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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設施溢流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4-12-18 12:35:32

污水廠溢流能處罰嗎

法律分析:污水廠溢流能處罰。污水處理廠應當是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無論污水處理廠由哪個單位承建和管理,當發生違法行為,都應當處罰違法行為人,也即處罰污水處理廠。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1、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
2、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Ⅱ 奼℃按澶勭悊鍘傝劇疆婧㈡祦鍙h勫畾瑕佹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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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由於員工操作失誤而導致向外排了污水,但量很少,會不會判刑

東南網三明9月5日訊 (通訊員 劉嬌佑)作為值班人員,未及時發現廢水收集池管道口被堵,造成廢水直接外排至下游小溪,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由於工作失誤,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大田法院審結該起污染環境案,男子陳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陳某系大田某金屬選礦廠職工,負責環保、尾礦庫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保證尾礦庫壩體安全、兩側防洪溝暢通和廢水回用設施正常運轉。2017年7月3日,三明市環保局在對該金屬選礦廠進行檢查時,發現尾礦庫廢水正通過滲透導流管外排至滲透水排導溝,廢水經排導溝流向廢水收集池,廢水收集池底部有管道連接廢水回用池,但廢水收集池底部管道口被磚頭封堵,導致部分廢水溢流直接外排至尾礦庫下游小溪。陳某系當日尾礦庫值班人員,未能及時發現廢水收集池管道口被堵的隱患,導致廢水外排。

同月6日,經三明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該金屬礦選礦廠外排廢水中總鎘濃度0.252mg/L,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5466-2010規定總鎘排放標准為0.05 mg/L)三倍以上。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於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後陳某願意進行生態修復性補償,並繳納生態修復履約金,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Ⅳ 污水處理廠進水口溢流如何處理

主要為格柵井、均化調節池、厭氧池、接觸氧化池、二沉池和消毒池。項內目共設一粗一細兩道格柵容,粗格柵主要攔截水中大的漂浮物,細格柵主要攔截水中較小的漂浮物;調節池主要把不同種類和不同濃度的廢水集中到一個相應的水池中使之充分混合,使廢水勻質、恆量,並減少對後續設備的沖擊負荷,也可以把大顆粒的沉砂得到沉降。廢水自提升泵由調節池進入厭氧池,在厭氧菌作用下,污水中的有機大分子分解成小分子,使可生化性加強,再進入接觸氧化池,通過鼓風嚗氣,在好氧狀態下,通過微生物的作用,使廢水中有機污染物得到分解和凈化,然後經過二沉池凈化處理,活性污泥沉澱後迴流到接觸氧化區,上清液經二沉池自流至消毒池,經投加二氧化氯接觸溶解消毒,殺滅水中有害菌種後達標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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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5)污水處理設施溢流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Ⅵ 養豬場污水亂排罰款多少

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水污染處罰條件:
1、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二、水污染處罰程序:
1、立案;立案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材料和自己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需要給予環境行政違法人行政處罰,並決定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核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由環境行政主體負責人審查批准;
養豬污水變清水最快方法:
1、將養豬污水處理後需要達到農田灌溉。
2、經過干濕分離後的糞便拌入草糠充分攪拌,加入菌種發酵,造粒可製成復合有機肥。
3、經過干濕分離後的糞便可用於養殖蚯蚓,種植蘑菇,喂魚等,可為養殖場增加一定經濟效益。
4、經過干濕分離後的糞便養分濃度高,容易分解,吸收快,持續時間長。
法律依據: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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