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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和污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4-06-23 20:57:47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范围

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水质监测

6.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水环境质量标准

(附标准发布时间)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002-4-28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1997-12-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1993-12-30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1992-1-4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1989-8-12

2. 地表水污水技术规范hjt91-2002代表什么意思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抄水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现行。适用于对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的水质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网站、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县级控制断面(或垂线)的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水的监测。

3.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1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薄壁堰

CJ/T 3008.2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矩形薄壁堰

CJ/T 3008.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巴歇尔量水槽

CJ/T 3008.4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宽顶堰

CJ/T 3008.5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剖面堰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延伸阅读:

2017版COD测定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十三种污水处理基础指标的分析方法汇总

4.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册地表水和废水部分》与《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是什么关系

同时适用!

5.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介绍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Requirements for Monitoring of SurfaceWater and Waste Water(HJ/T 91-2002 2003-01-01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专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属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流域监测、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污水流量计量方法、水质监测的质量保证、资料整编等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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