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谁知道餐饮废水,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饮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饭店、食堂、餐厅等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的为人群服务,维护社会的利益而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1)关于污水临时收运协议扩展阅读:
国内对餐饮垃圾的处理归结起来有三种方式。
1、垃圾高速发酵减量处理技术;该技术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种在自控处理机中,对城市餐饮垃圾进行高速发酵分解,最终变成有机肥料或饲料。微生物菌种一般是通过筛选、纯化、改良而获得的能够高效分解餐饮垃圾的菌种。
2、湿式厌氧发酵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系列有机肥生产的处理技术,作为餐饮垃圾的处理模式。总体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系统、备料系统、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有机肥生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最终形成的产品有沼气和有机肥。
3、使用餐饮垃圾烘干机将餐饮垃圾转化高蛋白饲料成套处理技术;该工艺包括餐饮垃圾消毒、灭菌;压榨脱脂;油、水分离;污水处理、干燥、废气处理等工序。餐饮垃圾经处理后可得到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混合油脂。
❷ 请问谁知道餐饮废水,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饮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饭店、食堂、餐厅等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的为人群服务,维护社会的利益而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2)关于污水临时收运协议扩展阅读:
国内对餐饮垃圾的处理归结起来有三种方式。
1、垃圾高速发酵减量处理技术;该技术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种在自控处理机中,对城市餐饮垃圾进行高速发酵分解,最终变成有机肥料或饲料。微生物菌种一般是通过筛选、纯化、改良而获得的能够高效分解餐饮垃圾的菌种。
2、湿式厌氧发酵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系列有机肥生产的处理技术,作为餐饮垃圾的处理模式。总体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系统、备料系统、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有机肥生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最终形成的产品有沼气和有机肥。
3、使用餐饮垃圾烘干机将餐饮垃圾转化高蛋白饲料成套处理技术;该工艺包括餐饮垃圾消毒、灭菌;压榨脱脂;油、水分离;污水处理、干燥、废气处理等工序。餐饮垃圾经处理后可得到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混合油脂。
❸ 2018年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2018年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标及限值”,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联单一式五联,并交由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存档留底。
第二十一条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取得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处置单位的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污泥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有关污泥处置费的具体支付程序按《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支付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污泥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污泥处置检测工作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去向等情况,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核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污泥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及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严控废物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应每年3月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❹ 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___
乙方:___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特签订协议如下:
1.甲方餐厨废弃物包括废弃油脂、泔水等均由乙方(住址:___,身份证号:___,电话:___)收集用于喂猪;
2.乙方提供农业部门或村(居)委有关证明1份;
3.乙方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流入社会,用于非法用途;
4.乙方指定专人负责上门收集与运输餐厨废弃物;
5.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本协议一式3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乙方、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各执1份。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___乙方: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法人代表/负责人: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闹培悄
龙凤区六小附属幼儿园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园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幼儿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甲方:___
乙方:___
日期: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厨液渣废弃物处臵管理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臵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甲方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臵,做到日产日清。
2、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臵单位或个人处理。甲方应与处臵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甲方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臵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5、甲方自备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 便于收运车辆使用。
6、甲方应妥善安臵管理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条 乙方工作
1、乙方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2次。
2、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3、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废弃物送至指定的地点处臵。
4、餐厨废弃物实际产出数量乙方必须全部运出。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盖章):XXX
20xx年X月XX日
乙方(盖章):XXX
20xx年X月XX日
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要求
为规范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地沟油和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要求: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应经由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
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裸露存放;
2、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3、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4、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甲方:XXX
乙方(处置)方:XXX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X日
处置地点:XXXXXX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餐厨废弃物实际产出数量乙方必须全部运出。
2.自备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
3.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4.乙方将餐厨废弃物送至规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三条 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1次。
2.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3、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废弃物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4.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盖章):XXX
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X月XX日
乙方(盖章):XXX
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X月XX日
甲方: XXX
乙方(处置)方: XXX
处置方法及地点:运回自家喂猪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20xx年2月1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餐厨废弃物实际产出数量乙方必须全部运出。
2.乙方自备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外表清洁安静,且收集容器无破损并配上外盖。
3.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条 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1次。
2.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3、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废弃物运回自家进行喂猪处置,不得将废弃物转送给第三方,更不得卖给第三方。
4.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将外运的废弃物转给他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甲方(盖章):XXX
乙方(签字):XXX
代表人(签字):XXX
20xx年2月11日
❺ 成都餐饮污水排放管理法规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洪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水务、教育、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六条(倡导规定)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一体化,支持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八条(产生单位责任)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城管部门的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给经城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
第九条(处理费用)
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不再新增收费项目。
餐厨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授予。
市和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名单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具有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处理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停业歇业)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城管部门在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区(市)县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四)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免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三)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四)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七条(处理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质监部门或农业部门备案。
(七)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变更登记。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每月向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登记。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城管等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建立台账和报告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
(一)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区(市)县城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三)收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餐厨垃圾随同余下的四张联单运抵处理单位。
(四)处理单位应当验收运来的餐厨垃圾,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将第四联、第五联分别按规定报送区(市)县城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联动执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二条(计分管理)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并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管理。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市或区(市)县城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理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许可投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产生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环境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报告登记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收运处理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或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的;未密闭化运输或转运过程中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运输过程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或车容不整洁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运或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和规范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责任)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❻ 市市政公用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市市政公用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4年上半年,市市政公用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进一步提升城市承载力,提高群众宜居幸福指数,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稳步推进
2014年,建设市政公用工程21项,其中,续建项目3项,新建项目18项,目前已完工3项,城市承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1.供水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处理能力2万立方米/日的开发区泥布湾再生水厂、3万立方米/日李村河再生水厂建设,目前,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将进行公开招标,年内开工建设。
2.供热工程建设:计划新增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已累计开工430万平方米,占年计划86%,其中已完工270万平方米,占年计划54%。
3.供气工程建设:完成天然气中低压管道工程40公里,发展用户2.8万户,分别占年计划57%和54%。完成灰口铸铁管改造90.2公里,建成天然气汽车加气站3座,在建2座。
4.排水工程建设:完成市内三区排水管网立项、环评批复,其他区市累计完成排水管网建设112.5公里;完成李村河、娄山河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评、能评等前期工作;启动麦岛和沙子口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任务。
5.环卫工程建设:完成新建公厕16座,开工新建29座,对150余座公厕设施进行了改造。
(二)行业监管水平不断加强
1.供水行业。落实饮用水水质三年提升计划,目前,我市大部分水厂已具备10项日常指标检测能力,出厂水浊度、PH、余氯基本实现在线监测;完成对城阳、崂山、黄岛等6家供水企业检测中心评级;上半年,我市水质综合合格率保持100%。
2.燃气行业。开展《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调研工作,起草《青岛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完善行业法规政策体系,促进行业安全规范发展。完成推进“气化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协调上游企业落实气源供应,与中石化签订了《天然气供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进“气化市”建设工作。
3.供热行业。完成《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和《供热企业考核标准》(初稿),增加对清洁能源的考核比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三期改造计划方案编制,将市内三区热源及尚未纳入系统的换热站全部接入在线监测平台。规范计量装置验收及资金拨付流程,目前,已启动10批次热计量装置招标工作,完成招标4批次。完成市内三区计划实施供热老旧管网改造15公里改造计划制定工作,部分项目已完成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
4.排水行业。积极推进排水防涝治理,完成《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大纲》编写工作;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全行业共组成451个检查组对950余处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409个一般隐患,均已整改或落实整改措施。
5.环卫行业。加强餐厨垃圾收运管理,目前,共有1884家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收运量达71.4吨/日。加大机械化保洁力度,市区道路保洁实行“高压冲洗—机械化清扫—洒水降尘”的一体化作业模式,市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次干道达到75%;市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洒水和高压冲洗面积达到1918.1万平方米。
(三)生态文明建设更加突出
1.清洁能源利用实现重大突破。编制完成《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明确“四改造、三开发、二替代、一建立”的工作思路,全面推广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一是实施“四改造”。对原有燃煤锅炉烟气排放系统进行改造,实现清洁排放;对具备条件的锅炉,实施“煤改气”或洁净煤燃烧改造,对非节能建筑进行墙体保温改造,降低能耗;实施热计量改造,鼓励用户节能行为。
二是推进“三开发”。大力开发利用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太阳能、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通过移动蓄能、热泵技术等,开发利用工业生产余热实施供热;探索尝试通过大温差运行方式,开发利用低品位热能。
三是实行“二替代”。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用户,采用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技术或冷热联供技术替代集中供热;对新建居住建筑实现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对替代集中供热。
四是实现“一建立”。综合利用多种清洁能源技术,实现对现有供热系统的补充和替代,满足不同用户对于冷、热、电的差异化需求,最终建立智慧能源网,提高系统能效,降低煤炭消耗,减少大气污染。
2.再生水利用率不断提高。积极推进再生水综合利用水平,不断加大绿化、河道景观再生水用量,目前,已取用再生水5万立方米。再生水源热泵建设较快发展,今年,计划在市区建设6个再生水源热泵项目。
3.污泥处置工作不断规范。强化污泥生产、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积极推动、强化小涧西、中恒能等污泥处置项目的建设、监管,积极筹备污泥招标等相关工作,确保污泥处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目前,小涧西市政污泥综合处置工程项目已完成设备安装;中恒能、绿利源污泥应急处置项目日均污泥处理量达到350吨/日,有效地缓解了我市污泥处置压力。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顺利推进。按照我市实际,提出“干湿分类”重点,指导除市南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重点对“餐饮饭店垃圾、单位食堂垃圾、家庭厨房垃圾、农贸市场垃圾、废弃食物油脂”等湿垃圾进行分类收运处理。构建覆盖全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有毒有害垃圾单独处理系统、大件(装修)垃圾单独收运体系“三大”处置体系,实现了纸类和废金属等可回收物资、有毒有害垃圾、居民大件(装修)垃圾分类收运、资源化处理。
(四)城市平稳运行保障有力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与相关单位、企业签订2014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承诺书,制定了2014年应急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7次,并进一步完善了专家库和抢修资源库,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对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落实了一把手主管安全、分管领导对行业领域直接监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好数字化城管信息采集,在全市数字化绩效考核中名列第一。
2.安全保障措施进一步落实。编制供水、供气等5个世园会专项保障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建立10分钟应急保障圈;APEC会议期间,编制环境卫生、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水质监测6个专项保障方案,对供气、供水管线实施24小时在线监测、监控,确保管线设施安全运行和稳定优质供应。被评为“2014年青岛市重大活动组织保障工作先进单位”。
3.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上半年,组织开展了市政公用管网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市政公用设施、管网等进行了清单式、拉网式大检查,共排查管线1.5万余公里、整改隐患710处。开展了水质安全等5个行业性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共检查单位700余个,场所1511余处,整改隐患200余处。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半年,市市政公用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为建设宜居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一)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
1.积极推进唐山路天然气输配保障基地项目、大唐青岛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和胶州湾海底天然气管线项目,完成新建、改造燃气管道90公里、开工建设10座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新增管道燃气用户7万户的年度目标。同时,积极推广大型公共建筑天然气“三联供”试点,大大提高天然气一次能源利用率。
2.加大楼院排水设施整治力度,全年完成100处楼院排水设施改造的目标;继续推进李村河和娄山河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麦岛和沙子口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进度,确保年底前开工建设,对尚未启动升级改造的灵山卫和胶南污水处理厂,尽快启动建设任务,确保2015年前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3.全力加快热源新建、改扩建和换热站建设,全力完成新增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市办实事目标。推进供热设施向农村延伸工作。完成供热管网“汽改水”和陈旧老化管网改造15公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证供热安全运行。
4.加快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即墨市、平度市完成焚烧发电项目的招投标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小涧西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前期工作。
(二)着力加强行业监管
一是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完善城市供水行业监管考核办法,充实水质公示内容,完善供水水质公报制度;研究制定排水行业监管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水质在线监控系统、水质预警、应急处置、调度调配系统;推进供水管网改造和水质监测试验室、污泥处置项目等建设。
二是续抓好“星级工地”建设和“改进百个服务细节大行动”活动,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严格按照星级工地评选条件,加大工程建设网格化监管的力度,对各项工程建设实施无缝隙、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一个在建工程项目都能出精品、创一流,打造市政公用精品工程。
三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等工作,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应急、防汛安全、保卫与重大活动保障、科技研究与技术推广、职业安全健康、节能减排、数字化城管工作。
四是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做好执法监督与协调工作,继续规范三步式处罚、涉企检查等;做好法规政策的调研及制定、备案,做好执法证件管理、执法案件移送及合同审查等工作。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洁能源项目
近三年,我市将实施52项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优先发展“一谷两区”、前海一线等重点区域,这些项目建设后,预计可形成清洁能源供能能力2323万平方米,每年将减少生产用原煤72万吨,减排二氧化硫1436吨、氮氧化合物1130吨、烟尘359吨,为我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建设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一是将蓝色硅谷新建区域打造成全清洁能源使用区,启动红岛经济区“非煤化”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二是划定黄岛国际经济合作区(含中德生态园)、凤凰岛旅游度假区、唐岛湾CBD片区、中央文化区、琅琊台旅游度假区、大学城周边等六大片区,作为第一批“清洁能源供热试点区域”。
三是开展多种可再生能源试点。计划在八大关、太平角区域试点海水源、空气源和移动储热车联合供热,在即墨、城阳、莱西和李村河口等地建设污水源热泵。
四是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目前青岛北客站动车所等9个天然气冷热联供、天然气采暖项目已建成运行。
五是实施燃气替代燃煤。目前已完成市区北部海琴广场等15家工商蒸汽用户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今年将对台东、辽宁路、清江路以及香港路的25家用户实施置换天然气改造,彻底停止夏季燃煤蒸汽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