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處理的應急池是根據什麼設計的
污水處理廠應急池大小的設計依據是根據排放總量來設計的,應急事故池的有效內儲存容量要滿足24小時最大污水排放量。例如生產車間24小時設計排放量是400噸,那麼,事故應急池的有效容量應該是400噸,再加上10%-20%的餘量,這樣,事故池的總容量就應該是440*480噸。
㈡ 污水處理站中的「事故池」是什麼,怎麼建造,有什麼標准
事故池(事故水收集池)是污水處理過程中所需構築物的一種,在處理化工、石化等一些工廠所排放的高濃度廢水時,一般都會設置事故池。
原因在於當這些工廠出現生產事故後,會在短時間內排放大量高濃度且pH值波動大的有機廢水,這些廢水若直接進入污水處理系統,會給運行中的生物處理系統帶來很高的沖擊負荷,造成的影響需要很長時間來恢復,有時會造成致命的破壞。
為避免事故水對污水處理系統帶來的影響,因此很多污水處理場設置了事故池,用於貯存事故水。
標准:在非事故狀態下需佔用事故池時(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佔用容積不得超過事故池容積的1/3,並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污水處理事故池不可作為事故儲存設施,不能把風險進一步轉加到污水處理系統。
(2)污水事故池如何設計擴展閱讀
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罐區防火堤內容積、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進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積、現有儲存事故排水設施的容積均可作為事故排水儲存有效容積。
計算應急事故廢水量時,裝置區或貯罐區事故不作同時發生考慮,取其中的最大值。應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對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排水能力進行校核,明確導排系統的防火、防爆、防滲、防腐、防凍、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㈢ 事故水池事故水池的設計要求
事故池容積確定應執行的標准或規范主要有:GB50483-2009、Q/SY 1190-2009和中國石化安環[2006]10號等。GB50483對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事故排水的項目均應適用執行。消防用水量確定、圍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積確定時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2005)等有關規定執行。最大降雨量確定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3015-2003)等執行。
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罐區防火堤內容積、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進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積、現有儲存事故排水設施的容積均可作為事故排水儲存有效容積。計算應急事故廢水量時,裝置區或貯罐區事故不作同時發生考慮,取其中的最大值。應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對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排水能力進行校核,明確導排系統的防火、防爆、防滲、防腐、防凍、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事故時進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與正常生產時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質區別在於降雨歷時不同。正常生產運營過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剛下的雨水,一次降雨過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其設計參數計算必須按GB50014規定的短歷時暴雨強度公式確定。事故時降水量應根據事故消防時間確定,一般為2~6h,Q/SY 1190規定為6~10h。匯水面積不同,初期雨水的匯水面積必須考慮生產區和儲存區總的匯水面積。事故時只考慮裝置區或罐區單獨的能進入事故排水系統的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時匯水考慮,且應採取措施盡量減少進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雨水匯集面積。
在非事故狀態下需佔用事故池時(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佔用容積不得超過事故池容積的1/3,並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污水處理事故池不可作為事故儲存設施,不能把風險進一步轉加到污水處理系統。
事故池容積的確定,應結合項目的三級防控體系(污染源頭、過程處理和最終排放)建設進行,做到「預防為主、防控結合」,以將事故狀態下的廢水控制在廠內不排入外環境,確保環境安全。一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裝置區圍堰、罐區防火堤及其配套設施,防止污染雨水和輕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環境污染;二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應急事故水池、攔污壩及其配套設施,防止單套生產裝置(罐區)較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三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末端事故緩沖設施及其配套設施,防控兩套及以上生產裝置(罐區)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
㈣ 污水處理站中的「事故池」是什麼,怎麼建造,有什麼標准
污水處理站的事故池是在污水處理站發生事故需要緊急排放污水時,為了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正常水系,而建造的應急性設施。也可以叫做緩沖池。 事故池和污水處理設施通過管道連接。事故池的進水閥門一般應為自動控制,以便對事故及時做出反應。 事故池大小應足夠應付危機。
㈤ 應急池的建設要求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應急池建設要求有:1.環境應急事故水池的選址一般應位於全廠地勢較低處,靠近廠內污水處理站或總雨水口的末端。2.環境應急事故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按照經環保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相關章節內容要求建設,有效容積是指污水進水管口至應急事故水池的底板水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