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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boo协议

发布时间:2024-07-29 21:19:11

1. 民间资本如何参与到城市经济和管理

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有经营业绩协议、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特许经营、BOT和私 有化等具体方式。下面介绍这几种方式的特点。
经营业绩协议经营业绩协议是指政府(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签订的有关经营业绩标准以及如何分配经营所得的协议,其主要目的是在政府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互惠关系。这一做法已经在很多基础设施项目中使用过。经营业绩协议方式起源于法国,而韩国是亚洲最早采用经营业绩协议的国家之一。新的使用者为经营业绩协议增添了新的内容— ——对管理者和雇员都设立了明确的、以业绩为核心的奖励机制。近来的多数合同纷纷效仿这种以激励机制为重点的方法。从严格意义上讲,经营业绩协议并不涉及到私营部门的参与。在这种制度下,公共部门保留了全部的决策权。但是,它将私营企业的商业化管理原则应用于公共企业,因此可以看成是私营部门参与公共企业的前身。事实上,经营业绩协议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经营业绩协议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在合同中明确业绩考核标准,确定合理有效的激励制度,并且实行有效的事后考核评价。对于那些已经拥有良好财务报告体系的企业来说,经营业绩合同最能够发挥作用。但是这种合同的缺点在于其稳定性难以维持———政府很可能出于经济政治压力而更改协议,而这时管理方难以就此与政府讨价还价。因此,这种安排存在容易激发短期行为的弱点。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最简单的参与方式。对于一项较大的公益工程,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私营部门去实施。例如,在铁路运输中,机车的维修保养可以分包出去。正如塞内加尔、肯尼亚所做的那样,在供水和污水处理方面,在管道的维修、查表、收费等方面都可以很好采取服务合同方式。
服务合同让私营部门承担一些专门的服务,如安装水表、抄表、检测漏水、维修管道、收费等。时间较短,一般为六个月到两年。这种方式的主要好处是可以利用私营部门的专门技能从事技术性工作,在技术性工作方面引入竞争。私营部门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也不承担投资义务,不承担商业风险。公共部门负责投资,并拥有所有权。严格说来,这种方式不涉及私营部门的投资。公用事业已经管理得比较好,有商业活力,在需要专门的技术服务时,服务合同是一种有效的方式。由于引进了效率较高的私营部门的参与,并在合同招标时采取了竞争性招投标的方式,因而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将服务承包出去的做法已逐渐成为公共设施提供者流行的做法,它为增强对用户的责任心提供了一种灵活而又有利于降低成本的途径。与此同时,它还解决了专家由政府终身雇用而引起的开支过大的问题。每一个提供者只承担短期、专项的合同,多个承包者的存在形成了竞争环境。
管理合同管理合同把国有公用企业的经营和维修的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合同期限通常为3到5年。最简单合同是给私营部门承担的管理任务支付固定的费用。复杂一点的合同是确定一定的业绩目标和基本报酬,如果提高效率则给予激励。当承包商被授予充分的决策自主权,而且至少部分是根据经营业绩取得报酬时,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就会比较好。 但是,在无法确定合同的考核标准时,只能使用固定收费的合同。根据业绩收取费用的管理合同一般来说比收费固定的合同(如传统管理咨询转让契约)更为成功。在法国,供水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普遍采用管理合同方式。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设立的激励机制,使承包者的收入与一系列指标挂钩,包括减少泄漏、扩大设施覆盖面等等。在管理合同下,私营部门不承担商业风险和投资责任。管理合同主要适合提高技术能力和专门技术工作的效率。
租赁在租赁方式下,承包商向政府支付一定费用,租赁公用事业的资产,并负责其经营和维护。在租赁中,政府为生产设施提供主要的投资,而私人承包商则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那些公共设施支付费用。一项租赁合同一般给予承包商6—10年时间内连续获得收益的专有权利。承包商负担大部分或所有的商业风险,但不包括与大型投资有关的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租赁体现着所有权的混合。在租赁合同中,承包商负责收费,其利润来自所有经营所得与经营费用之差,再扣除交付给政府部门的租赁费之后的余额。因此,承包商有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动力。
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政府要特别注意加入保持设备长期使用条件良好和应达到的最低维修标准的条款,并加入评价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和必要时终止合同的条款。此类安排在投资很少且突然动荡的经营活动中最能行得通,因为经营责任可与投资责任进行划分。法国近几十年在城市供水与卫生设施方面一直利用租赁合同。
在租赁方式下,投资的计划和融资仍由政府负责。因此租赁主要目的是改善经营效率,可作为特许经营的基础。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具有租赁的所有特征,但它给予了承包商更多的投资责任,如对于生产能力的具体深度和广度的改进,以及对固定资产的更新规定等。特许经营方式下,私营部门不仅负责设施的经营和维修,而且负有一定的投资责任。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特许经营权通常通过竞标获得。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包括:业绩目标、业绩标准、资本投资安排、调价机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特许经营在法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有很长的历史,最近已经传播到发展中国家的给排水部门。特许经营的主要优点是把基础设施经营和投资的全部责任转移给私营部门,给提高整个公用事业效率带来动力。它适合需要较大投资以提高普及率或改善服务质量的项目。
BOT合同BOT合同是特许经营的一种典型形式,但多用于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在一个典型的BOT 合同中,私营部门承担风险,投资建设并运营一个新的水厂,在特许期满后,将全部权利移交给政府。为了得到银行贷款,项目的现金流通常通过一个长期的供水合同加以保障,政府往往担保最低的收购量。水价按照合同期建设运营成本和承包商的合理回报来确定。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即由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投资联合体以BOT形式投资建设并专营20年。BOT 在实践中存在各种变形,如BOO(建设—经营—拥有)。TOT(转让-经营-转让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政府回收资金可用于新项目建设,并最终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权合同成功的关键是制订详细规范的合同条款,政府方应注意加入终止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在特许权人未能如约达到合同的经营目标时可以撤回特许权。
私有化将市场原则引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另一个途径是将国有企业转化为私营企业,或是混合式企业。其中一个最为被广泛使用的方式是将现有的国有基础设施企业进行股份化改组,再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其股份,从而完成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同时还可以国有股的形式保留部分(有时是大部分)的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如2002年5月,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 50%国有股股权溢价转让于威望迪。威望迪以20亿元现金,超过资产评估价格近三倍的价格,承诺对合资公司1 582名员工不进行裁员,保证提供优于现有标准的优质自来水并将保持政府统一定价的条件,首次涉足供水管网。
实现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条件
根据各国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的经验,民间资本要想顺利地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经营,需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一是清晰透明的政策法律法规;二是有效独立的监管机构;三是公开透明的竟标程序及项目要求;四是公正可行的风险分担机制;五是成熟的国内资本市场;六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价格体系。
国家虽然初步放开了民间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市场,并决定建设特许经营制度,但还缺乏实施细则。民间资本在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方面还存在诸多障碍。主要包括:
一是市场准入障碍。许多产业领域面临着实际上的“限进”障碍。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多、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些职能部门的吃拿卡要,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一些垄断领域和行业已形成利益集团,表面上“欢迎”民间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因此,从表面上看一些行业和领域向内资开放了,但在事实上并没有真正放开。
二是不公平竞争,如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
三是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据国家计委宏观院的研究,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但是,对非公有经济仅仅开放了短期信贷和大企业股票融资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各类非公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四是民间投资法律保障不力,服务体系不健全等。目前,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非公有企业资产现象时有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比较严重,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挫伤。非公有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
五是国民待遇障碍。民营企业不要求超国民待遇,只要在员工使用、土地征用、税收等问题上和外资有同等的待遇。
为了真正发挥民间资本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作用,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1.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要改革步伐,推进公用行业的市场化。以法律制度作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准则,要体现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的原则,以立法为先导,依法行政,减少改革的盲目性。
2.尽快制定和出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推进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打破垄断,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市政公用行业的投资者、经营者。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通过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的方式,增加项目的投资收益,提高项目投资回报率,增加民间投资的吸引力。
3.给民间资本以国民待遇,在税收、信贷、上市、用地各个方面与国企和外企享受同等待遇。
4.拓宽资金融通渠道,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探索各级政府安排部分财政性资金,用于民间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支持建立贷款担保体系或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完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帮助和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实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卷、股票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2. 政府投资如何进入到生产流通环节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严重冲击,去年11月,中央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初步匡算,到2010年底全国约需投资4万亿元,中央财政将为此安排1.18万亿元,以带动地方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从浙江来看,编制实施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了81个项目,总投资8811亿元,集中投入到保障性安居、农林水利、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和自主创新等领域;其中省本级财政投入260亿元,各地政府需要投资4000多亿元,另外4000多亿元还需要社会资本投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目的都是通过增加政府投资给社会以强烈的信号和信心,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以政府投资之"四两"拨动社会投资之"千斤",从而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然而,我国投资需求能否得到扩大并促进经济增长,关键在于政府投资能否有效带动社会投资。政府投资能否带动社会投资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六个是否":一是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市政府的财力是否充裕,投资意愿是否强烈;二是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资本是否闲置,投资信心是否充足;三是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是否还有障碍,投资渠道是否畅通。据调查了解,目前地方政府的投资意愿还是相当强的,但不少市县政府财力薄弱,无"米"下锅;社会资本还是相当多的,但投资信心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有"米"难以下锅。以浙江为例,去年四季度,浙江企业家信心指数为88.8,跌入不景气区间;企业景气指数为107.9,同比回落40.5点,均为1999年以来的最低点。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彻底清除投资障碍,疏通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渠道。因此,让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必由之路是要大力推广新型的项目投融资模式,运用市场机制,畅通投资渠道,实现社会资本和政府性项目的有效对接。

其实,让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早已为政策所支持。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第三条"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中,有两块内容:一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引入代建制,将项目建设职能从政府分离出来交由项目公司实施,简化了政府管理机构,实现了建设管理的市场化与专业化,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率。二是"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有三层含义:首先,"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旨在鼓励利用BOT、BT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次,"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意为BOT等模式必须通过招标选择业主。第三,"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旨在鼓励以TOT等方式,回收资金再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预见,以利用社会资本为主的项目建设模式,将会逐步取代政府直接投资模式,从而成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政府性项目投资的主要方式。

近年来,浙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目前BOT、TOT等模式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BOT模式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是指政府通过项目特许权的授予,赋予社会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建设、运营并获取项目收益的权利,期限届满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同时,作为项目发起人的社会机构除投资自有资金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借款人还款来源限于项目收益,并以项目设施及其收益设定浮动抵押为债务担保。它一般适用于可以向基础设施消费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即政府经营性项目。实践中,BOT已经衍生出许多新模式:①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暂时拥有比较完整的项目产权。②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投资者长期拥有完整的项目产权,近似于永久专营。③BTO(建设-移交-经营)模式,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再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④ROT(重整-经营-移交) 模式,适用于已经建成但已陈旧过时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其差别在于"建设"变化为"重整"。⑤ BOOST(建设-拥有-经营-补贴-移交)模式,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在授权期限内,既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又经营管理项目,但由于存在相当高的风险,或非经营管理原因的经济效益不佳,须由政府提供一定补贴,授权期满后将项目的资产转让给政府。⑥BLT(建设-租赁-移交)模式,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给政府,由政府经营,授权期满后,将项目资产转让给政府。从BOT及变异模式看,BOT模式的核心内容是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专营权的获得,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这样既能解决政府财政不敷项目资金需求的困难,又能保证项目公司在经营期间的收益权和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

[案例] 2007年6月,浙大网新公司获得杭州市庆春路过江隧道项目BOT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额为14.32亿元,隧道将在三年半内建成。该工程移交后,杭州市政府给予浙大网新每年1.5亿元的专营补贴;20年运营期满后,浙大网新将工程无偿移交给杭州市政府。

TOT模式是"转让-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也称POT(购买-经营-移交)模式,是指政府在与投资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投资经营方,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方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案例] 杭州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为缓解城市建设资金紧张状况,以每年提供稳定的补偿费替代向社会车辆收费的方式,对复兴大桥(钱江四桥)的经营权进行转让。2004年10月,腾达建设公司为受让复兴大桥经营权,组建杭州复兴大桥经营有限公司;11月,《杭州市复兴大桥经营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12月,7.65亿元经营权转让费进入杭州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专户。

复兴大桥经营权的成功转让,是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吸引社会资本的有益尝试。同时,杭州市对七格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工程作为整体资产,也通过TOT模式进行转让。但是,浙江其他投融资模式如BT、PPP模式,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未尝试,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和推广。

BT模式是"建设-移交"模式的简称,是政府利用社会资本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模式,可以说实现了"政府按揭",实际也是BOT模式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它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属于无法直接向基础设施消费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即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的基础,由政府选择投资方,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投资方就地成立项目公司,采用项目融资的投融资方式进行代业主建设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最终向政府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分期回购。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开辟政府投资项目新的融资渠道,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浙江实施的BT项目只有10余项,总投资仅为10亿元,尚处于起步阶段。

[案例] 2008年1月成立的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运用BT模式,重点对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卫生、教育、自来水、污水、垃圾、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性项目进行投资。该公司已经签约松阳县松古平原供水工程、云和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龙游县第三中学迁建工程、遂昌县乌溪江库区移民安置工程等4个投资项目,总投资约4.5亿元。其中,松阳县松古平原供水项目是解决16万老百姓饮水问题的民心工程。当地政府前期工作早已准备就绪,但资金筹措十分困难。通过BT模式,在松阳县政府投入前期工作及政策处理费用不到500万元的情况下,带动该公司投入8000余万元。同时,到目前为止实际完成投资比概算投资节约10%左右,有效地节约政府投资;由于合理安排施工计划,资金及时到位,建设工期也可缩短约6个月。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典型的结构为: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优势,节约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1992年英国最早应用PPP模式,75%的英国政府管理者认为,PPP模式下完成的工程可节省17%的投资,80%的工程可按期完成,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时间最长没有超过4个月,而常规招标项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同时,80%的工程耗资均在预算之内,一般传统招标方式只能达到25%;20%超过预算的是因为政府提出调整工程方案。根据英国经验,适用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

[案例] 北京地铁四号线长 28.65公里,总投资约153亿元。可以有效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解决乘车难的问题。由于地铁造价高,按目前北京地铁的收费标准难以盈利,无法直接应用BOT模式。由于政府财政资金不足,也难以采用传统的开发模式。北京市政府决定提供70%的项目资金,其余30%通过项目融资方式筹集。将工程分为关联的A、B两部分,分别由政府资金和私人资本进行建设。A部分采用代建的方式,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通过组建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施;B部分采用BOT合同策略,由香港地铁公司(49%)、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49%)和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2%)三方共同出资组建的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公司承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项目运营公司通过资产租赁协议从项目建设公司获得A部分的项目设施使用权,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通过客运业务和其他收益回收投资和赚取合理利润。

下一步,我们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顺应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趋势,创新并推广新型的项目投融资模式,架起社会资本与政府性项目之间的"桥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推广以利用社会资本为主的项目建设模式,加快取代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模式。政府建设传统的投资项目,既负责资金的提供,又要负责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维护等职能,身兼资金提供者、项目建设者、管理维护者等多重角色。政府要组建专门建设管理机构,陷入繁杂的事务管理,事事躬亲,精力分散,往往导致建设管理效率不高。这种传统模式的弊端很多,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理应抓紧革新。革新的关键是,通过社会资本,将BT、BOT等投融资模式与代建制有机结合起来,让社会资本有利可图,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二是积极试点BT融资代建制,及时总结教训,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持续加深,我国及浙江经济下行趋势严峻,地方政府财税经济运行将面临较大的压力,需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和民生等领域的投资。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了BT模式,通过BT融资代建制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据资料,2008年重庆、云南、广东、上海等地,在省级层面推出了数十个BT项目,总投资高达400亿元。其中,重庆朝天门两江隧道项目、昆明主城东南二环快速系统改扩建工程、湛江鉴江供水枢纽工程、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北通道项目等都是高达数十亿元的投资项目。目前,浙江BT项目投资规模还不到全国的1/40。为加快推进全省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议浙江对正在实施的BT项目进行调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几个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在省级层面开展试点和推广BT融资代建制。借鉴重庆市《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规定》,适时制定出台浙江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的规范性文件,完善BT项目的运行和操作机制。

三是实现政府、投资方、金融机构等多方联动,完善内外部治理机制,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在项目公司内引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性投资项目BT、BOT融资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并对专用资金帐户使用进行监管,监督项目的实施管理,同时监督政府进行回购担保,共同规避投融资风险。外部风险控制方面,政府不仅要利用计划、建设、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整个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还应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组织,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控制直至竣工验收。

四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BT、BO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大。所以,应当以合理的优惠政策来涵养BT、BOT项目投资,努力杜绝BT、BOT项目投资者以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或特许经营期过后移交给政府,实际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政府向建设方支付的项目回购款时,建设方需要缴纳资产转让的营业税金。而在施工环节,建设方早已缴纳建筑营业税,如果再缴纳转让资产的营业税金,等于是双重纳税,必将加大项目的运作成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税收征收体制,避免重复纳税。

3. 工程项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设工程承包是有关公司的主要业务,众所周知的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标投标确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设工程还有哪些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什么规定呢?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您分析。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设工程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四、建设工程“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挂靠承包”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后,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担工程承包的责任与风险,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是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不负责工程承包的技术、管理工作,也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但也有“挂靠承包”的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人提供管理、技术服务,当然其收取的“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也相应较高。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较为多样,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依据工程建设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点,有助与正确安排合同的权利义务问题,提前预测并且合理的规避相关风险。

4. 3p工程项目是什么含义

3p工程项目是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指政府Public与私人Private之间,基于提供产品和服务出发点,达成特许权协议;

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伙伴合作关系,PPP优势在于使合作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预期更为有利的结果: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企业的投资风险更轻。PPP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还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4)污水厂boo协议扩展阅读:

模式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是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

立足国内实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5.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必须招标么

你好: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 BOT项目 的含义和相关运作方式。

什么是BOT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的运作方式和风险分担

1、BOT的主要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业主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银行或集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2、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本文将这整个期间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加以分述。
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业主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项目中的风险
英文风险(risk)一词指的是未来情况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比预期的情况糟,但也有可能比预期的情况好。“风险”一词并非单指不利的一面,但稳健的投资者更重视避免不利的情况发生。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4、BOT风险的规避和分担
应付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政府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政府发展计划确定,则政府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政府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以上是对于BOT项目 的相关介绍。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是一种基础设施特许权 。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是一种基础设施特许权 。

因此,是必须招标的。

河南 曹律师

6. 什么叫PPP项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拓展资料:

PPP的模式特点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7. 污水处理厂的DBOO形式的全称是什么

污水处理厂的DBOO形式的全称是:设计--建设--拥有--经营模式。
DBOO即设计--建设--拥有回--经营,承包商根据政府赋答予的特许权,设计、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DBOO模式是近年来一种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模式。该模式和BOT、DBO等其它模式相比,可以有效地降低政府部门的压力,同时提高承包商的能动性,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的优势。DBOO模式在未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比如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将有着越来越多的应用。

8. 东营市环境状况调查!!!!

今年以来,我市环保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发展观”活动为载体,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完善责任体系、深化环境治理、强化监督管理、狠抓污染减排等措施,进一步巩固了创模成果,促进了科学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现将我市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一)基本指标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2006年,东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在全省十七个地市中名列第二名,2007年居全省第六名,2008年居全省第四名。

2、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东营市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市政府制定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了应急演练。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东营市非常重视环保投入,环保投资指数连续保持在2.0%以上。

(二)经济社会指标

4、经济发展:创建成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以来,我市持续增长率高达16.5%,远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2006年全市实现GDP1450亿元,2007年全市实现GDP1664亿元,2008年实现GDP2052亿元,人均GDP达到了10万元以上。

5、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

6、工业万元GDP能耗:2006年工业万元GDP能耗水平约为0.87吨标煤/万元;2007年为0.816吨标煤/万元;2008年为0.751吨标煤/万元GDP。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GDP用水量:东营市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为13.66吨/万元GDP,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2007年东营市分别为:化学需氧量1.57kg/万元,二氧化硫7.6kg/万元;2008年东营市分别为:化学需氧量1.18kg/万元,二氧化硫5.95kg/万元。远远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三)环境质量

9、空气污染指数: 2008年市区空气环境质量API指数<100的天数为350天,占前全年总天数的95.9%, PM10 、SO2、NO2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1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008年东营市市区三个饮用水源地市自来水公司、孤河水库和耿井水源监测指标全部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II类标准,达标率为100%。

11、东营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008年东营市建成区内的主要河流广利河和草桥沟不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质标准,符合功能区划要求。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2008年我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按山东省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在中心城市建成区内以500米×500米网格均匀布设有效监测点,共布设监测点位210个,所有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5.4分贝,达到了国家要求的标准。

13、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2008年东营市建成区内17条主要道路交通噪声的平均值为66分贝,全部控制在国家考核指标要求之内。

(二)环境建设

14、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国务院批准的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为15.3万公顷,是我国最大的三角洲保护区,面积占东营市国土总面积的19.31%。

1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继续加大绿化工作,实施绿化工程,2008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8.96%。

16、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2008年,东营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广利河五六干合排截污工程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河口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我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已达到85%以上。

17、工业废水及排污申报情况:东营市所有工业企业都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2007年东营市投资3亿多元用于工业污染治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进一步提高。2008年工业废水达标率为96%以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率100%。

18、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东营市作为全国著名的石油城,在清洁能源使用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城区气化率高达99.8%,清洁能源使用量率在80%以上。

19、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东营市大力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禁止在城区新建10吨以下燃煤民用锅炉,中心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在85%以上。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每年都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抽检,定期检测率大于9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设了两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我市建设了全省最大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所有建筑物全部禁止使用粘土砖,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并对钻井泥浆池全部进行了整治,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一直在95%以上。

23、危险废物处置率。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大对各种工艺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管理,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三)环境管理

24、环保目标责任制:每年我市都召开环保共作会议,将环保重点工作以与各县区、各部门签定责任书的形式落实到位,并强化考核,将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在电视台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5、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加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考核要求。

2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2008年,我市二氧化硫削减了21700吨,比上一年削减6.07%;化学需氧量削减6272吨,比上一年削减6.04%,超额完成年度目标。2009年上半年,我市二氧化硫比上年同期削减11785吨,削减率13.39%,化学需氧量比上年同期削减1980吨,削减率9.73%,累计已削减COD14.4%、二氧环流22.1%。

27、环境保护机构:我市环保局属政府序列单列局,在东营区、河口区、市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设立了四个分局,在三个县环保局全部独立建制。市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市环境监察支队通过标准化建设验收。市环保局、各县区环保局通过省行政执法规范化验收。

2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近几年民意调查显示,我市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在88%以上。

2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我市大力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大力普及环境教育,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在95%以上。

30、城市环境卫生及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我市每年都积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了城管支队和大队,通过了国家卫生部对我市“国家卫生城市”的暗访,创建成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城市环境卫生及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达到考核要求。

二、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一)综合整治广利河。广利河综合治理工程总投资20亿元,按照“截污、治污、清淤、引水、增绿、造景、建港、通航”的总体要求,以实施截污导污、河道整理、建源引水、景观塑造、疏航建港、流域综合开发等六项工程为重点,在3年内把广利河建设成为了“河海相连,水清岸绿,城水共生,人水相谐”的生态长廊、休闲长廊、发展长廊和文化长廊,使之成为了中心城水系景观的“主动脉”、城市景观“新亮点”。今年以来,继续深化截污导污、沿河泵站管理,建设了一批新景点,黄河水城主要任务“三园一区一岸线”(体育公园、文化公园、科技公园、清风湖景区和广利河岸线)工程基本建设完成。黄河水城建设近两年多来已经完成投资逾20亿元,实现了清水进城,水城特色初现。

(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扩建。2008年,总投入1.4亿元的东营市污水处理厂三期6万吨/天扩建工程投入使用,中心城污水处理能力已达到12万吨/天,实际处理量达到10万多方,城区污水处理率已达到85%以上。同时,充分利用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10万吨/日曝气氧化塘)的200万立方米的氧化塘,将其建成中水蓄含水库,并养殖水生动植物,确保其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COD50mg/L以下),为胜利电厂提供冷冲灰水,为城市提供景观用水,中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2009年7月份,总投资1.3亿元、由首创水务实行BOO方式运营的东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后,城区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到了90%以上。

(三)加快推进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改造和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东营市政府投资3000多万元,扩建了处理能力500吨/日的垃圾处理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5年,同时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系统。东营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扩建工程于2008年4月份立项,6月份完成设计开工建设,10月份扩建工程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投资1000余万元,配套完善建设了高规格的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采用碟管式反渗透工艺,处理后的渗滤液外排部分可以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一级标准。该系统已于2008年9月底投入使用。

(四)积极开展中心城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出台了《中心城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确定以化工异味治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河流综合整治为重点,实施综合整治。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多次带队深入一线视察,现场办公,解决实际突出问题。市人大根据整治工作情况,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心城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决议》(东人发[2008]20号。通过综合整治,中心城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为迎接十一届全运会在山东省的召开,今年,市政府正在组织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建设、城管、市政、卫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行动,进一步整治城市环境,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

(五)加快市卫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设备更新。市县两级政府督促、协助建设单位落实了设备更新资金。委托上海万强公司设计制作了符合国家最新技术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委托山东省城建设计院完成了初步设计和规划总平面图。到2008年9月底,新设备安装全部完成,完全达到了国家各项环保技术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今年,已经向省环保厅申请了竣工验收。

(六)加快胜利发电厂脱硫工程建设进度。胜利发电厂脱硫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控制在约3.2亿元,2008年3月正式开工建设。市政府高度重视胜利发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多次在电厂召开现场办公会,督促其加快进度,1、2号机组脱硫设施已于2008年10月中旬建设完毕,并且通过了168小时试运行,现已实现正常运转、达标排放。3、4号机组于2009年3月底建设完毕、通过了168小时试运行。2009年5月22日,省环保厅对胜利发电厂脱硫工程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全省最大的二氧化硫减排工程开始发挥减排效益,全市二氧化硫减排有望在今年实现新突破。

三、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责任到位

市委市政府坚持各种创建活动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巩固和提高“创模”已经取得的成果,保持环保模范城市的先进性。重新调整和充实了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整改提高领导机构,按照“十一五”创模指标体系将创建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并列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由市政府督察考核办公室定期调度整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强化领导、健全组织、加强考核、定期调度,实现了思想认识再统一、目标任务再明确、工作责任再落实,确保了各项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坚持标准,不断提升

在整改过程中,市政府明确提出了“责任到人、整改到位、坚持标准、不断提升”的十六字整改要求,要求整改力度要不减当年的创建力度,各县区政府、各责任部门要把环保模范城市复核当成是一次“再创建”,对仍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坚持创建的实效性。通过实施黄河水城建设、广利河综合整治、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及管网配套、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扩建及渗滤液处理、中心城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设备更新、三网绿化等一系列重点工程,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使得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环保模范城市成果不断得到巩固提高。

(三)多措并举促减排

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多措并举,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明显。全市共启动主要污染物减排治理工程80多项,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减排工程51项,累计投资16亿多元;二氧化硫减排工程30项,累计投资10亿多元。拆除了37.88万千瓦的火电小机组,彻底关停了华泰纸业股份公司230吨/天的草浆生产线。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项目上马。截至2009年6月底,我市累计实现COD减排14.4%,二氧化硫减排22.1%,为顺利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市

紧紧抓住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的有利时机,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市。在开发中积极推行循环经济模式。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三是是突破经济结构。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突出抓好“五保三压一整合”,保农业、保现代服务业、保高新技术产业、保基础设施、保生态环境;压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整合传统产业。大力开展“三网”建设。设立了 “三网”绿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三网”绿化工程建设。各县区政府也要配套相应资金,专门用于“三网”绿化工程建设,打造生态品牌,展现“大空间、大水面、大绿地”的城市风貌特色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加强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实施湿地恢复和重要物种保护工程,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使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大力开展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等系列创建活动,夯实生态市建设基础。

四、下一步打算

(一)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保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政府督导、部门联动、城乡并举、分区负责”的要求,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坚持“四位一体”模式,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周边化工企业的整治力度,重点整治中心城区周边的化工企业,按照搬迁一批、转产一批、关停一批、治理一批和“退二进三”的要求,逐步将周边的较大化工企业搬迁之工业集中园区,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二)继续加大广利河综合治理力度。市政府拟批准成立黄河水城办公室,同时在市环保局设立广利河流域环境监察大队,落实人员编制,负责牵头组织广利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力争2009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封堵所有不符合要求的废水、雨水排放口,对排水泵站全面进行改造,确保水质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三)加快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公园进度。充分利用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10万吨/日曝气氧化塘)的200万立方米的氧化塘,将其建成中水蓄含水库,并养殖水生动植物,确保其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COD50mg/L以下),加大污水回用力度,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补充城市湿地公园和环城水系,进一步提高中水回用率,实现资源化梯级利用,节约新鲜用水量。

(四)继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根据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要求,2009年二氧化硫比2008年削减15%、化学需氧量比2008年削减5%,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五)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全面开展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2009年解决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问题。加快东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调试进度,力争国庆节前通过验收、年底前满负荷运行率达到70%以上。加快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加快胜坨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完成广饶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和中水回用工程。

(六)加大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在织女河流域,投资1.5亿元建设织女河综合污水处理厂(华泰集团承办);在五干排流域,投资5000余万元,实施海科化工集团和胜利石化工厂污水深度处理回用项目;在神仙沟流域,投资3000万元实施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桩西采油厂采油废水深度处理工程;在小清河干流区域,投资8000万元建设正和集团污水深度处理及回用项目;在预备河流域,完成广饶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加快实施流域生态修复工程,按照“治、用、保”并举的策略,全面实施截蓄导工程和湿地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大水资源利用力度,改善河流水质。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环保部门指导下,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市,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加快黄河水城建设,全面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各项指标的要求,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开发进一步深入,构建和谐、生态、富裕、文明、安康的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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