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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15 18:27:11

① 什么叫非税收入管理要做详细的讲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② 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政府非税收入管复理范围包括: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③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应该怎样收取呢

各地标准不完全一样。

最好咨询你当地的非税收入管理局或是物价局。

④ 污水处理费如何征税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内处理费由城镇容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和区县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拓展资料: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税〔2014〕151号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8条,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资料:网络-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⑤ 企业受政府委托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在税前列支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内预算管理。使用公共容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对企业替政府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缴款数额不作收入处理。

⑥ 学校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书本费会计分录

我认为无法做会计分录啊,收费通过银行及时上缴财政国库,财政拨回款项后才做收入的账务处理,只能做一个非税收入的报表记录收费情况,有点类似现金流水账。

⑦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抄1)依法遵规,规范袭管理,按照《预算法》和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购建相对完善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工作规划,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条件,分部实施。在工作中,注意选准工作重点、争取局部突破、以点促面,形成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新格。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特征,有区域的对各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4)规范要求,加强监督,按照“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推进和完善综合财政预算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⑧ 受政府委托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在税前列支

答,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回管理。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答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对企业替政府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缴款数额不作收入处理。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

⑨ 污水处理费是哪一类政府非税收入

属事业性收费。

⑩ 行政单位管理的污水处理系统(公共基础建设)要交增值税,城建税之类的吗

非税收入就是2001年前使用频率较高的预算外收入资金,它是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中,不断发展和创新财政管理体系的一个思想认识深化与探索实践的结果。长期以来,大量的政府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之外,既造成了对税基的侵蚀,加重了企业和社会负担,又滋生了社会腐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科学管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现笔者结合自身实际,就加强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科学管理谈谈自己的浅见。 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工作稳步向前推进,但面临的宣传不力、管理不严等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加强对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的科学管理?笔者认为应从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和严格支出四方面做好工作。 强化宣传,为科学管理非税收入创造外部环境。非税收入征收是面向全社会开展的一项系统工作,牵涉到社会各个阶层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面向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非税收入的重大意义,让非税收入收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争取最广泛的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政府实行非税收入不仅是拓宽财源,更是改变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现状、反腐倡廉、践行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健全机构,确保非税收入科学管理工作顺利推行。这就要求当地政府要以人为本,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都过硬的非税收入征、管、稽查队伍;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设置上建立包括征收、稽查、票据管理、财会、办公室等在内的专职人员,并配套制定岗位职能,使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切实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政协、纪检、审计等部门的职能,对非税收入的征管及使用等环节严格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确保非税收入的持续发展。 收缴分离,以票管费。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履行非税征管职责,严格做到应收尽收。坚持“收缴分离、以票管费”的原则,非税局必须做到票款同行,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他各类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管理,收入全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做到1万元以上的大宗收入当天解库,零星收入逢10日解库,月末解清,月末非税收入过渡户余额为零 。 严格支出管理。支出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或基金预算安排;收入实行专户管理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政府非税收入一方面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该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返还安排执收执罚单位部分经费,以调动其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合理增长。返还比例要定的适度不宜过高,过高则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导致部分单位逐层下达罚款任务,将工作中心转移,把行政执法变成以罚款收费为目的,甚至乱收乱罚,造成单位与单位之间经费收支不均,而财政却只有收入数字没有可用财力。纳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各执收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在综合考虑各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基础上,确定返还比例,返还资金原则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和公用支出,主要用于安排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支出,对项目和专项业务支出财政不在追加安排,各执收单位的具体返还比例应为:( 1)、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石油煤炭协调收入、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县级统筹使用。(2)、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专项用于县级计划生育配套项目经费。(3)、国土资源局按20%予以返还。(4)、矿产办、卫生监督所、法院、政法委、物价局、公证处按30%予以返还;(5)、其他单位按50%予以返还。(6)、对医疗机构的收费在医院改革实施前,财政经费供给方案没变的情况下,应继续实行全额返还,待改革后再纳入预算内管理,核定返还比例。(7)、对学校的收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外专户审批制,资金重点用于校舍基建维修等项目。(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且大都以“费”的形式出现。当前,人们不仅在认识上存在“以费挤税”、“重税轻费”的思想,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片面强调“费改税”,肯定“税”而否定“费”的现象。然而,与税收一样,非税收入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财政收入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税收入与税收作为两个不同的分配范畴,在财经领域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不能简单地相互替代。 非税收入(主要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与税收一样,具有取得财政收入,维持相应的公共产出的职能,但二者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及地位有很大差别。税收的征收基础是收入,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将始终处于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而非税收入则只能居于从属地位。但是,如果把非税收入的作用仅仅归结为“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则太片面,非税收入与财政收入“足”与“不足”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财政出现巨额盈余,非税收入也有存在的必要性。这关系着社会公平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仅是财政收支平衡问题。如罚没收入设立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取收入,收取的量也并非越大越好,其主要起到一种惩戒和威慑作用;部分政府性收费能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从而起到矫正负的外部经济效应、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的作用;国有资产资源收入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资产资源所有权取得的收益,是国家权益的一种表现,有利于资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可见,与税收相比,非税收入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其大多是依法行政的附产品,是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特殊管理、增进社会福利和降低筹资成本、抑制对某些准公共物品过度消费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能够增进社会福利和提高经济效率,从而有效弥补税收的不足。同时,地方政府直接服务于公众,并提供公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教育、医疗、公共道路和桥梁等,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地方性,外溢少,如果一律采用税收手段予以保障则有失公平和效率。此时,利用非税收入手段予以保障则更具优势,更能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并且,随着政府间权责的更加明晰,这种优势将会更加明显。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非税收入必将长期存在。 经过多年改革探索,我国已建立了一套基本完备的税收管理体系,保证了税收职能的正常发挥。但是,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才刚刚起步。尽管经过近几年的努力,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其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还存在诸如立法层次较低、管理职能尚未完全理顺、部分非税收入资金脱离人大监督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影响了宏观调控水平的充分发挥。因此,为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给非税收入管理“补课”刻不容缓,构成公共财政收入的非税收入不能成为短腿,尤其在规范管理方面,更应该加大力度,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一)正税清费,把非税收入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和合理的额度内。对非税收入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整顿,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项目库,把非税收入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和合理的额度内。一是加强收费清理整顿,建立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的非税收入体系。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区分不同项目实施分类管理。首先,要做好“减”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并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审批,控制收费基金规模,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如取消用地管理费和城市拆迁管理费以及土地交易服务费等,严格限制土地领域非税收入的缓减免行为,做到政策外减免为零。同时,也要做好“加”法。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开征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或占用费。二是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建立绿色税费体系。如将环保部门执收的排污(废水、废汽、废渣、噪声)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改为“环境保护税”;将某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纳入现有税种或开征新税。如将地方用于城市建设的收费、基金、附加等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将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资金)改为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等。三是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对应该保留、必然存在的非税收入要加大管理力度。如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或者出租、出售等都要实行听证制度或招投标,所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确保国有资产(资源)不流失,并能保值增值。 (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一要健全上位法。应尽快修订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定义政府非税收入,修改和增加关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实行统筹安排等方面的相关条款。同时应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明确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事项。二要制定专门法规。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和非税收入的不同特点及管理需要,分类制定《政府性收费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条例》、《罚没收入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条例》等法规。三要完善具体规章制度。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尽快出台本省区的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退付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总之,通过从中央到地方加强法制建设,形成一套完备的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非税收入概念、范围、类别,明确其管理主体、权限以及政府各部门、各执法单位的职责,对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征收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确保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运作。 (三)改变分散管理现状,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一是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交叉管理的现状,将项目审批和收费标准制定职能配置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税收与非税收入结构比例,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协调发展等因素,实行立项审批、标准制定、资金使用一体化管理。二是根据“国家所有、政府使用、财政管理”的原则,明确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主体地位及执收单位受托代征职责,逐步改变非税收入主体多、征收分散的现状。可在广泛推行财政开票、集中收费征管模式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征收大厅模式,扩大财政直接征收范围。三是整合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将政策制定、清理整顿等职能与征收管理、票据管理、稽查职能实行有机整合并实行归口管理。同时完善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主体和各管理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做到各管理环节紧密衔接、信息共享、相互协调,提高管理效率。 (四)全面规范管理,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管理机制。一是加快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步伐,尽快将所有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逐步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方法,通过核定执收成本,加大统筹安排力度,将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同建立预算单位正常经费保障机制联动,打消预算单位顾虑。二是结合“金财工程”,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征缴信息系统。以“金财”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银行代收和相关软件的不断完善,将项目管理、票据管理、账户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信息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精细化管理。三是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严格管理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各环节,力求票据与项目、收入、稽查相结合。严格界定税务票据与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明确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只能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应交税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四是建立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的保障机制。尽快推行非税收入执收责任制,通过明确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以及奖励、处罚办法等,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奖优惩劣,有效防止乱作为和不作为,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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