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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内河船舶生活污水

发布时间:2024-07-05 00:44:50

⑴ “一零两全”以后,船舶向岸上排放的生活污水国家标准是什么

根据《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2018)规定,船舶向岸上排放的生活污水应遵守以下标准:

1. 总氮排放限值不超过15毫克/升;

2. 总磷排放限值不超过0.5毫克/升;

3. 生化需氧量(BOD5)排放限值不超过50毫克/升;

4.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或好猛值不超过125毫克/升;

5. 悬袜早浮物排放限值不衫桥超过35毫克/升。

只有达到以上标准的船舶才可以向岸上排放生活污水,同时岸上的接收设施也需要满足相应的处理要求。

⑵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最新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绿色发展。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1月16日发布,与2018年7月1日实施。 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

⑶ 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怎么处罚 黄浦江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入海,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属于违法行为。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⑷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规定

法律分析: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法律依据:《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二、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三、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内河沿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⑸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022

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等。
2022年污水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如下: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让迟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坦孙李,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凯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英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N,类水域和排人GB3097中三类海城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1I类水域和1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城,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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