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村村级环境整治简报
农村村级环境整治简报1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石沛镇联盟村、六镇镇孙家村和古河镇蔡集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完成,65个自然村组黑水得到有效资源化利用,生活污水治理率超过60%。根据地形地貌,新建3处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武岗镇、西王镇和古河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效率,污水治理率升至95%以上。
启动黑臭水体治理试点。依照《全椒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全面铺开黑臭水体治理,选取两条黑臭水体进行试点示范,通过控制污染源、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完成两条黑臭水体的治理,使其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
确保稳定运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回头看”,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定时派遣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和美丽办联合督查组,对全县已建的A/O一体化处理设施、人工快渗一体化和三格式化粪池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专业运维保障。对于大型污水处理站点,采用PPP模式实现勘查、建设和运行一体化;对于分散式处理,将池塘或沟渠改造成规范的生态氧化塘。由各镇政府统一协调第三方公司签订粪污清掏协议,明确粪污处理时间和去向,确保粪污不污染环境。
谋划项目确保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成功编制全椒县滁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水质自动站建设项目,获得2021年滁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1400万元;同时,编制滁州市全椒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获得中央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1925万元。
持续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全椒县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在《安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简报》2021年第1期中作为典型案例介绍,得到认可。我县政府将继续以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为工作重点,根据《全椒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30年)》和《全椒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压实责任,实施保护措施,分阶段推进分类治理,努力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目标。
农村村级环境整治简报2
自20xx年6月初起,冠朝镇党委、政府针对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强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在全镇范围内组织了一场人居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
成立了由党委书记翁永华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肖钰清担任副组长,其他科级干部负责片区,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干部包点的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全镇机关干部深入各村组,与村两委干部并肩作战,实地勘查,清理每户人家房前屋后的卫生乱象。同时,对319国道沿线、杨万线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现象进行了集中整治,并深入群众家中进行环境卫生宣传,提升群众的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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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优美、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洁净舒适的生活环境,区司法局与狮子巷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了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此次活动主要针对小区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尤其是清理楼道乱张贴、乱堆放、绿化带及死角垃圾,清洗垃圾桶,冲洗小区主干道和垃圾堆放点,确保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修剪小区树木、绿植,美化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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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常态化机制,街道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
一是完善市容环境整治长效管理机制。推行文明创建工作道路、小区、社区周边整治提升会商会议,针对小区物业管理、社区周边及主次干道环境整治问题,制定整治提升方案,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二是实行党工委书记抓文明创建工作督办单制度。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考核指标为抓手,推进重点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每周进行实地勘察,并向物业、社区及街道分管下达整改通知,下发任务督办单,由党工委书记亲自督办,实行通报制度,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人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三是常态化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汽配城三大商贸城物业对商贸城和辖区道路主干道进行常态化整治。聘请保洁员对主次干道两侧及绿化带杂物、烟头垃圾、枯枝烂叶等进行逐段清理,巩固创建成果。
四是持续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积极开展“五净一规范”活动,结合当前脱贫攻坚和秸秆禁烧工作,确保辖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无乱晾晒、秸秆乱堆乱放等现象,进行文明创建知识宣传劝导。切实做好公厕卫生管护,保证公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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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干净整洁的农村环境,提升村民对村内生活环境的满意度,清化镇街道积极开展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及时清运村民屋边的杂物和垃圾,避免新的卫生黑点形成。农村人居环境的提升,需要从微不足道的小事做起,清化镇街道及时处理小而散的垃圾,保障村民的生活环境稳中有升。
1月10日,砖井村安排铲车清运了废旧砖块、瓦块;葛庄村安排铲车清运村头垃圾;罗庄村清理了房前屋后乱堆乱放现象;前莎庄村对排房周边土地进行平整;北朱营村对胡同杂草进行清理清运。
② 污水处理的资质应该去什么部门申请啊先谢谢大家的回答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 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 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 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 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 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没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③ 哪里能够得到焦作河南环境污染的资料,提供一些资料也可以
污染的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