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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镇排污系统排放污水超标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15 09:40:29

A. 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能罚款吗

既然是超标排放,当然是可以罚款的.首先说超标的界定,一般来说,超标的界定是内以第三方具有相应容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认定出水超标.超标的依据倒不是定非得是法律,也可能是协议,比如说是运营方与业主签订的运营合同,一般也多是如此。除非性质特别恶劣,政府主管、监管部门介入,依据项目环评批复等建设期文件及排放标准,同样可以进行处罚。

B. 污水排放超标罚款问题。

因为现在的政策抓的比较严,对于这类排放水质某种污染物超标的处罚比以往内严厉多了。
因为是抽容查,环保局不可能知道你每天的水质,所以在一次取样中检测出的水质就会代表一段时间的水质情况所以按照当月的罚款还是有理有据的。既然贵公司的COD超了限值不多而氨氮在限值内表明贵公司的污水处理做的还是不错的,只需完善一下出水的水质保证在限值内就好了。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C. 污水处理厂部分污水未经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怎样处罚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一系列新规对遏制污染态势、打击违法排污、震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这类单位的超标处罚上,环境执法人员还存在困惑。
笔者要讨论的几种情况并不鲜见,主要体现在3方面:第一种情况是随着社会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规模不断扩大,污水量和污染物负荷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厂原设计的处理工艺和流程已无法满足处理达标的要求,导致超标排放的隐患逐渐增大;第二种情况是签订运维合同时,对污水处理厂运维达标的指标要求,没有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去设定全面污染物指标,而是仅设定几种主要污染物指标,导致运维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减标降级”;第三种情况是在污水处理厂运行一段时间后,当处理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老化,有可能对处理效果造成影响时,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衔接不到位,对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方案和投资不能及时明确和落实,导致超标排放的风险加大。
在新环保法及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一旦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除了对超标行为本身的处罚罚款外,还有可能按日连续处罚,会涉及较大金额的罚款。而且,当超标源于某一环节的处理工艺缺失或者失效时,亦或由于建设单位对存在故障、老化的设施设备不及时开展维修更换时,往往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成,而《办法》上规定,环保部门是在下达责令改正文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检查,而且对超标排放是采取监测的方法。虽然配套办法释义中提出这个责令改正是立即,没有期限,但在实际上造成了污水处理厂仅有不足30天的整改期。如此短暂的时间,不但完成整改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连《办法》所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制订和上报整改方案的时间都远远不够,落实整改更是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在30日内的复核检查,对污水处理厂来说,不啻是提供了一个看上去有机会却不合乎情理、无法使用的整改机会。这时的复核监测,往往会出现继续超标的情况。依照《办法》的规定,属于仍旧违法排放污染物,即拒不改正。环保部门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的金额会呈数十倍的上涨。
环保部门根据超标情况启动按日计罚固然不错,但从现实来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不见得心服口服,甚至会由此产生对抗情绪。一旦连续按日处罚金额较大时,有可能迫使运维单位的对抗情绪发生转变,出现“走为上策”的情况。当下,部分运维单位也正是吃准了环保部门这种投鼠忌器的心理,面对超标问题反而心安理得。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从事日常执法与巡查的监察执法部门面临尴尬和无奈,这值得法律法规起草部门和立法机关深思,值得各级地方政府深思。
毋庸讳言,城镇污水处理厂这类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和排放的单位,正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公益服务的属性,大多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因此,其责任主体理应由当地政府来承担,而不能视其为普通排污者,不能简单地将污水处理的运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决定了运维单位与政府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如果简单地把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恐怕会有一部分运维单位没有胆量承接污水处理厂这么大的业务,即便接手运行,考虑到面临的风险、承担的责任,也难以做到心无旁骛。
因此,可以通过商讨对《办法》进行及时修订。而对于像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这类情况,或许应该考虑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和处罚对象,并督促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通常政府或政府部门才是实际的建设方,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工作本身也涉及较大的资金、技术和监管投入,只有政府才有这个能力去谋划、实施和完成整改,才能在短期内消除因超标排放带来的环境风险隐患。不仅如此,还应针对这类单位运行维护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考虑,为污水处理厂的整改设定具体而合理的期限,整改到期后再进行复核。

D. 废水超标排放但纳管处理后达标排放,怎么罚

环境保来护部办公厅近源日就废水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函复浙江省宁波市环保局。
据了解,不久前,宁波市环保局向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企业废水超标排放但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对只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指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E. 污水处理超标排放违法吗

违规不违法,这样可能在总量控制上要超标,一般不予追究。这个行为只是企业的个版人行为,不是提倡和权解决问题的办法,属于偷偷摸摸做应急处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关于“水设施不正常运行如何规定的?”问题,这个有规定,第一,要有应急事故调节池,蓄水量要大于一天24小时的总排量;第二,在24小时不能排除故障就要停机。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向环保局申请调解,在短时间内放宽排放标准。

F. 汚水处理不合格如何处罚

环保做不好的企业是会被社会淘汰的,这是中国企业发展的大趋势!另外,你们厂的环保问版题不及时纠正,环权保部门有权对你加大处罚力度,停产、关厂,甚至主要责任人接受法律制裁都是可能的。所以希望企业不要只知道发展生产,还要注重环保,也就是企业发展既要市场效益也要注意社会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持久发展!

望采纳,谢谢!

G. 怎样处罚污水排放PH值超标的企业

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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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

一、法律依据
对无《排水许可证》或超标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污水排放水质标准及排放量的认定
(一)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标准,以国家建设部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为依据。
(二)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情况,以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为依据。
(三)纳管排水户的污水排放量,按其自来水用量的90%确定;排水户有自备水源的,其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用量与自备用水量之和的90%确定;排水户的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其污水排放量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需用水量后的90%确定。
三、无证排污处罚标准
(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排水许可证》,拒不办证或因不符合办证条件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4条,按下列规定罚款:
1、日污水排放量在10吨以下,处以10000元罚款;
2、日污水排放量在10吨以上100吨以下,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日污水排放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处以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5、日污水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可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责令其在7日内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继续排污的,由排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请环保、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1、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办证或因不符合办证条件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经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
3、造成排水设施严重淤塞或者其他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的;
4、排放的污水超标达到二级以上程度的;
5、其他无证排污情节严重的。
四、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标准
(一)PH值大于5小于6或者大于9小于10、温度大于35度小于40度、其他项目超标程度不足10%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处以10000元罚款。
(二)PH值小于等于5或者大于等于10、温度大于等于40度、其他项目超标程度超过10%的,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数额按超标程度罚款基数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数确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超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附后。
(三)同一排水户同时有2个及以上项目超标,且均未达到《超
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规定的超标程度的,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数额以10000元为基数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数确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给予吊销《排水许可证》处罚,责令其在7日内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继续排污的,由排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请环保、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1、有2次以上被罚款记录,仍未能整改到位的;
2、超标排污达到三级以上程度,可以按规定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警告无效的;
3、其他超标排污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吊销《排水许可证》处罚的。
五、超标排污限期整改规定
(一)对超标排污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应当查明超标排污的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要求。
(二)对超标排污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应当根据整改内容、要求、难易程度和所需时间,确定整改期限;对重大、复杂的超标排污行为,由城管执法机关和城管办共同确定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对排水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应当及时抄送市政设施监管机构。
(四)确定整改内容、要求和期限,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提请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五)排水户确因客观原因表示无法按规定要求整改的,负责查处该排水户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报请纳管排水户排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附:超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

超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
项 目 标 准 超 标 程 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PH值 6.0—9.0 4.01---5.00
10.00---10.99 3.51---4.00
11.00---11.99 3.00---3.50
12.00---13.00 小于3.00
大于13.00
悬浮物 400mg/l 440---600 601---800 801---1000 1000以上
生化需氧量 300 mg/l 330---400 401---500 501---600 600以上
化学耗氧量 500 mg/l 550---700 701---900 901---1100 1100以上
温度 35℃ 40.00---45.00 45.01---50.00 50.01---55.00 55.00以上
易沉固体 10 mg/l 10.10---20.00 20.01---25.00 25.01---30.00 30.00以上
硫化物 1.0 mg/l 1.10---3.00 3.01---5.00 5.01---8.00 8.00以上
油脂 100 mg/l 110---150 151---200 201---300 300以上
矿物油 20 mg/l 22.00---30.00 30.01---40.00 40.01---60.00 60.00以上
氨氮 35 mg/l 38.50---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以上
磷酸盐 8.0 mg/l 8.80---12.00 12.01---15.00 15.01---20.00 20.00以上
其他项目 10%以上
50%以下 50%以上
100%以下 100%以上
200%以下 200%以上
罚款基数 10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 1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 20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 2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
说 明

1、同一排水户同时有2个及以上项目超标的,在其中1个项目相对应的最高罚款基数的档次中确定罚款基数。
2、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吨以下的,系数为1.0;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系数为1.5;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系数为2.0;1000吨以上的,系数为2.5。

H. 停电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应该怎么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停电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依然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县级以回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答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I. 国家对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收取排污费属于行政处罚吗

很明显不是,最新的标准规定超标排放是要加倍征收排污费的,是收排污费的标准,超标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说,除了加倍收排污费,行政处罚该怎么罚还得罚,所以不要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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