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下水道的表示方法
下水道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用于排放和处理城市生活中排出的废水和污物。为了保证下水道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标识和表示。下面是几种常用的下水道表示方法:
1.雨水口和污水口的区分表示
雨水口和污水口是两种不同的接口,需要进行区分标识。通常来说,雨水口是圆形或半圆形的,而污水口则是矩形或四边形的。在口附近可以设置标识牌或标志,标明该口是雨水口还是污水口,以便人们正确的使用。
2.下水道管道的颜色表示
下水道管道通常采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表示。例如,灰色表示污水管道,蓝色表示雨水管道,绿色表示中水管道等。通过颜色的不同,人们可以清楚的知道管道的用途和作用。
3.下水道井盖的标识
下水道井盖的标识可以设置于井盖顶部或旁边。标识通常包括井盖使用的单位名称、口径、井号和井盖的类型等信息。标识信息的清晰易读,有利于下水道维护人员对井盖进行快速识别和维护。
4.下水道系统管网的图示表示
下水道系统管网的图示表示是用图形和符号把管道、井盖等表示出来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较大的下水道系统,可以更清晰的呈现下水道系统的构成和线路,方便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
总的来说,下水道的表示方法有很多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标识。同时,在进行下水道表示的时候,要注重标识的清晰易读和标准化,以便于下水道的管理和维护。
② 环境部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标准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 则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1、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 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一、企业排污口设置:
1、废气排放
项目新设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应根据相关规定排气筒(设置直径不小于75mm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同时设置设置明显标志。
2、废水排放
项目无废水外排,厂区内设置的雨水排放口,满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体废物存储场
项目须对固体废物仓库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渗、防漏设施。
4、标志牌设置
企业污染物排污口(源),应设置提示式标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警告式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
二、企业排污口管理规范:
1、公司生产过程中,公司应如实向环境管理部门申报排污口数量、位置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2、本项目的废水排放实现清污和雨污分流,雨水设清下水排放口。
3、废气排气筒设置便于采样,附近设置环境保护标志。
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在醒目处设置标志牌。
根据环保管理要求,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规范化监测的要求;
(2) 污染物监测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报的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标、排放口建档。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