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生活污水怎么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回了很大提高。由答于农村供水事业不断发展,冲厕、淋浴、洗衣机等卫生设施的普及,导致农村生活污水越来越多,污水排放量巨大。根据调查显示,96%的村没有排水沟和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未经过处理就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放到临近的水体,这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急需采取措施对我国农村污水进行有效治理。
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可以缓解市政管道的建设压力。另外,对于分流制排水系统,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过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就近排入水体,既不污染环境,也不增加污水管道的压力。而且,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具有投资低、能耗少、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管理方便等一系列优势,在这样的形势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更应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得到推广。
2.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2)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牌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T 34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3 、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标准分级;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3 )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的新建设施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 )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5)其他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理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4、 监测要求
(1 ) 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2) 对水污染物监测应按HJ/T 91执行。
(3 )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5、 实施与监督
(1 )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后应向社会公开。
(3)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理严格的标准。
处理方式:
1、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污水湿地处理系统分自然和人工湿地处理系统,自然湿地就是自然的沼泽地,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是一种基于自然生态原理,使污水处理达到工程化、实用化的新技术。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土壤经常处于饱和状态、生长有象芦苇、香蒲等沼泽生植物的土地上,利用植物根系的吸收和微生物的作用,并经过多层过滤,来达到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的目的,它是一种充分利用地下人工介质中栖息的植物、微生物、植物根系,以及介质所具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将污水净化的天然与人工处理相结合的复合工艺。
2、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
分散的几户或十几户人家适合采用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
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是一种基于自然生态原理,予以工程化、实用化而创造出的一种新型小规模污水净化工艺技术,是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经一定构造、距地面约50cm深和具有良好扩散性能的土层中。投配污水缓慢通过布水管周围的碎石和砂层,在土壤毛管作用下向附近土层中扩散。表层土壤中有大量微生物,作物根区处于好氧状态,污水中的污染物质被过滤、吸附、降解。
3、好氧生物处理系统
好氧生物处理系统是新农村污水处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处理技术。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众多,各有优缺点,选择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论证和比选,注重经济适用。
生物处理法就是通过风机等设备给污水输氧,培养生物菌种和微生物,通过菌种和微生物把污水中的大部分有机物分解为无污染的二氧化碳、水等物质,少部分合成为细胞物质,促使微生物增长,并以剩余污泥的形式排出,使污水得以净化排放
综上所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是将生活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环境成份清除、降解做无害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要着重考虑选用成熟可靠,适合农村特点和实际污水处理适用技术。农村污水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水质进行中和农用产品,从而达到回用及环保降解排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3. 农村粪坑 农村粪坑一般怎么设计
农村污水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粪尿水、洗衣水、厨房水等)和农村生产废水(散户畜禽养殖、小作坊等)。因此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就是由农村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河流、土壤所引发的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水中粪尿污水根据地域、经济发展也存在不同形式。以北方为例,由于温度等原因,普遍使用旱厕,粪尿在坑里面进行堆沤发酵,几乎不产生液体;而南方农村地区则是以水冲厕所为主(排泄之后手动用水冲下去),甚至一些发达地区农村已经普及了类似于城市住宅的水冲式厕所,而后排入到粪坑(化粪池)中堆沤发酵,产生液体和粪渣。有的人提出说粪便应该回用于土地,然而在无机化肥盛行的今天,农民越来越不喜欢用这种农家有机肥,主要是由于有的农民自己认为人的粪便不卫生,宁愿使用畜禽粪便;并且使用起来不方便,脏臭等原因。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是粪便无害化的问题,粪便(污水)经过一定处理后,实现无害化以被后续利用。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推出了由爱卫办提出的农村改厕工程,明确定义卫生厕所的要求,即“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粪便定期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卫生厕所是指按规范进行应用管理,符合卫生厕所的基本要求,具有减少、去除、灭活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使失去传染性的处理设施的厕所。推荐的相对成熟并已大力推广使用的无害化卫生厕所主要有六种类型:三格化粪池式、双瓮漏斗式、三联沼气池式、粪尿分集式、完整下水道式和双坑交替式厕所,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即可实现粪便的无害化。其次是使用不方便、脏臭等问题则需要人们改变观念,发展机械化施肥技术等。农村生活污水中洗衣水厨房水等则是主要含有化学污染物质(洗涤剂、添加剂等)的污水,这种污水经过简单的自然处理即可排放。因此在我国农村宜采用分流处理模式,即将粪尿污水与其他污水分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农民不愿使用这种有机肥,应定期对液体和粪渣进行清理。
题主所问的美国的这种污水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不能同一而论。美国的农村和中国的农村是不同的,美国几乎没有中国式的农村。中国的农村是聚居式的村落,而美国由于地广人稀,很多都是占地很大的别墅,可以称得上是分散式污水。美国分散污水是如何处理的?报告显示美国大约有25%的人口使用分散污水处理系统,而大部分分散污水系统采用化粪池/土壤渗滤系统,如下。土壤渗滤系统并不是简单的土壤处理,它对土壤、地下水、气候等都有一定的要求,且对化粪池要求较高,以免悬浮物质等进入到渗滤系统造成堵塞。这种系统则是依靠大自然(土地)的消静和纳污作用来处理生活污水。我国到底适用不适用呢?我认为可以,但是前提是分散式污水,而不是乡村聚落式,这是考虑土壤容纳负荷。
4.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规模(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三类。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出水直接排入II类和III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CODCr)、pH、悬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类和V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各省(区、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规模、水环境现状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并明确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是对CJ 3082—1999的修订。与其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控制项目名称温度、油脂、矿物油类、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氰化物、挥发性酚、苯胺分别改为水温、动植物油、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氰化物、挥发酚、苯胺类;新增控制项目总氮、总余氯、氯化物、总铍、总银、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共12项;取消控制项目总锑;控制项目限值由两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等。
5.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6. 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存在哪些问题
上海煜柯机电回答你:污水处理工程在农村的建设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污水处理工程无法很好的实施,下面我们来看看污水处理工程在农村的问题。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偏低。据悉,根据市委市政府污水处理的规划,到2010年底农村60%的行政村基本完成生活污水整治,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城乡污水处理全覆盖,但截至2012年底,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仅占总数的24%,但也其余的生活污水采用简易三格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污染物去除率不到10%,因此,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这么多行政村已经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离政府初定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2、农村治污资金缺口大。目前对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由市财政按照建设投资总额的90%予以补助,按每个行政村治理需要100万元,中央和地方各投资50%测算,还需市财政投入金额也比较大,负担较重。
3、污水回用设施少,资源化利用率低。由于没有双管路供水体系,居民生活缺少中水回用系统,导致可利用的水资源浪费。农村的污水处理设施也仅只是将生活污水收集,经过一定的处理,然后直接排入河道,可利用的水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可利用的肥料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用。
4、施工及运行监管不足,应有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已建好污水处理工程设施的村,有个别村因为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而运行不正常,也有个别村因为管理不善而致设施没有充分利用,也有极个别村因为缺乏运行经费而停用污水处理设施,造成已建成的设施闲置,应有的作用没有发挥。
此外:5、单户处理化粪池渗漏问题突出。上海农村地区多以化粪池作为单户生活污水的预处理装置,但由于缺乏管理,年代久的化粪池渗漏严重,不但形同虚设,而且污染地下水源。水处理设备厂家得知,以浦东新区大团镇为例,该镇约2万户的近7000个化粪池不合格。化粪池不能正常运行,后续处理工艺则无从谈起。
6、集中处理污水的管道投资大,问题多。农户排放的污水汇集送到污水处理站,一般采用埋设地下管道的方式,管道费用占到污水处理费用的一半以上,且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农村地区水系发达,若管道过河需设置倒虹吸等,增加收集系统投资,且容易产生污泥淤积;其次,现有管道一般采用重力排水法,需要一定的水力坡度,输水距离越长,埋深越深,施工难度随之增加;第三,管线穿过道路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管线也容易受到道路负荷的挤压而受力不均发生移位,污水易沿途渗漏,不但污染地下水,而且严重影响污水处理站的正常运行。
7. 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用什么设备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常用格栅除污机,它用于在污水处理前部工序中,拦截、清除各种固体颗粒物、漂浮物等。使后续处理工序得以顺利进行。
8.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量和排放标准关系是怎样的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项指标不仅有所差异,且与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量相挂钩。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三类。各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因此不同规模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排放标准存在差异也符合村镇污水治理实际需求的。
通常500立方/天是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分水岭,目前业内在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方面基本达成了一致。处理规模达到500立方/天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多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5-500立方/天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是应用最多的产品。这个区间单位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管理,各省均颁布了符合本省情况的需求。
小于5立方/天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如:中国罐、净化槽等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备,通常都要求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且对总氮、总磷等指标没有太多严格的要求。
9. 小型生活污水厂建设成本,运行成本:居民5000人,只是生活污水,人均消耗120升/每天
建设污水处理设备,建设成本大约是270万,出水可回用,含承建单位利润,运行成本约专1.5-2.0元/吨(不含折旧)
建设属传统型湿地,占地面积约6000平米,建设成本大约是300万,出水可回用,含承建单位利润,运行成本几乎为零(不含折旧)
建设新型高效湿地,占地面积约900平米,建设成本大约是360万,出水可回用,含承建单位利润,运行成本约0.5-1.0元/吨(不含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