因此常規生活污水的TN一般等於TKN,大約在40mg/L左右,氨氮約為25mg/L,有機氮約為15mg/L,而亞硝酸鹽氮和硝酸鹽氮則可以視為忽略不計。
在實際的污水處理廠設計過程中,各地的污水總氮和氨氮含量可能會有所差異。總的來看,常規生活污水的總氮范圍大致在40-60毫克/升,氨氮含量則在15-50毫克/升之間。如果氨氮數值接近總氮,這可能意味著污水在管道中停留時間較長,導致有機氮部分已經分解。然而,如果沒有具體的實測數據,教科書中的數據可以作為一個參考標准。
❹ 污水總氮標准
法律分析:目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中要求,總氮濃度排放標准一級B要求為20mg/L,一級A為15mg/L。北京市綜合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B總氮排放低於15mg/L,一級A總氮排放低於10mg/L。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表一要求總氮小於20mg/L。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❺ 污水廠出水水質標准
污水處理廠中污水處理指標:化學需氧量(COD)≤50 mg/L 、生化需氧量(BOD)≤10 mg/L、懸浮物(SS)≤10 mg/L、總氮(以N計)≤15 mg/L、氨氮(以N計)≤5 mg/L、總磷(以P計)≤0.5 mg/L、pH:6-9。
污水處理站出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的相關規定;污水處理站出水用於農田灌溉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的有關規定。污水處理與利用的方法很多,選擇方案應考慮以下因素:
1、環境保護對污水的處理程度要求。
2、污水的水量和水質。
3、投資能力。污水處理技術,就是採用各種方法將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分離出來,或將污染物轉化成無害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
(5)污水處理總氮標准值是多少擴展閱讀:
污水中的有害物質將不能隨意排放。即日起到10月27日,再次修訂的北京地方標准《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在市質監局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擬增加25項水污染物控制指標。新標准實施後,現有單位要在2014年7月前達標。
與現標准比,此次意見稿對標准使用范圍做了調整,規定北京轄區內除污水處理廠和醫療機構外,一切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及投產後的排放管理,都在此范圍內。
最大的變化,2005年標準是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級規定75種水污染物的最高排放限值。而這次意見稿則納入了更多的污染物限制,擬增加包括總釩、總鈷、二氯甲烷、異丙苯等在內的25項污染物控制指標。同時刪去易沉固體、有機磷農葯、元素磷3項污染物,最終總的污染物指標將達到97種。
另外,排污單位要設置獨立排污口,還要安裝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❻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總磷
關於污水處理總磷總氮排放標准,下面從三個國家標准分別談一下。❼ 如何處理工業廢水中總氮
硝化液迴流進行前置反硝化工藝硝化液迴流至前端缺氧區,同時投加碳源,通過反硝化菌將硝基氮進行反硝化轉化為氮氣,無需新增處理設施,無需新增佔地,僅需在現有的好氧段的末端安裝內迴流泵,將硝化液迴流至前置反硝化區。此方案從理論上可行,但存在如下問題:1) 如需將總氮達到一級A標,需將硝基氮降至10mg/L以下,通過計算,硝化液迴流比將在150-200%,即2倍於進水水量的富含溶解氧的硝化液(DO約4mg/L)迴流至缺氧段將直接改變缺氧段的溶解氧環境(0.2mg/L≤DO≤0.5mg/L),影響反硝化效率的一個重要指標即嚴格的缺氧環境,如此大的迴流比導致的溶氧升高和缺氧停留時間減少將會嚴重影響反硝化效率和反應時間,進而出水總氮無法達到很低的水平,但減少迴流比則無法完成總氮的反硝化數量,亦會影響出水總氮達標。2) 如進行反硝化反應,反硝化菌必定會利用一定的碳源,從進水C/N比和出水的C/N比分析,該廠如進行反硝化需補加碳源,如在前端補充甲醇作為碳源,則存在反硝化菌和其他菌種的競爭關系,從微生物學的角度分析,反硝化在此條件下並非優勢菌種,因此前端投加的大量碳源會被浪費,導致運行費用升高,如過量補充則又會導致後端處理負荷的增加。根據不同水質需求對生化脫氮的不同環節進行設計與優化,比如IDN-BMP總氮去除裝備就是從反硝化階段入手,加強菌種的選擇與馴化,優化反應器結構,從而增強反應器的的脫氮效率。
❽ 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一旁弊級a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化學早凱需氧量(CODcr)50 mg/l;
2、生化需氧量(BOD5)10mg/l;
3、懸浮物(SS)10 mg/l;
4、動植物油1 mg/l;
5、石油類1 mg/l;
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 mg/l;
7、總氮(以N計)15 mg/l;
8、氨氮(以N計)5(8)mg/l。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陸啟喚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