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处理厂生产安全涉及到的劳动用品有哪些说几个
正常情况下所有人员都需要的有:工作服、线手套、挂胶手套、口罩、雨靴、雨衣
维修内人员需要:帆布容手套、电气焊专用手套
化验人员需要:一次性胶皮手套、长胶皮手套
电工需要:绝缘鞋、绝缘靴、绝缘手套
其它的还有:防毒面具、硫化氢测定仪、保险带
基本上想到的就这些吧
2. 污水处理车间安全注意事项
1. 污水处理车间安全常识
污水处理车间安全常识 1.污水处理 厂应该注意哪些安全措施
污水处理厂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进入井、池作业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1)下井、池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懂得人工急救的基本方法,明白防护用具、照明器具和通讯器具的使用方法。
(2)换深度近视、高血压、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疾病及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不得从事井、池等作业。
(3)操作人员下井时,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4)有人在井下作业时,井上应有两人监护。
(5)每次下井作业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
2.泵房集水池的安全注意事项
集水池的作用调节来水量与泵的抽水量之间的不平衡,避免水泵的频繁启动,一般要求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抽水量。
污水中含有有毒有害或易燃性挥发物质时,集水池应当设置成封闭式,在集水池平面距离最大的两点设通风孔,是集水池液面以上的空气形成最大程度的对流,并在合适的位置安装高空排放的排气筒,必要时还要安装风机强制通风,有时还要在操作人员巡检必须经过的部位设有毒气体标志。
3.污水处理厂有害气体中毒的防范
在污水管道和处理厂的各种构筑物和井内,都有可能存在对人体有害的气体。这些有害气体成分复杂、种类繁多,根据危害方式的不同,可将它们分为有毒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两大类。有毒有害气体主要通过的呼吸器官对人体造成伤害,引起中毒事件的发生。
2.污水处理工巡检时的安全注意哪些事项
1.1 运行管理要求1.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2.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本厂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3.各岗位应有工艺系统网络图、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应示于明显部位。
4.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5.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
6.操作人员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7.各种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气等。
8.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9.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时检查,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
1.2 安全操作要求
1.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启动设备应在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后进行。
3.电源电压大于或小于额定电压5%时,不宜启动电机。
4.操作人员在启闭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操作规程进行。
5.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
6.雨天或冰雪天气,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7.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进,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及润滑部位。
8.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9.应在构筑物的明显位置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
10.严禁非岗位人员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1.3 维护保养要求
1.运行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的维修规定。
2.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3.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定期更换联轴器的易损件。
4.各种管道闸阀应定期做启闭试验。5.应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6.应定期检查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联锁装置。
7.在每次停泵后,应检查填料或油封的密封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并根据需要填加或更换填料、润滑油、润滑脂。
8.凡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9.各种机械设备除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外,还应按设计要求或制造厂的要求进行大、中、小修。
10.检修各类机械设备时,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等技术要求。
11.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实验室废水及其它杂物丢入污水处理设施内。
12.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13.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及其周期应符合电业和消防部门的规定。
14.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
3.污水处理厂运行人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
以下是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的基本流程:
现代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三级处理,进一步处理难降解的有机物、氮和磷等能够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率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分析法等。
整个过程为通过粗格删的原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提升后,经过格删或者筛率器,之后进入沉砂池,经过砂水分离的污水进入初次沉淀池,以上为一级处理(即物理处理),初沉池的出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其中活性污泥法的反应器有曝气池,氧化沟等,生物膜法包括生物滤池、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生物流化床),生物处理设备的出水进入二次沉淀池,二沉池的出水经过消毒排放或者进入三级处理,一级处理结束到此为二级处理,三级处理包括生物脱氮除磷法,混凝沉淀法,砂滤法,活性炭吸附法,离子交换法和电渗析法。二沉池的污泥一部分回流至初次沉淀池或者生物处理设备,一部分进入污泥浓缩池,之后进入污泥消化池,经过脱水和干燥设备后,污泥被最后利用。
4.污水处理工应该掌握哪些基本知识
作为一名污水处理工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整个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并且保证污水达标排放。作为一名污水处理工,要熟悉自己管辖区域内的全部工艺流程,要懂各工段设备的主要作用,要熟知污水工段指标。
具体做到以下:
1,对污水处理现场勤巡查,勤观察,认真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
性;
2,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简单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达到污水处理的基本需求;
3,能够基本解决一些突发事件,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4,按时测量排口水质以及重点工段水质,及时掌握污水处理站的基本运行情况。
5.污水处理操作工必懂知识
主要就是掰阀门,不需要专业知识,但是有维修经验,会更有竞争力,想好点就自学点电的知识足矣;干化验起码要大专而且所学专业需要和化验相关;干调试初中就有招的,不过大部分还是要求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会电焊或电器安装可以增加竞争力,专业知识要求既低又高,一般公司设计强的对专业知识要求不高,只要调试按照设计的指令做就可以了。
设计弱的就全靠调试人员了,这样的调试人员起码顶半个设计,另外这个岗位有时需要化验知识;干施工一般要大专及以上,专业知识需要土建施工经验设备安装经验电气安装经验,一般在建筑安装公司干过就够用了;干设计起码大专,分建筑专业电气专业工艺专业。学历不够可以先干运营再改调试或施工,能力强悍的甚至可以改设计,不过这样的可能越来越少了。
一般小型公司是设计施工调试是一个人干,大型中型公司是分开的,学历不够可以找个大型公司做运营或找个中型公司做调试,小型公司也有机会,不过小型公司一般业务量不多,经常出现没有工程的时候,没施工和调试的时候就可能没工作了。待遇方面一般运营≤化验知识的话,你需要了解下面这些相关的知识:环境工程,环境工程微生物,化学,化验分析,机械,给排水知识等。
看你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定,如果只是做污水处理方面的操作员,需要了解的会简单一点,如果从事环保公司的技术人员,需要学的就更多,学历的话,我感觉应该要求不是很大,高中以上,肯学习,有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能学的很好的。可以去报自考之类的拿学历,如果只是进大型污水处理厂或是到企业的污水处理站,可以去劳动局考一个污水处理员的资格证,考试之前,也会有相关的培训,也足够用了。
3. 封闭式的污水处理池属于有限空间
封闭式的污水处理池,确实属于有限空间。
封闭式的污水处理池,枯逗也就是建有顶板的污水池,由人孔进入其中,平时人孔有盖。
这样的污水处理池往往需要定期进入清扫。进入污水处理池这样的有限空间,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安全措施。
1、需要填报工作单,有专管的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2、进入前对池内的空气成分用专业仪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没核卖气氏则体。
3、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口罩、护目镜、安全绳、甚至氧气面罩等。
4、操作全过程都必须安排安全监护人员全过程跟踪监护。
4. 私人家的雨污水可以接到师证吗直接接市政
第一条 (立规目的、依据)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和水利排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管理专门机构进行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职能。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排水遵循原则)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排水设施信息化平台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排水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建立管理评估决策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排水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合理共享。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排水规划编制)惠城区(横沥镇、芦洲镇除外)排水规划由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惠城区政府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县(区)及惠城区横沥镇、芦洲镇排水规划由所属县(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 (排水设施建设、改造原则)建设和改造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排水规划和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公园、水系,应当分类推进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
第九条(风险评估制度)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对城中村、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第十条 (排水设施建设、改造要求)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
除楼顶公共天面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应当接入污水收集管道,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污水设施建设)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建设单位应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建设单位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擅自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计入建筑安装成本。
第十二条 (排水设施建设及前期工作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在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及归档备案)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排水管理专门机构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区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标准)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与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排水防涝的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维护运营单位的养护、维修责任)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维护运营单位负责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自用排水设施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的拆除、改动、迁移)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十七条 (接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排水管理专门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或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主管部门或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向其限制供水。
第十八条(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申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第十九条 (排水户分类)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户,包括:
(一)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二)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酒店、食堂等餐饮企业;
(三)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
(四)养殖场、屠宰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五)垃圾处理场(站);
(六)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
(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皮革加工、机械加工、制药等企业;
(八)其他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九)其他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户。
上述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二十条 (申领排水许可证所需资料)排水户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提交: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工程合格书面告知承诺书;既有项目应当提供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保证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水质合格、排水量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活动涉及改变使用场所规划使用性质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建设单位申请施工排水许可,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用检测井要求)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并安装水质检测井标识牌。
第二十二条(预处理设施)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
(一)食堂、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应当设置隔油池;
(二)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三)洗车业、汽车维修业等应在室内营业,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三级沉淀池;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毛发收集井;
(五)有毒有害排污类的排水户,应当采用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用地要求)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四条 (排水许可证核发)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排水许可证内容)排水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延续)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七条 (对排水监督检查主体的要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每年对重点排水户抽样检测不少于1次,对一般排水户采取抽样检测方式。检测费用列入排水主管部门预算。
水质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等。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水质标准)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禁止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废水、污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单位责任)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报告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水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污水处理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排水主管部门经政府授权后可依法确定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的确定)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承担。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养护维修的标准)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指导监督维护运营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维护运营单位责任)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发现井盖和雨水篦缺失、损坏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在6小时内修补恢复。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临时排水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第三十四条 (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或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安全事件或突发事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同时报告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排水设施保护方案)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协商后,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性规定)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四)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擅自接驳、改造排水设施的;
(九)向雨水检查井、雨水口倾倒生活污水的;
(十)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排水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排水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审批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未按规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未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或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排水主管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5.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一般需要哪些劳保防护用品及检测仪器,谢谢
雨衣、筒靴、绝缘手套、绝缘鞋、防酸碱橡胶手套、绒线手套、帆布手套、防毒内面具、通风机、安容全绳、安全带、防酸碱面具、防噪音耳罩等 保防护用品。
检测仪器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溶解氧仪、 PH计、万用表、钳形表、摇表等 。
6. 污水处理人员如何防护
一、工作前如何防护?
1、工作人员开始工作前要准备好医用外科口罩、丁腈等材质的防水手套、工作服、护目镜、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做好体温测量和记录。
2、作业区及各处理单元的厂房、设备机房配备有消毒用品。
3、有需要记录登记内容的工作人员自备个人办公文具。
二、工作中如何防护?
1、工作人员进入污水处理构筑物附近工作或巡视,特别是格栅、初沉池、调节池附近的初级处理单元工作时,要尽量减少在水池上方的停留时间。
2、使用工具检修、操作时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手套、护目镜,有必要时戴防护面罩,使用前后对工具进行清洁消毒;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换。
3、当携带工具到污水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间检修时,要妥善规划工具的放置,最好用防水布包裹工具包,避免被污水直接污染。
4、当需要检修的部位要求与污水直接接触时,建议工作人员可以内层佩戴丁腈手套,外层佩戴厚橡胶手套,检修结束后要立即洗手,对检修工具及其他防护用具进行消毒。
5、进入泵房、风机室等机房内时,要注意保持足够的通风。
6、作业结束之后尽量要进行全面的清洁,及时更换被污染的外衣等。
三、工作后如何防护?
1、工作完成后要测量体温,并做好记录,脱下防护用具后放到单独的收集位置。口罩等一次性防护用具收集后集中处理,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必须做消毒处理并风干后才可再次使用。
2、工作人员离厂前要做全面的清洁,更换干净衣服才可离开,清洁时最好能做到单独清洁。
3、离开厂区的路上要佩戴好口罩、手套离开。
四、特殊区域人员如何防护?
1、处理特殊区域或有来自隔离点的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要提升自身的防护措施,佩戴符合N95/KN95及以上标准的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水手套、防护靴、护目镜、面罩,必要时配备防护服、防水服等。
2、工作人员要避免与污水直接接触,到污水池、曝气池、机房附近作业时要佩戴防水手套、护目镜、面罩、安全帽,返回后立刻洗手,从特殊区域返回的人员应当全面洗澡。
3、充分利用和发挥在线监测设备,减少到污水池附近作业的时间。
7.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硫化氢气体,求防护措施
请问你用的是水处理传统的DCS系统吧,这个目前比较局限性,可在过程控制系统上升级回改造,近年出现答了水处理系统控制无人值守,能在线监测和远程控制,精度高,稳定性强,能在环境恶劣中全天候不间断工作,对室外控制系统可抗干扰,针对你上述产生有毒气体,应该可以使用,我在展会中看到SIMATIC系统过程控制无人值守,还可以结合现场总线应用,希望能帮到你。
8. 污水处理站安全操作规程和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品
污水处理站的审批手续:立项(经贸委或发改委);环境影响评价;处理运行资质;固废处理联单;排污总量核准;排污许可证(环保);土地(国土局);规划(规划局);管网相关(建设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