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污水處理運營管理
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協議、招標等公開方式取得。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運行評估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運營。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運污水處理運行設施;
(二)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將污泥隨意棄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資料。 污水處理企業因設施檢修、大修等,需部分停運或停運的,應當提前l5個工作日,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污水處理企業同時應當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大修或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停運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標准,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分類計入供水價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分類標准一並計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管網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自建的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三)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養護、維修技術標准,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排水設施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汛期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確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破損、管道堵塞等問題,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疏通。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搶修排水設施、疏通排水管道時,公安、交通、水利、環衛、電力、通訊、供水、燃氣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不得阻撓。 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標准、規范確定。
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的,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城市管線統一規劃進行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泥漿、沙漿、混凝土漿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在雨水口匯水面積區設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溝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桿、打樁及種植高大喬木等;
(五)偷盜、損毀、穿鑿或擅自拆卸、移動、占壓城市排水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法定代表人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疏通,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鎮。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水和降水徑流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凈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為。
(三)「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網、中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計量器、加壓站等各類設施以及城市區域內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等組成的總體。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㈡ 青島市城市排水條例第五章 污水處理
在青島市,污水處理工作遵循嚴格的法規制度。根據《青島市城市排水條例》第五章,污水處理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運營單位需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以確保合法運營。
污水處理過程中,經處理後的尾水需符合國家、省、市的排放標准,以保護自然水體。運營單位需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律處理污泥,防止二次污染,並詳細記錄和報告污泥的數量、流向等信息。
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定期養護、維修設施設備,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同時,必須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裝置,納入環保監測系統,確保污水處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運營單位不得隨意降低處理等級或停止污水處理。在特定情況下,如設施維護或生產事故,需經過相關部門批准並及時報告。當進水異常影響排放時,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
若運營單位不符合規定條件,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將要求整改,如仍不達標,特許經營權將被取消,並進行臨時接管。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需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費用主要用於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每月會對污水處理情況進行核查,並公開處理水量和水質數據,財政部門則根據核查結果撥付污水處理費。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青島市的污水處理工作高效、合規進行。
㈢ 南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維護和管理有哪些要點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要點需注重多方面。定期巡查與水質監測是確保設備正常運行的關鍵。通過監測,可以及時發現並解決設備運行中的問題,保證污水處理效果。
建立長效的管護和運維資金保障機制,是保障設備持續有效運行的重要支撐。這需要政府、企業和農民共同參與,形成穩定的資金來源,確保設備的維修、更新與運行。
優化技術工藝,追求處理效率與成本效益的平衡。在確保處理效果的前提下,減少能源消耗和運營成本,提高設備的經濟性。
對於老舊或損壞的設施,應適時進行更新改造。這不僅是為了提高處理效率,也是為了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確保污水處理系統長期穩定運行。
加強農民的環保意識,引導他們正確使用污水管網,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管理中的重要一環。教育農民認識到污水排放對環境的影響,鼓勵他們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形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綜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的維護和管理需要從多個維度入手,包括資金保障、技術優化、設施更新以及農民環保意識的提升。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可以有效提高污水處理設備的運行效率,確保農村環境的清潔與可持續發展。
㈣ 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是干什麼
1、是確保運營的安全。保證安全生產。
2、讓水廠的各個裝備、設施得到及時的維回護。比如維護鼓風機答之類的。
3、檢測水質。進出水水質都要控制。如果進水水質突然變差,要採取措施,否則不但出水水質不能保證,還可能破壞活性污泥。
4、實驗室做化驗。
5、隨時迎接各種檢查。
㈤ 社區垃圾清運有哪些管理制度
我國城市人口眾多,在日常生活中所排放的垃圾數量相當可觀,城市垃圾處理問題給國家的城市化發展進程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必須建立一個有章有序的垃圾清運管理制度來規范垃圾清運,下面裕祥安全網
小編帶大家學習一下社區垃圾清運有哪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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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清運實行「專車專人,定時計量」的原則:運輸車輛全部採用專門購置的垃圾吊臂車配備專門的封閉垃圾箱;配備專業駕駛員;運輸車每天早晨6時(冬季7時)開始清運,確保9:00結束;對每個運輸垃圾數量統一計量,作為半年及年終考核依據。
2、拉運人員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駕駛員行為規范駕駛車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每天出車前必須檢修車輛,要保證安全操作清運,如有特殊情況發生,要及時停運,在第一時間告知主管領導另作處理,避免安全事故發生,確保行車安全。
2、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車要用篷布遮蓋嚴實,運輸過程中嚴謹揚撒、泄漏。
3、在清運過程中,吊臂車只能運輸生活垃圾,嚴禁用於建築垃圾、醫療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裝清運。
4、車廂內清運後不得有殘留,垃圾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車後,車輛要停放整齊,車體干凈衛生,無異味。
5、必須愛護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環衛設施,愛護清運車輛,不得野蠻清運,惡意損壞設施及車輛。
6、為保護清運人員的健康,清運人員在工作時要有必要的勞保用品。7、清運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20-50元的經濟處罰或待崗檢查,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以下是某小區夏季的垃圾清運管理制度,大家參考一下吧。
夏季到了,為確保社區居民有個良好的生活環境,特製定如下垃圾清運管理制度:
一、垃圾清運時間:早上9:00前,下午16:00之後。
二、垃圾清運方式:社區居民小區每天產生的生活垃圾分片區進行清運,每天清運一次。
三、垃圾清運人員管理:
1、必須著環衛服裝,配備好清運工具(清潔車、鏟子、釘耙、掃帚等)。
2、清運質量必須達到要求,保證清運干凈,不留積存垃圾。若當天未清運完畢,必須加班清運。
3、清運人員注意自身安全。備好防暑葯、雨具和口罩、手套等。
四、垃圾清運處置地點管理:垃圾處置地點必須進行消毒處理,保證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不受影響。
五、垃圾清運車輛維護:
1、每天下班後對所有清運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確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2、清運車輛定期進行保養,確保車況良好。
3、清運車輛每周必須清洗一次,確保車輛清潔。
以上就是裕祥安全網給大家整理的社區垃圾清運管理制度,希望能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接下來小編將給大家介紹生活垃圾的分類與處理方法
這部分社區環境安全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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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五章 污水處理運營管理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五章專門闡述了污水處理運營管理的相關規定。首先,根據第二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的獲取應當通過公開的協議或招標方式。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運行評估考核,只有通過考核的企業才能運營。企業需要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第二十三條明確了當企業面臨進水水質水量突變、出水超標、運行障礙或環境污染安全事故時,應立即進行應急處理,並向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迅速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污水處理企業實施多項不合規行為,如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隨意棄置污泥造成污染、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漏報條例規定的各項資料。
第二十五條針對設施檢修、大修情況,污水處理企業需提前15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因大修或突發事件導致停運時,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排水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指出所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需繳納污水處理費。具體徵收標准需經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戶將污水處理費納入供水價格,由公共供水企業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標准一並計量收取。所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已交納的排水戶無需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七條強調污水處理企業應進行污泥穩定化處理,指標需達到國家規定要求。處理後的污泥填埋需滿足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污泥及其產生的沼氣進行開發利用和中水回用,推廣先進的經濟節能科研成果與技術,以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是為規范城市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條例。於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㈦ 污水廠運營管理如何改善
1、加強城市污水管網建設。在管網建設改造中,施工單位要切實按照相關規范施工操作,加強施工隊伍人員的素質建設,進一步提高施工技術水平,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規范施工,確保污水管網長期健康運行。通常,污水管網設在地下,施工與日常檢修都比較困難。應從一開始對管網的設計、施工就綜合考慮其從初期規劃設計到未來在使用、檢修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隱患,對鋪設路徑與方案進行統一規劃,熟悉現有管網布局,明確管網的責任部門。
2、工程設計質量。提高工程設計質量的措施有3種:①全面重視設計變更給工程造價和進度等方面帶來的的影響,力求做到「零變更、零簽證」,推進項目建設;②加強項目源頭設計質量的管控,提升設計效率和精準度,確保設計的可信度和准確性;③探索建立工程設計變更審查審批聯動機制,加快變更審查審批時限。
3、提高人員素質,嚴格提取相關費用。污水廠的運營已經實現了運行的自動化,但人的作用是機械不可比擬的,也是不可忽視的,比如進水的波動、微生物的狀況等都需要實時監控與調節。這些是自動化機械還不能全部替代人工的。在此,要通過加強人員培訓,引進專業人員等方式完善管理。將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和運行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從國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5%以上,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提取15%以上,專項用於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
4、加大督查問責力度。積極協調市督查辦,將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管網配套、運行等情況納入區市縣、鄉鎮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績效考核內容中,每月督查通報一次。對工作推動不力、實施進度緩慢、完成質量差的項目,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發現未運行、污水處理不達標的鄉鎮,進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達標後再運行。如果需要更好的回答指導,中大咨詢好像就有這方面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