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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和废水超标评价

发布时间:2024-12-02 02:11:45

废水排放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如下: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桐档凳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蠢兆,防止地下水局旅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Ⅱ 国内水质等级标准是怎样划分的

我国的水质分类为:I,II,III,IV,V和劣V,共五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4 标准值
5 水质评价
6 水质监测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
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 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 范围
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水质监测
6.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号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 H值(无量纲) 6 - 9
3 溶解氧 ≥ 饱和率90%(或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3 3 4 6 10
7 氨氮(NH3-N ) ≤ 0.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P计) ≤ 0.02(湖、库 0.01) 0.1(湖、库0.025) 0.2(湖、库0.05) 0.3(湖、库0.1) 0.4(湖、库 0.2)
9 总氮(湖、库,以N计) ≤ 0.2 0.5 1.0 1.5 2.0
10 铜 ≤ 0.01 1.0 1.0 1.0 1.0
11 锌 ≤ 0.05 1.0 1.0 2.0 2.0
12 氟化物(以F-计) ≤ 1.0 1.0 1.0 1.5 1.5
13 硒 ≤ 0.01 0.01 0.01 0.02 0.02
14 砷 ≤ 0.05 0.05 0.05 0.1 0.1
15 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6 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7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18 铅 ≤ 0.01 0.01 0.05 0.05 0.1
19 氰化物 ≤ 0.005 0.05 0.2 0.2 0.2
20 挥发酚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1 石油类 ≤ 0.05 0.05 0.05 0.5 1.0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 0.2 0.2 0.3 0.3
23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 号 项 目 标 准 值
1 硫酸盐(以SO42-计) 250
2 氯化物(以Cl-计) 250
3 硝酸盐(以N计) 10
4 铁 0.3
5 锰 0.1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三甲烷 0.06 21 乙苯 0.3
2 四氯化碳 0.002 22 二甲苯① 0.5
3 三溴甲烷 0.1 23 异丙苯 0.25
4 二氯甲烷 0.02 24 氯苯 0.3
5 1,2-二氯乙烷 0.03 25 1,2-二氯苯 1.0
6 环氧氯丙烷 0.02 26 1,4-二氯苯 0.3
7 氯乙烯 0.005 27 三氯苯② 0.02
8 1,1-二氯乙烯 0.03 28 四氯苯③ 0.02
9 1,2-二氯乙烯 0.05 29 六氯苯 0.05
10 三氯乙烯 0.07 30 硝基苯 0.017
11 四氯乙烯 0.04 31 二硝基苯④ 0.5
12 氯丁二烯 0.002 32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2,4,6-三硝基甲苯 0.5
14 苯乙烯 0.02 34 硝基氯苯⑤ 0.05
15 甲醛 0.9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6 乙醛 0.05 36 2,4-二氯苯酚 0.093
17 丙烯醛 0.1 37 2,4,6-三氯苯酚 0.2
18 三氯乙醛 0.01 38 五氯酚 0.009
19 苯 0.01 39 苯胺 0.1
20 甲苯 0.7 40 联苯胺 0.0002

Ⅲ 农业废水排放超标处罚标准

由于使用不合理,大量N、P随农田排灌水和雨洪径流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这些在农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农业废水是造成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人疑惑:农业废水排放超标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和裕祥安全网关注下吧。
农业废水排放超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具体标准根据污染情况决定。

一些人问:哪些方法对净化污水有作用
未经处理即被排放的废水,流经一段距离后会逐渐变清,臭气消失,这种现象是水体的自然净化。水中的微生物起着清洁污水的作用,它们以水体中的有机污染物作为自己的营养食料,通过吸附、吸收、氧化、分解等过程,把有机物变成简单的无机物,既满足了微生物本身繁殖和生命活动的需要,又净化了污水。菌类、藻类和原生动物等微生物,具有很强的吸附、氧化、分解有机污染物的能力。它们对废物的处理过程中,对氧的要求不同,据此可将生化处理分为好气处理和厌气处理两类。好气处理是需氧处理,厌气处理则在无氧条件下进行。生化处理法是废水中应用最久最广且相当有效的一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处理有机污水。
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特性、排放水质要求, 以及当地的用地、气候、经济等实际情况, 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处理水量在10 万m 3 以下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优先考虑的处理工艺有水解- SBR 法、SBR 法、氧化沟法、AB 法、水解- 接触氧化法、AO 法等, 如果条件适宜也可采用稳定塘等自然净化工艺。
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识,饮用水尽量安装家用净水器过虑在饮用,这样更有利于用水安全。

Ⅳ 地表水水质标准。为什么cod和高锰酸盐指数同时存在水污染。

氧化剂不同抄,方法也有区别,具袭体可查相关资料
高锰酸钾(KMnO4)法,氧化率较低,但比较简便,在测定水样中有机物含量的相对比较值时,可以采用。
重铬酸钾(K­2Cr2O7)法,氧化率高,再现性好,适用于测定水样中有机物的总量。
水污染严重时用重铬酸钾(K­2Cr2O7)法,较轻时用高锰酸钾(KMnO4)法,所以重铬酸钾(K­2Cr2O7)法主要针对废水,高锰酸钾(KMnO4)法主要针对河流水和地表水。使用高锰酸钾法还要考虑到氯离子
废水排放标准是依据的CODCr结果,地表水质量评价是依据的CODMn结果。

地表水的污染程度有不同,测cod的方法会有所区别,这个时候需要用不同的标准来判断。
最常见的测COD方法是重铬酸钾法和高锰酸钾法,前者在欧美国家多为采用,后者在日本广为采用。或者说要与国际接轨吧。
这些都是个人见解~希望能帮到你

Ⅳ 地表水质量污染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分析与评价

一、现状水质评价

现状水质评价采用单指示评价法(最差的项目赋全权,又称一票否决法),以Ⅲ类地表水标准值作为水体是否超标的判定值(Ⅰ、Ⅱ、Ⅲ类水质定义为达标,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定义为超标)。

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采用平均值法,选用汛期、非汛期、全年均值作为评价代表值。

1.河流水质现状评价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三废”排放量有较大增长,区内被污染的河流有20多条。

根据本次地表水水质评价的范围,共选用河流代表断面84处,总评价河长2769.1km。

全年期评价超标(指超《地表水环境质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标准)河长2061.9km,占总评价河长的74.5%,其中,各地情况见表5-7。

表5-7 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河流水质超标率统计

上述超标污染参数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溶解氧量等,污染严重的河流有小清河、弥河、白浪河、胶河、潍河、大沽河、城阳河、白沙河、洋河、淄河、朱龙河等。

2.水库水质现状评价

根据本次地表水水质评价的范围,共评价水库33座,全年期超标水库7座,超标率21.2%;汛期超标水库14座,超标率42.4%;非汛期超标水库10座,超标率30.3%(表5-8)。

表5-8 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水库水质评价

3.水库营养成分状态评价

全年期水库富营养状态评价共评价水库33库,营养状态评价为中营养的水库24座,占总评价水库的72.7%;营养状态评价为富营养的水库9座,占总评价水库的27.3%。在参加评价的4个评价因子(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中,单项参评因子评分值最高的是总氮,33座水库平均评分值为66,其他3项参评价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总磷、叶绿素(a)的平均评分值分别为50、33、39。

汛期水库富营养状态评价共评价水库33座,营养状态评价为中营养的水库12座,占总评价水库的36.4%;营养状态评价为富营养的水库21座,占总评价水库的63.6%。在参加评价的4个评价因子(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中,单项参评因子评分值最高的是总氮,33座水库平均评分值为67,其他3项参评价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总磷、叶绿素(a)的平均分值分别为50、47、41。

非汛期水库富营养状态评价共评价水库33座,营养状态评价为中营养的水库23座,占总评价水库的69.7%;营养状态评价为富营养的水库10座,占总评价水库的30.3%。在参加评价的4个评价因子(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中,单项参评因子评分值最高的是总氮,33座水库平均评分值为62,其他3项参评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总磷、叶绿素(a)的平均评分值分别为47、46、33。

二、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1.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项目

水质变化趋势分析的一般项目包括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溶解氧、挥发酚和镉7项,湖泊(水库)增加总磷、总氮分析;城市下游河段和入海口增加氯化物分析、内陆河增加硫酸盐分析。

2.水质变化趋势分析与评价

(1)水质变化趋势分析方法简述

趋势分析方法采用趋势季节性Kendall检验法,趋势结果分5种情况,分别是显著上升、上升、无趋势、显著下降、下降。趋势分析资料选用1993、2000年的水质数据。

(2)水质变化趋势成果分析与评价

从各单项因子的趋势分析成果来看,除镉无趋势外,趋势上升(溶解氧下降)监测站的平均比例要高于趋势下降(溶解氧上升)监测站的比例,尤其是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硫酸盐、氯化物等项目差别更为明显,反映出地表水水质从1993年至2000年污染有加重趋势(表5-9)。

表5-9 山东半岛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续表

3.污染废水调查分析

本区污染废水主要来自工业污水、城镇生活污水及农村生活污水。2000年,总排污水量为1429×108m3,据调查工业污染排放量较多的行业为造纸及纸制品业、食品、烟草加工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业、纺织业、电业、采掘业和非金属矿物制造等,分别占山东省工业产生的污废水的54.7%、20.4%、10.9%、5.2%、2.5%、2.2%和2.0%,可见造纸及纸制品是污水排放量及污染环境最严重的企业。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2.10×108m3,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19×108m3

占污废水排放总量50%以上的生活污废水绝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处理而直接排放至大小河流中,对生态环境尤其是水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目前,山东省各级政府正加大对治污方面的投资力度,到2000年底,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共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30座。

Ⅵ 快来关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答疑

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是保障人体健康的必然要求。“碧水蓝天,让人类生活在更美好的环境中”是新环集团的环境愿景,也是我们一直为之不懈努力奋斗的目标。 新环生产的众多环保装备,在全球各地为水环境治理发挥着作用;新环建设运营的多个污水处理工程,也为当地的水污染防治作出了贡献。 我们持续关注水污染防治,与广大环保人共同呵护地表水环境,也乐于与大家分享政府在水环境治理方面的政策和文件。

下面,我们一同来关注近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3-2018 )(以下简称《地表水导则》)的修订背景、修改内容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有关情况。

问:《地表水导则》修订背景是什么?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何时实施?

答: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实施20多年来在指导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管理政策、环评技术能力也发生很大变化。面对依然严峻的水环境保护形势,为适应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要求,提高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我们对地表水导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贯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理念。 引入了安全余量概念,提出了水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要求,建设项目水污染治理措施(设施)的选择应与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挂钩 。二是提高导则规范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规范了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和评价结论,引入先进的水质预测模型,提高影响预测的针对性,细化了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要求。 三是简化评价程序,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优化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原则,提出尽可能利用现有水文、水环境监测数据,简化间接排放建设项目的调查和评价内容,减少了此类项目工作量,同时强化了废水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要求。

修订导则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考虑到落实导则要求需要过渡时间, 修订导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问:修订《地表水导则》是如何体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要求?

答: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环境管理要求,修订导则贯通了污染源-排放口-入河排污口-环境水体-控制断面全过程,建立了污染排放与水环境质量响应的技术链条,确立了环境质量在水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核心地位。

当前大部分建设项目排污口仅按污染物排放标准、受纳水体按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在这种考核体系下,一旦污染源、水文条件等发生变化,有可能引起环境水体的超标。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导则要求基于现有污染源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更严格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对于现状超标水域,要求通过落实到控制断面进行水污染排放的空间管控,联动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后“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对于现状达标水域,提出基于安全余量预留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问:修订《地表水导则》是如何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的?

答:修订导则积极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基于简单问题简化做,复杂问题认真做的原则。 一是简化废水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评价内容,缩短评价周期。 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其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已经在城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中予以考虑,因此从调查到预测评价,环评工作整体简化。 二是加强技术指导,细化评价要求。 对废水直接排放可能造成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对预测模型的边界条件、初始条件、率定、验证、模型结果合理性分析给出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修订导则的指导性。 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数据,减轻企业负担。 鉴于国家监测点数据及国家公开发布的数据日益增多和规范化,明确提出利用常规监测数据与补充监测互补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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