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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小型污水处理厂

发布时间:2024-01-09 13:50:58

A. 污水处理厂对周围居民有影响吗

根据中国环保部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GB/T 18920-2002),农村污水处理池应该建在离居民住宅100米以上的地方。因此,如果农村污水处理池距离住宅只有30米,这显然是不符合标准的。
居民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不会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同时,也可以向居委会或村委会反映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B. 为什么偏远农村的污水处理更适合用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呢

综合我国广大农村现状的话,采用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是相对具有普遍性的对策。

目前许多偏远农村居民面临饮用水水质卫生服务不足造成相关健康问题的挑战,研究表明,可利用的水资源中有极大部分被用来满足农事生产用水需求。农村居民饮用水多由地下水提供,长期下来导致多数地区地下水水位快速下降。同时,使用过的水难以进行循环使用,这是由于水资源因为日益增加的剧名用水需求而快速耗尽,而可利用的水资源又由于工业和居民污水的排放恶化所导致。

偏远地区农村居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村生活污水普遍治理率较低。结合我国实际,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每年约为100亿吨,且不断增加,但处理情况却不容乐观。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随意排放。乡村地区居民居住分散、经济薄弱、人口众多,环境污染治理难道大,照搬、套用城市的污水治理模式,难以满足乡村“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治理要求。

研究表明,在偏远农村地区,由于地形和污水治理设备之间管线距离较长,传统的集中式下水道变得难以实施。山区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更是受许多条件的限制,不仅受地形、地质条件的影响,由于山区居民区较为分散,选择分散治理还是集中治理费用都较高,有的农村民居连基本的生计都难以维持,更无法进行治理。

所以,小型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更适用于分散、难以纳网处理的农村偏远地区。

C. 农村污水处理站与住宅距离

农村污水处理站与住宅距离最少150米。一般城市规划,厂矿区应远离居民区.不同的厂矿根据污染情况要求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D. 小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常用的工艺和投资成本是怎么样的

小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工艺常用的主要有:化粪池+人工湿地、一体化净化槽、生态资源利用。

一、化粪池+人工湿地

三格式化粪池+人工湿地是投资造价较低的处理工艺,适用于村镇布局规划不确定的一般村和排水体制尚不健全、水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化粪池属于简易型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基本不具备脱氮除磷效果。因此化粪池后设置小型人工湿地,利用植物根系吸收污水中氮磷化合物,达到净化污水的效果。

投资造价:户均3000-4000元

工艺特点:造价低、运行简单,适合预算较低的小型农村污水处理项目。

二、一体化净化槽

净化槽是高效节能的小型农村污水处理设备之一,适用于1-30户小型村庄,可高效净化厕所、厨房污水、洗衣排水和洗浴排水等生活污水。户均投资较高,适合经济发达地区。

投资造价:15000-20000元/户,不含管网,吨水处理电费约0.3元/吨,运维费用约3元/吨。

工艺特点:占地小、出水稳定达标、建设周期短。

三、生态资源利用

生态资源利用工艺,适用于1-2户生活污水的治理。适用于村庄经济、技术基础相对薄弱、当地水环境容量较大的村庄。

投资造价:单户模块成本5000-6000元

工艺特点:便于污水资源化利用,村民可自行维护,使用寿命长,造价低,安装周期短。

E. 农村自建房污水处理怎么做

可以自建抄一个分散处理系统,它就是一个高度浓缩的微型化污水处理厂。采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措施组合工艺,将各种处理技术高度集成在一个较小的空间范围内。随着各种工艺和技术的发展,分散处理系统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多。

F. 村庄污水处理厂需要多少钱

村庄的抄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一般就是几袭十吨至几百吨每天,因为一个人一天产水约是0.1吨,而一个村庄的人数也就是几百至2-3千人。
这种设备有集成化设备,比较便宜,一吨水投资约1500-3000,看出水的标准高低。
也可以按工程化去设计,估计一吨水不会高于3000元,以一百吨每天计算,需要30多万。

G. 浅析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

浅析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

1 前言

工业的发展推动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但同时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其中水体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世界各国对此高度重视,因而治理水污染成为环境保护重要的课题之一。为了更好的保护水环境,我国把城市给排水作为基本的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并制定了污水治理目标,从2000 年的处理率为25% 到2010 年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了40%,在治理水污染方面已初见成效。同时要求各中小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厂,在“十五”期间,我国对城市污水处理投资达到1200 亿元,其中中小城市的占有较大的比重。为取得更好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小城市的污水排放现状与城市建设特点,对如何改革污水处理设计工艺提出建议,以推动我国中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应注意的问题分析

在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处理厂的数量、设计水量与水质以及明确处理标准等各种因素。

2. 1 确定数量

根据城市规模应布局几个污水处理厂,通常大、中、小城市都会建设大型集中型的污水处理厂,有利于减少建设与运行费用。

( 1) 厂址的选择与规划; 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污水处理厂通常设在城市河流的下游地区,厂址远离城区,这样导致收集管网长度过长,配套太难,处理系统得不到合理的利用; ( 2) 发展趋势; 城市的发展对环境的要求逐渐提高,在别墅区以及一些普通小区都会兴建污水处理系统,这样一来,推动了污水处理厂的发展趋向小型化、分散化; ( 3) 整体规划; 由于水资源的污染,对再生水的利用率越来越高,集中水污染处理与再生水系统的投资大,操作起来相当困难。因此,在污水处理的过程中,污水厂的建设把集中与分散有效的结合在一起,污水的处理与再利用结合在一起,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布局,还要充分考虑对现有的管道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城市发展与规划等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污水处理厂的布局根据要城市的需要进行合理布局。

2. 2 确定好水量和水质的参数及处理的标准

在污水处理设计的过程中,要对污水的水质与水量进行分析论证,这直接关系到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行费用。

( 1) 水量设计; 设计污水的水量应根据城市人口、城市经济发展与水平及城市的排水制度、工业废水的排放量、污水管道系统的建设程度、污水处理的规划年限等,把这些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对污水处理厂的规模进行确定。

( 2) 水质设计; 污水的水质,这与城市的性质、经济发展的水平、工业水的性质、其他污染源及排水制度有关。因此,在对污水厂污水处理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污水浓度变化对实际运行造成的影响,参照同类城市污水处理变化的周期,对污水处理进行合理的分期,为了预防不可预测的因素,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也要进行分级建设,留出一定的余地,要充分考虑投资的合理性。

( 3) 污水处理的标准; 我国对污水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与水体环境、上下游水的用途及自净能力等使排出的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确定污水厂出水标准时,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要充分考虑其建设、环境、经济以及发展等各种要素。通常来说对于经济发达城市,其城市建设快,对环境保护及水体要求较高,把水体标准作为污水处理后出水标准之依据来制定出水标准。

3 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改进措施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小城市污水的水量、处理标准都很好确定,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很大的差异,究其原因,是我们在设计的过程中只根据理论知识和借鉴同等城市的经验,未能与实践相结合,缺乏对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之间的关联性的认识,缺乏对未来发展的认识,要建设具有系统性、科学性与合理性的污水处理厂,不但要遵循城市发展规划、水环境的保护要求以外,还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

3. 1 设计前的调查研究

在建设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之前,要对该城市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搜集有用的资料,特别是对城市未来的发展与城市规划存在的矛盾。充分了解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配套排水体系及管网分布情况,了解城市功能以及排放水体的污染现状,才能确保处理厂的规划、设计具有合理性与适用性,不偏离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3. 2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设计要分级进行,要在总体规划上留有余地在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设计中,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发展性。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加快,我国城市的发展与建设突飞猛进,而在这一过程中,城市的规划与环境的保护跟不上城市发展之需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更加注重环境的保护,对水污染的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污水处理厂在建设设计的过程中,要分级、分段进行,根据城市发展的不同阶段来扩大处理规模和提高处理标准,在设计的过程中,要留充分的余地,方便今后的扩展。同时,分期建设不能过于简单化,不仅要考虑建设上的分期,还要对处理分期进行考虑。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不同时期的排放水量及水质进行综合分析,在前期出现的问题,在分期建设的过程中进行改善,使之污水处理系统更具合理性。

3. 3 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设计与方案要具灵活性根据污水的排放量与处理要求进行设计。首先可运用增加超越管,也就是污水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超越部分处理构筑物。也就是说,当污水的进水量小,污染程度低的时候,污水可直接流入曝气池中,越过初沉池,也可以经过初沉池之后直接排放,这样一来,不仅能达排放标准,还有效的减少运行费用。其次,灵活设计曝气池。在曝气池设计的过程中,可从推流、除磷、多点进水、脱氮以及完全混合等多种模式运行,进而增强处理系统的灵活性和处理能力。

3. 4 沉砂池与沉淀池的设计。

( 1) 沉砂池; 沉砂池的主要作用是把较大的无机颗粒从废水中分离出来,沉砂池一般都设计在沉淀池以及泵站之前,能有效的保护管道与机件,缓解沉淀池的负荷,同时也能使有机颗粒与无机颗粒相分离,方便分别处理。沉砂池的设计可根据水流方向进行分类,分为平流式和竖流式两种。其中平流式的分离效果更好,通常都采用这种模式,然而到了21 世纪,沉砂池逐步被曝气沉砂池所取代。曝气沉砂池的设计主要是在一侧通入穿气,这样一来,污水池的水就会旋转式的前流,进而产生横向恒速环流。其优点在于,通过对曝气量的控制,可对污水的旋流速度进行控制,除砂效果更具稳定性。不受流量变化的影响,还能对污水起到预曝气的作用。这种曝气作用使有机颗粒处于一种悬浮状态,通过砂粒间的摩擦能除去附着的有机物,便于提取出纯净的砂粒,同时还能改变废水的水质,使后续处理变得更加容易。

( 2) 沉淀池; 沉淀池的主要作用是根据重力沉降原理除去污水中的固体悬浮颗粒。沉淀池又可分为平流式沉淀池、竖流式沉淀池及幅流式沉淀池三种。根据处理的先后顺序又可分为初沉池与二沉池。初沉池主要对污水中的BOD 颗粒型物质和水中SS 进行去除,能有效减少生物处理单元的负荷。二沉池主要是进行水、泥分离,确保处理水能达标排放,同时还能浓缩污,确保向曝气池提供加流污泥等功能。

4 结语

总之,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根据城市的经济条件、建设条件,确保污水工厂建设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前瞻性,同时还要确保工程的实适性与可操作性。污水处理工艺也要不断创新,才能实现城市与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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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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