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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水處理用鹽的國家條例

發布時間:2020-12-16 14:28:36

❶ 公司規定和國家條例不一樣怎麼辦

按《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公司規定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❷ 請問國家條例與省條例規定的內容有差異的時候如何作出處理啊

首先,涉及到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效力問題
上位法作出規定,下位法也可以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作出詳細規定,但是,不得高於上位法處罰標准,這是可以的

❸ 國家的條例與法那個有效求答

如果都沒有作廢,那兩個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內容有所沖突的話,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沖突內容適用法律的規定。

❹ 國家的條例 沒到實施期 有效嗎

國家的條例沒到實施期沒有效的。

❺ 國家條例不合理怎麼辦

國家條例不合理是有一定的途經的,一般提案權在人大代表,所以你可以和人大代表聯系。如果在訴訟中,一般是逐級上報的

❻ 國家條例需要作為參考文獻嗎

如果是國家標準的話要作為參考文獻,如果是國務院條例要作為注釋放到腳注里。

❼ 已經行政審批項目違反國家條例能不能推翻撤銷

已經行政審批項目如果違法國家的相關條例、原則上應該予以撤銷。

❽ 國家條例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5日建設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廳)、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技術監督局: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使用電梯的場所越來越多,對電梯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但是目前電梯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暴露出來不少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反映。為了切實加強電梯行業的管理,提高電梯的製造、安裝、維修質量,確保電梯的安全正常運行,國家經貿委為此會同有關部門對電梯管理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在總結《關於提高電梯質量的若干規定》的基礎上,並參照國際上許多國家對電梯管理的經驗,制定了《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適應日益增長的社會需要,切實提高電梯產品的製造、安裝、維修質量,加強使用管理,確保電梯的安全正常運行,特製訂本規定。

一、電梯的製造、安裝、維修實地電梯生產企業全面負責的一條龍管理制度。

二、建設部是國家電梯行業歸口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全國電梯的製造、安裝與維修進行宏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計劃單列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行業的管理工作。

三、電梯的製造、安裝、維修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有關規定,並鼓勵電梯生產企業制訂高於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內控標准。

四、電梯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發證工作依照國家現行有關法規,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建設部負責實施。
對於無生產許可證從事電梯生產的企業及未按核準的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的企業,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品種、型號,不準繼續生產、銷售、安裝。違者按偽劣產品查處。

六、電梯質量實行生產企業全面負責制。電梯銷售、安裝、維修實行由生產企業委託代理制。使用單位訂購電梯應同時簽訂電梯安裝調試與維修合同(協議)。被電梯生產企業認可的安裝、維修企業,對其安裝、維修質量向電梯生產企業負責。
凡未取得電梯生產企業認可的單位,不準承擔該企業所產電梯的銷售、安裝、維修工作。本規定頒發前在用電梯的維修工作,原則上參照本規定辦理。

七、電梯安裝調試結束後,由電梯生產企業進行質量自檢,並出具電梯產品質量合格證或檢測報告。由使用單位向工程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報建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施工、安全監察等單位聯合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簽字認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門不再重復檢測發證。
驗收中的質量爭議問題,原則上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電梯生產企業提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直至國家技術監督局仲裁。
電梯質量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由電梯生產企業保修一年,但不超過交貨後18個月。保修期滿後出現的質量問題,按國家《產品質量法》處理。

八、電梯投入運行時,使用單位必須制訂使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應配備合格的電梯司機,持證上崗。司機離崗半年以上,應重新培訓後繼續上崗。
使用單位和承擔維修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該型號電梯的使用、維修規程進行定期檢查和檢測,並逐台認真做好記錄,建檔備查。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

九、電梯維修用備品配件,由電梯生產企業負責提供,或向電梯生產企業推薦(指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訂購。
進口電梯的維修用備品配件原則上誰引進誰負責。

十、電梯改造、大修後,必須質檢部門檢測合格,方可繼續運行,承擔改造、大修的單位負責保修12個月。

十一、電梯產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產後,原電梯生產企業仍應繼續提供在用電梯所需的維修用備品配件,或為用戶提供代用件。

十二、電梯在運行中出現的嚴重人身傷亡、設備損壞等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並配合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三、進口電梯的安裝和維修,由電梯引進單位參照本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定由建設部組織實施。

十五、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建設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已變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日期:1994年11月05日 實施日期:1994年11月05日 (中央法規)

❾ 國家的條例與法那個有效求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專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屬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
根據定義是先有法,後有條例,或只是一種公文,相對而言法具有更高效力。

❿ 案件判決使用案發時國家條例,現廢止的條例,是否違規

這需要牽扯到法的追溯力問題了
一般來說,在判決時適用的生效的法律法規,後來被廢止的,不影響原判決的效力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我國刑法最早有一條「流氓罪」,這是一條包含很廣而且判決很重的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
後來刑法修正案,將這一條籠統而且法官裁判權很大的條目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將其分拆為多個罪名,包括強X罪,尋釁滋事罪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行為罪刑法定。
但是,曾經以流氓罪被判刑甚至被槍決的犯罪分子,並不能認定法院判決有誤,由於當時判決的罪名並無錯誤,因此不能因為該罪名被取消就認定為冤假錯案。
同樣,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里也有規定,已經生效的判決,如判決生效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廢止的,不能因此而要求再審,也就是說,只要當時法律法規使用無誤的,就不能認定違法或違規,以此做出的生效判決依然有效

我國法律的時效性,很大程度是依據案件審理時的法律,而且在不同案件中,法律傾向和保護對象也不同,如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不利於被告人的事後法,但不限制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後法,但這里有一個時間節點,即審理和判決時所適用的法律,如一個案件十年前被判決,當時合法,而現在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新法不具備對以往事務的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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