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新的《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什么取消了三级排放标准
答:
1、取复消了三级排放标制准,是比国标 GB8978-1996 更严格了。
2、取消的话,是不是说二级以下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3、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区分生活废水和施工污水吗?还没有 。
4、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是不是经过三级沉淀后就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5、上述问题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没有单独规定。
⑵ 上海市区内环线内住宅小区生活废污水如何排放处理
这属于市政没做好,首先要雨污分离,第二是,化粪池的污水要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处理后排放的。
⑶ 据上海市环保局统计,上海市每天排放工业、生活污水510万吨,其中约400万吨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江河
小题1:A 小题2:D
⑷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5。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 (mg/l) 类别 序号 污染物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A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B 1 总汞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1 4 总铬 0.15 0.15 5 六价铬 0.05 0.05 一类 6 总砷 0.05 0.05 7 总铅 0.1 0.1 8 总镍 0.1 0.1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10 pH 6~9 6~9 11 色度 40 50 12 悬浮物 70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 15 氨氮 8 12 二类 16 石油类 3 5 17 动植物油 5 10 18 挥发酚 0.2 0.5 19 总氰化物 0.2 0.5 20 硫化物 0.5 1.0 21 氟化物(以F计) 8 10 22 总磷(以P计) 0.2 0.5 23 总铜 0.2 0.5 24 总锌 1.0 2.0 25 总锰 1.0 2.0 26 甲醛 0.5 1.0 27 苯胺类 0.5 1.0 28 硝基苯类 1.0 2.0 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3 5 30 大肠杆菌 3000个 10000个 注:含有一类污染物朱志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 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按Hg计) 0.02 2 烷基汞(按Hg计) 不得检出 3 总镉(按Cd计) 0.1 4 总铬(按Cr计) 1.5 5 六价铬(按Cr计) 0.5 6 总砷(按As计) 0.5 7 总铅(按Pb计) 1.0 8 总镍(按Ni计)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11 总银(按Ag计)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14 总钒(按Va计) 2.0 15 总硒(按Se计) 0.1 16 总钴(按Co计) 1.0 17 总锡(按Sn计) 5.0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SS) 70 200 4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10 10 20 7 动植物油 15 20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11 氨氮 15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5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2.0 3.0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6.0 6.0 23 元素磷(按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不得检出 0.5 0.5 25 苯 0.1 0.2 0.5 26 甲苯 0.1 0.2 0.5 27 乙苯 0.4 0.6 1.0 28 邻-二甲苯 0.4 0.6 1.0 29 对-二甲苯 0.4 0.6 1.0 30 间-二甲苯 0.4 0.6 1.0 31 氯苯 0.2 0.4 1.0 续表(1)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32 邻-二氯苯 0.4 0.6 1.0 33 对-二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 8.0 10 15 35 水合肼 2.0 2.0 5.0 36 吡啶 2.0 2.0 5.0 37 二硫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39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40 乙腈 3.0 3.0 5.0 41 丙烯腈 2.0 5.0 5.0 42 丙烯醛 0.5 1.0 3.0 43 硼 5.0 5.0 10 44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4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生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2) <0.5 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1.5h) 注: 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 70 150 3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量(BOD5) 20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5.0 10 20 7 动植物油 10 15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11 氨氮 10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0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6.0 23 元素磷(按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按五氯酚计)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按Cl计) 1.0 5.0 8.0 续表(1)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31 三氯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33 三氯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0.1 0.2 0.5 35 苯 0.1 0.2 0.5 36 甲苯 0.1 0.2 0.5 37 乙苯 0.4 0.6 1.0 38 邻-二甲苯 0.4 0.6 1.0 39 对-二甲苯 0.4 0.6 1.0 40 间-二甲苯 0.4 0.6 1.0 41 氯苯 0.2 0.4 1.0 42 邻-二氯苯 0.4 0.6 1.0 43 对-二氯苯 0.4 0.6 1.0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5.0 46 苯酚 0.3 0.4 1.0 47 间-甲酚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3 0.6 2.0 52 丙烯腈 2.0 5.0 5.0 53 甲醇 8.0 10 15 54 水合肼 2.0 5.0 5.0 55 吡啶 2.0 2.0 5.0 56 二硫化碳 4.0 8.0 10 57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58 乙腈 3.0 3.0 5.0 59 丙烯醛 0.5 1.0 3.0 60 硼 5.0 5.0 10 61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62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1.5h) >2(接触时间≥1h) >5(接触时间≥1.5h) 63 总有机碳(TOC) 20 30 -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标准号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93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87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8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87 8 总镍 (1)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89 (2)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9910-89 9 苯并(a)芘 (1)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5750-85 (2)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11895-89 10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光度法1) -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 总α 物理法2) - 13 总β 物理法2) -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 11903-89 16 悬浮物 重量法 GB11901-89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重铬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国家颁布 18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 11914-89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87 2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⑸ 上海的污水如何排放
有市政污水管网的一般是可以进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看你是什么污水,还要看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这个你得当你那个片区的环保局去问
⑹ 上海房地产大小便是排放到哪里,是排放到市政污水管道吗
先进小区化粪池,然后排放到市政污水管道,进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⑺ 上海市每天排放工业、生活污水510万吨,其中400万吨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苏州河和黄浦江中,造成苏
⑻ 上海污水零排放技术介绍
废水零排放是指一般工业废水在生产过程中重复使用后,将废水及污染物高浓缩成最终废水通内过专有容的废水工艺处理回收再利用,或者使用专有设备过滤出不溶于水的物质后循环使用,最终达到无任何废液排出工厂。依斯倍环保致力于废水处理零排放一站式解决方案,近年来已研发出针对废水处理零排放相关的系统工艺,具体在工业废水处理零排放领域已有相关成熟案例。
⑼ 上海市的污水排到哪里去
这句话问的不明确。 第一步,基本纳入城市管网; 第二步,进入污水厂(如白龙港城市污水厂) 第三步,污水厂外排到长江
⑽ 上海生活污水排放系统问题
上海的污水排放系统是独立于雨水的,也就是有一套独立的收集管网系统,居民专的生活污水及属工厂生产废水统一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上海的污水处理厂至少有三个(具体位置我记不清了),它与雨水管网是分开的,处理之后的达标废水再排入苏州河、黄浦江及长江,最后到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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