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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二类污染物位置

发布时间:2024-12-05 00:36:40

①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如何规定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中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版 第一类污染物共有13项,权不分建设年限,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低于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的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根据建设年限,对第二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规定。

②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如何规定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

1. 第一类污染物定义为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可能积累并对人体健康造成长期不良影响的物质。
2. 含有第一类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不论行业、排放方式或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均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
3. 这些废水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列出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4. 第二类污染物指的是其长期影响相对较小的污染物质,排污单位排放口取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标准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5. 第一类污染物共包括13种物质,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它们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需要严格控制。
6. 第二类污染物包括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但同样需要受到适当的排放标准限制。

③ 废水中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

布设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采样点。

④ 二类污染物有哪些

二类污染物主要包括悬浮物、酚类化合物等。


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悬浮物是水中存在的固体颗粒物,如泥沙、粉尘等。这些颗粒物在水中的存在状态是不稳定的,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沉淀或悬浮。它们可能来源于土壤侵蚀、工业排放或城市污水等。悬浮物的存在可能对水质产生负面影响,如降低透明度、增加浑浊度等。因此,悬浮物被归为二类污染物。


酚类化合物则是一类有机化合物,通常来源于工业排放的废水。这类化合物具有毒性,可能对水生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酚类化合物的存在会破坏水体的生态平衡,对水生生物产生危害。因此,它们也被归为二类污染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化学物质也可能被列为二类污染物,这些物质通常具有一定的污染性,但相较于一类污染物(如重金属等)其危害程度较轻。这些污染物在水体中的浓度达到一定水平时,都可能对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二类污染物的监控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⑤ 废水采样标准

该采样标准如下:
1、工业废水中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二类污染物及其它有机项目在工厂总排放口取样。
2、生活污水在污水进入管网前采样,医院污水在其排放口设采样点。
3、实际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米时,应在表层下四分之一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米时,在水深的二分之一处采样。
4、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5、采集废水样品时,建议同时测定流量,作为确定混合样组成比例和排污量计算的依据。

⑥ 对于工业废水排放源,怎样布设采样点和确定采样类型

对于采来样点的布设:
(1) 检测一自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设置采样点
(2) 检测二类污染物:在工厂废水总排放口布设采样点
已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工厂,在处理设施的总排放口布设采样点。如需了解废水的处理效果,还要在处理设施进口处布设采样点
对水样类型的确定:
瞬时水样:在某一时间和地点从水体中随机采集分散水样
混合水样:在同一地点不同时间所采集的瞬时水样混合水样
综合水样:把不同采样点同时采集的各个瞬时水样混合后所得的样品

⑦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第一类和第二类污染物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第内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容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这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这类污染物在规定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标准中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另外,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符合此规定外,还应符合《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

⑧ 对于工业废水怎样测量污染物排放总量

(1)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布设采样点,监测第一类污染物版;在工厂废水总权排放口布设采样点,监测第二类污染物。
(2)已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工厂,在处理设施的总排放口布设采样点。如需了解废水处理效果和调控处理工艺参数提供依据,应在处理设施进水口和部分单元处理设施进、出口布设采样点。
(3)用某一时段污染物平均浓度乘以该时段废(污)水排放量即为该时段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⑨ 一般污水处理厂的取样有什么要求

1、污水处理厂污水取样点
(一)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水物, 取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 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放口。
(二)第二类污染物取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 排口。
(三)对整个污水处理设备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 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放口 设置取样点。
(四)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 理设施单元污水处理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放 口设置取样点。
(五)在污水排放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口、出口设 水量监测点。
2、污水处理厂污水取样频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规定,城镇污 水处理厂采样频率至少为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 以日均计。 工业废水监测频率按《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 8978-1996)生产周期<8h,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 >8h,每4h采集一次。其他污水样,24h不少于2次。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3、污水处理厂污水采样器具
取样可用无色具塞硬质玻璃瓶或具塞聚乙烯瓶或水桶。
(1)浅水采样 当废水以水渠形式排放到公共水域 时,应设适当的堰,可用容器或用长柄采水勺从堰溢 流中直接采样。在排污管道或渠道中采样时,应在具 有液体流动的部位采集水样。
(2)深层水采样 适用于废水或污水处理池中的水 样采集,可使用专用的深层采样器采集。
(3)自动采样 利用自动采样器或连续自动定时采 样器采集。可在一个生产周期内,按时间程序将一定 量的水样分别采集在不同的容器中;自动混合采样时 采样器可定时连续地将一定量的水样或按流量比采集 的水样汇集于一个容器中。
4、污水处理厂污水取样量
原则上根据监测项目的多少计算水样的需要量,按 照需要量的1.1 ~ 1.3倍采集水样。单个监测项目的采样 体积应在50 ~ 500ml之间,供一般物理性质、化学性质 分析用水样有2L即可。
5、污水处理厂取样方法和注意事项
1)取样方法
污水处理厂采集水样的基本要求是所取的水样具有代表性。在取样时要注意:定时间、定起点、定数量、 定方法。同时做好记录。
2)注意事项
取样时要根据取样计划小心采集水样,并使水样在 进行分析以前不变质或受到污染。
6、水样的保存
一、影响水质变化的因素
物理作用:易挥发成分的挥发、逸失;容器壁及水 中悬浮物对待侧成分的吸收;待测成分从器壁上、悬 浮物上溶解出来等。
化学作用:氧化还原作用的发生等 生物作用:细菌等微生物和藻类的活动,使待测成 分发生改变;另外微生物和藻类死亡又向水中释放出某些成分。
二、水样的存储容器
常用存储水样的容器材料有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 和聚四氯乙烯。
A、 容器不能是新的污染源,例如测定硅及硼时就不 能用硼硅玻璃瓶。
B、 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测组分,例如,测 定有机物时,不能用聚乙烯瓶。
C、 容器不能与某些待测组分发生反应,例如,测定 氧时,水样就不应贮于玻璃瓶中。
D、 测定对光敏感的组分,则水样应贮于棕色试剂瓶 中。 污水处理厂污水 污水处理厂污水水样的保存 水样的保存
三、水样的保存方法
A:冷藏或冷冻 能抑制微生物的活动,减缓物理作用和化学反应速度。如将 水样保存在-18~-22°C的冷冻条件下,会显著提高水样中磷、氮、 硅化合物以及生化需氧量等监测项目的稳定性,并对后续分析测 定无影响。
B: 加入保存药剂 在水样中加入合适的保存试剂,能够抑制微生物活动,减缓 氧化还原反应发生。加入的方法可以是在采样后立即加入;也可 在水样分样时,根据需要分瓶分别加入。
C:过滤和离心分离 水样浑浊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用适当孔径的滤器可以有效地 除去藻类和细菌,滤后的样品稳定性提高。一般而言,可用澄清、 离心、过滤等措施分离水样中的悬浮物。 污水处理厂污水 污水处理厂污水水样的保存 水样的保存 四、水样的保存条件
四、水样的保存条件
水样允许保存的时间与水样的性质、分析指标、溶 液的酸度、保存容器和存放温度等多种因素有关。 不同的水样允许的存放时间也有所不同。一般认为, 水样的最大存放时间为: 清洁水样 72小时,轻污染水样 48小时,重污染水样 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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