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蘇州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餐飲業污染環境,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飲服務的賓館、浴場、歌舞廳等單位。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級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涉及餐飲業污水排放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規劃、建設、房產、城管、衛生、工商、國土、質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城市規劃應當合理布局餐飲業。城市改造和開發應當按照環境功能區的要求,規劃和建設餐飲業相對集中的商業經營區域。
用於餐飲業的建築物在設計時應當設計餐飲業專用煙道、污水排放設施,安排廢氣、雜訊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第六條新建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下列地點禁止新建、擴建餐飲業(以下簡稱新辦餐飲業):
(一)居民住宅樓(包括商住混合建築中與居住層相鄰接的樓層);
(二)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未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
(三)湖泊、江河水面;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嚴格控制在距離居住區或居住小區、醫院、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建築物集中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邊界30米范圍內新辦餐飲業。確需新辦的,其油煙排放口、機械通風口應當與相鄰的居民住宅、醫院、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等主要功能建築物邊界最近點的水平距離不小於20米。第七條新辦餐飲業項目選址位於非環境敏感區的,應當申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選址位於環境敏感區的,應當申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中經營項目注冊資金或者投資金額在5萬元以下並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餐飲業項目可以申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餐飲業項目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告表應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建設或者營業。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逐步推行餐飲業經營者環境污染防治承諾制,具體項目和范圍另行規定。
可以實行餐飲業經營者環境污染防治承諾制的新辦餐飲業項目,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新辦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的條件、標准、要求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自己申辦的餐飲業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規范中的規定並願意承擔告知書中的責任和義務的,應當作出書面承諾。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的書面承諾書後,對需申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新辦餐飲業項目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新辦餐飲業項目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申請人對承諾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對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第九條下列餐飲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或者報告表之前,應當通過公告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徵求經營者、項目所在地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一)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格控制區域范圍內的新辦餐飲業項目;
(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徵求意見的其他項目。第十條新辦餐飲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餐廚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建成後,應當及時申請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出具驗收意見。
新辦餐飲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不得營業。第十一條新辦餐飲業項目,應當配備下列污染防治設施:
(一)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廢氣凈化裝置和專門的油煙排氣筒,設置油煙排氣筒應當符合有關標准。餐飲業項目所在建築物高度在24米及以下且無專用煙道的,油煙排氣通道出口應當高於該建築物的最高點1.5米以上;排氣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並應當避開居民樓及其他易受影響的建築物;
(二)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應當配置污水處理設施;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餐飲污水的,應當配置隔油、格柵、殘渣過濾等預處理設施;
(三)產生雜訊的設備,應當安裝隔聲、降噪設施。
『貳』 我想在園區里開一家快餐店,辦理排污證時,環評單位要求園區提供污水納入管道證明,這證明怎麼辦理,
飯店所在地的污水管網是否建成,到所在地的管委會或著鎮政府開個污水管網接入證明,
內容:你飯店或者小區所在的區域,污水管道已建成,並納入XXX污水處理廠接管。特此證明.。再來 尾款 XXXX政府 時間
『叄』 亂排污水舉報哪個部門
看是哪種污水。
1、工業生產廢水引起的污染應向環保部門舉報。
2、造成漁業水體污染,發生死魚、死蚌等水產養殖物死亡事故應向漁政部門舉報。
3、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如船舶航行中排放的污水及漏油問題應向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舉報。
4、因化肥和農葯使用不當,造成水體的污染應向農業部門舉報。
5、洗車業污水應向市交通運管部門,城管部門舉報。
6、河道飄浮物城區外河水利部門應向城區內河城建部門舉報。
7、飯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檔、茶館、賓館、旅店和招待所等產生的污水應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舉報。
8、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規劃及建設,城市生活污水入河,排污管網破裂引起的污染應向市建設局,市水務集團舉報。
舉報記得要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