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陕西的污水处理厂有哪些
宝鸡市十里铺污水处理厂
宝鸡市区沿渭河川道带状分布,渭河是宝鸡市的主要纳污水体,近年来渭河水质严重污染,两岸地下水资源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在渭河下游十里铺建设一座日处理污水 12万m3的污水处理厂,将解决福临堡、八里桥、市中心、上马营、十里铺等五个片区的污水处理问题。新建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面积19.5km2,占市区总面积50%,服务区域现况人口约35万人,占市区总人口60%。
宝鸡市十里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计委陕计投资(2001)275号文批复立项,项目《初步设计》经陕计项目(2001)907号文批复。项目由宝鸡市城建局主管,宝鸡市十里铺污水处理厂筹建处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总投资1.43亿元。资金来源为国债、贷款和自筹。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2万m 3,其中,一期(本期)日处理污水9万m3 。二期扩建到每日12万m3,工程占地89.9亩。工程采用先进的改良型SBR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污水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其中每日有1万m 3再深度处理,达到回用水标准。工程2002年9月开工,计划工期两年,预计2004年6月可提前竣工。
十里铺污水处理厂工程进展顺利。至目前已完Ⅰ #、Ⅱ#、Ⅲ#(单池容积30000m 3)SBR生物池的土建施工;总进水井、进水渠道、提升泵房、旋流沉砂池和砂水分离间的土建工程;污泥处理区完成了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和污泥储运间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完成了总、分变配电室的土建工程。成套设备和主要材料已陆续到场验收和安装。管道、线缆安装工程也在同期进行。截止目前工程累计完成投资8379万元。
现污水处理厂建设已进入收尾阶段,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已完成主要工作。收集的城市污水已于2004年3月陆续进池,开始生物菌种和活性污泥的培养,道路、围墙、绿化、综合楼等后续工程的建设施工;成套设备的联合试运转;SBR处理工艺的调试和投运等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压缩工期,加快施工进度,争取在2004年6月全面竣工,确保6月底三个系列生物池SBR污水处理工艺顺利运行,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公司地址:宝鸡市新建路西段13号
邮 编:721000
联系电话:0917-3230206
汉中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1、污水处理厂概况:
汉中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顺利通过环保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汉中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汉江沿线陕西段第一家建成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它的建成缓解了汉江的水污染状况,切实保障了作为南水北调工程中线水源的汉江水质。
该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日处理城市污水10万吨,一期工程日处理城市污水5万吨/年。该项目是利用国债、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及丹麦政府设备贷款兴建的对城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净化处理的一项重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采用DE氧化沟工艺的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厂。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其出水、出泥各项指标均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控制,稳定达标,具备了正式运行的条件。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可处理汉中市城区50%—60%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包括汉江制药厂、氮肥厂等十几家企业的生产废水和城东居民的全部生活污水。该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后,其服务范围可覆盖汉中市的大部分城区,同时将开发中水回用工程,在减轻汉江水污染的同时又能有效的节约水资源。
2.工艺流程及说明
(1)一期采用性污泥处理工艺,即吸附生物降解法。
其工艺流程如下图:
污水→ 厂外泵站→ 粗格栅→ 厂内提升泵房→ 细格栅¬→ 曝气池沉淀池→ 选择池 →氧化沟 →终沉池 → 接触池→汉江(见笔记)
污水进入工厂后先要通过粗格栅隔去大件的垃圾,像胶袋、树叶等等。垃圾出来后会由环卫部门处理。由于由管道进厂的水水位很低(厂区比水平线还高),为了工作方便,提升泵房就起了很大作用。这里采用的是6台3000立方米/小时的潜水提升泵,水泵扬程为17米,这样后面的工序就可在地面进行了。 细格栅是去小件的垃圾。
曝气沉砂池是用于去除污水中细小的无机颗粒(如泥砂,煤渣等)以及表层的油。
接下来的是除污的关键之处。分为两个部分,曝气池和沉淀池。先在曝气池的水中混入活性污泥(一种由微生物、细菌等组成的菌胶团),池底微孔不停冒出的氧气促进其新陈代谢,活性污泥吸附和降解有机物;然后水进入沉淀池中,沉淀池用于去除悬浮物质,如SS,同时去除部分BOD5。在进行完活性污泥沉淀,分离之后,再回流进曝气池降解下一池的水。
此外曝气沉砂池有三个系统,供气系统,回流系统和剩余污泥排放系统(微生物的量也不可超标,若过多就要排出)。两段工序结合在一起,出来的水已去除绝大部分的有机物,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可以直接排入汉江了。
汉江本来靠着丰富的生物链就可以实现自净,只是由于生活污水的强烈污染,本来长的生物链变短,短的生物链变得几乎消失,这样水质才会每况愈下,而污水厂只是利用微生物加强其自净功能,去除生活污水带来的过量氮、磷有机物,改善其富营养化现象。(另外因为处理的不是工业污水,不需要特别进行金属污染处理。)
(2)二期正在规划中。
一期设计污水的进水水质:BOD5:150mg/l; SS:180mg/l; T-N:35mg/l; T-P:5mg/l。
出水质标准: BOD5≤25mg/l; SS≤25mg/l; NH3—N≤10mg/l; T-P≤3.5mg/l。
出水质标准: BOD5≤20mg/l; SS≤20mg/l; NH3-N≤10mg/l; CODcr : ≤60 mg/l, 磷酸盐: ≤0.5 mg/l。
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一期工程采用生物泥直接脱水的方式,脱水后的污泥将得到进一步深化处理,同时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污泥处置近期为外运填埋,远期将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
3.工艺存在的优点及存在问题
(1)优点:
1) 把生物反应池、沉淀池、回流泵房设计一个整体方池,比分离圆形幅流池、分离式回流泵房等常规做法节约用地近40%。
2) 脱水后的干污泥,成功运用大容量高压螺杆泵,远距离管道输送至珠江边直接装船。使得污泥运输得到很好的坏境条件,比项属国内首创,国外也属容量最大,输送距离最远。
3) 污水的沉淀出水采用不锈钢潜水穿孔管,效果好,国内领先。
4) 把生物过滤除臭用于去除沉沙池产生的臭气。在国内城市污水处理方面尚属领先。
(2)存在问题:
1) 本工程原按1998年以前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自1998年1月1日以后实行的新标准,对除磷要求有所提高。今后可对一期工艺的的生物反应池略作改造调整,提高除磷效果,使得一期出水与日后建成的二期出水相当。
铜川市污水处理厂
铜川市污水处理厂是企业单位,实行事业化管理机制,主要职能是收集、处理铜川市老市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厂现有职工62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24人,高、中级职称6人,人员素质较高。厂内现设置办公室、生产技术科、计财科等科室,党、政、工、团组织健全。
工程项目总投资6892万元,属省市重点建设项目,2003年12月建成,厂区共有6座SBR池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拥有全长3公里的自用供电专线,厂外铺设污水收集主、支干管网17KM,设置倒虹吸10处,加压提升泵站2座,完成污水接入口110个,采用国内较先进的SBR生化处理工艺处理污水,污水处理设计规模为3.5万吨/日,服务区域为铜川市王益区和印台区。
工程于2005年6月9日启动试运行,8月2日实现正式运行,经有关部门监测,出厂水COD、BOD5、SS等主要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水标准。12月6日,铜川市污水处理工程顺利通过了省级竣工验收,正式宣告了铜川市污水零处理历史的终结。目前,日处理污水量1.7万立方米,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工艺稳定。铜川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式运行在治理铜川城市污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保护铜川水资源,改善铜川境内漆水河水体污染,保护下游渭河水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铜川市污水处理厂于2000年10月开工建设,2003年12月竣工,设计污水处理能力3.5万吨/日,处理级别为Ⅱ级,采用SBR处理工艺,出水去向为该市渭河的二级支流漆水河,2005年6月9日正式运行。该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主要污染物进水浓度:COD:471.8mg/L;BOD:208.2mg/L;总氮:51.5mg/L;总磷:4.1mg/L,主要污染物的出水浓度COD:70.8mg/L; BOD:13.7mg/L;总氮:26.04mg/L;总磷:0.84mg/L,达到排放标准。污泥通过浓缩池干化后,压缩成型送垃圾场填埋。
渭南市污水处理厂
渭南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位于渭南市张庄东,占地10037亩,近期设计规模6万吨/日,远期10万吨/日。出水执行《GB8978—1996》中一级标隹。
工程开始筹建于1999年,一期工程竣工干2004年,是渭南市建设的第一座污水处理厂。 期工程总投资约115亿人民币,其中利用丹麦政府贷款469万美元。
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处理工艺(SBR工艺),处理后的污水部分作为回用水厂水源,其余部分排入尤河•污泥处理工艺采用污泥浓缩脱水体机直接脱水工艺,处理后的污泥用于绿化用肥或卫生填埋。
渭南市市区污水处理厂由于采用了先进的处理工艺,因此具有流程短、占地省、节能、污水处理水质标;隹高的特点。目前,该工程的后续工程,日处理量4万吨规模的凰用水厂工程正在建没中。
西安市北石桥污水净化中心
西安北石桥污水净化中心采用具有脱氮除磷的DE型氧化沟系统(前加厌氧池),一期工程处理能力为15万立方米/天,对各阶段处理效果实测结果表明,DE型氧化沟处理城市污水效果显著。COD、TN、TP的总去除效率分别达到87.5%-91.6%,63.6%-66.9%,85.0%-93.4%,出水TN为9.0-10.1mg/l,TP为0.42-0.45mg/l,出水水质优于国家二级出水排放标准。
邮编:710086
区号:029
法人:曹宇 电话:84297981
地址:西尧头
主要产品:污水处理
西安市污水处理厂
西安市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建成后,每天可提供6×104m3 /d 回用水,用于西郊地区工业用水及市政杂用水,为缺水的西安市开辟了第二水源。另外6×104m3 /d二级处理程度比现状也有提高,依据本工程设计进出水水质,该项目改建成后,每年将减少向皂河排放污染物BOD5=9782吨,SS=14563.5吨,COD =18060.2吨。 由于减少进入皂河的污染物质,因此皂河水环境状况将会大为改观。
西安市污水处理厂是西安市最早的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它始建于1956年,1958年投产,日处理能力4×104 m32/d;1963年进行第一次扩建,日处理能力提高到6×104 m32/d,污水为一级机械处理,污泥进行中温消化,自然干化脱水;1976年进行第二次扩建,处理能力达到12×104 m32/d, 污水为二级生物处理,污泥经中温消化后进行机械脱水。
该厂虽经过两次扩建,但限于当时的条件,许多设备为非污水处理工程专用设备,经过多年的运行,设备性能下降,能耗高,处理效率降低,工艺落后,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运转,处理水质难以保证。为此,该厂进行全面的技术改造和适当的扩建,更新设备,以达到稳定的处理效果,提高处理能力,节能降耗,保证水质,并实现部分污水回用。
该工程总投资约1.1亿元(含396万美元丹麦政府贷款),主要设备和技术从丹麦krüger公司引进,目前改造工程正在实施,土建工程预计今年5月底完成,机械、电气设备正在安装,计划2001年底通水试车。
工艺简介
西安市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西安市西郊地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占总处理量的70%,生活污水占30%。目前该厂处理能力为12×104m3/d二级生物处理,改扩建完成后将达到16×104m3/d,其中4×104m3/d一级处理后经地下暗涵排入皂河,6×104m3/d经中负荷生物处理后排放,另外6×104m3/d经A 2/o+絮凝过滤工艺处理后回用,作为市政杂用水和工业冷却水。
进水水质为: COD=450mg/l TN=40mg/l
BOD5=220mg/l TP=8.5mg/l
SS=300mg/l NH3-N=26mg/l
PH=6.5~8.5 水温T=13-25℃
这次改造主要是对污水处理工艺及设备进行改造,提高处理效率及水质,A2/O曝气池是在原有普通推流式曝气池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其剩余活性污泥浓缩后直接进行机械脱水。中负荷系统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其污泥采用污泥浓缩加中温消化后直接进行机械脱水,脱水污泥含固率为20%左右。
改造后,预计出水水质可达到如下指标:
中负荷系统: COD≤100mg/l
BOD5≤30mg/l
SS≤30mg/l
PH=6.5~8.5
A2/O系统砂滤出水: COD≤50mg/l TN≤15mg/l
BOD5≤10mg/l TP≤1mg/l
SS≤5mg/l NH3-N≤5mg/l
PH=6.5~8.5
西安市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建成后,每天可提供6×104m3 /d 回用水,用于西郊地区工业用水及市政杂用水,为缺水的西安市开辟了第二水源。另外6×104m3 /d二级处理程度比现状也有提高,依据本工程设计进出水水质,该项目改建成后,每年将减少向皂河排放污染物BOD5=9782吨,SS=14563.5吨,COD =18060.2吨。 由于减少进入皂河的污染物质,因此皂河水环境状况将会大为改观。
延安市污水处理厂
延安市污水处理厂位于延安市桥沟镇,厂区占地面积115亩,于2001年12月21日在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00万人民币,主营污水处理、污水肥料加工,
延安市污水处理工程总投资18888万元,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系统两大部分,全部由污水处理厂管辖。工程于2003年3月完工进水调试,出水水质基本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二级)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配套四条日处理1.25万立方米的奥佰尔氧化沟(Orbar Ditch)。其中两条已完成配套生产设备,形成了日处理2.5万立方米的能力。另外两条氧化沟厂内土建工程已完工。目前,从污水收集量和经济效益出发,投入了一条氧化沟试运行。据统计,2004年1----7月共处理污水285.84万立方米,日均处理量为1.36万立方米,已达到并超过设计水平。预测近期处理量2.5万立方米/日,远期处理量5万立方米/日。
地 址:桥儿沟东十里铺
邮 编:716000
电 话:228
注册日期:10/16/1998
行政区号:612601
职工人数:62
法 人:徐亚平
经营范围:负责城区污水处理、排放等工作。
㈡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筼筜湖区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筼筜湖区的综合功能,把筼筜湖区建设成厦门市的文化娱乐、游览休闲的风景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筼筜湖区(以下简称湖区),是指莲岳路(湖滨北路至槟榔路段)西侧人行道以西,槟榔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光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滨中路至湖滨西路筼筜湖南驳岸以南不少于二十米,湖滨西路东侧人行道以东,湖滨西路至湖滨中路北驳岸以北不少于二十米,湖滨北路(湖滨中路至莲岳路段)南侧人行道以南,上述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及西堤闸门和排涝泵站。
湖区具体座标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上款规定划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条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机构是湖区专门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建设、土地、园林、水利、公安、旅游、工商、城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湖区建设、维护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湖区建设规划是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湖区建设应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等方式筹集。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填湖造地,确保湖区现有一点五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第八条湖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五。湖区内的绿化及设施应当依照公园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
湖区沿岸应当建设环湖林荫步行道、绿化带、小游园及供游人休闲的设施。
湖区沿岸各单位应当服从和确保环湖林荫步行道的建设,建设项目的临湖一侧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第九条在湖区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湖区建设规划,经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同意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审手续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城市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和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需占用湖区陆地、空间及水面的,应当经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依前款规定的施工对湖区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费、修复费。第十一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流入筼筜湖内的污水的截流工作。湖区沿岸及湖区内的建筑物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不得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
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排入筼筜湖的水质进行监测,定期纳潮排水,做好水体交换工作,保持筼筜湖的正常水位,水质指标达到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B类标准。第十二条湖区内排洪沟、涵洞、西堤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禁止设置影响洪水泄流、水体交换的障碍物。第十三条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筼筜湖汇水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湖区环境质量。第十四条当湖区水体因故不能正常交换时,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在筼筜湖汇水区域内的单位因发生事故造成筼筜湖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向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五条筼筜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湖区内沉砂池定期清淤,对湖区水域定期疏浚,在正常情况下确保筼筜湖驳岸基础外水深一点五米以上。第十六条在湖区内进行大型公共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筼筜湖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洁、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必须服从筼筜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禁止机动车在湖区林荫步行道上行驶。第十八条在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洗车场、加油站;
(二)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污物;
(三)捕杀飞禽;
(四)在闸口垂钓;
(五)养殖捕捞;
(六)在公共区域内违章搭盖和堆放杂物、擅自挖土取沙;
(七)乱涂划、乱张贴和晾晒有碍观瞻的物品;
(八)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
(九)焚烧废弃物及树叶枯草,野外烧烤;
(十)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㈢ 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员当湖区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员当湖区的综合功能,把员当湖区建设成厦门市的文化娱乐、游览休闲的风景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当湖区(以下简称湖区),是指莲岳路(湖滨北路至槟榔路段)西侧人行道以西,槟榔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光路北侧人行道以北,湖滨中路至湖滨西路员当湖南驳岸以南不少于20米,湖滨西路东侧人行道以乐,湖滨西路至湖滨中路北驳岸以北不少于20米,湖滨北路(湖滨中路至莲岳路段)南侧人行道以南,上述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及西堤闸门和排涝泵站。
湖区具体座标范围由市政府按上款规定划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条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员当湖区管理机构是湖区专门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建设、土地、园林、水利、公安、旅游、工商、城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区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对湖区建设、维护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湖区建设规划是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湖区建设应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等方式筹集。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填湖造地,确保湖区现有1.5平方公里以上的纳洪面积。第八条湖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85%。湖区内的绿化及设施应依照公园标准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
湖区沿岸应建设环湖林荫步行道、绿化带、小游园及供游人休闲的设施。
湖区沿岸各单位应服从和确保环湖林荫步行道的建设,建设项目的临湖一侧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第九条在湖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湖区建设规划,经员当湖区管理机构同意和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审手续后,由市政府批准。第十条城市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和供热等公用设施建设需占用湖区陆地、空间及水面的,应经员当湖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依前款规定的施工对湖区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费、修复费。第十一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流入员当湖内的污水的截流工作。湖区沿岸及湖区内的建筑物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不得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
员当湖区管理机构应对排入员当湖的水质进行监测,定期纳潮排水,做好水体交换工作,保持员当湖的正常水位,水质指标达到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B类标准。第十二条湖区内排洪沟、涵洞、西堤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禁止设置影响洪水泄流、水体交换的障碍物。第十三条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员当湖汇水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湖区环境质量。第十四条当湖区水体因故不能正常交换时,员当湖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在员当湖汇水区域内的单位因发生事故造成员当湖水体污染的,应及时向员当湖区管理机构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五条员当湖区管理机构应对湖区内沉砂池定期清淤,对湖区水域定期疏浚,在正常情况下确保员当湖驳岸基础外水深1.5米以上。第十六条在湖区内进行大型公共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员当湖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公共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洁、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在湖区内停放车辆必须服从员当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禁止机动车在湖区林荫步行道上行驶。第十八条在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洗车场、加油站;
(二)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污物;
(三)捕杀飞禽;
(四)在闸口垂钓;
(五)养殖捕捞;
(六)在公共区域内违章搭盖和堆放杂物、擅自挖土取沙;
(七)乱涂划、乱张贴和晾晒有碍观瞻的物品;
(八)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
(九)焚烧废弃物及树叶枯草,野外烧烤;
(十)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㈣ 优优秀湖地址2017优优秀湖备案
苏州绿牌货车限行规定?
1.非苏州市区货运汽车
①禁行时间:
每日7时至21时
②禁止通行范围:
312国道、阳澄路、阳澄湖大道、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上述区域下称中心城区)。
2.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
①禁行时间:
每日21时至次日7时
②禁止通行范围:
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虎泉路、312国道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①禁行时间:
全天
②禁止通行范围:苏州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4.苏州市区货运机动车
①禁行时间:
每日7时至9时、16:30至20时
②禁止通行范围:
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③禁行时间:
每日9时至16:30时
④禁止通行范围:
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虎泉路、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含除312国道以外的上述道路),同时禁止在现代大道、星港街、星湖街、相城大道、齐门北大街、东吴北路、宝带路、狮山路等另有禁行规定道路外的其他道路。
5.喷制专用颜色的环卫车辆
允许在除快速路以外的城区道路通行。
6.非新能源配送货车限行
①禁行路段:苏州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区域)
②禁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
7.相城区中心城区货车限行
①限行区域:
东至G524(不含)、南至姑苏交界、西至广济北路(不含)、北至太阳路(不含)的区域。
②限行时段:
本地货运机动车每日7时至20时、外地货运机动车每日7时至21时,禁止在上述区域内道路通行。
注:澄阳路(太阳路至春申湖路)、春申湖路(G524至澄阳路)为货运物流通道,全天允许货运机动车通行。
8.工程运输车辆
指运输泥浆、沙石、水泥、砖石、混凝土、沥青、土方等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自卸、罐式、特殊结构货车或专项作业车。
①禁行路段
禁止工程运输车辆在市区(指姑苏区、吴中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相城区)道路范围内通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允许通行,但明令禁行路段除外)。
②禁行时间:全天,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通行的,按规定备案登记后申领工程运输车辆专用通行证通行。
9.专项作业车(不含工程运输车辆)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起重机、清障车、高空作业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广告车等车辆行驶证上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车辆。
①禁行路段
禁止专项作业车(不含工程运输车辆)在城北公路、阳澄路、阳澄湖大道、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金筑街、城北公路、苏虞张公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华元西路、广济北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和城市快速路通行。
②禁行时间:全天,需要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专项作业的,可向城市快速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在禁行区域内进行专项作业的,按货运机动车要求申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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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省河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水资源和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自然生态,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河道保护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整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包括岸线管理与利用、水域保护、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等规划。
经批准的河道相关专业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湿地等规划相衔接,应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应当符合河道相关专业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整治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治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整治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淤积物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修建桥梁、码头、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应当按照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应当高于防洪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安全高度。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位置和界限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从事经批准的涉河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度汛安全,禁止擅自修筑临时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
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对河道工程及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十六条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在界河及跨行政区域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河道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河道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的干流,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蒙江、都柳江的干流;
(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跨县、市、区、特区河道的干流,贵安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河道。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监督管理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维修养护等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的保洁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的确权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定管理范围,根据需要划定护堤地范围和护岸地范围,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有堤防或者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
(二)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
(三)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1万亩以上农田的新建堤防,应当划定1至5米的护堤地;
(二)1万亩以下农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二十四条重要工矿企业及城镇的护岸,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延伸不超过10米。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责任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
第二十六条河道堤防工程实行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按照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
(六)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占用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禁止损毁防汛设施、水文和气象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因降雨雪等造成河道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其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标志。
禁止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第三十二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护堤地和护岸地内,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水域、水利设施的,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无法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的,应当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码头、栈桥、泵房、渡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围堤、围墙、房屋;
(三)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泥土、垃圾等;
(四)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及设置的拦河渔具;
(五)行洪通道内的高秆植物;
(六)其他损害河道功能和影响河道安全的障碍物。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属于航道的,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无证采砂。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采砂河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获得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
第三十六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三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开发、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进行,禁止侵占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或者影响河道安全。保障河岸湿地不被破坏。
第四章河(湖)长制
第三十八条河道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机制,组织对下级河(湖)长和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省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发布管理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州、县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情况调查工作,报送管理数据信息,开展监督考核等工作,做好大数据信息平台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河(湖)长制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评估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对个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泊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