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政策研究
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政策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政策的把控要放在第一位,每个细节的处理都要有理有据才能做到最好。中达咨询就污泥处理处配镇穗置行业政策研究和大家说明一下。
1污泥行业概述
11污泥概述
污泥,是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是污水处理无法避免的“副产品”。如下图所示,污泥产生于污水处理的多个环节。污泥中含有病原体、虫卵、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有效处理处置,极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然而经过恰当处理,污泥又可以作为肥料、建材等资源循环利用。
12污泥行业现状
随着污水处理厂在全国范围内的加速覆盖,污水处理量连年增长,污泥产量逐年提升。我国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仍处于较低水平,污泥处理设施尚不健全,己建成设施的处理水平良莠不齐,积存的污泥量大。部分地区直接对污泥进行简单脱水干化后堆肥或填埋,未对污染物、病原体和重金属进行处理,造成巨大的生态污染破坏隐患,还可能在运输填埋过程中发生爆炸等事故,污泥处理处置面临巨大压力。
2污泥处理处置国家政策
21政策监管及导向
2015年“十三五”规划出台,指出大气、污水、污泥的治理是今后国内环保处理的三个主攻方向。在出台的“十三五”相关政策的推动下,环保重要性大幅提升。如下表所示,“十三五”规划中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目标、任务与布局旅运,建立完善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的相关标准,并阐明了要加强监管与激励机制,全面地为我国未来五年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做出了重要布局。
同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也明确了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的目标,预计涉及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将进一步完善,污泥排放监管将逐渐严格,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盈利会得到保证。随着政策完善利好和市场监管等因素的驱动,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有望突破瓶颈期,加速发展。
除了以上两个关键政策,从2012年到2016年我国还出台了涉及污泥处理处置的一系列相关政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从政策层面对污泥处理处置的不断重视与对未来五年内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的坚定决心。近五年其他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见下表。
22收费及补贴政策
一直以来,污泥处理费的落实是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进行的一个难点。目前,随着水价改革逐步到位,污水处理费将逐渐覆盖污泥处理成本。针对目前国内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以bot项目为主),《中国污泥处理处置市场分析报告(2014版)》给出的污泥处理处置全成本区间在150~500元/吨,平均成本为270元/吨,折合到污水处理费中约合02元/吨(按每万吨水产生7吨含水率80%的污泥)。
2015年1月,发改委、财政部及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2016年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2015年10月36城平均污水处理费仅087元/吨,贵州、黑龙江、辽宁等多个地区污水处理费更低,距标准有较大上升空间。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合理提高污水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的成本。培卜”随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除了对污泥处理费的落实,在污泥项目补贴方面,全国各地对污泥处置项目也相继颁布补助政策,鼓励污泥处置项目建设,并对运营或项目投资以多种方式实行补助。
以上国家资金政策方面的支持都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提供了资金条件,让污泥处理切实得到落实,有望快速打开污泥处置市场。
3ppp模式与污泥处理处置行业
31PPP模式概述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嗪献鞯确绞剑�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PPP的合作模式多种多样。市政环保行业应用最为广泛的是bot模式。
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通过将国有企业部分出售、全部出售或关闭等方式使存量资产变现,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迅猛增长与政府财政紧张的矛盾。20世纪90年代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这一概念在英国较早出现并得到推广,继而在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并沿用至今。20世纪9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也开始从众多基础设施领域逐步退出。
我国的PPP初探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外资特许经营类的BOT试点项目为主。2004年,建设部颁布并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将特许经营的概念正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并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燃气供应等领域发起大规模的项目实践。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以126号令为模板,先后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用于引导和规范特许经营项目开发。
PPP合作模式有利于政府转换职能,同时减轻财政负担。政府方可以由过去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行业监管者、指导者和合作者,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从投资中解放出来。通过引入社会投资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利用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它还能合理分配各方风险;节省项目投资,降低工程费用;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32PPP模式对污泥行业的影响
2013年以后,我国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PPP模式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较大增长空间,随着一系列顶层设计的逐步推进,我国有望形成由法律法规、管理机构、操作指引、标准化工具和专业培训构成的相对完整的ppp政策框架。污泥行业上下游关系见下图。
污泥行业作为污水处理行业的下游产业,与污水行业具有很多共同的特性。相比现在发展较为成熟的污水处理行业,污泥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两个行业具有极强的相似性和相关性,污泥行业的发展历程必定与污水行业具有一定的重复性。经财政部PPP中心2016年3月末公布的季报显示,市政行业PPP项目(季报统计范围内)居于所有行业的榜首,三月末比一月末新增的项目数占比超过85%,其中增长最多的是污水处理项目。
在财政部PPP项目名录中,涉及水务领域的项目有722多个,占比为185%,污泥单独处理处置项目共有24个。目前,财政部正在与住建部、环保部、水利部等加快遴选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其中,水务项目将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这表明国家治理污水污泥问题的决心和�τ谏缁嶙时静斡胛鬯�、污泥行业的鼓励。而未来,对于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相对高额的投资成本、高技术壁垒和专业的运营管理的要求会迫使政府越来越广泛地引入PPP的合作模式来满足积压多年、数量庞大的污泥处理处置市场需求。
另外,对社会资本来说,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收益较为稳定,且回报期限长、能锁定未来收益,对于追求稳健收益的长期投资者而言是较为理想的投资标的。PPP模式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市场订单和发展机遇,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无疑会增加产业热度,从而促进技术改良、收费制度完善、打通下游产品出路,形成产业良性循环。
4结论
面对污泥处理处置的巨大压力,国家已经出台了众多政策推动行业的发展、加强市场的监督。对于资金问题,政府也在收费机制上有所突破,由此直接激发行业的参与热情。运作模式方面,作为公共事业的污泥处理处置行业,在PPP模式应用中的表现值得期待。PPP模式已经逐步走向政策、制度完善,但仍待相关成功案例为污泥行业领路。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贰』 城市污水污泥处理与处置
城市污水污泥处理与处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城市污水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随着国内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污水厂总处理水量和处理程度将不断扩大和提高,产生的污泥量也日益增加,目前在国内一般污水厂中其基建和运行费用约占总基建和运行费用的20%~50%[1]。污水污泥中除了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丰富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还存在重金属、致病菌和寄生虫等有毒有害成分。为防止污泥造成的二次污染及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处理效果,污水污泥的处理处置问题在城市污水处理中占有的位置已日益突出。
中国现有人口13亿多,城市640多个,城市人口2.7亿。据中国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数字,目前中国每年大约排放污水401亿m3,已建成运转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有400余座,日处理能力2534万m3。按污泥产量占处理水量的0.3%~0.5%(以含水率97%计)[2]计算,中国城市污水厂污泥的产量在7.602万m3/d和12.67万m3/d (以含水率97%计)之间。因此,中国在污水处理事业不断取得进步的同时,将面临巨大的污泥处理处置压力。
1 国内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现状
1.1 国内城市污水污泥处理的状况
1.1.1 现有污水污泥处理工艺
国内已建成运行的城市污水厂来看,污水污泥处理工艺大体可归纳为18种工艺流程,见表1。
1.1.2 污泥浓缩
污泥浓缩主要是降低污泥中的空隙水,通常采用的是物理处理方法,主要包括重力浓缩法、气浮浓缩法、离心浓缩法等,它们的处理性能如表2所示[3]:
1.1.3 污泥稳定
国内目前常用的污泥稳定方法是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和污泥堆肥也有部分被采用,并且污泥堆肥正处于不断研究阶段,而热解和化学稳定方法或者是由于技术的原因或者是由于经济、能耗的原因而很少被采用[5]。图2为上述几种污泥稳定方法在国内所占的比例。
1.1.4 污泥脱水
国内现有的污泥脱水措施主要是机械脱水,而干化场由于受到地区、气候条件的限制很少被采用。图3为几种污泥脱水技术在国内所占的比例。
1.2国内城市污水污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国内城市污水污泥的处理起步较晚,其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污泥处理率低、工艺不完善
我国存在着重废水处理,轻污泥处理的倾向。很多城市未把污泥的处理作为污水厂的必要组成部分,往往是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相当长的时间后才建污泥处理系统,造成我国城市污水污泥处理率很低。从表1的工艺中也可以看出,国内城市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工艺是很不完善的。污泥经过浓缩、消化稳定和干化脱水处理的污水厂仅占上述城市污水厂的25.68%。这说明我国70%以上的污水厂中不具有完整的污泥处理工艺。不具有污泥稳定处理的污水厂占55.70%,大量未经过稳定处理的污水污泥将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二次污染。不具有污泥干化脱水处理的污水厂约占48.65%。污泥经浓缩、消化后,尚有约95%~97%含水率,体积仍然很大。这样庞大体积的污泥如果不经过污泥的干化脱水处理,将为运输及后续处置带来许多不便。
1.2.2 污泥处理技术设备落后
当前我国有些污水处理厂所采用的污泥处理技术已经是发达国家所摈弃的技术,其水平还停留在发达国家的70、80年代的水平,有的甚至是国外的60年代的水平。而且有些污泥处理技术根本不合乎国内的污水污泥特性,对所采用的技术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污泥处理设备也比较落后,性能差、效率低、能耗高,专用设备少,未能形成标准化和系列化。因此,限制了我国污泥处理技术的提高和发展。
1.2.3 污泥处理管理水平低
很多已建成的污泥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除技术水平外,管理水平低也是重要因素。大部分污水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素质较差,缺乏管理经验,不能有效地组织生产,加上技术人员少,各个专业不配套,所以一旦生产上出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有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系统只好长期停止运行。提高污水厂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科学管理是保证污水厂污泥系统长期运转的关键所在。
1.2.4 污泥处理设计水平低
我国排水事业有很大发展,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污水处理设计经验,并培养了大批设计人材。但在污泥处理方面,我国还缺乏实践经验和设计经验,尤其是污泥处理系统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装置看,运行工况不佳,不能保证长期运行,很多厂的装置建成后,又进行较大的技术改造,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
1.2.5 污泥处理投资低
国内污泥处理投资只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20%~50%,而发达国家污泥处理投资要占总投资的50%~70%。
1.3 我国城市污水污泥处置的状况及分析
城市污水污泥的处置途径包括土地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和水体消纳等方法,这些方法都能够容纳大量的城市污水污泥,但因国家的不同而应用情况有所不同。我国自80年代初第一座污水处理厂天津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污泥即由附近郊区农民用于农田。其后北京高碑店等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也均用于农田。随着城市污水污泥产生量和污水处理厂的逐渐增多,目前我国已开始将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土地填埋和城市绿化,并将污泥作基质,制作复合肥用于农业等。但在国内,总的状况还是以污泥土地利用的形式为主,将污泥用于农业。可由于国内在污泥管理方面对污泥所含病原菌、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等理化指标及臭气等感官指标控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因此限制了对污泥的进一步处置利用,图4为几种污泥处置技术在国内所占的比例。
国内的污泥处置,即最终出路存在严重问题,从上图可以看到仍有13.79%的污泥没有任何处置,这将为环境污染带来巨大危害。污泥散发的臭气污染空气,病原菌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威胁,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染地表和地下水系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纳如下:由于国内污泥处理处置的起步较晚,许多城市没有将污泥处置场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造成很多处理厂难以找到合适的污泥处置方法和污泥弃置场所;我国污泥利用的基础薄弱,人们对污泥利用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对污泥的最终处置问题缺乏关注,给一些有害污泥的最终处置留下了隐患;污泥的利用率不是很高,仍有一部分的污水厂污泥只经贮存即由环卫部门外运市郊直接堆放,尤其是国内一些南方城市很多采用这种方式。这样的处置方式既影响了污水厂的正常运行,同时污泥的随意堆放又可能产生二次污染,也造成污泥资源的浪费。因此,我国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尽快发展污泥处置技术来解决不断增长的污水污泥。
2 我国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对策
2.1 我国城市污水污泥处理途径
从国内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其城市污水处理将形成以国家投资的大型污水处理厂为主,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投资兴建的不同规模污水处理厂并存的局面,因此对污水厂污泥的处理应根据污水厂所处的环境位置、处理规模、资金来源、经济技术水平来确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工艺方法和技术设备等。
污泥处理的目的是使污泥减容化、稳定化、无害化及综合利用。对于国内城市的各类污水处理厂来说,应该不断完善其污水污泥处理工艺,选择包括污泥浓缩、厌氧消化、脱水等较完善的污泥处理工艺,并积极开发性能良好的、国产的污泥浓缩、稳定和脱水的装置和机械,以提高污泥的含固率,使后续的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能顺利进行。就选择污水污泥浓缩技术来说,由于国内城市污水污泥中有机物含量低,所以采用重力浓缩仍然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污泥减容方法。污泥脱水的方法主要包括自然干化和机械脱水,而自然干化由于受到气候、地区的限制而很少被采用。污泥的机械脱水能有效降低污泥体积,为污泥的后续处置打下良好基础。现在常用的机械脱水技术有板框压滤脱水、带式压滤脱水和离心脱水等,在实际运行中各有其优缺点,同时污泥的性质对脱水效果影响很大,因此对机械脱水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污水厂工艺、运行的特点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而定。污泥处理时采用不同的稳定方法对整个污水处理的工艺选择和技术经济比较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典型的稳定方法有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和堆肥等的生物稳定法及投加石灰的化学稳定法。对目前国内现有的情况来说,应考虑采用基建投资少、运行管理费用低、简易高效的污泥稳定方法。污泥的中温厌氧消化法为国内的部分污水处理厂所采用,它不仅能将污泥中的有机物降解,同时杀死部分病原菌和寄生虫(卵),从而使污泥达到稳定化以及部分无害化,而且消化产生的沼气还可作能源回收。不过该法投资大,操作管理严格,对工艺技术及安全运行的要求也较高,这对国内大型的污水处理厂来说是可行的,而对于国家缺乏技术经济优势的小型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作为污泥稳定、无害化措施是不可行的。笔者认为,对于小型污水处理厂,一是在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可选择延时曝气法(如采用氧化沟),由于该工艺产生的污泥随着泥龄的增长,有机物分解趋于完善,挥发分含量随之减少,其能量也逐渐降低,污泥趋于稳定。当污泥龄足够长时,其好氧稳定的结果与厌氧消化稳定的结果很接近[6]。二是采用生污泥直接脱水后进行好氧堆肥的方法,好氧堆肥是利用微生物的作用,将污泥转化为类腐殖质的过程,可消除污泥恶臭,堆肥后污泥稳定化、无害化程度高,是经济简便,高效低能耗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替代技术。
2.2 污泥堆肥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污泥稳定技术
污泥农用前最好进行堆肥化处理,目的是经过生物降解作用,使植物养分形态更有利于植物的吸收,另一方面还可消除臭味、杀死病原菌和寄生虫。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堆肥方法有静态和动态堆肥两种,如自然堆肥法、圆柱形分格封闭堆肥法、滚筒堆肥法、竖式多层反应堆肥法以及条形静态通风等堆肥工艺,这些方法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近年来,国内先后建成了一些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堆肥厂,如无锡、杭州、武汉、上海等地的机械化堆肥技术包括较完整的前处理、发酵、后处理工艺和设备,其堆肥技术在产品质量、运行操作可控性、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指标都达到了较高水平。天津市污水处理研究所在纪庄子污水处理厂进行的污泥高温堆肥的试验和研究中,探索出了一套少加甚至不加调节剂、简单而便于操作管理的污泥堆肥工艺,同时提出了工艺流程和技术参数,为生产线的设计与建设提供了技术依据。以堆肥处理前、后消化污泥的提取液为试验液,以草履虫为试验对象所进行的综合毒性研究表明,两者的半致死浓度相差近10倍,说明堆肥对毒性有机物的降解效果是显著的[7]。
1997年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总结多年研究成果,吸取国内外各类机械堆肥装置的优点设计、研制了污泥动态发酵器,该装置效率高、能耗低,便于操作管理和设备化。根据所研制的设备,提出以污泥动态发酵器为核心的污泥制复合肥新工艺路线,建成了1条年产5000t复合肥生产的装置。生产线包括污泥动态发酵器、混合搅拌器、圆盘造粒机、烘干机、筛分机等组成,运行以后设备稳定可靠、经济效益明显。该研究提出的污泥动态发酵无害化及污泥制肥工艺,将在北京市高碑店等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中得到应用,对于解决北京市的污水污泥处置问题,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说,该项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8]。
2.3 污泥土地利用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处置方法
一般来说,各国家对于污泥处置方式的选择应兼顾到环境生态效益与处置成本、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一种有效的、适合本国具体情况的污泥处置方法应该是在环境上卫生、社会上被接受及经济上有效的方法。污泥土地填埋对污泥的土力学性质要求较高,需要大面积的场地和大量的运输费用,地基需作防渗处理以免污染地下水,填埋场的废气可能污染环境等,近年来污泥填埋处置所占比例越来越小;焚烧法的技术和设备复杂、耗能大、费用较高,并且有大气污染问题;污泥投海受到地理位置和国际海洋有关公约的限制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食物链已造成威胁,中国政府已于1994年初接受三项国际协议,承诺于1994年2月20日起不在海上处置工业废物和污水污泥;污水污泥用作建材是近年处于研究阶段的新课题,尚有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因此,上述几种方法的使用在我国受到限制。
从污泥的成分看,其中有机物、氮、磷等的含量均高于一般农家厩肥,还含有钾及其它微量元素[9]。若施用于土地中,对土壤物理、化学及生物学性状有一定的改良作用。污泥中的有机物质可明显改善土壤的结构性,使土壤的容重下降,孔隙增多,土壤的通气透水性和田间持水量提高[10 11],从而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质。施用污泥也可提高土壤的阳离子交换量,改善土壤对酸碱的缓冲能力,提供养分交换和吸附的活性位点,从而提高土壤保肥性[12]。污泥中丰富的各种养分,明显地增加土壤氮、磷养分,并能有效地向植物提供养分[11],减少化学肥料的施用量,从而可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此外,污泥可以使土壤中微生物量增加和代谢强度提高而改变土壤的生物学性状,所以污泥土地利用是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是一种积极的、生产性的污泥处置方法[13 14]。同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其广阔的土地资源是发展污水污泥土地利用的天然优势。因此,无论从经济因素还是从肥效利用因素出发,污泥的土地利用特别是污泥的农用都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处置方法。这种处置方法一方面可以为国内污水厂污泥找到一条根本出路,另一方面还可缓解我国农村资源的短缺。
2.4 污泥土地利用应注意的问题
2.4.1 加强病原菌和寄生虫的控制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如不加以控制,则污泥在土地利用或使用过程中会对人畜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污泥在处置或利用前进行高、中温好氧法或厌氧法处理或采用辐射处理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2.4.2 重视对污泥中重金属及有毒有机物的控制
污水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含量已成为污泥土地利用的重要限制因素,污泥中往往含有大量的铜、镍、镉、铅、锌、汞等重金属和许多种有毒有机物,若农田中长期施用会导致土壤污染,它们被农作物吸收后又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从而影响人体健康。尽管国内城市污水厂的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但国内城市污水污泥中重金属含量还是有部分超过农用标准[2 15]。因此,将污泥作土地利用时,应特别注意污水污泥中重金属超标问题。污泥中有机污染物的研究工作已经在发达国家开展了很多年,但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还不是很多。然而,很少研究工作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污水污泥中不含或少含有机污染物。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中已经检测到35种含氮芳香族化合物,并有7种已经定量化[16]。因此,在污水污泥中有机污染物与重金属这两个领域的研究工作还有很多要做,包括污泥中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表现形式以及污泥处理过程中它们的变化及对土壤-污泥系统的影响。这样才可以很好地解决污泥中污染物对环境及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然而,污泥质量根源于污水厂处理的污水的质量,因此也要从污染源着手,降低进入城市污水的重金属及其它有毒物质的浓度,即必须使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工业废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
2.4.3 污泥的施用量
污水污泥的农业利用,不仅可以消除污泥对环境的污染,也可使其资源化而提高作物产量。但是,不合理的施用污泥,很可能导致土壤中重金属元素的积累,造成土壤资源的污染和危害人类的健康。一般来说某块农田适用污泥数量有一定限度,当达到这一限度时,污泥的农用就应停止一段时间后再继续进行。具体的污泥施用量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气候条件、地理环境、作物种类及土壤同化能力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污泥施用额定负荷量,以确保污泥的农田施用安全。
2.4.4 制定完善标准和法律法规,推广与普及环境知识
许多发达国家已对污泥的处置利用制定了法律法规,对污泥的标准、施用地点的选择、水源的保护、病原菌的控制、重金属的允许施入量、运输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目前,我国关于污泥施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比如污泥农业利用中关于重金属的控制标准只是在研究小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很明显这样会存在片面性,因此这样的标准有待于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是要向社会各界大力传播环保知识。污泥土地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让广大的污泥用户了解科学施用污泥的利益和盲目施用污泥的危害,自觉地遵守污泥土地利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科学施用技术规范。
3 结语
随着我国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其产生量必然越来越大。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污泥处理利用技术还比较落后,污泥处理率还比较低,人们对污泥处理处置必要性认识还不够,污泥的处理处置存在严重的不足,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同时,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将经过堆肥稳定化后的污泥进行土地循环利用,应该是国内污泥处置利用较有发展前景的一种途径。为了解决国内污泥处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污泥这种资源,减少环境公害,我国必须大力发展污泥处理处置和利用的各种技术。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叁』 污泥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污泥排放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4188-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4.1.3标准值
4.1.3.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4.1.4取样与监测
4.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肆』 污泥处置应遵循哪些原则
原则一: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对于污泥处理处置而言,不同国家的技术路线不尽相同,同一国家不同地区也存在差异,因地制宜应该是技术路线选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张辰认为,应该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
我国能源缺乏,与污泥好氧稳定等需要消耗大量能源的工艺技术相比,污泥厌氧消化和多种形式的土地利用更适合我国国情。虽然污泥干化焚烧工艺的减量效果明显,且占地少,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相对较高,仅适用于大城市、大型城镇群以及用地紧张地区。但是,在具备经济条件、污泥热值条件和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采用污泥焚烧技术也是选择之一。
原则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统筹兼顾,做好前期规划,避免二次污染
张辰认为,污泥处理处置要从整体入手,通盘考虑各个环节。在工程设计、工艺设备选购、后续运行服务等领域都要做好前期规划。
从操作上看,最好的结果是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必须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同时,从管理方面看,要对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进行全过程发展规划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但无论采用哪种工艺技术处理处置污泥,都必须遵循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技术规程,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处理泥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切实避免二次污染。
原则三:处置方式决定处理技术
污泥处置不存在高、精、尖问题,只需找到适合规模化连续处置、节能可靠的集成技术工艺
在具体的技术工艺路线选择上,张辰认为,应根据处理处置对象确定针对性强的技术工艺路线。按照产生的污泥量、污泥性质,结合自然环境及处置条件选用符合实际的污泥处理工艺,并按照工艺设计的要求选择合适的、适应工程实况的设备才能保证工艺参数的可靠达标、保证设备稳定连续运行。
由于污泥产生量逐年攀升,导致污泥处理处置压力增大。但污泥处理处置与其他固废处理处置技术一样,不存在高、精、尖的问题,要做的只是立足技术工艺研究,选取优势技术工艺,提高系统组织和匹配能力,在国内外现有技术和设备的基础上总结、筛选、改进,最终形成一种适合规模化连续处理处置、节能可靠的集成技术工艺。
比如,目前备受专业人士关注的厌氧消化方式,其实只是污泥处置的一个环节,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工艺技术,还需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而从处理结果看,污泥处理应该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等基本原则,污泥的资源化则是污泥处置的最高要求。
『伍』 乱倒污泥怎么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乱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陆』 污水处理国家最新政策
01
六部委联合印发《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出台时间:2021年12月29日
出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主要内容:方案提出了7个方面的具体任务:一是聚焦重点行业,实施废水循环利用提升行动。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造纸、纺织、食品等行业,推进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编制典型行业废水循环利用路线图,提升用水重复利用率。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攻关一批关键核心装备技术工艺。部署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园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三是实施分类推广,分业分区提升先进适用装备技术工艺应用水平。定期遴选、发布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以及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和供需对接指南,聚焦重点用水行业,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四是突出标准引领,推进重点行业水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管理、评价等标准。加强相关标准宣贯,发布领跑者名单和先进用水指标,编制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对标达标。五是强化示范带动,打造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标杆。遴选、发布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和园区,创建一批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典型经验和案例。六是加强服务支撑,培育壮大废水循环利用专业力量。遴选、发布一批废水处理装备、工程应用优质企业名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相关单位组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产业联盟,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七是推进综合施策,提升废水循环利用管理水平。推动规模以上用水企业加快对已有数字化管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强化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严格控制达不到相关用水条件的项目新增取水。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4%左右,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较2020年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工业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业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格局。
02
四部委联合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出台时间:2021年12月24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主要内容: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主要任务:(一)合理规划布局。(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四)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五)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六)加强监测监管。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要规范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要严格末端监管,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工程措施运行。
03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出台时间:2021年1月4日出台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主要内容: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明确提出了北方城市再生水利用25%,京津冀再生水利用率35%的要求。根据意见,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根据指导意见,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领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三方面。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资源型缺水地区以需定供、分质用水,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生态补水利用。生态补水是水环境治理的关键措施之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良好,特别是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能够满足或接近河道、湖泊等环境水体补水要求。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等六大重点工程。提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到2025年建成若干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重要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九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切合我国实际的有力措施,既可提高水资源供给能力、缓解供需矛盾,又可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柒』 生活废水污泥属于危废吗
不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3.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5.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6.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因为生活废水主要为居民生活污水,总磷、总氮会高出正常值,但没有以上几种情况发生。
例如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已明确为城市固体废弃物之一,可采用一般方式处理,而不是将其定性为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首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
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全球环境产生危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捌』 污水处理政策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政策如下:1、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2、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3、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4、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玖』 污泥处理要求规范有哪些
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污泥处理: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污泥运输和储存: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污泥中转和储存。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
『拾』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财税〔2013〕23号档案同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释出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可见,污水处理只有在达标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二是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装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装置的,该专用装置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装置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资人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针对污水处理厂,地方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根据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相关优惠政策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稽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浙地税发[2008]1号: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专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专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专案设计、施工和执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专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专案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专案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维拓环境 十万伏特团队为你解答~
按处理程度的不同, 污水处理 系统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三级处理);
1.1一级处理只除去废水中的悬浮物,以物理方法为主,处理后的废水一般还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二级处理系统而言,一级处理是预处理
1.2二级处理最常用的是生物处理法,它能大幅度地除去废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使废水符合排放标准。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1.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废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废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
污水处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专案,但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专案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
企业要交的税是业务涉及到税法规定应纳的税。
目前,我国在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菸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具体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检视为最准确、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