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环保法有没有规定污水排放多久检测一次
现在国家对污水排放进行有组织达标排放。对企业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国家要求每3个月对设备进行比对,检测准确度。
② 医院污水应该几天消毒处理
根据排放水连续就是不间断消毒,如果不连续,那么就是根据水力停留时间确定消毒周期。
③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检测项目都有哪些
污水检测项目:
锰
铬
锌
钾
镉
镍
铅
铅
铜
铜
铁
砷
砷
汞
总残渣、不可滤残渣
亚硝酸盐回氮
硝酸盐氮
氯化物
挥发酚答
苯胺类
硫化物
硫化物
碱度
酸度
石油类/动植物油
二氧化碳
游离余氯
矿化度
硫酸盐
粪大肠菌群
pH
pH
六价铬
总硬度(钙和镁总量)
氨氮
生化需氧量
溶解氧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悬浮物
碱度(总碱度、碳酸盐和重碳酸盐)
化学需氧量
高锰酸盐指数
总磷
磷酸盐
苯系物
甲醛
石油类
钡
钙
镁
全盐量
总氮
二氧化硅
二氧化硅
氰化物
氟化物
游离氯
总氯
浑浊度
志贺氏菌
沙门氏菌
粪大肠菌群
④ 如何测算医院污水排放量
计算人口,病人床位等;查看人数看使用水情况,
⑤ 医院污水处理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这个标准是为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而制定的。GBJ48—83(试行)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在国标GB 8978 1996里的适用准则里有一段话,是说:除了某某某工业外,其余都遵循本标准。看你要执行一级二级还是三级标准,医院污水的BOD、COD标准是属于其中一切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排污单位当中。
⑥ 医院污水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定期对医院排放系统进行维修。
3、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
4、每日监测污水总余氯2次,并做好登记。
5、每月做好污水粪大肠杆菌检测,有报告并备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菌)检测,不得少于2次。
7、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内空气流量,环境清洁。
9、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10、专人操作污水处理装置,污水处理人员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并能正确掌握设备操作及相关卫生知识,负责设备的保养、维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11、病人呕吐物、引流液、手术吸出液、检验科液体标本等污染液体消毒后倾倒入厕,进入院内污水处理系统。
12、污水处理设备自动定时定期对污水投放次氯酸钠进行消毒,污水处理人员每日测余氯含量两次,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并做好记录。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不得排放,清掏或作农肥。污水池内的杂物定期打捞后焚烧。
13、处理后的污水、污泥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接受疾控中心和县环保局的监测,院感科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4、后勤科每月对污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院感科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与当月奖金挂钩,实行奖惩兑现。
⑦ 医院的污水处理系统里,有一个在线监测测装置
现在一般都进行进出水在线检测,例如在北京就会实时数据上传环保回局,便于环保局的检测,答确定你的正常运营,避免出现不达标排放的情况,这个你可以上网搜一下,好多的,需要检测什么数据根据水质和当地的环保要求。工作无非就是微量取样分析,或者安装探头对水质进行分析。
⑧ 医疗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多少算是达到环保指标有没有什么简单的方法(如比色卡)就能测出来的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氯排放限值值为0.5mg/L(日均)。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已经对医院、兽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规定。
自该标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在内的1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自1998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已经作废。
(1)水质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质 采样技术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495-2009)、《水质 采样技术导则》(HJ494-2009)和《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的技术要求进行。分析方法为认证有效方法。
(2)所有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规定开展工作。
(3)所用监测仪器通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4)各类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进行三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