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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雨污水管网施工规范

发布时间:2025-02-07 18:40:58

『壹』 城市污水管道埋深应该是多少

城市污水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m。版
埋深一般权指管底到自然地面的距离。
污水管道最常用材料--塑料管道及管件,硬质聚氯乙烯管(UPVC),UPVC管是国内外使用最为广泛的塑料管道。UPVC管具有较高的抗冲击性能和耐化学性能。

『贰』 污水管道网施工的质量控制要点

现在人类对于水资源的需求在逐渐的增长,污水的处理也就逐渐的成为了现在人们关注的焦点,一开始的时候,人们对于污水的处理没有采取足够的重视,这也就导致了很多的传染病通过污水在人群当中进行传播,这也就开始引起了人们对于污水处理的重视。虽然说自然环境当中的江河湖泊对于污水有着一定的处理能力,但是现在的城市规模以及城市居民的数量太首衡过庞大,自然界当中的江河湖泊已经无法将这些污水进行很好的处理了。这也就要求我们对城市当中的污水与干净的水源进行分离,将污水传输到污水处理厂当中进行处理,但是污水管道网经过了多年的发展还是在施工的质量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说现在的某些污水管道网存在着管道陈旧、管道自身有着严重质量的问题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在之后的污水管道网施工过程当中进行改善的。
一、老旧污水管网改造过程当中的质控要点
(一)施工前的勘察不准容易引发综合性事故
一般来说在进行污水管道施工的时候都是需要对污水管网采取深埋处理的,我们之前在对老旧的污水管道进行铺设的时候,在地下还是没有那么多的电线以及通信电缆的。但是现在我们进行老旧管道的改造的时候,地下已经存在了很多的电线以及通信电缆,所以说我们在进行老旧管网的改造之前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对管网区域进行仔细的勘察,然后与电信、供电、城管以及水务等多个部门进行通力的合作,务必弄清楚老旧管线周围的埋设的各种管线,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出现各种意外。
(二)做好渗水、沉降情况的解决预案
现在地下的老旧管网经过了长时间的使用,受到了地质条件以及管道的渗水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有可能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地面沉降等问题,所以说在进行老旧污水管道的改造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要做好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预防出现问题之后影响到施工的工期以及整体的施工质量。
(三)清淤要做好对管网的保护
某一些老旧管网受到了当地的地质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够全部进行更换,但是为了能够解决现在的污水处理以及管网的使用上限这一个矛盾的问题,必须要对管网进行定期的清污,管网的清污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这一压力。在进行管网清污的过程当中需要做好对管道的保护,尤其是对管道的接口这一比较容易渗水的位置的保护。在进行管网清污的过程当中是不允许重型的机械进入到管网进行施工作业的,同时也不能够再清淤的过程当中使用那些具有着比较强力的腐蚀性的辅助剂,防治对管网造成损坏。
(四)老旧管道的硫化氢中毒防护
老旧管道的使用时间一般都很长,在老旧管道以及井内通常来说都是存在着很多的淤泥的,然后因为流水的不通畅可能会在老旧管道当中产生剧毒的气体硫化氢气体。在进行老旧污水管道的改造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做好对有害气体的防护,防止有害气体对施工的人员以及周围的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新管网铺设过程当中的质量控制要点
现在的新官网的铺设看似施工单位只需要进行施工就可以了,不会受到很多太大的影响,但是实际上在施工过程当中还是会存在着很多问题的。
(一)协蚂好调好施工顺序
在一个新的区域当中进行施工,一旦施工方案进行了确定,市政施工也就要开始了,并且由于污水管网是埋在最下面的,并且有时候污水管网埋设的区域在施工的过程当中还需要进行多次的开挖,这些对于污水管网的整体上的维护是不利的,所以说在进行市政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市政部门应该与相关的部门进行协调,能够同时进场施工的就同时进场施工,不能够同时进场施工的也要为这些施工项目制定一个严格的作业面的限制,防治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对污水管网造成破坏,从而导致漏水的事件出现。
(二)前期规划需要精准
在进行具体的施工之前,施工单位需要做好施工的规划,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是得的勘测,因为在污水管道的施工过程当中有些区域是新开发出来的,这也就导致了在进行设计以及规划的过程当中总是容易出现各种的误差,这也就会给管道的设计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不顾及这些误差强行进行施工的话就会导致以为管道的设计尺寸与实际的施工尺寸存在着一定的误差导致了管道的变形以及漏水等现象。另外就是如果在施工的过程当中需要采用顶管这些非开挖工艺进行管道施工,还需要到施工的现场对工作井以及接收井的位置是否会对周围的居民小区以及工厂企业产生影响,检查井的安设者物做位置是否会对于后期的周边污水管道支管的接入产生影响。
(三)严格控制管口材料的质量
在现在的污水管网当中,管道与接口之间以及管道与检查井之间的漏水的问题完全是因为在施工的过程当中选用的施工材料不符合标准而引起的。如果说使用的管口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话,无论在进行管道铺设的过程当中如何的符合标准,在进行使用的过程当中也会因为长期透水或者是渗水以及漏水的现象导致地陷,对于整个区域之内的人们的正常的生活以及工作都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所以说我们在进行污水管网施工的过程当中需要对橡胶密封圈等在接口或者是接缝的位置进行使用的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污水管网施工的质量。
结语
市政工程当中的污水管网施工与人们的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现在市政工程施工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现在的污水管道网施工过程当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的,本文主要就是介绍了在污水管网施工过程当中进行质量控制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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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浅谈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

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的关键,是污水处理保护水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必要手段。由于受城市建设、经济条件和管理方式的制约,我国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一般相对滞后,其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污水管网与污水厂不配套、设计过于保守、污水厂进水浓度过低、排污来源不清、雨污不分流不彻底、养护不到位等方面,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也是我们当前必修面对和思考的。
一、科学严谨的排水专业规划对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当前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已成为共识,一般也都有排水专业规划,但是正向一句调侃语“计划没有变化快,变化没有规划快”所表达的,有些规划还是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其一是存在着换个领导换个思路,已完成的规划也要重来,规划没有连续性;其二是规划大而虚,规划深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其三,同一城市或区域规划不统一,专业规划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缺少一盘棋意识;其四,规划不严谨,存在规划中和设计中已经明确污水管道随路建设,但个别部门因为工程投资等问题随意取消污水管道或污水支管的实施,道路或周边建筑建成后给后期污水管道的实施带来较大难度,甚至可能改变区域污水管道布局。对此,应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尽可能有一个责任主体负责修订专业规划,扩大规划的范围和深度,突出规划的整体性、系统性和严谨性,深入研究新城区的建设、老成区的改造、城区内化工企业废水排污管理规划、医药行业废水管理规划、城郊乡镇的排污管理规划、区域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应用等课题,根据水质污染状况、城区污水排放状况和治理情况、城乡经济发展状况的要求,制定出年度实施规划。统筹规划区域污水治理的全局,特别是城郊之间、城区之间、城区与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尽量避免出现空白区域或死角。进一步研究老城区污水截流、工业污水治理的途径,不断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效率。规划一经通过,应确立其强势的指导地位,由规划、建设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确保其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对污水管网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统筹兼顾和可持续发展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
四、重视老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和管理,合理实施污水的截流改造与分流改造
五、全面调查管网现状,明确产权管理,落实责任与目标,有效发挥现有管网的效能
污水管网属于地下设施,管理维护存在一定难度,一般都存在污水管网的现状不清的情况,这主要是多头建设和管理造成的,使一些已建设管网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甚至出现一些建设单位也无法说清管线建设位置、是否并网、管径多大、是否存在断头或封堵的情况。这些都给后续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题,使得建成的管网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给统筹规划带来不利影响。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协调相关建设部门收集竣工资料结合现场勘察等措施,尽量摸清管网现状,进一步明确污水管网产权管理的范围,按照规划打通关键节点使得建成的污水管线能组网运行,充分提高污水收集、输送的效率。同时根据现状情况逐步建立一套管网设施的评价标准,制定不同的管养维护或更新标准,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管养工作。
六、加强源头管理,结合排水许可制度逐步建立重点排污户档案
在污水管网的运行中经常会遇到偷排和超标排放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在查找污染源的时候都比较困难,可能对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稳定造成严重,特别是合流制截流式管道还可能对河道造成污染,造成污染事故,因此应积极推广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在现有综合验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污水接管审核、备案和许可制度。通过对排污用户排水水质、排污量、排污口设置、特征污染物等情况的了解逐步建立排污档案,并根据排污量和污染物特点建立排污户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级别的排污用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从而实现污水排放的源头控制,进一步保障污水管网设施和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
七、重视污水管道养护,加大污水管网养护的投入,切实加强现有设施的维护管理
目前城市污水管网重建设轻管理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在污水管网养护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造成养护手段单一,已有管网的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力度不够,方法不对,没有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没有形成科学、系统、周期性的机制,造成管网存在较多段中病害,例如日常简纯清淤多以人工为主,增加工人劳动强度,同时也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管道发生堵握咐山塞,堵塞位置及情况不清,疏通手段有限;管道破损维护不及时,维修方法单一。随着我国的下水道普及率及城市化进程的提高,管道老化和破损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多,为了避免管道损坏给人们带来的各种损失和不便,需要有计划地对管道进行养护,定期检查和维修。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改变原有的排水管网的管理和养护理念,让养护维修和管理手段逐步向机械化过渡,不断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有效提高排水管网的工作效率,创造更大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这也是整个排水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八、规范污水管道施工企业的施工行为,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的管理
众所周知,在污水管道的施工中还普遍存在一些质量通病,例如施工单位随意更改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与施工实际不相符;管道接头质量不好,存在脱节和移位等清苦;为通过闭水试验或止水在检查井内乱设封头;拆除封头不彻底,打开一个小洞了事;道路基层施工时将石块或灰土填入检查井,甚至将检查井铲平,覆盖在道路基层一下;检查井基础后周边土方回填随意造成检查井沉降明显等等。这些情况都给污水管网的安全运行和养护管理待来严重隐患,因此必须加强污水管道的施工行为的管理,特别是随道路或其他市政工程配套的污水管网更应该引起重视,在产权移交时接收单位应要求移交提供竣工资料,现场校核竣工图纸和闭水试验的准确性,并抽干或降低检查井内水位(管口至少露出1/3),全面检查井内和管道的施工质量,是否有封头、淤塞等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应不予接受,直至整改达标。
九、污水管网的运行、维护的市场化管理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随着近年污水处理的产业化的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厂纷纷面临改制,这就使厂网分离形成一种必然,目前一般的形式是污水处理厂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行,而管网则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当前精兵简政的大前提下增设一个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综合机构是不和适宜的。因此,主管部门可以尝试将污水管网及污水泵站的运行管理、巡视、维护等具体行为委托给更专业的公司承担,主管部门则可以以较少的人员,在深化管理和细化服务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实现降低运行成本和提高社会效益的双赢。
结束语
城市污水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发展必须面对的课题,其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研究方向,值得广大建设和管理者深入探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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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1]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1]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伍』 市政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和管理


现如今,对于市政污水管网施工而言,其本身是一项系统性高且较为繁杂的工程。在正式施工之前,要针对具体施工区域周边的气候条件、地质特征以及周边环境等等做出一个全方位的勘察。在施工的过程之中,要依据实际情况不断的优化设计方案,要将其很有可能会发生的各类问题及时的进行分析,并相应的制定出来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在最大限度之上来做到保质保量的达成目标。但是在该过程之中,也得要注重施工的灵活性,预防城市交通、通信系统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进而在最大限度之上来有效的促进市政污水管网施工的质量。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市政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及管理。
1、市政污水管网工程的特点
(1)大部分都位于城市建筑群的旁边旅运,临近道路的两边,来往之间的行人众多。(2)地下管线盘根错节、百折千回,地上杂物与障碍物诸多,因此就得需要各方之间的高效配合来进行协作。(3)由于污水基本上都是自行排水的,因此针对污水管网的要求相应的也高。(4)污水管网的沟槽相对较深,且会受到外界诸多因素的影响。(5)城市的污水中会存在着诸多的有害物质,假使出现泄漏,就会威胁到城市用水,由此可见,对于排污管道的密封性要求相对较为严格。(6)污水管网工程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说是要将原先人行道超出或者是设立在人行道的下部,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可以有效的预防地面出现凹陷的现象,那么在具体施工的过程之中,对于回填土的要求也非常的严格。
2、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存在的问题
在污水管网施工配镇穗的时候,因为会受到各类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进而导致施工质量下降,这对于保障市政污水管网施工而言十分的不利,我们务必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将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的予以分析,并分析其中的原因,进而制定出来性质有效的措施来予以解决,进而在最大限度之上来充分的保障污水管网施工的质量,从而很好的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生活条件提供保障。在市政污水管网具体施工的过程之中,因为施工的特征就位于城市道路的两边,处在一个十分繁杂的部位,临近诸多的建筑物,所以来往的人员十分繁多,相应的影响到市政污水管网施工,最终影响到整个工程施工的质量。
一般情况下,污水管网设置在道路的下方,线路相对较长,地面的障碍物也十分繁杂,无法很好的实施全方位的清扫工作,从而影响到施工。另外,地下管线错综复杂,从而也加大了施工人员的工作量;因为污水一般都是自流排水的方式,因此对于污水管网的要求也极为严格,通常施工工艺无法得到达到相应的目标,这不仅仅会加大施工人员的工作量,且还会导致施工进度滞后。
3、市政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及管理
3.1、管材选择
在正式施工之前,要依据实际情况来优选管材。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国家大部分污水管网的建设,都是钢筋混凝土管。从客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该管材的主要优势表现在可塑性强、成本低之上,但是在实际应用的成效较差。在社会发展脚步不断实施的过程之中,如今市面上所出现的各类新型管材,像是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以及HDPE缠绕管等等,主要应用的是高密度聚乙烯制作而成。
3.2、前期准备
在施工之前,要全方位分析并考察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严格依据最终的结果来设计、制定出来相应的施工工序。第一,市政地下管网错综复杂,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诟病,所以在施工之前,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出来行之有效的方案;第二,市政污水管网施工,会影响到周边的交通以及通信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就得需要相应的技术人员加大研究的力度与范围,要在最大限度之上来预防各类不利因素的发生。
3.3、沟槽开挖
在污水管网施工的过程之中,沟槽开挖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其施工只来过的优劣对于之后管线的安装质量有着直接性的关系:首先,要科学、合理化的根据沟槽放线的具体部位来实施沟槽开挖工作,避免发生任何的失误。其次,在利用挖掘机进行玩具施工的过程之中,要将15~20cm厚的土层预留出来,并用人工的方式来实施挖掘工作,预防影响到沟槽。最后,在具体施工的过程之中,要利用罗盘以及水平仪等等仪器来核查中心线以及标高,在最大限度之上来充分的保障施工培卜在可以控制的之内来实施。
3.4、管道安装
通常,管道安装有两种,在双壁波纹管的施工主要依照从下游往上游的原则来实施安装施工,并放置相应的保护圈,另外在其接口的部位来涂抹润滑剂,在具体安装的过程之中,要不断的进行优化,一旦发现任何问题都得要及时的解决,保障管道中线始终和中心线相互一致;针对水泥管施工,其主要是首先需要将管子吊到沟槽,管道之间预留出来10mm的伸缩缝,根据中心线及时的调整管道的部位,保障管道中线始终和中心线相互一致。污水管道的施工基本上都是在地下来实施的,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之中,管材要具备一个优良的承受力,其必须要承受来自于地面的全部压力,另外还得要保障可以在繁杂施工环境之中,可以具备较强的抗腐蚀性与抗冻性。
3.5、封闭水试验
在市政污水管网施工的时候,管道埋设完成之后,还得要进行必要的试验,以此来充分的保障管道的流畅性与安全性。假使存在问题,就得要及时的分析原因,并制定实际可行的措施来予以防治。换言之,进行封闭水试验十分的有必要。在具体试验检测过程之中,要将关键点放在水流的“阻碍”之上。科学、合理化的设计管道,管道的水流必要的顺畅,另外,还得要将管道的安全性充分的重视起来,各项检查工作都得要实施,特别是针对管道的接口部位,保障其不会发生任何的漏水情况。总之,目前,在城市各项公用工程之中,污水管网工程是其中十分关键的组成部分,也很好的保障了城市各项功能安全有序的运行。污水管网施工的优劣直接性的关系到整个城市居民的生活,更为关键的就是也和城市的形象与环境密切相关,这是市政工程必须要做好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就显得十分的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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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污水管网铺设要求和规范

法律分析: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建设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传统的排水管材由于其本身固有的一些缺点,已经 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近年出现了许多新管材,且管材 呈现价格不一、类型多样的趋势。. 如何正确选择排水管材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柒』 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既有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网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及日常生活需要培卜,大量的城市道路需要改扩建施工。一般来说,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主要是指雨污水管道工程,给水管道工程,电力、照明、通信管道工程的改造。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关于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雨污水管道工程改造范例:既有污水支管与新建污水主管标高一致且相交,新建污水主管无法正常通过。
当新建主管与既有污水支管标高一致,新建污水主管无法正常通过时采取增加检查井保留原污水旅运管的工艺施工。当新建污水管网建成后切断原有污水管,让原有住户污水汇入新建管网,这样既保证了施工过程中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又减少了污水入户的工程量。
施工工序
(1)测量放线,标出新建管道中心线。
(2)人工沿新建管道中心线挖探沟,找出既有管道具体位置。
(3)在既有管道两侧机械开挖新建管道管沟。
(4)在管道相交处砌检查井。
(5)新建管道投入使用后切断既有管道。
该工程原住户污水排放未统一规划,地下污水排放混乱,主要由一条原热力管沟进行排放至一排洪涵。路基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破坏住户排污管道,使污水排放至路基导致路基无法施工,或者造成住户污水管堵塞对居民生活造成不便。为了方便施工及最大程度减少对居民的影响需进行临时排污。
施工路基前首先排查好居民污水排放方向及埋深,如低于路床顶标高则掩埋压实,压实施工时在管道位置不能使用大型压路机,采用小型冲击夯人工配合夯实,污水井降低至路面以下用钢板覆盖。如高于路床则在高于路床段原污水管侧面先砌两临时污水井配镇穗并埋设好临时污水管,临时污水管低于路床顶,然后切断高于路床部分污水管,把污水引入临时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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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请问城市道路两边雨污水管网设计标准什么怎样的,比如:宽40M的道路是否应该是两侧设管网。请高手指点

看路怎么设计复的,通常制道路的做法是中间高,2边低,雨水向道路2边分流,2侧都要做雨水口。
宽40米的道路,可以在路中间设置一条雨水管线,但要保证雨水口连接到井的管线长度不超过25米。
或者在路两边做分别作一条管线,雨水口做侧壁式的,雨水井做在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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