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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口标志牌电话

发布时间:2025-04-09 17:53:02

污水排放口标识标牌

法律分析:
1. 污水排放口标志牌的尺寸、颜色及悬挂方式:标志牌的尺寸为48×30厘米,底色为绿色,字体为黑体字,颜色为白色。如果悬挂存在困难,可以选择立式标志牌,其尺寸为42×42厘米,正面显示排放口名称,反面为图案。
2. 排放口编号规则:按照“水-01、02”等顺序进行编号。
3. 标志牌的制作材料:标志牌采用1.5~2毫米厚的冷轧钢板制作,表面处理为搪瓷或反光贴膜;立式标志牌的支杆高度为120厘米,支杆材料为38×4毫米无缝钢管。
4. 标志牌的悬挂位置:标志牌应悬挂在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附近)的明显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时,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若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还应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设施符合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② 环境部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标准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 则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1、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 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一、企业排污口设置:
1、废气排放
项目新设置的废气处理装置应根据相关规定排气筒(设置直径不小于75mm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同时设置设置明显标志。
2、废水排放
项目无废水外排,厂区内设置的雨水排放口,满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体废物存储场
项目须对固体废物仓库进行规范化建设,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渗、防漏设施。
4、标志牌设置
企业污染物排污口(源),应设置提示式标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警告式标志牌。
标志牌设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
二、企业排污口管理规范:
1、公司生产过程中,公司应如实向环境管理部门申报排污口数量、位置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2、本项目的废水排放实现清污和雨污分流,雨水设清下水排放口。
3、废气排气筒设置便于采样,附近设置环境保护标志。
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在醒目处设置标志牌。
根据环保管理要求,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规范化监测的要求;
(2) 污染物监测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报的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标、排放口建档。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③ 排污口设置规范

法律分析:相关规范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④ 污水排放口标识尺寸

一、标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20×420mm;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③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二、标志牌材料

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处理

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

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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