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承接市政污水处理项目前期所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一个完整的BOT项目运作过程包括确定项目、选择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五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确定项目
1.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
2.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步,选择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方式。我国现有BOT项目基本都是采用协商方式,国外应用较多的是招标方式。由于BOT方式需要谈判的条件较多,协商方式成功率较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竞争,项目成本往往较高,但有时速度较快。采用招标方式,步骤如下:
1.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2.公开招投标(发表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者准备标书、开标与评标)。
3.合同谈判(开标评标后,要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选择2~3家公司进行合同谈判。首先与第一标进行谈判,若成功,则转向下一步,否则,转向第二标进行谈判)。
4.与项目公司签约(内容通常包括特许权期限、项目的技术和经营、材料的供应、税收、出资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项目设施移交的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步,项目建设
1.项目公司(一般是委托一家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详细设计。
2.融资。
3.项目公司与一个建筑公司签定承包合同,通常是总承包方式的交钥匙合同。
4.建筑公司对项目进行施工并交付项目公司(期间,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是政府,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工作是必要的)。
第四步,运营
项目公司在BOT项目期内,自己来运营,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一家独立的专业运营公司来运营。
第五步,移交
当BOT项目期满,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若设备有问题,则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换工作。然后,项目公司把整套设备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运营这些设备,也可以选择与该项目公司议定延续特许协议,或者与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议定一个新的特许权协议。
采用BOT方式发展城镇供水事业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做好项目论证的前期工作
城镇供水项目实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对项目进行技术的和经济的详细论证,提出符合立项审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论证要建立在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而一个城镇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规划里要明确城镇供水水资源必须依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次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提高城镇供水保证率。
2.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
要想顺利地采用BOT 方式积极发展城镇供水业,就必须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新体制——对区域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
3.牢牢抓住BOT项目的核心——特许合同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明确了在特许期内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了双方的风险与回报。合同条款一定要严密,过于简单,一旦出现遗漏问题,往往会由此产生纠纷。因此,政府应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咨询公司作顾问,在项目合同的严密性上狠下功夫。特别强调,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虽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同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义务,但更要明确和细化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应该充分认识到,BOT项目的前期工作较为复杂,它既涉及到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到许多需要相互之间良好协调的关键机构,如政府部门、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用户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也涉及法律、公众利益、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且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资源等为基础进行实施,因此,BOT项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即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是否有利。
⑵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模式研究
0、引言
现有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没有提出明确的技术标准,甚至连污水排放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说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缺少系统的质检、验收、运维等制度,缺乏技术队伍和专业管理机构,一般由村民自行维护管理,导致已建成的部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较低,一些设施甚至处于“零管理”状态。合理的招标策划,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从设计、建设到运营的一系列问题。
1、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统一的招标标准,监理招标环节缺失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刚刚起步,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招标尚处在摸索阶段。而现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没有提出明确的技术和污水排放标准。这直接导致招标单位在相关方面无据可依。有的地方干脆直接参照城镇污水厂建设模式招标。在招标策划环节,更鲜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监理招标。这种无序状态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实践的发展。
1.2、重建设工程招标,轻视运营管理招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前期建设是基础,后期管理更是关键,正所谓“三分在建、七分在管”。但是,全国大部分农村对新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如何进行后续的管理、运行和维护普遍存在困惑。这是传统的重建轻管思路的直接后果。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招标策划时,根本没有将运营管理招标作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用”和“长效”的重要环节予以考虑,更谈不上安排专项资金向第三方购买服务了。这必然导致后续运营管理出现真空,使前面的工作前功尽弃,许多地方设施经过两三年后就瘫痪了。
1.3、重建设工程招标,忽略规划设计招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而规划设计则居于这项系统工程的顶层位置。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舍本求末,在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时,没有综合考虑各地区的自然条件、村庄分布及资源环境的现状,更没有以县域范围来统筹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体规划。如果能因地制宜地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然后再根据规划进行招标,就能很好地解决城乡规划脱节的问题,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成为真正实用的受人欢迎的工程。
1.4、多零散招标,少集中采购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标的额小、施工场所分散、技术和标准不统一以及财政支持体系不一致,全国各地普遍以土建施工模式为主,个别地方甚至以村为单位组织施工。因此在选择招标模式时,较多采取“以大化小”方式,分散组织招标,没有将其上升到政府采购层面,因而较少实施集中采购。
1.5、多头管理,职责不明
目前全国各地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的部门包括农办、环保、水务、城管、建设等,多头管理,职责不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这样的民生工程,全国竟然没有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这直接导致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设备、运营等招标环节缺乏系统的管理程序。
2、工程招标模式案例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2.1、宁波市的世界银行贷款模式
2.1.1、工程概况
2010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与世界银行签订协议,由世行贷款2000万美元、市、县(市)区财政各配套2000万美元共计6000万美元,实施新农村发展项目子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计划到2015年底前完成150个村左右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2.1.2、模式特点
①设置独立法人,统一组织管理。该项目针对多头管理、资金分散、职责交叉、相互推诿的实际情况,专门设立了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办公室,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采购、统一管理。这个办公室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项目涉及的县(市)设立子项目办,重点抓好计划落实、设计组织、施工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
②重视规划设计,保证工程质量。世行对每一个项目均出台可行性调研报告和成本测算清单,并落实运行维护方案。设计单位在地形测绘阶段同步实施前期调查,初步确定管网走向、处理工艺和处理终端位置;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就着手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落实材料堆放场地;施工单位一旦确定立即进场施工,施工准备前置的做法保证了设计方案的真正落地。设计要求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农村实际,并要进行严格的设计审查。
③注重长效管理,确保项目实现最佳效能。世行贷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承包商还需要维护运行18个月,并负责做好对相关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承包总价。之后,根据项目进展和分布情况,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由县(市)子项目办采用公开招标形式,择优选择专业环保公司,统一负责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实现最佳效能。
2.2、德清县的第三方模式
2.2.1、工程概况
浙江省德清县对全县151个行政村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供应商统一提供设备并承担全县污水设施的运营工作这种统一打包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的做法为浙江首创。
2.2.2、模式特点
①五位一体,长效运行。德清县建立“县―乡镇―行政村―农户―第三方”五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模式,加强对已建设施的正常运行与长效管理,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维规范化、专业化。五位一体长效管理模式,“将老百姓和第三方纳入责任主体中,既“包干到户”,又有专业团队解决技术难题,在全省范围内,也是一种创新和尝试。”①
②统一标准,高效推进。德清县对终端处理设施统一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传统做法是终端设施采用土建工程由各地分散建设,由于各自施工导致质量参差不齐,隐蔽工程多,单点投资小,站点数量又多,难以有效监管,影响质量又延误工期。德清统一采用一体化终端设备,由工厂标准化生产确保质量,保证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投资方面与纯土建方式基本持平。
③第三方治理,率先示范。终端设施运行维护由德清县统一委托第三方采用物联网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站点建好后,传统的做法是把站点的维护交由当地村民兼职管理,由于无法有效对其考核,加之责任心与专业度的原因,致使管理不善。统一委托第三方进行物业化管理后,县各级管理部门通过物联网信息化监管平台可有效对其进行考核与监督,降低管理成本,打造农村污水的移动物联管理新模式。
3、工程招标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3.1、健全法制法规,严格规范采购行为
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标标准体系。地方政府应在国家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的统一指导下,借鉴美国、日本等法规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制定全国性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建议将公开招标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首选采购方式。同时,要严格招标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做到公开透明。要建立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重大金额采购项目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要增强依法采购的观念,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规定。应将监理招标和运营管理招标统一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环节,从制度环节和经费保障环节确保招标工作的完整性。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尽早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排放和技术标准,为招标工作提供可信的政策依据。应通过法律法规健全规范招标过程,明确监管、责任、实施和考核主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3.2、引入国际工程招标思路,提高招标工作质量
国际上有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管理的先进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比如,宁波市世界银行贷款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从项目的选定―准备―评估―谈判―报批,从项目的执行到监督,到项目的后评价,工作过程十分周密。更让我们看到了国际工程招标模式的生命力。
受宁波模式的启发,2014年8月,浙江省发改委外资处确认世界银行贷款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谈判成功。该项目总投资24.6亿元,其中利用世行贷款2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2.3亿元),主要用于浙江安吉县、富阳市、天台县、龙泉市等四个县(市)578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可受益农户达22.02万户。②
3.3、推行统一招标模式,提高招标效率
宁波市世界银行贷款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专门给成立了独立法人统一招标组织管理,这种统一招标模式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而言是一次指导思想的革新。虽然无法像宁波模式一样,每个地方政府都另行建立相应的独立法人来统一组织招标管理工作。但至少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要通过使用共同财政资金,建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集中采购,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可以预见,集中采购,统一招标将成为未来几年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主流做法。
3.4、发挥“第三方”优势,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由政府自己负责管理数量庞大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话,成本太大,收效也比较小。较好的方式是通过招标将其委托给第三方专业化公司,浙江省德清县在这方面做了大胆尝试。国外经验看,日本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在日本,一类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日常维护清理,一类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定期检查,相互补充。③这样对于日常维护工作的评估更为客观。各级地方政府应组织专业培训,并委托社会组织对第三方专业人员和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定级。就国家政策导向来看,从十八大开始,环境治理领域的第三方服务已经提高到国家意识层面。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5年4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计划》(俗称水十条),万亿级治污市场启动。浙江省的德清县以及西部地区的四川省特别是成都市和南充市,近两年推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委托管理打包招标,取得很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果,值得借鉴和推广。
4、结束语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新的现实课题。我们必须本着遵循其自身特点和规律,针对其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研究剖析国内先进做法,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大胆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浙江省宁波市、德清县的做法,为我们构建一种全国性的共性做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我们要依靠健全法制法规,借鉴国际工程招标经验,推行政府统一采购,发挥第三方服务优势等创新举措来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招标工作,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既“常用”又“长效”,真正服务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
注释:
①张骥鸿,陈炜:《村民俞掌荣的“清水”生活》,载于《杭州日报》,2014年09月29日。
②程永高:《12亿世界银行贷款助22万浙江农户处理生活污水》,载于《浙江在线》,2014年08月10日。
③李育友:《国内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载于《科技与企业》,2012年第10期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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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污水处理厂的收益模式是怎样的
经营污水厂,就要通过地区政府,获得承包商资格,再处理污水。污水厂并不直接专向居民收属钱,而是以吨处理污水的价格先问政府要钱,叫做污水“服务费”;而政府再向居民收取“排污费”。哪家企业报出的“服务费”被政府认可,哪家就开展污水处理业务。
另一种确定“服务费”的是目前更为流行的调价公式。政府会参照电力、化学物料成本、薪水和企业所得税及土地使用税、弃置污染泥的成本和其他成本来调整“服务费”,调价频率在1年到3年不等。而如电力等一系列的参考系数在近几年来都会上升,因此服务费也将升高。
⑷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必须招标么
你好: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 BOT项目 的含义和相关运作方式。
什么是BOT
1、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的运作方式和风险分担
1、BOT的主要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业主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业主负责。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专门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银行或集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2、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本文将这整个期间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加以分述。
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业主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项目中的风险
英文风险(risk)一词指的是未来情况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而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比预期的情况糟,但也有可能比预期的情况好。“风险”一词并非单指不利的一面,但稳健的投资者更重视避免不利的情况发生。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4、BOT风险的规避和分担
应付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政府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政府发展计划确定,则政府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政府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政府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政府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以上是对于BOT项目 的相关介绍。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是一种基础设施特许权 。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是一种基础设施特许权 。
因此,是必须招标的。
河南 曹律师
⑸ 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沈丘有工程吗
有。是沈丘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EPC+F)总承包该项目,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是一家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承包商,提供污水处理工程、固废处理工程、污泥处理工程、水环境提升工程、顶管非开挖工程等服务。
⑹ 工业污水处理运营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工业污水处理运营的前提条件主要需要注意的有6条。
1、人员培训工作
系统初次运行是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常运行前的重要步骤,操作人员在此阶段应为系统以后的正常运行积累经验。在系统进行初次运行前应完成对全体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
2、各单元处理构筑物内的清理、防腐和设备紧固工作
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常运行后可能长时间不能停运,故在系统进行初次运行前应清除全部构筑物中的垃圾杂物,同时应仔细检查和修补构筑物和机械设备的油漆、防腐和紧固情况。
3、系统单机调试、构筑物渗水测试工作
系统单机调试和构筑物渗水测试应在系统初次运行前,包括水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的各工艺水池,工艺设备,辅助设备及闸阀及堰门等。由土建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安装单位分别完成,并提交单机调试和构筑物渗水测试报告。同时注意工艺中有标高要求内容的校核,例如各转刷的标高一致,并与堰门标高协调。污水处理厂相关人员应参与该项工作,并对单机调试和渗水测试工作进行验收。
4、检验进出水条件
系统进行初次运行前,污水收集系统应具备收集和提升污水能力,并能够通过污水收集控制系统控制进水量和进水时段,同时,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管道与受纳水体连通,以保证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能排入受纳水体中。
5、复核设计负荷时工艺流程的过水能力
复核设计负荷时工艺流程的过水能力是指复核自进水提升泵到出水口工艺流程的过水能力能否达到设计负荷。由于已通过单机调试,可以用污水进厂进行复核以节约清水。如出现问题应通知承包商进行改建,直至达到设计负荷。
6、系统联动
新建污水处理厂系统联动应由总承包商完成。系统联动试车的目的是检验设备运行、工艺参数监测和调控能力以及检验设备间运行的协调性。在系统联动过程中应重点调试自动控制和现场控制系统运行情况。
⑺ 污水处理厂的DBOO形式的全称是什么
污水处理厂的DBOO形式的全称是:设计--建设--拥有--经营模式。
DBOO即设计--建设--拥有回--经营,承包商根据政府赋答予的特许权,设计、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DBOO模式是近年来一种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模式。该模式和BOT、DBO等其它模式相比,可以有效地降低政府部门的压力,同时提高承包商的能动性,更好地发挥市场资源的优势。DBOO模式在未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比如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将有着越来越多的应用。
⑻ 污水处理工程该承包商进场施工有何不妥之处
污水处理工程该承包商进场施工的不妥之处有: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取得版施工许可证3个月权内进场施工,否则应由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现场公示牌包括:
①防火须知牌;②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③施工总平面图;④施工项目经理部组织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
3.不全面。补充如下:构件堆场、消防设施、道路及进出口、加工场地、水电管线、周转场地(4条即可)
4.不正确。应由项目经理将现场管理列为日常检查内容。
5.不完整。应补充:适时调整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及时清场转移。