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除垢剂在哪能买
我公司有销售除垢剂,可以帮你送货,并免费定期做水质检测!以下是除垢剂说明
"胜泉"SQ-01锅炉除垢剂说明书
一、主要成份HAC
HAC是一种无三废(无毒无污染无腐蚀)的绿色有机高分子化合物,HAC中含有黄HAC、核酸等多种有机成份,HAC的水溶性极好,对水中的Ca、Mg、Fe、等金属离子络合和螯合能力极强,它在锅炉和循环冷却水处理过程中,对Ca、Mg络合、螯合作用形成较细的、粘度小、流动性增强的水渣随排污排除,从而有效的避免水垢的形成。
在碱性条件下,在锅炉金属热面上形成HAC有机保护膜,起缓蚀作用,还可渗透到水垢和金属结合面上,与钙、镁盐发生复分解作用,降低老水垢与金属接触面的附着力而使老垢脱落。加药后的水呈茶色,因此,还可以防止热水锅炉人为失水。四年来在全国各地大范围推广应用的实践证明,在锅炉、循环冷却水系统防垢,防腐蚀(氧腐蚀)、杜绝人为失水,除垢效果良好,经济安全可靠。
二、使用范围
本产品适用于给水总硬度≤6mmoI/L的低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蒸汽机车锅炉,油田注汽锅炉(防止氧腐蚀)及各种土暖气,热网循环水、循环冷却水系统。热水锅炉、立式锅炉、锅壳式锅炉使用效果极佳。超过6mmoI/L硬度的特殊水质在热水锅炉和锅壳式低压蒸气锅炉可以使用。公司根据用户水质和使用锅炉情况提供相应药剂和使用方案
三、使用方法
使用本品前必须对锅炉进行法定检验,确定无水垢及锈蚀,如有水垢时清洗水垢,如有锈蚀应除锈,清除水垢和锈蚀物后进行钝化处理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本品。
(一)、加药量
根据水质分析,锅炉型号及用途确定加药数量。一般情况下当给水硬度≤6mmoI/L给水PH=7.7时每吨给水运行时需加本品30-120克;蒸汽和热水锅炉点火加药量为正常加药量的3-5倍。
(二)、加药方法
1、可将本品用水溶化后,加入给水箱、补给水箱。
2、可将本品直接加入给水箱,补给水箱或用加药罐混合均匀后加入锅炉。
(三)、控制指标:
1、锅炉锅内加药水处理按GB01576《工业锅炉水质》标准:
蒸汽锅炉:给水PH≥7
锅水PH=10-12
总碱度JD=8-26溶解固形物RG<5000
热水锅炉:给水加药后PH≥7
锅水PH=10-12 本产品控制指标
蒸汽锅炉:给水PH≥7
锅水PH=9-12
总碱度JD=6-26 溶解固形物RG≤5000
热水锅炉:给水加药后PH≥9
锅水PH=9-12
2、热网循环水:PH=8.5-10
(四)、排污:根据上述三控制指标原则进行排污
1、必须及时进行排污,排污量一般控制在5-10%。
2、蒸汽锅炉排污在低负荷运行、高水位时进行。
3、热水锅炉间断供暖在停止循环泵30-60分钟进行排污。
4、热水锅炉连续供暖,在低负荷时进行排污。
5、每班排污总时间为30-60秒。
6、每个排污点都要排污,沉积水渣多的排污点要多排,沸腾锅炉埋管受热面的排污点要多排。排污次数;当硬度≤6mmoI/L每班、每个排污点排污一次。
7、有连续排污的锅炉按GB1567规定根据炉水化验确定排污量。
四、保养方法
锅炉除垢,除锈,进行钝化处理后配置PH≥10的加药水充满锅炉后,关闭所有阀门进行停炉湿法保养期间,保持锅炉内充满加药水,如有丢水,应及时补上。
本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三无:无味、无污染、无腐蚀
四新:新品牌、新工艺、新配方、新效果
五省:省水、省煤、省电、省工、省钱
五、优越的售后服务
产品售出后,由本公司售服务中心进行跟踪服务,定时、定点采集水样进行化验,根据用户水质情况进行投药。并请用户认真填写服务卡,及时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本公司常年负责本产品使用中的各项技术咨询。
Ⅱ 软水器和除垢剂的作用分别是什么
除垢剂通常都是按比例直接加到水箱里。有试纸可以测验浓度是否超标。软水器我在装载机上没见过。就只见过水滤芯。
我没买过锅炉除垢剂 - -
Ⅲ 开餐厅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供一张工艺流程图,哪位给提供个范本谢谢了!!
一、申请资料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应包括:
(一)餐饮业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经营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包括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500m2以下餐饮业不要求提供);
(7)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8)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学校食堂须提供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0)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二)、公共场所: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8)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自备井水的公共场所还应提供生活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9)公共场所通风设施及情况;
(10)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1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2)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三)、集中式供水设施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还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卫生管理组织及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5)、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6)、单位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平面图(包括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水源防护及厂区环境卫生情况;
(8)、制水工艺流程及设备情况,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净化消毒情况;
(9)、水处理剂、除垢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索证情况(提供许可批件复印件);
(10)、水质化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情况,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书;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设施无水质检验能力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被委托单位需具备水质卫生检验资质);
(11)、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12)、集中式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集中式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13)、新、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还应提供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综合评价报告(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4)、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四)二次供水设施:
(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
(6)、供水管线情况(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水质化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情况,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书;单位自建二次供水设施无水质检验能力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被委托单位需具备水质卫生检验资质);
(8)、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9)、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含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10)、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项目还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11)、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二、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资料除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使用格式文本外,其它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二)材料中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其中由企业提供的材料应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无公章的,加盖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印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已取得卫生许可单位超过有效期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同时提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材料的,相同部分可不再重复提交;
(三)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二份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提交。
受 理
一、阿克苏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中心负责受理阿克苏市卫生局公共卫生许可事项,并将卫生许可有关政策依据、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使申请人徒劳往返。卫生许可受理中心拟设2个受理窗口,保证各受理窗口不空岗。
二、受理人员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即时或者在接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三、对于受理的申请资料,受理人员应将卫生许可申请书中基本情况录入微机,申请、受理两步操作程序予以通过。
四、依法需要对申请单位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验收的,科长于1日内批示转办科室,受理人员于1日内将申请资料转入相应监督科室。
现场审查验收
一、监督科室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监督员完成现场审查验收等全部工作。
二、承办监督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现场审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承办人员和申请人员分别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或理由。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卫生许可评定,制作《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卫生许可评分表》。
三、现场审查验收合格的,承办监督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卫生审查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现场审查验收不合格的,承办监督员应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将现场审查意见和不予通过现场审查的理由和依据填写在《卫生审查意见书》中,报主管领导审批。
五、主管领导审批后,承办科室专人负责将全部资料送卫生许可受理人员。
审批报送与证件发放
一、现场验收审查资料在规定时限内返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中心将全部档案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报通知申请单位。
二、现场验收审查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返回,受理人员制作《稽查通知书》于2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监督所稽查法培科。
三、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中心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2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四、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中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到行政服务中心将卫生许可证件取回。
变更与延续(复核)
一、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向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中心提交《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工商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文件、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复印件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复核)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设施、卫生防护措施等未改变与原许可审批一致的,由申请单位提交证明和卫生许可延期(复核)申请书,可不再提交卫生许可申请资料。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设施、卫生防护措施等与原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
三、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受理中心收到卫生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复核)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卫生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
办理时限
一、本规定中所列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特殊营养食品和强化食品需要根据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评审所需的期限。检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评审所需的期限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Ⅳ 环保清洗剂
环保清洗剂生产厂家:海南美佳精细化工集团公司,本公司产品采用比利时ic集团技术,比利时进口食品级原料,目前国内首家食品级除垢剂厂家,并为我国饮水机除垢清洗行业制定行业标准。绿色环保清洗原料对人体无任何伤害。清洗除垢反映速度快,简单方便同时对设备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目前已和国内上百家知名家电企业合作,包括美的、TCL、苏泊尔、奥克斯、格力、海尔、皇明、安吉尔、科龙、奔腾、老板、国美、苏宁、永乐等
产品线有:饮水机消毒剂;饮水机除垢剂;卫浴净;汽车水箱除垢剂;油烟机清洗剂;洗衣机洁机净;不锈钢清洁粉;太阳能除垢剂;冰箱消毒剂;空调清洗剂;果蔬餐具消毒剂;烟机净、锅炉除垢剂、电热水器除垢剂、壁挂炉除垢剂、地暖管道除垢剂等。
地址:海南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A-16美佳科技工业园
产品网站:www.hnx888.cn
广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坑口路92号
产品网站:http://gzgeke.onccc.com/
Ⅳ 饮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运转正常,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供水设施独立、封闭,水箱或者蓄水池加盖、上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大于0.7米;
(五)水箱或蓄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均不得与下水管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的卫生管理工作,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每年对供水设施必须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具备一定技术条件,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分质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区域划分合理、封闭独立;铺设的地面、墙壁、天花板,使用防水、防腐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专用制水间设有空气净化装置、消毒装置和通风换气装置;生产设备、管道和储水设备等涉水产品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食品级材料制成,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严格质量控制,各项检验记录必须存档;
(五)分质供水输水管道的设计和安装科学合理,防止水质发生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 生产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销售涉水产品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涉水产品。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清洗消毒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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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监督管理职责。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有权向供水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涉水产品的单位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供水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采样检验。
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水源基本情况和卫生防护平面图、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供水系统示意图;
(三)水质检测报告书;
(四)水质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五)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六)涉水产品的索证资料;
(七)供、管水人员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需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饮用水定期进行抽样监测,监测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年监测1-2次;
(二)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
(三)二次供水每年监测一次以上;
(四)管道分质供水的末梢水每季度监测一次。
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二条 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有质量认证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饮用水进行水质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责令供水单位或污染责任单位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控制、排除污染源;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停止供水。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兰州市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并应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或未配备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供管水、清洗、消毒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未报送检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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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饮用水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未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污染事故或提供假证的;
(三)清洗、消毒单位未按规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的;
(二)供水单位未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年检的;
(三)集中式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管道分质供水设施未按照卫生规范要求设计与建造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经检验涉水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五)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六)供水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所采取的控制水质污染的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饮用水污染造成水源性疾病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市政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它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由省级初审、卫生部复审并颁发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是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其他涉水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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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消毒人员。
第三十二条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Ⅵ 我是做网吧的,请问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流程和所需资料
网吧不需要卫生许可证。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