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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件禁止排放污水

发布时间:2025-03-06 03:01:11

❶ 国家法规限制的排放污染物有哪些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二、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二、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
三、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四、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一、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的,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三、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四、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等行为之一的。
一、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三、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七、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八、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十、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❷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

法律主观: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 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2、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 3、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❸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❹ 生活污水随意排放违法吗

法律分析:生活污水随意排放是违法的,乱排生活污水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城镇发展的过程中,小餐饮店违规排放污水行为屡见不鲜。很多景区附近的小餐饮店、农家都没有规范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随意排放餐饮污水,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含有餐厨垃圾和油脂的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直接将污水直排到附近水域,同时也容易引起水体黑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❺ 污水不能排入雨水井内国家有哪些规定

在大市政管线中,雨水管和污水管的功能各不相同,雨水管专门用于收集和排放雨水,而污水管则用于处理和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因此,在进行小区内的排水接入大市政的流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雨水与污水分离的原则。否则,这样的接入方式将不被允许。

在一些要求相对宽松的地区,可能会允许将雨水排入污水管,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将污水排入雨水管。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会导致雨水系统被污染,从而影响整个城市的排水能力和环境卫生。

具体到国家层面,尽管不同地区可能在执行细节上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遵循着相似的原则。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法规要求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水排放进入雨水系统,以保障雨水系统的清洁和城市的正常排水功能。这不仅关系到城市内涝的预防,也是确保雨水系统能够有效收集和排放雨水,维持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综合上述内容,国家层面对于雨水和污水排放的规定,强调了雨水与污水的严格分离,禁止污水排入雨水系统。这种规定旨在保护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作,维护城市环境的清洁和生态平衡。不同地区在执行具体规定时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遵循的核心原则是一致的,即确保雨水和污水的正确排放,避免交叉污染。

❻ 请问有变电站废水不得外排的相关规范要求吗

有关变电站废水不得外排的相关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废水的排放进行限制和管理。
2. 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环保批准文件,变电站项目在获得环保批准文件之前,必须提交的环评报告中也包括废水的排放及处理情况。
3. 电力行业标准,如电力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也对变电站废水的处理和排放做了明确规定。
4. 变电站废水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如《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GB/T18920-2012《高压变电设备水泵厂》等,这些标准和规范对废水的处理工艺、指标、设备等具体细节提供了明确的要求。
总之,不得外排废水是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的基本要求,变电站废水处理应符合有关环保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必须及时有效地对废水进行处理,确保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保护和维护环境的安全和生态,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

❼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什么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

法律分析:针对排放废水污水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❽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国家文件禁止排放污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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